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節選)
9安全防護裝置
9.1總則
安全防護裝置是防止起重機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運動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裝置、防起重機超載的裝置、防起重機傾翻和滑移的裝置、聯鎖保護裝置等。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機安全防護裝置,起重機安全裝置的設置要求見附錄A。其他類型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見各分標准。
9.2限制運動行程與工作位置的安全裝置
9.2.1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機構均應裝設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內燃機驅動,中間無電氣、液壓、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進行機械連接的起升機構,
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以替代限位元開關。
當取物裝置上升到設計規定的上極限位置時,應能立即切斷起升動力源。在此極限位置的上方,還應留有足夠的空餘高度,以適應上升制動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況下,如吊運熔融金屬,
還應裝設防止越程沖頂的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應分斷更高一級的動力源。
需要時,還應設下降深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下降到設計規定的下極限位置時,應能立即切斷下降動力源。
上述運動方向的電源切斷後,仍可進行相反方向運動(第二級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9.2.2運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機和起重小車(懸掛型電動葫蘆運行小車除外),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裝設運行行程限位器,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方向的動力源。在運行速度大於100m/min,或停車定位要求較嚴的情況下,宜根據需要裝設兩級運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級發出減速信號並按規定要求減速,第二級應能自動斷電並停車。
如果在正常作業時起重機和起重小車經常到達運行的極限位置,司機室的最大減速度不應超過2.5m/s2。
9.2.3幅度限位元器
9.2.3.1對動力驅動的動臂變幅的起重機(液壓變幅除外),應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極限位置處設臂架低位置和碰嫌茄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元笑察器。
9.2.3.2對採用移動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裝設幅度限位元裝置以防止可移動的起重小車快速達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處。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的起重機,在小車向外運行且當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應自動轉換為低於40m/min的低速運行。
9.2.4幅度指示器
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械,應裝設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9.2.5防止臂架向後者慶傾翻的裝置
具有臂架俯仰變幅機構(液壓油缸變幅除外)的起重機,
應裝設防止臂架後傾裝置(例如一個帶緩沖的機械式的止擋桿),以保證當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能阻止臂架向後傾翻。
9.2.6回轉限位元
需要限制回轉范圍時,回轉機構應裝設回轉角度限位器。
9.2.7回轉鎖定裝置
需要時,流動式起重機及其他回轉起重機的回轉部分應裝設回轉鎖定裝置。
9.2.8支腿回縮鎖定裝置
工作時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業的流動式起重機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應由液壓系統實現;且應裝設支腿回縮鎖定裝置,使支腿在縮回後,能可靠地鎖定。
9.2.9防碰撞裝置
當兩台或兩台以上的起重機械或起重小車運行在同一軌道上時,應裝設防碰撞裝置。在發生碰撞的任何情況下,司機室內的減速度不應超過5m/s2。
9.2.10緩沖器及端部止擋
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的運行機構、起重小車的運行機構及起重機的變幅機構等均應裝設緩沖器或緩沖裝置。緩沖器或緩沖裝置可以安裝在起重機上或軌道端部止擋裝置上。
軌道端部止擋裝置應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機脫軌。
有螺桿和齒條等的變幅驅動機構,還應在變幅齒條和變幅螺桿的末端裝設端部止擋防脫裝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發生墜落。
9.2.11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於40m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應裝設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當兩側支腿運行不同步而發生偏斜時,能向司機指示出偏斜情況,在達到設計規定值時,還應使運行偏斜得到調整和糾正。
9.2.12水平儀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帶支承進行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水平儀,用來檢查起重機底座的傾斜程度。
9.3防超載的安全裝置
9.3.1起重量限制器
對於動力驅動的1t及以上無傾覆危險的起重機械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對於有傾覆危險的且在一定的幅度變化范圍內額定起重量不變化的起重機械也應裝設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
