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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加药装置施工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22-09-02 00:20:10

Ⅰ 洗煤厂用全自动加药装置应该如何选型

一、絮凝剂加药装置的结构原理:絮凝剂加药装置主要由溶液箱、搅拌箱(带搅拌器)、计量泵、液位计、电控柜、管路、阀门、安全阀、止回阀、压力表、过滤器、底座、扶梯等组成(可根据用户实际要求配置)。絮凝剂加药装置根据所需药剂浓度,在搅拌箱内配制,经搅拌器搅拌均匀后投入溶液箱、用计量泵(加药泵)向投药点或指定的系统中输送所配制的溶液。成套加药装置具有结构紧凑、安全简单、操作使用简便等特点。该装置还可根据用户不同工艺流程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配置必要的部件,实现功能适合(如自动远程控制)、经济实用。

絮凝剂加药装置的理论基础是;“聚并”理论,絮凝剂主要是带有正电(负)性的基团中和一些水中带有负(正)电性难于分离的一些粒子或者叫颗粒,降低其电势,使其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利用其聚合性质使得这些颗粒,集中,并通过物理或者化学方法分离出来。。絮凝剂主要应用于给水各污水处理领域。处理后的污水在色度、含铬、悬浮物含量等方面基本上可达到排放标准,可以外排或用作人工注水采油的回注水。

二、絮凝剂加药装置特点

絮凝加药装置剂是一个智能化、全自动、连续式一体化的絮凝机溶配及投药装置。絮凝剂制备装置适用于高分子的有机絮凝剂的制备与投加,用户只需将药剂干粉直接加入设备的料斗中,即可实现全自动的投料、溶解、熟化、储存、计量加药等过程,整个过程无需人为操作,完全自动运行。1、计量泵及主要控制部件采用进口的世界知名品牌,全自动控制,无需人工管理。2、一般为一箱一泵一台电动搅拌器组成一整套系统;3、亦可通过组合,构成两箱两泵,多箱多泵等多种结构。4、可用于液液、固液、气液药剂溶液的混合、配制、投加。

三、絮凝剂加药装置适用范围

1、水工程中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漂白剂,聚电解质,石灰浆等溶液的溶解、搅拌及投加。2、各种酸碱溶液的配置及投加。3、软化、脱盐水处理中再生液的配置及投加。4、循环冷却水水质稳定剂的配置及投加。5、各类工业用添加剂的投加和制备。

Ⅱ 加药装置的技术参数

装置名称 组合类型 溶药箱
体积m3 计量泵
种类 计量泵
流量(L/h) 计量泵
压力(Mpa) 加药
方式 联胺除氧加药装置 二罐二泵
二罐三泵 1.0
1.5
2.0 柱塞式
机械隔膜式
液压隔膜式 30-200 1.6-24 手动
自动 调节PH值加氨装置 二罐二泵
二罐三泵 1.0
1.5
2.0 柱塞式
机械隔膜式
液压隔膜式 30-200 1.6-24 手动
自动 磷酸盐加药装置 二罐二泵
二罐三泵 1.0
1.5
2.0 柱塞式
机械隔膜式
液压隔膜式 30-200 1.6-24 手动
自动 凝聚剂(助凝剂)加药装置 二罐二泵
二罐三泵 1.0,1.5
2.0,3.0 柱塞式
机械隔膜式
液压隔膜式 40-330 0.6-1.4 手动
自动 缓蚀剂(阻垢剂)加药装置 二罐二泵
二罐三泵 1.0,1.5
2.0,3.0 柱塞式
机械隔膜式
液压隔膜式 40-330 0.6-1.4 手动
自动 调节PH值加酸(加碱)装置 二罐二泵
二罐三泵 1.0,1.5
2.0,3.0 柱塞式
机械隔膜式
液压隔膜式 40-330 0.6-1.4 手动
自动 硫酸亚铁镀膜加药装置 一罐一泵
二罐二泵 1.0,1.5
2.0,3.0 离心式
转子泵 0.8-31
m3/h 0.4左右 自动

Ⅲ 加药装置的基本信息

加药装置又称加药系统、加药设备。
加药装置根据工艺流程向各种系统中注入化学药液的成套装置,该装置按照使用场合可分为三大类。
1、油田加药装置。主要用于在石油开采中向平台上的井口和及其他系统注入絮凝剂、阻垢剂、缓蚀剂、破乳剂等各种药液。
2、锅炉加药装置。可用于锅炉给水加氨和加联氨、凝结水加氨和加联氨、停炉保护加氨和加联氨,以及向蒸汽锅炉中加磷酸盐、主要用于电厂和电站。
3、水处理加药装置。在水处理过程中向自来水、废水、污水中加药。主要用于有关给排水处理、环保等工艺流程。如自来水厂、宾馆、饭店、游泳池、污水处理厂等。
加药装置是以计量泵为主要投加设备、将溶药箱、搅拌器、液位计、安全阀、止回阀、压力表、过滤器、缓冲器、管路、阀门、底座、扶梯、自动监视系统、电力控制系统等按工艺流程需要组装在一个公共平台上,形成一个模块,即所谓的撬装式组合式单元(简称“撬体”)。按需要将定量的药剂放入搅拌溶液箱内进行搅拌溶解,溶解完毕后再通过计量泵送至投加点的工作过程,加药量的大小可自由任意调节,以满足不同加药量的场所。
加药装置,采用的是机电一体化结构形式,从安装上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推车式),每种形式的加药装置均配有搅拌系统、加药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几个固定式撬装可组合成一个整体,加上变频控制系统,可实现就地控制、远程自动控制、手动和自动相互转换加药。助利加药装置具有结构紧凑,体积小、噪音低、工作平稳、安装简单、操作使用方便等优点。
加药装置通过不同的工艺设计,精确配置各类固体和液体的化学药品的溶液,再用计量泵准确投加,以达到各种设计要求。如除垢、除氧、混凝、加酸、加碱等。
加药过程可手动操作,也可通过PC机、磁翻板液位计、PH计、行程控制器、变频器等各种电器、仪表、使加药装置成为机电一体化产品、实现自动控制。
加药装置的加药量及加药压力,可根据工业流程的需要,选取合适的计量泵。流量从1L/h到8000L/h,压力从0.1MPa到25MPa范围内均可选择到合适的产品,
计量泵的计量精度可高达±1%,并且可以实现多种介质同时输送,单独调整。
加药装置中溶液箱的容积可由最小0.1m3到20m3,可根据加药量选定,根据输送介质的不同,有多种材料可供选择,如碳钢(碳钢衬胶)、不锈钢、非金属材质(PE、PVC、PP、PTFE)等。 全套装置主要包含进料系统、储药桶、加药系统、动力控制系统等。
溶解桶配有液位计、低液位报警、阀门等自动运行所需的设施。通体外壁装磁翻板液位计,实时观测桶内液位,在通体上面有进料口,备用口,在桶体侧面备有出料口、排污口、溢流口、液位计接口以及相应配套的阀门。当桶内液位小于设低液位值时,自动开启报警系统,加药泵暂停。
加药系统包括离心泵,电磁流量计和相关阀门等。

