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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置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5-05-25 19:33:59

① 公寓室内是否要按喷淋头

住宅性质的公寓室内必须安装消防喷淋头,这是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不能随意改造或拆除。以下是具体原因:
1. 拆除喷淋头可能会引发与开发商的纠纷。
2. 拆除后无法完全密封孔洞,一旦室内有压力,水可能会对家造成损害,尤其是在物业可能已经关闭每层闸阀的情况下。
需要注意的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只有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和高层公共建筑(包括类住宅公寓)需要安装消防喷淋系统。
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包括:
-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源纳亮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其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以上内容均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阐述。

② 幼儿园的设计规范有哪些

幼儿园建筑可分为三部分:办公接待区、教学活动区、后勤服务区等。

③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是什么

在这个快节奏的现代社会中,工作场所安全变得愈发重要。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工厂,我们都不希望发生任何危险事故。而其中,毒气体的泄漏可能是最为隐蔽且危险的。为了有效监测和预警毒气体泄露,工作场所必须安装专业的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那么,到底什么是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呢?
让我们通过一个令人滑稽而又引人深思的故事来讲解这个规范。
曾经有一个名叫小明的年轻工程师,他负责设计一家工厂的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安装。这家工厂生产化学药品,因此,确保工人们的安全变得尤为重要。小明充满热情地研究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开始了他的设计。
在设计之初,小明想到了工厂的每个角落——办公室、实验室、生产车间等等。他确定了每个区域需要安装的检测装置数量。他知道,要根据工作区域的大小、人流量以及潜在的毒气泄漏风险来确定安装位置。
于是,小明开始着手选择合适的检测装置。他选择了专业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害气体探测器和氧气气体探测器。小明知道,这些探测器可以高效地监测不同类型的毒气,并在检测到异常气体浓度时发出警报。
然而,小明并没有停留在这些基本的设计方案上。他意识到,工厂的毒气泄漏可能不会立即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他决定增加一个连接到探测器的显示屏,让工作人员能够即时了解气体浓度,并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但小明并没有满足于此,他决定再次进一步改进设计。既然他已经考虑到了工作人员,为什么不考虑到那些正在工作的机器呢?于是,小明决定将检测装置连接到工厂的操作系统上。这样,当检测到毒气泄漏时,除了发出警报,还可以自动关闭工作机器,避免进一步的危险。
小明像一个艺术家一样,将这些看似零散的设计元素组合在一起。工厂的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终于诞生了!每个区域的装置数量、安装位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害气体探测器、氧气气体探测器、连接到显示屏和操作系统等等,所有这些都经过仔细规划和设计。
小明的设计得到了赞誉和肯定。工厂的员工们感到安心,他们知道自己的安全得到了保障。而小明这个年轻的工程师,也因为他的细心和创新而得到了晋升和奖励。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工作场所的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安装几个探测器。它需要考虑到工作区域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一个优秀的工程师应该是一位有远见和创造力的艺术家,他们的设计可以为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驾护航。
所以,无论是小明还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工作场所安全对于我们来说是多么重要。我们可以学习小明的精神,为工作场所的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贡献自己的力量。

④ 配电室设计规范要求有哪些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10.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10.1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10.14 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17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人空调系统。

4.10.22 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10.2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10.24 装有六氟化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25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10.26 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4.10.27 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⑤ 住宅楼 设备布置的要求有哪些知道发表下谢谢~

8 设 备

8.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 给水排水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 采暖计算温度
房间类别 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 燃 气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8.5 电 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条文说明
8 设 备

8.1 一般规定

8.1.1~8.1.3 给水排水系统、采暖设施及照明供电系统是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并有利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采暖设施主要是指集中采暖系统,也包括单户采暖系统。

8.1.4 为便于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的维修和管理,不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本条规定上述管线不应布置在套内。