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起重力矩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設極限力矩限制裝置。保證當回轉運動受到阻礙時,能由此力矩限制器發生的滑動而起到對超載的保護作用。
9.4抗風防滑和防傾翻裝置
9.4.1抗風防滑裝置
9.4.2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應裝設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並應滿足規定的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要求。
9.4.3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可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
9.4.4起重機只裝設抗風制動裝置而無錨定裝置的,抗風制動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當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還應裝設牽纜式、插銷式或其他形式的錨定裝置。起重機有錨定裝置時,錨定裝置應能獨立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
9.4.5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設計,如果只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抗風制動裝置,其制動與釋放動作也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手動控制防風裝置除外)。
9.4.6錨定裝置應確保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及其相關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機進入非工作狀態並且錨定時;
b)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起重機進行正常作業並實施錨定時;
c)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且在正常作業,突然遭遇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風載而實施錨定時。
9.4.7防傾翻安全鉤
起重吊鉤裝在主梁一側的單主梁起重機、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機及其他有類似防止起重小車發生傾翻要求的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
9.5聯鎖保護
9.5.1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從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能聯鎖保護;當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2司機室與進入通道有相對運動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3可在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有聯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9.5.4當既可以電動,也可以手動驅動時,相互間的操作轉換應能聯鎖。
9.5.5夾軌器等制動裝置和錨定裝置應能與運行機構聯鎖。
9.5.6對小車在可俯仰的懸臂上運行的起重機,懸臂俯仰機構與小車運行機構應能聯鎖,使俯仰懸臂放平後小車方能運行。
9.6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9.6.1風速儀及風速報警器
9.6.1.1對於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置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9.6.1.2對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裝有顯示暫態風速的風速報警器,且當風力大於工作狀態的計算風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9.6.2軌道清掃器
當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時,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和起重小車,在台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清掃器,其掃軌板底面與軌道頂面之間的間隙一般為5 mm ~10mm。
9.6.3防小車墜落保護
塔式起重機的變幅小車及其他起重機要求防墜落的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墜落。
9.6.4檢修吊籠或平台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起重機械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平台。
9.6.5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9.6.5.1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觸線一側,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觸線間應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9.6.5.2橋式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9.6.5.3多層布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應採用電纜或安全滑觸線供電。
9.6.5.4其他使用滑觸線的起重機械,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9.6.6報警裝置
必要時,在起重機上應設置蜂鳴器、閃光燈等作業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倒退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並伴有燈光閃爍信號。
9.6.7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為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其運行對人員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採取防雨措施。
