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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報警裝置的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4-07-14 02: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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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我國現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中,關於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有哪些規定

(1)一般規定

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可用於具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

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設備組成:

①電氣火災監控器。

②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③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及電氣火災危險性設置,並應根據電氣線路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具體情況,確定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形式與安裝位置。在無消防控制室且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設置數量不超過8隻時,可採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4)非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迴路。

5)在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電氣火災監控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應有區別。

6)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不應影響供電系統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動切斷供電電源。

7)當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用於電氣火災監控時,可接入電氣火災監控器。

(2)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

1)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以設置在低壓配電系統首端為基本原則,宜設置在第一級配電櫃(箱)的出線端。在供電線路泄漏電流大於500mA時,宜在其下一級配電櫃(箱)設置。

2)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不宜設置在IT系統的配電線路和消防配電線路中。

3)選擇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時,應計及供電系統自然漏流的影響,並應選擇參數合適的探測器;探測器報警值宜為300mA~500mA。

4)具有探測線路故障電弧功能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其保護線路的長度不宜大於100m。

(3)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

1)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設置在電纜接頭、端子、重點發熱部件等部位。

2)保護對象為1000V及以下的配電線路,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採用接觸式布置。

3)保護對象為1000V以上的供電線路,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宜選擇光柵光纖測溫式或紅外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光柵光纖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直接設置在保護對象的表面。

(4)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

1)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2)、(3)的規定。

2)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應有區別。

3)未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將報警信號傳至有人值班的場所。

(5)電氣火災監控器的設置

1)設有消防控制室時,電氣火災監控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保護區域附近;設置在保護區域附近時,應將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傳入消防控制室。

2)未設消防控制室時,電氣火災監控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③ 火災自動報警的設置條件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一、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
二、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織物的庫房,佔地面積超過500m2或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m2的卷煙庫房;
三、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製鞋、制衣、玩具等廠房;
四、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6000m2的商店、展覽建築、財貿金融建築、客運和貨運建築等;
五、圖書、文物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六、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樓、電信樓,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救災指揮調度等建築;
七、特等、甲等劇院或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它等級的劇院、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八、老年人建築、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 的旅館建築、療養院的病房樓、兒童活動場所和大於等於200床位的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
九、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十、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築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十一、凈高大於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於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具體的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十一章,十二章內容,和《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九章。