实践中,公共功能的管道、阀门、设备或部件设在套内,住户在装修时加以隐蔽,给维修和管理带来不便;在其他住户发生事故需要关闭检修阀门时,因设置阀门的住户无人而无法进入,不能正常维护,这样的事例较多。本条据此规定上述设备和部件应设在公共部位。

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应设置在套外的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对于分区供水横干管,也应布置在其服务的住宅套内,而不应布置在与其毫无关系的套内;当采用远传水表或IC水表而将供水立管设在套内时,供检修用的阀门应设在公用部位的横管上,而不应设在套内的立管顶部。公共功能管道其他需经常操作的部件,还包括有线电视设备、电话分线箱和网络设备等。

8.1.5 计量仪表的选择和安装方式,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和减少扰民的原则。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与仪表的种类有关。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在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其他计量仪表也宜设置在户外;当设置在户内时,应优先采用可靠的电子计量仪表。无论设置在户外还是户内,计量仪表的设置应便于直接读数、维修和管理。

8.2 给水排水
8.2.1 住宅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源,无论采用市政管网,还是自备水源井,生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淋浴、衣物的洗涤、家具的擦洗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的要求。当采用二次供水设施来保证住宅正常供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要求。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要求与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相同。管道直饮水具有改善居民饮用水水质,降低直饮水的成本,避免送桶装水引起的干扰,保障住宅小区安全的优点,在发达地区新建的住宅小区中已被普遍采用。其水质应满足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要求。生活杂用水指用于便器冲洗、绿化浇洒、室内车库地面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在住宅中一般称为中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的相关要求。

8.2.2 为节约能源,减少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住宅建筑底部的住户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当设有管道倒流防止器时,应将管道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考虑在内。

8.2.3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要求。住宅生活给水管道的设置,应有防水质污染的措施。住宅生活给水管道、阀门及配件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管道(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其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供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管道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和球墨铸铁给水管等。阀门和配件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其所在管段的管道系统的工作压力,材质应耐腐蚀,经久耐用。阀门和配件应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的压力等级及使用温度,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

8.2.4 为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提高使用的舒适性,并节约用水,本条给出了套内分户用水点和入户管的给水压力限值。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1.2条规定: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但由于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第3.1. 14条中已将给水配件所需流出水头改为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如洗脸盆由原要求流出水头为O.015MPa改为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水表前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已满足不了卫生器具的使用要求,故改为对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要求。当采用高位水箱或加压水泵和高位水箱供水时,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按最高层最不利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小于0.05MPa来考虑;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增压给水设备。当采用变频调速给水加压设备时,水泵的供水压力也应按上述要求来考虑。

卫生器具正常使用的最佳水压为0.20~0.30MPa。从节水、噪声控制和使用舒适考虑,当住宅入户管的水压超过0.35MPa时,应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8.2.5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是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配水点的最低水温,满足居住者的使用要求。配水点的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在15s内得到的水温。

8.2.6 住宅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包括:总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的坐便器系统,两档式便器水箱及配件,陶瓷片密封水龙头、延时水嘴、红外线节水开关、脚踏阀等。住宅内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螺旋升降式铸铁水龙头、铸铁截止阀、进水阀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等。建设部第218号“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中规定:对住宅建筑,推广应用节水型坐便器系统(≤6L),禁止使用冲水量大于等于9L的坐便器。本条对此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8.2.7 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在厨房内和卫生间内分别设立管。

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得穿越卧室。排水立管采用普通塑料排水管时,不应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橡胶密封圈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双臂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螺旋消音塑料排水管等有消声措施的管材。

8.2.8 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间和厨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地漏、存水弯的水封深度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这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安全卫生的重要保证。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变化等因素,国外规范均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0~100mm。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对应于污水、废水、通气的重力流排水管道系统排水时内压波动不致于破坏存水弯水封的要求。在住宅卫生间地面如设置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洗衣机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8.2.9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以免污染室内环境,影响住户使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低于室外地面,故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而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是指水量较大且集中,就地处理利用并能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的工程。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的情况,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人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的具体规模应按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家无统一的要求。例如,北京市“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中规定: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3/d的居住区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均应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和建设。