需要時,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機械式除外)。
當實際起重量在100%~ 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下降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非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起重力矩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實際幅度所對應的起重量的額定值的95%時,起重力矩限制器宜發出報警信號。
當實際起重量大於實際幅度所對應的額定值但小於110%的額定值時,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動切斷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這些動作的組合)的動力源,但應允許機構作安全方向的運動。
內燃機驅動的起升和/或平衡變幅機構,如果中間沒有電氣、液壓或氣壓等傳動環節而直接與機械連接,該起重機械可以配備燈光或聲響報警裝置來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設極限力矩限制裝置。保證當回轉運動受到阻礙時,能由此力矩限制器發生的滑動而起到對超載的保護作用。
9.4抗風防滑和防傾翻裝置
9.4.1抗風防滑裝置
9.4.2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應裝設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並應滿足規定的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抗風防滑要求。
9.4.3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可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
9.4.4起重機只裝設抗風制動裝置而無錨定裝置的,抗風制動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當工作狀態下的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還應裝設牽纜式、插銷式或其他形式的錨定裝置。起重機有錨定裝置時,錨定裝置應能獨立承受起重機非工作狀態下的風載荷。
9.4.5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設計,如果只採用制動器、輪邊制動器、夾軌器、頂軌器、壓軌器、別軌器等抗風制動裝置,其制動與釋放動作也應考慮與運行機構聯鎖,並應能從控制室內自動進行操作(手動控制防風裝置除外)。
9.4.6錨定裝置應確保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及其相關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機進入非工作狀態並且錨定時;
b)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起重機進行正常作業並實施錨定時;
c) 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且在正常作業,突然遭遇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風載而實施錨定時。
9.4.7防傾翻安全鉤
起重吊鉤裝在主梁一側的單主梁起重機、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機及其他有類似防止起重小車發生傾翻要求的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
9.5聯鎖保護
9.5.1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從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能聯鎖保護;當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2司機室與進入通道有相對運動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鎖保護;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應斷開由於機構動作可能會對人員造成危險的機構的電源。
9.5.3可在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有聯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9.5.4當既可以電動,也可以手動驅動時,相互間的操作轉換應能聯鎖。
9.5.5夾軌器等制動裝置和錨定裝置應能與運行機構聯鎖。
9.5.6對小車在可俯仰的懸臂上運行的起重機,懸臂俯仰機構與小車運行機構應能聯鎖,使俯仰懸臂放平後小車方能運行。
9.6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9.6.1風速儀及風速報警器
9.6.1.1對於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置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9.6.1.2對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裝有顯示暫態風速的風速報警器,且當風力大於工作狀態的計算風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9.6.2軌道清掃器
當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時,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和起重小車,在台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清掃器,其掃軌板底面與軌道頂面之間的間隙一般為5 mm ~10mm。
9.6.3防小車墜落保護
塔式起重機的變幅小車及其他起重機要求防墜落的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能墜落。
9.6.4檢修吊籠或平台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起重機械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裝設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平台。