Ⅳ 全自动加药装置

全自动来加药装置现在源都是由厂家定制生产的,建议选择技术与售后配套生产的厂家。
北京中天恒远加药装置事业部提示:加药装置开发生产的一款自动加药产品,主要用于电厂的锅炉给水、循环水、加联氨、磷酸盐等处理,也可用于石油、化工、环保、供水系统等行业。单元组合式加药装置,主要有溶液箱、计量泵、过滤器、安全阀、止回阀、压力表、缓冲罐、液位计、控制柜等组成一体化安装在一个底座上。用户只需将组合式加药装置安放在加药间,将进水口、出药口接好并接通电源即可启动投入运行,这种工厂化的整套装置,可大大减少设计和现场施工的工作量,对整机系统的质量、安全和现场投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Ⅳ 求GB50093-201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pdf

我有2002的

Ⅵ 加药装置怎么安装

①控制柜安装在离来地自面约50--250mm高的金属广框架上。 ②控制柜应安装在符合4.5条的室内 ③加药点至取样点的距离约为8--10米,适用于快速调节系统,对于大滞后调节系统加药至取样点距离可以不限,但是可能段为宜。 ④快速调节系统的监测仪的传感器(或整机)应尽量靠近取样点,取样管内经约5--8mm,长度约2--4米,大滞后调节系统对此条无严格要求。 ⑤上、下限报警、变频器故障报警器最好装在运行人员的值班室内。

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附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 统 运 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2. 操作规程;
3. 3. 值班员职责;
4. 4.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1. 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 2.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 3.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附录一 调 试 报 告
年 月 日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调试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 设备名称型号 数 量 编 号 出厂年月 生产厂 备 注



设备
施工有无
遗留问题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







调 试 人 员
(签字) 使用单位人员
(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
(签字) 设计单位负责人
(签字)



附录二 系统竣工表
(用户填写)
验收时间:
工程名称 验收的建筑名称
隐蔽工程记录 验 收 报 告 系统竣工图 设 计 更 改 设 计 更 改 内 容 工程验收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合格
2. 基本合格
3. 不合格
主 要 消 防 设 施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室内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
室外消火栓 气压水罐
消防水泵 稳压泵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风 机 防 火 阀
方 式
部 位 1. 自然排烟 2. 机械排烟
3. 通风兼排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防 烟 楼 梯 间 防火阀
前室及合用前室 送风机
走 道 排风机
房 间 排烟阀
自然排烟口面积 机械排烟送风量 机械排烟排风量
m2 m3/h m3/h
设施名称及有无状况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疏散指示标志 1. 有 2.无 防火门
消 防 电 源 1. 有 2.无 防火卷帘
事 故 照 明 1. 有 2.无 消防电梯
系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形式1. 区域报警2. 集中报警3. 控制中心报警 设置部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感烟探测器 集中报警器
感温探测器 区域报警器
火焰探测器 事故广播
手动按钮



续表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系统类型 1. 喷雾水冷却设备2 喷雾水灭火设备 .3. 喷洒水灭火设备
喷洒类型 1. 干式 2. 湿式 3. 预作用 4. 开式 系统设置部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喷 洒 头 水 泵
水流报警阀 稳 压 泵
报 警 阀 气压水罐
压力开关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系统类型 1.1211 2.1301 系统形式 1. 全充满系统 2. 局部应用系统
系统设置部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设置部位
喷 头 远程启动装置
瓶头阀 联动开启装置
分配阀 手动开启装置
储 罐
(储量/瓶) 压力 紧急
制动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控制室装置 控制室面积 耐火等级 出入口数量
应有控制功能数 实有控制功能数 缺何种控制功能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系统设置部位
其 系统名称 系统类别 系统启动方式 用量或储量

Ⅷ 电气设备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有以下规范:

  1. GB50303-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 GB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GBT50832-2013《1000kV系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4. GB5025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5.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6. GB50149-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7. GB5014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8. GB50255-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9. GB50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11. DLT5161[1].1~17-2002_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全套)

  12. GB50131-2007《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 CECS1742004《电涌保护器选用安装验收及维护》

  14. CJJ 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15.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Ⅸ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这里有你想要的标准,你看看吧!以下是详细资料还有下载地址,你看看吧!
标准编号:GB 50261-2005
标准名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sprinkler systems
替代情况:GB 50261-1996
实施日期:2005-7-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22977.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in/GB50261-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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