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工程的实施办法。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雨水利用设施应因地制宜,采用就地人渗与储存利用等方式。

8.2.11 为确保住宅中水工程的使用、维修,防止误饮、误用,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这是中水工程设计中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中水在住宅中能否成功应用的关键。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4.9.1条制定。集中采暖系统节能除应采用合理的系统制式外,还应使房间温度可调节,即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按户进行用热量计量和收费是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本条要求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当目前设置有困难时,应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2.2条制定,适用于所有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考虑到居住者夜间衣着较少,卫生间采用与卧室相同的标准。

8.3.3 以热水为采暖热媒,在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均较为合理。

“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非常重要。长期以来,热水采暖系统的水质没有相关规定,系统中管道、阀门、散热器经常出现被腐蚀、结垢或堵塞的现象,造成暖气不热,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8.3.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4.3.11条、第4.8.17条制定。当采暖系统设在可能冻结的场所,如不采暖的楼梯间时,应采取防冻结措施。对采暖系统的管道,应考虑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的膨胀,采取补偿措施。

8.3.5 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当前的重要政策要求。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是不合适的。严寒、寒冷地区全年有4~6个月采暖期,时间长,采暖能耗高。近些年来由于空调、采暖用电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致使一些省市冬夏季尖峰负荷迅速增长,电网运行困难,电力紧缺。盲目推广电锅炉、电采暖,将进一步劣化电力负荷特性,影响民众日常用电。因此,应严格限制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采暖,但并不限制居住者选择直接电热方式进行分散形式的采暖。

8.3.6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4.2条、第6.4.3条制定。厨房和卫生间往往是住宅内的污染源,特别是无外窗的卫生间。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的空气品质。住宅建筑中设有竖向通风道,利用自然通风的作用排出厨房和卫生间的污染气体。但由于竖向通风道自然通风的作用力,主要依靠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的热压,以及排风帽处的风压作用,其排风能力受自然条件制约。为了保证室内卫生要求,需要安装机械排气装置,为此应留有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8.3.7 目前,厨房中排油烟机的排气管的排气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可节省空间并不会产生互相串烟,但不同风向时可能倒灌,且对周围环境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另一种方式是排入竖向通风道,在多台排油烟机同时运转的条件下,产生回流和泄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两种排出方式,都尚有待改进。从运行安全和环境质量等方面考虑,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 水源热泵(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封闭水环路式水源热泵)用水作为机组的热源(汇),可以采用河水、湖水、海水、地下水或废水、污水等。当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破坏和污染。

8.4 燃 气
8.4.1 为了保证燃气稳定燃烧,减少管道和设备的腐蚀,防止漏气引起的人员中毒,住宅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2.2节中,对燃气的发热量、组分波动、硫化氢含量及加臭剂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应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将用于工业的发生炉煤气或水煤气直接引入住宅内使用。因为这类燃气的一氧化碳含量高达30%以上,一旦漏气,容易引起居住者中毒甚至死亡。

8.4.2 为了保证室内燃气管道的供气安全,应限制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目前,国内住宅的供气有集中调压低压供气和中压供气按户调压两种方式。两者在投资和安全方面各有优缺点。一般来说,低压供气方式比较安全,中压供气则节省投资。当采用中压进户时,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以保证安全。住宅内常用的燃气设备有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这些设备使用的都是5kPa以下的低压燃气。即使管道供气压力为中压,也应经过调压,降至低压后方可接入用气设备。低压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是重要的参数,其值随燃气种类而不同。应根据不同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将燃气的入口压力控制在相应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燃气灶应设置在厨房内,热水器、采暖炉等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这样便于布置燃气管道,统一考虑用气空间的通风、排烟和其他安全措施,便于使用和管理。