9.6.5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9.6.5.1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觸線一側,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觸線間應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9.6.5.2橋式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應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9.6.5.3多層布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應採用電纜或安全滑觸線供電。
9.6.5.4其他使用滑觸線的起重機械,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應設防護裝置。
9.6.6報警裝置
必要時,在起重機上應設置蜂鳴器、閃光燈等作業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倒退運行時,應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並伴有燈光閃爍信號。
9.6.7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或維修時,為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其運行對人員可能造成危險的零部件,應設有保護裝置。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採取防雨措施。
⑵ 機械加工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機械加工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答:(1)安全防護裝置應結構簡單、布局合理,不得有銳利的邊緣和突緣;
(2)安全防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在規定的壽命期限內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耐腐蝕性、抗疲勞性,以確保安全;
(3)安全防護裝置應與設備運轉聯鎖,保證安全防護裝置未起作用之前,設備不能運轉;
(4)安全防護罩、屏、欄的材料,及至運轉部件的距離,按GB8196、GB8197執行;
(5)光電式、感應式等安全防護裝置應設置自身出現故障的報警裝置。
安全警示和安全距離、螺旋傳動等都應該加設防護裝置和防護隔離網,並有安全操作規程、齒輪傳動、皮帶輪,加以防護、鏈輪機械設備外露的旋轉和傳動部位如、聯軸節:旋轉傳動軸
安全要求不會作廢,只會加強。
重型機械加工設備分為熱加工和冷加工,你問的可能是冷加工方面的,大致有鏜銑床主軸直徑160mm以上;5m以上的龍門銑、刨床;3.4m以上的立車;1.6m以上的卧車、磨床;9m以上的深孔鑽鏜床;等等,簡單的說工件在30噸以上的機加工設備可列為重型機械加工設備。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防墜安全器
2、上下限位
3、極限限位
4、緩沖彈簧
5、上下行門限位開關
6、單行門限位開關
7、頂門限位開關
8、圍欄門鎖
9、單行門鎖
10、上下行門鎖
通用設計要求
4.1 結構設計要求
4.1.1 機床的外形布局應確保具有足夠的穩定性。使用機床時,不應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由於機床的原因不能確保足夠穩定時,應採取固定措施。
4.1.2 應通過將維護、潤滑和調整點設置在危險區外面,最大程度地減少進入危險區的需要。
4.1.3 除某些必須位於危險區的,如急停裝置或示教盒等,手動控制裝置應配置於危險區區域之外。
4.1.4 可接觸的外露部分不應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銳邊、尖角和開口。不可消除的,低於1.8米的設備尖銳易磕碰部分要加軟防護。
4.1.5 易墜落的部件要有防墜落保護裝置。
4.1.6 作業環境導致容易滑倒的作業地點,地面或腳踏板應採取防滑倒措施。
4.1.7 腳踏操作件應採取防護措施,以防止誤操作。
4.1.8 機床的限位裝置應盡量安裝到無振動、不受影響的合適位置上,動作應可靠。
4.1.9 出現危害將造成不可承受影響的結構,應考慮設計雙重保護。
4.1.10 運動中有可能松脫的零件、部件應設置防松裝置。
4.2 控制設計要求
4.2.1 自動生產線、輸送線等安全隱患不容易監控的設備,應採用安全繼電器、安全PLC等專用安全器件進行安全防護設計。
4.2.2 除主電櫃上主電源以外的區域電源必須使用鑰匙電源開關鎖,且帶有掛牌後防止送電的連鎖機構。
4.2.3 被保護裝置觸發功能引起停機後,機器的工作循環應該只有通過主控制櫃啟動方能再啟動,而不應在危險消失後自動啟動或在危險源附近就地啟動。
4.2.4 所有具有相反動作不允許同時執行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動作。
4.2.5 不同的結構動作一旦同時發生,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
4.2.6 不同的結構動作必須遵循固定順序,一旦紊亂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連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紊亂發生。
4.2.7 所有涉及安全的連鎖、互鎖控制點,應保留硬體觸點連鎖、互鎖控制,而不應只使用軟體實現。
4.2.8 出現過載、欠電壓、欠電流、過壓力、欠壓力、過流量等情況,將導致設備或人身安全隱患的結構,應利用敏感元件進行檢測,並在接近危害時進行工作保護。
4.2.9 保護系統動作時,應具備可以同步啟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提示作業人員採取措施。
4.2.10 安全保護電路引發的停止和報警應通過復位操作才能恢復。
4.2.11 220VAC電源的零線必須取自電力系統火線和中性線,或隔離變壓器副邊,不應利用有接零保護的機床外殼做零線。
4.2.12 設備停電、停氣等能源供應中斷時,應不發生任何可以預測的危險動作。如設備下沉、滑行、動作紊亂等,必要時應採取保護性設計,防止危險發生。
4.2.13 恢復供電、供氣等動能供應時時,設備不能產生自行起動等非操作才發生的動作。
4.3 其它
4.3.1 設備必須考慮可預見的誤用、誤操作造成的危險,並設計防護措施。
4.3.2 安全裝置設計採用的零部件、材料必須充分考慮其可靠性和壽命不低於設備主結構的可靠性和壽命,以保證其在設備壽命周期內一直有效。
4.3.3 電氣控制系統元件必須考慮防火、防爆、防潮等特殊環境的要求,並按相關國家法規進行設計和製造。
4.3.4 有焊接、切削飛濺的場所 *** 電纜要求使用防飛濺、阻燃銅芯軟電纜。
4.3.5所有用做臨時電源的插座,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器。
應有護手安全裝置,傳動部位防護罩。
