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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地方要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发布时间:2022-01-08 14:46:55

① 什么场所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是: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

  2.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卷烟库房。

  3.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5.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等等

② 哪些地方要设计电气火灾报警系统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2.7条之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
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③ 防火新规范中哪些场所要设火灾报警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2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I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变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括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褊楼、手术部等;
9、建筑面积大于500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黝的闷顶或吊顶内。

④ 哪些建筑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
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⑤ 哪些场所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4.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5.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6.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9.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0.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1.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2.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⑥ 新规范中什么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⑦ 什么地方需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 50116-2008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上有详细的规定
D.1 特级保护对象
D.1.1 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D.2 一级保护对象
D.2.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D.2.4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 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D.2.10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D.2.11 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D.2.12 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 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 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D.2.20 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D.2.22 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 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2.2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D.2.26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2.28 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 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 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 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D.3 二级保护对象

D.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 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 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 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D.3.5 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 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 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 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 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D.3.12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D.3.13 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3.1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3.15 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3.16 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3.18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D.3.19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D.4 三级保护对象
D.4.1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厨房;
D.4.2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场所。

⑧ 消防工程师:哪些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4、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5、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6、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9、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0、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1、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2、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14、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那些地方要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扩展阅读

一、家庭逃生十法

1、要了解和熟悉环境。当你走进商场、宾馆、酒楼、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时,要留心太平门、安全出口、灭火器的位置,以便在发生意外时及时疏散和灭火。

2、、要迅速撤离。一旦听到火灾警报或意识到自己被火围困时,要立即想法撤离逃生。

3、要从通道疏散。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也可考虑利用窗户、阳台、屋顶、避雷线、落水管等脱险。

4、是利用标志引导脱险。在公共场所的墙上、顶棚上、门上、转弯处都设置“太平门”、“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火警电话”和逃生方向箭头等标志,被困人员按标志指示方向顺序逃生,可解“燃眉之急”。

5、要利用绳索滑行。用结实的绳子或将窗帘、床单被褥等撕成条,拧成绳,用水沾湿后将其拴在牢固的暖气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员逐个顺绳索滑到下一楼层或地面。

6、要保护呼吸系统。逃生时可用毛巾或餐巾布、口罩、衣服等将口鼻捂严,否则会有中毒和被热空气灼伤呼吸系统软组织窒息致死的危险。

7、要借助器材。通常使用的有缓降器、救生袋、网、气垫、软梯、滑竿、滑台、导向绳、救生舷梯等。

8、、为低层跳离,适用于二层楼。跳前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头、床垫、大衣等柔软的物品,以便“软着陆”,然后用手扒住窗户,身体下垂,自然下滑,以缩短跳落高度,快速从火灾逃生。

9、为暂时避难。火灾很大,在无路逃生的情况下,可利用卫生间等暂时避难。避难时要用水喷淋迎火门窗,把房间内一切可燃物淋湿,延长时间。在暂时避难期间,要主动与外界联系,以便尽早获救。

10、要提倡利人利己。遇到不顾他人死活的行为和前拥后挤现象,要坚决制止。只有有序地迅速疏散逃生,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二、常见火灾预防

为了有效的预防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除对人们加强防火常识教育外,还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公共场合防火措施

(1)在公共场所使用电热设备时,要远离可燃物。如使用的红外线取暖器等,因它表面的温度很高,若靠近易燃物质,很容易引起火灾。

(2)使用的照明灯具要与可燃物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照明灯具若紧贴在木板或其它可燃物上其危险性也时很大的。因为灯泡的表面温度很高。

(3)人们使用电熨斗熨烫服装,或使用电吹风修整发型时,用完后,应及时将电源切断,并放置在不燃的基座上,灯余热散尽后,再收存起来。不要用完后,立即装入纸箱内,那样其余热会引着其它可燃物品,而发生火灾。

(4)在公共场所人们维修电器设备使用的电烙铁,用完后,也应先拔掉电源插头,然后放在不燃的基座上或放在水泥地上,千万不要放在地板上和书桌上,以防温度过高而引起地板和书桌等可燃物起火。

(5)住在宾馆和饭店内的客人,尽可能不要使用点热杯和电褥子等电热用具。如确因身体所需,可先请 示服务人员,经同意后,方能使用,并注意看管。电褥子的连续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 4个小时。

(6)在收听收看完收音机、电视机节目后,要及时关闭电源,当人们离开房间时,要将电源插头拔掉。

(7)在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尽可能不要吸烟。假若要是吸烟的话,烟头或火柴杆一定不要随便乱扔。要放在烟灰缸或痰盂内。否则扔掉的烟头或火柴杆因风吹、脚踢等弄到床下,柜台里,遇可燃物质,就会引起火灾。

(8)住在宾馆、饭店的客人,一定要吸取哈尔滨天鹅饭店的火灾教训,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特别是酒后卧床吸烟。以防入睡后烟头掉在被褥上引起火灾。年纪大的老人和病人卧床吸烟时,应友有人照看。

(9)剧场、俱乐部因剧目需要演员吸烟时,要有专门人管理,以防将烟头扔到幕布或布景上引起火灾。

(10)当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要禁止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因为易燃易爆物品,一旦遇到明火,即可起火爆炸。如剧场、俱乐部演出时,使用的发令枪纸、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人监护,并远离可燃物 。

2、电气火灾预防

(1)新安装的线路设备装好后要经过检验合格,才可通电,临时线路要严格控制,专人负责管理,用后拆除。

(2)采用合格的线路、插座等器材和用电设备。

(3)线路和设备要由专业电工安装,一定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3、生活火灾预防

(1)不乱扔烟头。

(2)不躺在床上吸烟。

(3)不在蚊帐内点蜡烛看书。

(4)不焚烧杂物。

(5)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不使用电炉、热的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电热设备。

(7)不擅自使用煤炉、煤油炉、液化器灶具、酒精炉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如个别同学在实验室顺手带回实验用酒精,藏匿在床铺下,这些易燃液体,燃点低,极易发生火灾,如有滴漏,一个烟头就可引起火或爆炸。

(8)要人走灯关。嗅到电线胶皮糊味,要及时报告,采取措施。

(9)台灯不要靠近枕头和被褥。

⑨ 哪些场所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规定有哪些

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①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②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③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④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⑤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⑥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⑦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⑨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⑩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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