8.4.5 液化石油气是住宅内常用的可燃气体之一。由于它比空气重(约为空气重度的1.5~2倍),且爆炸下限比较低(约为2%以下),因此一旦漏气,就会流向低处,若遇上明火或电火花,会导致爆炸或火灾事故。且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通风条件差,故不应在其内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当然更不能使用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气瓶。高层住宅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用人工煤气主要指焦炉煤气,不包括发生炉煤气和水煤气。由于人工煤气、天然气比空气轻,一旦漏气将浮上房间顶部,易排出室外。因此,不同于对液化石油气的要求,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可设置、使用这类燃气设备,但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8.4.7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2节的相关规定制定。卧室是居住者休息的房间,若燃气漏气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电梯井属于潮湿、高温、有腐蚀性介质及产生电火花的部位,若管道被腐蚀而漏气,易发生爆炸或火灾。因此,严禁在上述位置敷设燃气管道。

8.4.8 为了保证燃气设备、电气设备及其管道的检修条件和使用安全,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该净距应综合考虑施工要求、检修条件及使用安全等因素确定。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2.26条给出了相关要求。

8.4.9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7节的相关规定制定。为了保证用气设备的稳定燃烧和安全排烟,本条对住宅排烟提出相应要求。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故直排式热水器不应用于住宅内。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论是竖向还是横向连接,都不允许相互干扰和串烟。烹饪操作时,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烟气中含有油雾,若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出的高温烟气混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两者不得合用烟道。

8.5 电 气
8.5.1 为保证用电安全,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

8.5.2 为了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对住宅供配电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5.3 出于节能的需要,应急照明可以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但必须采取措施,使应急照明在应急状态下可以自动点亮,保证应急照明的使用功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本条从节能角度对此进行了修改。

8.5.4 为保证安全和便于管理,本条对每套住宅的电源总断路器提出相应要求。

8.5.5 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发生触电危险,安装高度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O.3次/a的住宅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O.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各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8.5.7 住宅建筑配电系统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是指为达到等电位目的而实施的导体联结,目的是当发生触电时,减少电击危险。

8.5.8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5.2.5条、第5.2.6条制定,对建筑防雷接地装置做了相应规定。

⑥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的9.1 防火

9.1.1 屋外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与其他建筑物或主要电气渗备之间的防火净距,应与相应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的规定一致;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设防火墙。当相邻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净距可不受限制。当与其他建筑物连接布置时,其间应设防火墙;防火墙及两侧2m以内的范围,不得开门窗及孔洞。
当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设在屋内时,该建筑物的楼板、隔墙、门窗和孔洞均应满足防火要求。
9.1.2 高压、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消防设施和防火通道,判洞应符合下列要求:
9.1.2.1 必须就近设置消防设施。
9.1.2.2 连接于不同主变压器的屋外高压大容量电容器装置之间,宜设置消防通道。
9.1.3 电容器组的框(台)架和柜体,均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材料制作。
9.1.4 电容器室应为丙类生产建筑,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1.5 当高压电容器室的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高压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相邻两高压电容器室之间的隔墙需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能向两面开启。高压电容器室,不宜设置采光玻璃窗。
9.1.6 与电容器组相关的沟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9.1.6.1 高枯冲卖压电容器室通向屋外的沟道,在屋内外交接处应采用防火封堵。
9.1.6.2 电缆沟道的边缘对高压电容器组框(台)架外廓的距离,不宜小于2m;引至电容器组处的电缆,应采用穿管敷设。
9.1.6.3 低压电容器室内的沟道盖板,不应采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9.1.7 集合式并联电容器,应设置贮油池或挡油墙,并不得把浸渍剂和冷却油散逸到周围环境中。
9.1.8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在北方地区,宜布置在变电所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南方地区,宜没逗布置在变电所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⑦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的9.2 通风

