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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发布时间:2022-08-25 10:59:58

A. 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B.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条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条如下: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C. 请问有强制安装燃气报警器的条例吗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体设计规范》中关于燃气报警器的要求:
第6.5.21条:
门站和储配站:内
站内爆容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第6.6.6条: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第7.6.10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体积分数)。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及其报警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规定。
第8.5.2条: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 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D.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是什么谁知道

工作场所抄可燃气体检袭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遵守以下国家标准: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 的设备》 GB15322.1-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一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 %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应用技术条件》。

E. 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执行哪些安装规范或标准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 (含餐饮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B11275-2005)第5.5.4.15 条规定,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3年8月8日发布《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2003]267号) ,规定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瓶库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并将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5)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扩展阅读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由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为每个地方的管理有所区别,具体可以依据当地的执行标准。但不管是什么样的执行标准,为了安全起见,餐饮场所 都应该合理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固定式可燃气体(如天然气)泄漏报警器装置,组成结构:可燃气体探测器、多路天然气报警控制器、以及相关的联动设备(如电磁阀、排风扇等)。

F.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置要求有哪些

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能够在保护区域内可燃气体泄露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从而预防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3、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以保证消防救援时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以警示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置。
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时,还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

G.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H. 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I.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的规范号是多少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的规范号包括有:GB50493-2009和GBZ/T2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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