1.起升限位開關:重錘式限位、旋轉限位,防止起升行程過極限。 2.起重量限制器或者電子秤,防止起吊重物過載。 3.行程限位開關:單限位、雙限位(帶有預減速限位),防止大、小車運行超過行程。 4.防撞裝置:激光檢測防撞,通過激光反射檢測距離、緩沖器,吸收碰撞動能。 5.電氣連鎖開關:門開關、登機請求開關。 6.超速開關:檢測起升電機轉速,電機失速時起作用。 7.特殊起升機構有速度反饋、安全制動器(如行星減速器的鑄造起重機)。安全制動器直接抱死捲筒。 8.鋼結構防護設計:欄桿、防護罩等。必要處設置檢修平台。 9.鋼絲繩防脫槽裝置。 10.特殊用途起重機設置防熱輻射板、防火焰板、絕緣防酸等保護裝置。 11.司機室訊響警告設備。
⑶ 機械設備的哪些部位應裝設防護裝置和安全裝置
在機械設備的傳動帶、明齒輪,接近於地面的連軸節、皮帶輪、轉動軸、飛輪、砂輪和電鋸等危險部分,都要裝設防護裝置。對壓力機、碾壓機、壓延機、電刨機、剪板機等壓力機械的旋壓部分都要有安全裝置。
⑷ 高速機械因該如何防護
1.布局要求
機械設備的布局要合理,應便於操作人員裝卸工件、清除雜物,同時也應能夠便於維修人員的檢修和維修。
2.強度、剛度的要求
機械設備的零、部件的強度、剛度應符合安全要求,安裝應牢固,不得經常發生故障。
3.安裝必要的安全裝置
機械設備必須裝設合理、可靠、不影響操作的安全裝置。
(1)對於作旋轉運動的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或防護擋板、防護欄桿等安全防護裝置,以防發生絞傷。
(2)對於超壓、超載、超溫、超時間、超行程等能發生危險事故的部件,應裝設保險裝置,如超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安全閥、溫度限制器、時間斷電器等,防止事故的發生。
(3)對於某些動作需要對人們進行警告或提醒注意時,應安設信號裝置或警告標志等。
(4)對於某些動作順序不能搞顛倒的零、部件應裝設聯鎖裝置。
4.機械設備的電氣裝置的安全要求
(1)供電的導線必須正確安裝,不得有任何破損的地方;
(2)點擊絕緣應良好,接線板應有蓋板防護;
(3)開關、按鈕應完好無損其帶電部分不得裸露在外;
(4)應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裝置,導線連接牢固,不得有斷開的地方;(5)局部照明燈應使用36V的電壓;禁用220V電壓;
5.操作手柄及腳踏開關的要求
重要的手柄應有可靠的定位及鎖定裝置,同軸手柄應有明顯的長短差別。腳踏開關應有防護罩藏入床身的凹入部分,一面掉下的零、部件落到開關上,啟動機械設備而傷人。
6.環境要求和操作要求
機械設備的作業現場要有良好的環境,即照度要適宜,雜訊和振動要小,零件、工夾具等要擺放整齊。每台機械設備應根據其性能、操作順序等制定出安全操作規程及檢查、潤滑、維護等制度,以便操作者遵守。
四、機械設備操作安全要求
1.要保證機械設備不發生事故,不僅機械設備本身要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操作者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因設備不同而異 ,但基本安全守則大同小異。
2.必須正確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和用具。
3.操作前要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檢查,要空車運轉確認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
4.機械設備嚴禁帶故障運行,千萬不能湊合使用,以防出事故。
5.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更不準將其拆掉使用。
6.機械設備使用的刀具、工夾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按裝牢固,不得松動。
7.機械設備在運轉時,嚴禁用手調整 ,也不的用手測量零件,或進行潤滑、清掃雜物等。
8.機械設備在運轉時,操作者不得離開崗位,以防發生問題無人處置。
9.工作結束後,應切斷電源,把刀具和工件從工作位置退出,並整理好工作場地將零件、夾具等擺放整齊,打掃好機械設備的衛生。
⑸ 車間生產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主要有什麼
機械設備設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
1、機械或電氣的屏障;
2、機械或電氣的聯鎖裝置;
3、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
4、手限制裝置、手脫開裝置;
5、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
6、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
7、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
8、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警告或警報裝置;
9、除塵設施、通風設施、降雜訊設施和凈化設施等。
(5)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設計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2、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3、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⑹ 機械設備安全裝置選擇方法有哪些
一、安全裝置的技術特徵
1、安全裝置零部件的可靠性,是安全功能的基礎,在使用期間不會因為零件失效而喪失其安全功能。所以在使用安全裝置時還是具備一定安全性的。
2、安全裝置可以在危險事件發生時停止危險過程。
3、安全裝置有重新啟動的功能,當安全裝置出現第一次停機之後,只有經過再次的啟動才能讓機器開展工作。
4、安全裝置比較常用的有光電式、感應式,這兩種都是具備自檢功能的,當安全裝置出現故障的時候,會讓處於危險狀態的機器不能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並觸發報警器。
5、安全裝置需要與控制系統一起操作,這樣可以形成一個整體。而安全裝置的性能水平應該與其相適應。
6、安全裝置的系統或者零件在進行設計的時候會出現「定向失效模式」,這是需要對加倍和冗餘進行考慮,必要的時候要採用自動監控。
二、安全防護裝置的選擇
在對安全防護裝置進行選擇的時候,需要考慮機械危險以及其他非機械危險,根據運動件的性質以及人員的需求來決定。而對於特定的機器要根據機器的風險評估來進行選擇。
1、不需要進入危險區的場合(機械設備運行中)
在機械正常運行期間,操作者不需要進入危險區的場合,這需要優先考慮選擇使用固定式防護裝置,例如進料、取料的裝置,輔助工作台,適當高度的柵欄及通道防護裝置等。
2、需要進入危險區的場合(機械設備運行中)
在機械設備正常運行過程中,操作者需要進入危險區,而且次數頻繁、經常開啟固定防護裝置。這種情況可以考慮採用連鎖裝置、自動停機裝置、可調防護裝置、自動關閉防護裝置、雙手操縱裝置、可控防護裝置等。
3、需要進入危險區的場合(機械設備未運行)
在機械設備未運行階段,對機器進行設定、示教、過程轉換、查找故障、清理或維修等作業,防護裝置需要移動或拆除,此時可採用手動控制模式、止動操縱裝置或雙手操縱裝置、點動有限運動操縱裝置等。——漢高機械
