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住宅電梯安全管理,預防住宅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住宅樓、商住樓內安裝使用的電梯。第三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住宅電梯應急救援、專項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工作協調、考核機制,及時協調、解決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開展責任區域內有關的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中與住宅電梯設置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負責住宅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會同財政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安監、信息化管理、消防、工商、招投標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住宅電梯安全責任制度,確保使用安全。第六條住宅電梯相關企業可以建立行業協會,加強安全管理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第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措施,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二章住宅電梯選型配置和安裝第八條住宅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的住宅電梯設置及建築配套設計等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文件。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的設計要求采購住宅電梯。
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鼓勵對住宅電梯供電系統設置雙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配置電梯自動救援裝置。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實現住宅電梯轎廂內的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
鼓勵住宅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電梯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
推進電梯故障監測系統相關數據接入「智慧城市」大數據平台。第十一條住宅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合同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備相應資質的,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經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第十二條建設項目需要安裝住宅電梯的,電梯安裝單位在申報監督檢驗時,應當提供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出具的住宅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材料。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三條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的,應當經本幢或者本單元房屋業主依法協商決定,並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增設住宅電梯所需費用由業主約定承擔。第三章住宅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和更新、改造、修理第十四條業主是住宅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住宅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並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明確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住宅電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住宅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住宅電梯使用安全負責。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建設單位尚未將電梯交付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託方為使用單位;
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⑵ 別墅電梯(家用電梯)的標準是什麼
我國在2018年5月發布了《家用電梯製造與安裝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21739-2008,標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