④ 有避難層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1、新規范中只有24條為強制性條文,原規范為強制性國家標准(理解為所有條文都是強制性條文)。 2、第3.1.5 條:“任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報、聯動模塊等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均不應超過3200點,其中每一匯流排迴路連接設備總數不宜超過200 點,且應留有不少於額定容量10%的餘量”。(新增加內容)也就是說,每條匯流排迴路最多可連接180 個設備(是指連接的設備,不是指編碼地址數量)。 註:原規范5.1.2 條:“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匯流排迴路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和控制模塊或信號模塊的地址編碼總數,宜留有一定餘量。” 3、第3.1.6 條:“系統匯流排上應設置短路隔離器,每隻匯流排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總數不應超過32 點;匯流排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匯流排短路隔離器”。(新增加內容)也就是說,從弱電井端子箱需要分迴路引出報警線路,每條線路上最多串接32個點。穿越防火分區時的線路宜從弱電井單獨引出迴路。短路隔離器宜集中設置在弱電井接線端子箱內,穿越防火分區處,可暗敷設短路隔離器的過路盒。 4、第3.1.7 條:“高度超過100m 的建築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新增加內容)也就是說,避難層之間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應單獨配置火災報警控制器(我理解為同一台報警控制器的輸出迴路,不應跨越避難層)。 5、第3.1.8 條:“水泵控制櫃、風機控制櫃等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不應採用變頻啟動方式”。(新增加內容)軟啟動是否可以,未提及。較好的處理方法是:35KW 以下可直接啟動,大於35KW 宜採用降壓啟動(星型——三角型,應放2 根管子到水泵,如為1 根管子,管徑應放大,要考慮2 根電纜或7 根電線從控制櫃到泵)。 6、第3.2.3 條:“集中報警系統應由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聲光警報器、消防應急廣播、消防專用電話、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火災警報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組成”。也就是說,新規范明確:需要配置圖形顯示器。 註:原規范5.2.3 條:“系統中應設置一台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台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設置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台及以上區域顯示器。系統中應設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火災報警部位信號和控制信號,亦可進行聯動控制。” 7、第3.3.3.3 條:“電氣管道井、通信管道井、電纜隧道、建築物悶頂、夾層等”應單獨劃分為探測區域。也就是說,水管井、空調井等處可不考慮設置探測器(有條件還是設置好些)。 註:原規范4.2.3.條: “走道、坡道、管道井、電纜隧道、建築物悶頂、夾層”應單獨劃分為探測區域。 8、第3.4.8.5 條:“與建築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置,並應於其他設備間有明顯間隔”。(新增加內容)也就是說:監控室等可以和消防控制室合用,只要內部做出分隔就可以了。 9、第4.2.1 條中規定:“濕式報警閥壓力開關直接控制自動噴淋消防泵”。(新增加內容)。 10、第4.3.1 條中規定:“當設置消火栓按鈕時,消火栓按鈕的動作信號應作為報警信號及啟動消火栓泵的聯動觸發信號,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消火栓泵的啟動”。也就是說,消火栓按鈕不需要直接啟動消火栓泵,只是將信號傳至消防控制室(原先的方法容易誤動作啟動消火栓泵)。 註:原規范 6.3.2 條:“消防控制設備對室內消火栓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控制消防水泵的啟、停;” 11、第4.5.1 條中規定:“電動擋煙錘壁附近的兩只獨立的感煙探測器的報警信號,作為電動擋煙垂壁降落的聯動觸發信號,並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電動擋煙垂壁的降落”。(新增加內容) 也就是說,是由消防中心聯動控制,不是由設備附近的探測器聯動控制的,探測器輸出的信號只是作為聯動的觸發信號傳送給消防控制室。 12、第4.5.3 中規定:“防煙、排煙風機的啟動、停止按鈕應採用專用線路直接連接至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控制盤,並應直接手動控制防煙、排煙風機的啟動、停止”。也就是說,防煙、排煙風機應為單獨控制線路(多線制必須要有)。 註:原規范6,.3.1.2 條:“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啟、停、除自動控制外,還應能手動直接控制。” 13、第4.6.3.1 條中規定:“疏散通道上在卷簾門的任一側距卷簾縱深0.5~5m 內應設置不少於2 只專門用於聯動防火卷簾的感溫火災探測器”。也就是說,疏散通道上防火卷簾門兩側,除設置感煙探測器外,每邊必須設置2 只感溫火災探測器。 註:原規范6.3.8.1 條:“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兩側,應設置火災探測器組及其警報裝置,且兩側應設置手動控制按鈕;。 14、第4.7.2 條:“電梯運行狀態信息和停於首層或轉換層的反饋信號,應傳送給消防控制室顯示,轎廂內應設置能直接與消防控制室通話的專用電話”。也就是說,電梯機房內電梯控制箱處應該設一個模塊以及一個消防電話分機。電梯五方對講主機宜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也可解決轎廂內與消防控制室的通話)。 註:原規范6.3.1.9 條:“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後,應能控制電梯全部停於首層,並接收其反饋信號。” 15、第4.8.1 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聲光報警器,並應在確認火災後啟動建築內的所有火災聲光報警器”。 註:原規范5.5.條:“未設置火災應急廣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警報裝置。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一個火災警報裝置,其位置宜設在各樓層走道靠近樓梯出口處。” 16、第4.8.8 條:“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聯動控制信號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當確認火災後,應同時向全樓廣播”。 註:原規范6.3.1.6 條:“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生火災,應先接通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首層發生火災,應先接通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地下室發生火災,應先接通地下各層及首層;” 17、第4.9.1.3 條:“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消防應急照明配電箱實現”。(新增加內容) 應急燈具自帶蓄電池時,在應急照明配電箱內完成強制切換,可滿足要求。 18、第4.10.3 條:“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打開疏散通道上門禁系統控制的門和庭院電動大門的功能,並應具有打開停車場出入口檔桿的功能”。(新增加內容) 19、第5.2.2.3 條:“下列場所宜選擇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樓梯、走道、電梯機房、車庫等”。也就是說,地下車庫宜選用感煙探測器,而不是感溫探測器。 註:原規范7.2.5 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選擇感溫探測器:相對濕度經常大於95%;無煙火災;” 20、第6.2.2.4 條:“一隻探測區域內所需設置的探測器數量,不應小於公式: N=S/K.A”。也就是說,10000 人以上公共場所,K 宜取0.7~0.8;2000~10000人公共場所,K 宜取0.8~0.9;500~2000 人公共場所,K 宜取0.9~1;其他場所,K 取1。 21、第6.2.12 條:“在電梯井、升降機井設置點型探測器時,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機房頂棚上”。(新增加內容) 22、第6.4.1 條:“每個報警區域宜設置一台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賓館、飯店等場所應在每個報警區域設置一台區域顯示器。當一個報警區域包括多個樓層時,宜在每個樓層設置一台僅顯示本樓層的區域顯示器”。 註:原規范5.2.2.4 條:“當用一台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警戒多個樓層時,應在每個樓層的樓梯口或消防電梯前室等明顯部位,設置識別著火樓層的燈光顯示裝置。” 23、第6.5.2 條:“每個報警區域內應均勻設置火災警報器,其聲壓級不應小於60dB;在環境雜訊大於60dB 的場所,其聲壓級應高於背景雜訊15dB”。 註:原規范5.5.2 條:“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一個火災警報裝置”;5.5.3 條:“在環境雜訊大於60dB 的場所設置火災警報裝置時,其聲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於背景雜訊15dB。” 24、第6.7.4.1 條:“計算機網路機房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新增加內容) 25、第6.7.4.2 條:“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或消火栓按鈕等處,宜設置電話插孔,並宜選擇帶有電話插孔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⑤ 急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