9.2.1 高压电容器室的通风量,应按消除室内余热计算,余热量包括设备散热量和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太阳辐射热。
9.2.2 高压电容器室的夏季排风温度,不宜超过40℃。
9.2.3 串联电抗器小间的通风量,应按消除室内余热计算,但余热量不计入太阳辐射热;排风温度不宜超过45℃,进排风温度差不宜超过15℃。
9.2.4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
9.2.5 高压并联电容器室的进排风口,应采取防止鸟类、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和防雨雪飘进的措施。
9.2.6 在风沙较大地区,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尘措施;进风口宜设置过滤装置。
9.2.7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布置,应减少太阳辐射热对电容器的影响,并宜布置在夏季通风良好的方向上。
9.2.8 应根据当地的气温条件,在高压电容器室的屋面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
附录A并联电容器装置接线图例 A.0.1 接入电网方式(图A.0.1-1~图A.0.1-3)。
A.0.2 高压电容器组与配套设备连接(图A.0.2)。
注:避雷器接线根据工程设计选定的方式接入。
A.0.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接线(图A.0.3)。
注:C2~Cn回路均与C1回路相同。
A.0.4 操作过电压保护用避雷器接线方式(图A.0.4-1~A.0.4-4)。
A.0.5 高压电容器组保护接线(图A.0.5-1~A.0.5-4)。
附录B电容器组投入电网时的涌流计算 B.0.1 同一电抗率的电容器组单组投入或追加投入时,涌流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B.0.1)其中
式中I*ym——涌流峰值的标么值(以投入的电容器组额定电流峰值为基准值);
Q——电容器组总容量(Mvar);
Qo——正在投入的电容器组容量(Mvar);
Q——所有原已运行的电容器组容量(Mvar);
β——电源影响系数。
1 总 则
1.0.1 为使电力工程的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术先进、经济合理和运行检修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220kv及以下变电所、配电所中无功补偿用三相交流高压、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新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安装地点的电网条件、补偿要求、环境状况、运行检修要求和实践经验,确定补偿容量、选择接线、保护与控制、布置及安装方式。
1.0.4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1.0.5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代号
2.1 术语
2.1.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installation of high voltage shunt capacitors
由高压并联电容器和相应的一次及二次配套设备组成,可独立运行或并联运行的装置。
2.1.2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installation of low voltage shunt capacitors
由低压并联电容器和相应的一次及二次配套元件组成,可独立运行或并联运行的装置。
2.1.3 并联电容器的成套装置 complete set of installation for shunt capacitors
由制造厂设计组装设备向用户供货的整套并联电容器装置。
2.1.4 单台电容器 capacitor unit
由一个或多个电容器元件组装于单个外壳中并有引出端子的组装体。
2.1.5 电容器组 capacitor bank
电气上连接在一起的一群单台电容器。
2.1.6 电抗率 reactance ratio
串联电抗器的感抗与并联电容器组的容抗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2.1.7 放电器、放电元件 discharge device、discharge component
装在电容器内部或外部的,当电容器从电源脱开后能将电容器端子间的电压在规定时间内降低到规定值的设备或元件。
2.1.8 串联段 series section
在多台电容器连接组合中,相互并联的单台电容器群。
2.1.9 剩余电压 resial voltage
单台电容器或电容器组脱开电源后,电容器端子间或电容器组端子间残存的电压。
2.1.10 涌流 inrush transient current
电容器组投入电网时的过渡过电流。
2.1.11 外熔丝 external fuses
装于单台电容器外部并与其串联连接,当电容器发生故障时用以切除该电容器的熔丝。
2.1.12 内熔丝internal fuses
装于单台电容器内部与元件或元件组串联连接,当元件发生故障时用以切除该元件或元件组的熔丝。
2.1.13 放电容量 discharging capacity
放电器允许连接的电容器组的容量。
2.1.14 不平衡保护 unbalance protection
利用电容器组内两个相关部分之间的电容量之差形成的电流差或电压差构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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