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对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有哪些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⑵ 国家电气执行的新"规范","标准"
1、安全电压标准
安全电压是指不带任何防护设备的情况下,人体接触到的对人体各部分组织,如皮肤、心脏、神经等没有任何损坏的电压。通常很难确定一个对人体完全适合的最高安全电压。
世界各国对于安全电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50、40、36、25、24V等,许多国家采用36V 为安全电压。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规定安全电压限定值为50V,25V 以下电压可不考虑防止电击的安全措施。
我国规定36、24、12V三个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级别,以供不同场所使用。在有高压触电危险地区的安全电压为36V,无高压触电危险地区的安全电压为24V。
在潮湿、有导电尘埃、高温和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则以12V为安全电压。安全电压的规定是从总体上考虑的,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某些人也不一定绝对安全。可见,即使在规定的安全电压下工作,也不可粗心大意。
2、安全距离标准
安全距离指在各种工作条件下,带电导体和周围接地体、地面、不同相的带电导体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距离。
安全距离大小与施加于导体的放电特性及电压等级密切相关。对于雷电过电压,安全距离要根据避雷器的特性决定。对于操作过电压,安全距离根据电网可能出现的过电压倍数决定。
电网允许的最高工作电压,因为其值不会超过110%,可以不考虑。电工专业规程中规定动作的各种情况下的安全距离,是电工设计人员、运行和检修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凭据。
(2)电气装置安全设计导则扩展阅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系统和设备越来越复杂,功能越来越完善,人们对操作和维修却要求越来越简单、易行。这就需要电气信息的表达更有全局的概念,将复杂的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给各个类别以清晰的符号表示,以便快速检索和查询。
常用电气安全标准的介绍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包括电气基础标准、电气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及运行标准、电气设计标准以及电气控制线路的绘制原则、图形及文字符号等内容。用于为从事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常用电气国家标准和与业务相关的电气技术标准指南。
⑶ 一般厂房电气设计需要什么规范啊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化 GB 50310-2002
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拓展资料:
建筑电气设计中,厂房电气设计应注意以下问题:
配电间:门需乙级防火门(双向,弹簧锁),敷设尽量以电缆沟为主,变压器可考虑采用干变(或箱变)低压铜排侧出线,如盘柜较多需双排布置需考虑足够间隔(面对面:2手车+900)
室内电缆敷设:按固定设备的布置情况可考虑延厂房四周设一圈桥架或电缆沟,至设备处采用埋管敷设,重载设备(输送机,水泵,行车等)选用元件及电缆需大一号考虑。
照明:厂房照明以80W防水防尘壁挂等为主(一柱一个),顶棚大灯可考虑400W汞灯,电线以BV-05 2.5/4为主,重要设备可立杆单独照明。
⑷ 求电气专业最新的规范图集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6-93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9-2011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2008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1-2010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T 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3-200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4-201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 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7-2008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60-2013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582-2010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GB 50791-2013 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GB/T 50703-2011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7793-2010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 8772-2011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GB/T 10217-2011 电工控制设备造型设计导则
GB/T 15544.1-2013 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 第1部分:电流计算
GB 16836-2003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安全设计的一般要求
GB/T 23863-2009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GB/T 25295-2010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Z 26213-2010 室内照明计算基本方法
GB/T 26921-2011 电机系统(风机、泵、空气压缩机)优化设计指南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53-2007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3-2011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84-2012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10-2013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12-201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33-2014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ECS 31:2006 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
CECS 45:1992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CECS 56:1994 室内灯具光分布分类和照明设计参数标准
RFJ 1-1996 人民防空工程照明设计标准
GY 5045-2006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
GY/T 5061-2007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一般照明设计规范
GY 5066-2000 电影摄影硼灯光系统设计规范
DB31/T 539-2011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
图集
09DX001 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常用图形和文字符号
04DX0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电气专业)
【DX003~004 民用建筑工程电气设计深度图样(2009年合订本)】
09DX003: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09DX004:民用建筑工程电气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05SDX005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电气专业
05SDX006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电气专业
05SDX007 建筑电气实践教学及见习工程师图册
06DX008-1 电气照明节能设计
06DX008-2 电气设备节能设计
09CDX008-3 建筑设备节能控制与管理
11CD008-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点及示例(电气)
11CDX008-5 电能计量管理系统设计与安装
09DX00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及安装
14DX010 地铁电气工程设计与施工
12DX011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图示
04CD01 双电源自动转换装置设计图集
【JNH-D:电气专业节能系列图集合订本】
06DX008-1:电气照明节能设计
06DX008-2:电气设备节能设计
13D101-1~4 1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终端和接头
12D101-5 110kV及以下电缆敷设
09D101-6:矿物绝缘电缆敷设
13D101-7:预制分支和铝合金电力电缆
【D101-1~7 电缆敷设(2013年合订本)】
13D101-1~4:1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终端和接头
12D101-5:110kV及以下电缆敷设
09D101-6:矿物绝缘电缆敷设
13D101-7:预制分支和铝合金电力电缆
07SD101-8 电力电缆井设计与安装
【D102-1~2 10kV及以下架空绝缘线路安装(2002年合订本)】
99D102-1:6~10kV铁横担架空绝缘线路安装
99D102-2:1000V以下铁横担架空绝缘线路安装
03D103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安装
06D105 电缆防火阻燃设计与施工
10CD106 铝合金电缆敷设与安装
04DX101-1 建筑电气常用数据
12SDX101-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计算及示例
97D201-1 35/0.43kV变压器室布置及设备构件安装
99D201-2 干式变压器安装
04D201-3 室外变压器安装
03D201-4 10/0.4kV变压器室布置及变配电所常用设备构件安装