⑺ 車間生產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主要有
機械返耐設備設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
機械或電氣的屏障;
機械或電氣的聯鎖裝置;
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
手限制裝置、手脫開裝置;
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
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
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
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警告或警報裝置;
除塵設施、通風設施、降雜訊設施和凈化設施等。
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1.1目的:為進一步明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加強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管理。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創造良好的生產環境。
2 范圍
2.1范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安全防護設備的管理。
2.2安全防護設備包括:機械設備設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機械或電氣的屏障;機械或電氣的聯鎖裝置;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手限制裝置、衡枯手脫開裝置;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自動或手動緊咐世洞急停車裝置;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警告或警報裝置;除塵設施、通風設施、降雜訊設施和凈化設施等。
3 職責
3.1各車間、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實施。
3.2 各使用車間、部門是安全防護裝置、設施(防塵防毒設施)的責任單位,設備科負責維護、保養。
3.3安全科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工作,如出現重大問題無法及時解決,應向公司工業安全小組上
報,由工業安全小組協調處理。
4 相關標准
4.1機械設備防護罩標准:
4.1.1機械設備上的防護罩是為保護操作者人身安全而安裝在機械設備上的防護罩。
4.1.2防護罩的安全距離是防護罩外緣與危險區域之間的直線距離。
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關節)誤通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20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35mm。
4.1.3防止上肢誤通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47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460mm。
4.1.4防止足尖誤通過而造成傷害時,防護罩底部與地面(或站立檯面)的間隙應小於76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50mm。
4.1.5防護罩應盡量採用封閉結構,當現場需要採用網狀結構時,其安全距離和網眼的開口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4.1.6為防止指尖誤通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6.5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35mm。
4.1.7為防止手指誤通過而造成傷害時,其開口寬度:直徑及邊長或橢圓形孔的短軸尺寸應小於12.5mm,安全距離應不小於92mm。
4.2 機械設備防護罩技術要求:
4.2.1一般情況下,應採用固定式防護罩,經常進行調節和維護的運動部件,應優先採用聯鎖式防護罩,條件不允許時,可採用開啟式或可調式防護罩。
4.2.2防護罩表面應光滑無毛刺和尖銳稜角,不應成為新的危險源。
4.2.3防護罩不應影響視線和正常操作,應便於設備的檢查和維修。
當防護罩需塗漆時,應按GB 6527.2-86《安全色使用導則》執行。
4.2.4防護罩結構和布局應設計合理,使人體不能直接進入危險區域。
4.2.5防護罩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一般應採用金屬材料製造,在滿足強度和剛度的條件
下,也可用其他材料製造。
5. 全裝置的使用、維護及管理
5.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安全技術標准,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裝置和設施。
5.2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5.3各車間、班組所屬機械、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欄等均由各使用車間、部門自行負責管理,如出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設備科維修組進行維修或更換。
5.4公共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由設備科負責管理,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並落實到人。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櫃、接線盒裡的接地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等。
5.5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5.6設備科配合安全科對須由技術監督局等 *** 機構校檢的安全裝置送相關 *** 部門校驗,並將檢查、校驗記錄存入檔案。
6. 相關制度
6.1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6.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可以是鈑金防護,設計成罩子之類的,可以是帶感測器的,感應到東西或者是人,就會停機,主要是這兩類
老兄,不明白你這是要問什麼?