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葯、炸葯、彈葯、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0.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報警區域 Alarm Zone

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警戒范圍按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的單元。

2.0.2 探測區域 Detection Zone

將報警區域按探測火災的部位劃分的單元。

2.0.3 保護面積 Monitoring Area

一隻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面積

2.0.4 安裝間距 Spacing

兩個相鄰火災探測器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2.0.5 保護半徑 Monitoring Radius

一隻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單向最大水平距離。

2.0.6 區域報警系統 Local Alarm System

由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簡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0.7 集中報警系統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較復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0.8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復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及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3.1系統保護對象分級

3.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並宜符合表3.1.1的規定。

注1:一類建築、二類建築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規定;工業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的規定。

注 2:本表未列出的建築的等級可按同類建築的類比原則確定。

3.2 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3.2.1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與保護對象的等級相適應。

3.2.2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具體部位可按本規范建議性附錄D採用。
4 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4.1 報警區域的劃分

4.1.1 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一個報警區域宜由一個或同層相鄰幾個防火分區組成。

4.2 探測區域的劃分

4.2.1 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4.2.1.1 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套)間劃分。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500m2;從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內部,且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房間,也可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4.2.1.2 紅外光束線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不宜超過100m,纜式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的長度不宜超過200m;空氣管差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宜在20~100m之間。

4.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二級保護對象,可將幾個房間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4.2.2.1 相鄰房間不超過5間,總面積不超過400m2,並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2.2.2 相鄰房間不超過10間,總面積不超過1000m2,在每個房間門口均能看清其內部,並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2.3 下列場所應分別單獨劃分探測區域:

4.2.3.1 敞開或封閉樓梯間;

4.2.3.2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電纜隧道;

4.2.3.4 建築物悶頂、夾層。
5 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5.1.2 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匯流排迴路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和控制模塊或信號模塊的地址編碼總數,宜留有一定餘量。

5.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備,應採用經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單位檢驗合格的產品。
5.2 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5.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5.2.1.1 區域報警系統,宜用於二級保護對象;

5.2.1.2 集中報警系統,宜用於一級和二級保護對象;

5.2.1.3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宜用於特級和一級保護對象。

5.2.2 區域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個報警區域宜設置一台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系統中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不應超過兩台。

5.2.2.2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間或場所。

5.2.2.3 系統中可設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5.2.2.4 當用一台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警戒多個樓層時,應在每個樓層的樓梯口或消防電梯前室等明顯部位,設置識別著火樓層的燈光顯示裝置。