【D202-1~2 备用电源(2002年合订本)】
95D202-1:蓄电池安装
00D202-2: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04D202-3 集中型电源应急照明系统
【D203-1~2 变配电所二次接线(2002年合订本)】
99D203-1:35/6(10)千伏变配电所二次接线(交流操作部分)
01D203-2:6~10千伏配电所二次接线(直流操作部分)
【D301-1~3 室内管线安装(2004年合订本)】
96D301-1:线槽配线安装
98D301-2:硬塑料管配线安装
03D301-3:钢导管配线安装
【D302-1~3 双电源切换及母线分段控制接线图(2002年合订本)】
99D302-1:低压双电源切换电路图
97D302-2:低压母线分段断路器二次接线
01D302-3:低压母线分段断路器二次接线(续)
【10D303-2~3 常用电机控制电路图(2010年合订本)】
10D303-2: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
10D303-3:常用水泵控制电路图
06D401-1 吊车供电线路安装
12D401-3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
06D401-4 洁净环境电气设备安装
11CD403 低压配电系统谐波抑制及治理
99D501-1、99(03)D501-1、99(07)D501-1: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含2003、2007年局部修改版)
02D501-2:等电位联结安装
03D501-3: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
03D501-4:接地装置安装
【D501-1~4 防雷与接地安装(2003年合订本)】
99D501-1、99(03)D501-1、99(07)D501-1: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含2003、2007年局部修改版)
02D501-2:等电位联结安装
03D501-3: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
03D501-4:接地装置安装
03D602-1 变配电系统智能化设计(10kV及以下)
12DX603 住宅小区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
05SD604 小城镇住宅电气设计与安装
11SD605 村镇住宅常用电气设计及安装**
04D701-1 电气竖井设备安装
04D701-3 电缆桥架安装
【D701-1~3 封闭式母线及桥架安装(2004年合订本)】
04D701-1:电气竖井设备安装
91D701-2:封闭式母线安装
04D701-3:电缆桥架安装
13CD701-4 铜铝复合母线
04D702-1:常用低压配电设备安装
03D702-3:特殊灯具安装
【D702-1~3 常用低压配电设备及灯具安装(2004年合订本)】
04D702-1:常用低压配电设备安装
96D702-2:常用灯具安装
03D702-3:特殊灯具安装
05D702-4 用户终端箱
06SD702-5 电气设备在压型钢板、夹芯板上安装
【D703-1~2 液位测量与控制(2011年合订本)】
11D703-1:水箱及水池水位自动控制
11D703-2:液位测量装置安装
03D704-1 小演播室及多功能厅灯光设计
06D704-2 中小剧场舞台灯光设计
03D705-1 电热采暖、伴热设备安装
07D706-1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安装
08SD706-2 医疗场所电气设计与设备安装
14D801 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与安装
【D800-1~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上册(2008年合订本)】
08D800-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要点
08D800-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供电电源
08D80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变配电所
【D800-4~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中册(2008年合订本)】
08D80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照明控制与灯具安装
08D80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常用电气设备安装与控制
【D800-6~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下册(2008年合订本)】
08D800-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室内布线
08D80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室外布线
08D8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防雷与接地
【FD01~02: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2007年合订本)】
07FD01: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示例
07FD02:防空地下室电气设备安装
05SFD10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电气专业
08FJ04 防空地下室固定柴油电站
07FJ05 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
13J40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10J908-5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与安装
弱电专业(X):
92X101-1 架空通信线路安装和墙壁电缆安装
05X101-2 地下通信线缆敷设
08X101-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
03X102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02X201-1 空调控制系统
03X20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与安装
03X301-1 广播与扩声
94X401-1 工业电视系统安装图
03X401-2 有线电视系统
04X501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
03X502 空气采样早期烟雾探测系统
06SX503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与安装
10CX50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4X50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03X602 智能家居控制系统设计施工图集
06X701 体育建筑专用弱电系统设计安装
09X700(上)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上册
09X700(下)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下册
03X801-1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图集
00J904-1 智能化示范小区设计
⑸ 关于避雷的计算
“折线法”在电力系统又称“规程法”,即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是一个以避雷针为轴的折线圆锥体。L/ 620—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标准就规定了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见图。
1.1避雷针在地面上保护半径的计算
计算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可用公式
�
式中:Rp——保护半径;
h——避雷针的高度;
P——高度影响因数。
其中,P的取值是:当h≤30 m,P=1;当30 m
的h的纯数值;当h>20 m时,只能取h=120 m。
1.2被保护物高度hp水平面上保护半径的计算
a)当hp≥0.5h时,被保护物高度hp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
式中:Rp——避雷针在hp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hp——被保护物的高度;
ha——避雷针的有效高度。
b)当hp<0.5h时,被保护物高度hp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不用我具体算了吧。呵呵
⑹ 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是什么
⑴置防护装置
要求是,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对防护装置的要求:
a、安装牢固,性能可靠,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b、适合机器设备操作条件,不妨碍生产和操作;
c、经久耐用,不影响设备调整、修理、润滑和检查等;
d、防护装置本身不应给操作者造成危害;
e、机器异常时,防护装置应具有防止危险的功能;
f、自动化防护装置的电气、电子、机械组成部分,要求动作准确、性能稳定、并有检验线路性能是否可靠的方法。
⑵机器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方便性。必要时,应随设备供应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
⑶为防止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或零部件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⑷机器设备应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以保证接近危险时能有效地制动。
(6)电气装置安全设计导则扩展阅读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5、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⑺ 请教一下,用的化工厂电气设计中的规范有哪些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0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
⑻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发输变电专业考前复习都用哪些书谢谢
建议你用天津大学出版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考试用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基础考试用书》,张炳达主编的,很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