吊車的安全防護裝置有,力矩限制器,卷揚機上的三圈保護,臂頭的高度限位器,過載保護器等。
電氣:屏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斷路器與隔離開關操動機構之間裝設的聯鎖裝置、電力電容器的開關與其放電負荷之間裝設的聯鎖裝置等;
防雷: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避雷帶、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等;
鍋爐:壓力表、水位計、超溫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高低水位警報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鍋爐熄火保護裝置、鍋爐自動控制裝置、排污閥或放水裝置等;
壓力容器:緊急切斷閥等;
機械:固定安全防護裝置、聯鎖安全裝置、控制安全裝置、自動安全裝置、隔離安全裝置、可調安全裝置、自動調節安全裝置、跳閘安全裝置、雙手控制安全裝置等。
汽車:車內防護裝置、車外防護裝置
希望能夠幫到你了
裝置:圍欄、扶手、窗欄等等,設施:畫斑馬線、設警告語、立限速牌等等
(1)停層裝置 當吊籠停靠在某一樓層時,能使吊籃穩妥的支靠在架體上的裝置。防止因鋼絲繩突然斷裂或卷揚機抱閘失靈時吊籃墜落。其裝置有制動和手動兩種。
(2)斷繩保護裝置 吊籃裝載額定載重量,懸掛或運行中發生斷繩時,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地把吊籠剎制在導軌上。
(3)載重量限制裝置。
(4)上極限限位器(超高限位) 當吊籠上升達到限定高度時,限位器即行動作切斷電源(指可逆式卷揚機)或自動報警(指摩擦式卷揚機)。
(5)下極限限位器 當吊籠下降至下限位時,限位器應自動切斷電源,使吊籠停止下降。
(6)吊籠安全門 吊籠的上料口處應裝設安全門。安全門宜採用聯鎖開啟裝置。
(7)通訊信號裝置 當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號指揮人員時,必須加裝通訊裝置。
聯盟電梯的安全性較高,且注重用多重防護等輔助手段提高安全性能,電梯配備有安全防護,乘坐放心。
凱翼X5有ESM超速報警系統於一體,還配備有全LED大燈、自適應遠近光燈、胎壓監測系統、前排主副環抱式雙安全氣囊、兩側安全氣囊,安全性能很高。
鞋底硫化機油壓設備必須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安全啟動裝置:其作用是當操作者的肢體進入危險區時,沖壓機的離合器不能合上,或者滑塊不能下行,只有當操作者的手完全退出危險區後,沖壓機才能啟動工作。
機械防護裝置:是指在滑塊下行時.設法將危險區與操作者的手隔開,或用強制的方法將操作者的手拉出危區,以保證安全生產。
自動保護裝置:其裝置是在沖模危險區周圍設置光束、氣流、電場等,一旦手進入危險區、通過光、電、氣控制,使壓力機自動停止工作。
⑻ 沖壓設備常用安全保護裝置有哪些
沖壓機械目前常用的安全防護裝置有:安全啟動裝置、機械
防護裝置和自動保護裝置。
(1)安全啟動裝置:其功能特點是當操作者的肢體進人危險區時,沖壓機的離合器不能合上,或者淆塊不能下行,只有當操作者的肢體完全退出危險區後,沖壓機才能被啟動工作。這種裝I包括:雙手柄結合裝置和雙按鈕結合裝置.這種設施的原理是在操作時,操作者必須用雙手同時啟動開關,沖壓機才能接通電源開始工作,從而保證了安全.
(2)機械防護裝1_其勸能特點是在滑塊下行時,設法將危險區與操作者的手隔開,或用強制的方法將操作者的手拉出危險區,以保證安全生產。這類防護裝It包括:防護板、推手式保護裝里、拉手安全裝置.機械式防護裝皿結構簡單、製造方便,但對作業干擾影響大。
(3)自動保護裝置:其功能特點是在沖模危險區周圍設置光束、氣流、電場等.一旦手進人危險區,通過光、電、氣控制,使壓力機自動停止工作。目前常用的自動保護裝宜是光電式保護裝盆。其原理是在危險區設置發光器和受光器.形成一束或多束光線。當操作者的手誤人危險區時,光康受阻,使光信號通過光電管轉換成電信號,電信號放大後與啟動控制線路閉鎖,使沖壓機滑塊立即停止工作,從而起到保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