5.2.2.5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牆不應小於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

5.2.3 集中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統中應設置一台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台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設置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台及以上區域顯示器。

5.2.3.2 系統中應設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5.2.3.3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火災報警部位信號和控制信號,亦可進行聯動控制。

5.2.3.4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專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

5.2.3.5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5.2.4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統中至少應設置一台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一台專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和兩台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至少設置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和兩台及以上區域顯示器。

5.2.4.2 系統應能集中顯示火災報警部位信號和聯動控制狀態信號。

5.2.4.3 系統中設置的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在消防控制室內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5.3 消防聯動控制設計要求

5.3.1 當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和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在同一匯流排迴路上傳輸時,其傳輸匯流排的敷設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條規定。

5.3.2 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當採用匯流排編碼模塊控制時,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5.3.3 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動作狀態信號,均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5.4 火災應急廣播

5.4.1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集中報警系統宜設置火災應急廣播

5.4.2 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築內揚聲器應設置在走道和大廳等公共場所,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於3 W,其數量應能保證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距離不大於25m。走道內最後一個揚聲器至走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於12.5m。

5.4.2.2 在環境雜訊大於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於背景雜訊15 dB。

5.4.2.3 客房設置專用揚聲器時,其功率不宜小於1.0 W。

5.4.3 火災應急廣播與公共廣播合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災時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火災疏散層的揚聲器和公共廣播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狀態。

5.4.3.2 消防控制室應能監控用於火災應急廣播時的擴音機的工作狀態,並應具有遙控開啟擴音機和採用傳聲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頭控制櫃內設有服務性音樂廣播揚聲器時,應有火災應急廣播功能。

5.4.3.4 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備用擴音機,其容量不應小於火災時需同時廣播的范圍內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最大容量總和的1.5倍。
5.5 火災報警裝置

5.5.1 未設置火災應急廣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警報裝置。

5.5.2 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一個火災警報裝置,其位置宜設在各樓層走道靠近樓梯出口處。警報裝置宜採用手動或自動控制方式。

5.5.3 在環境雜訊大於60dB的場所設置火災警報裝置時,其聲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於背景雜訊15dB。

5.6 消防專用電話

5.6.1 消防專用電話網路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5.6.2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且宜選擇共電式電話總機或對講通信電話設備。

5.6.3 電話分機或電話塞孔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1)消防水泵房、備用發電機房、配變電室、主要通風和空調機房、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及其他與消防聯動控制有關的且經常有人值班的機房。

(2)滅火控制系統操作裝置處或控制室。

(3)企業消防站、消防值班室、總調度室。

5.6.3.2 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等處宜設置電話塞孔。電話塞孔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

5.6.3.3 特級保護對象的各避難層應每隔20m設置一個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或電話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置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反面詞採用「不宜」。

E.0.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

⑥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對安裝自動噴淋系統和消防報警系統的規定是什麼

8.5.1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除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者以及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宜採用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大於等於50000 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大於等於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 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佔地面積大於1500m² 的木器廠房;佔地面積大於15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 的單層、多層製鞋、制衣、玩具及電 子等廠房;高層丙類廠房;飛機發動機試驗台的准備部位;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丙類地下廠房;
2、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²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製品的倉庫;每座佔地面積 大於600m²的火柴倉庫;郵政樓中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空郵袋庫;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可燃物 品地下倉庫;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冷庫除外) ;
3、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超過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 3000 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4、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展覽建築、商店、旅館建築、 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築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手術部;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地下商店;
5、設置有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辦公樓等;
6、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設置在建築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m²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游泳場所除外) ;
7、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11.4.1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 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
2 、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²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織物的庫房,佔地面積超過500m²或 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m²的卷煙庫房;
3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製鞋、制衣、玩具等廠房;
4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6000m²的商店、展覽建築、財貿金融建築、 客運和貨運建築等;
5 、圖書、文物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6、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樓、電信樓,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救災指揮調度等建築;
7 、特等、甲等劇院或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它等級的劇院、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 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8 、老年人建築、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²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旅館建築、療養院的病房樓、兒童活動場所和大於等於200床位的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
9 、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築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1 、凈高大於2.6m 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於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1.4.2 建築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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