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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乘人裝置設計標准

發布時間:2022-07-02 11:19:13

『壹』 求架空乘人裝置中電控裝置組成的介紹

7.11 概述
ZR127煤礦架空乘人電控裝置是根據煤礦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控制要求而進行設計的,該裝置是以PLC為電控核心,控制猴車啟動、停止及採集故障保護的電氣設備。該電氣控制裝置執行《Q/DNGG11-2012 ZR127煤礦架空乘人電控裝置》的標准, 在技術內容主要遵守MT209-90《煤礦通訊、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通用技術要求》、AQ1038-2007《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 安全檢驗規范》及MT/T873-2000《煤礦用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技術條件》的規定;在防爆方面遵守GB3836.1-2010《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GB3836.2-2010《爆炸性環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GB3836.4-2010《爆炸性環境 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的有關規定。
該裝置採用CAN匯流排控制方式,利用感測器現場採集,通過CAN匯流排傳輸採集數據,最終由PLC控制中間繼電器隔離輸出控制的專業型電控裝置;擁有安全保護停車閉鎖(2s內)、打點、通話及運行狀態與故障的採集、顯示和語音報警等功能。
7.2 電控裝置各組成設備的介紹
7.2.1 KXJ1.8/127(A)/ KXJ1.8/127礦用隔爆兼本安型PLC控制箱(簡稱PLC控制箱)
PLC控制箱為電控裝置的主控設備,能採集CAN匯流排信號、高速脈沖信號(速度檢測)、開關量信號(機頭越位、上變坡點掉繩、操作台的按鈕控制信號)以及模擬量信號(電流、電壓、溫度、油壓等信號)並經PLC內部程序邏輯運算,由PLC的輸出端控制中間繼電器來控制猴車的電機、制動器的啟動與停止以及電磁閥的吸合與關閉,並將架空乘人裝置(以下簡稱猴車)的運行方式、運行狀態、故障信息、運行數據通過CAN匯流排傳送給操作台進行實時顯示及報警。
7.2.2 TH12(A)/TH12礦用本安型操作台(簡稱操作台)
操作台為電控裝置的操作和監控設備,主要功能有:電控裝置的運行控制、猴車運行信息及參數的顯示、故障報警、打點通訊及歷史信息查詢等。標配為提供遠控埠。
7.2.3 KHX12礦用本安型信號控制箱/KHX12(A)礦用本安型無線信號控制箱(簡稱信號控制箱)
信號控制箱為電控裝置信號採集及輔控的設備,主要功能有:採集乘人裝置安全保護信號傳送給PLC控制箱;接收乘人裝置的語言報警、笛聲報警,與其他的信號控制箱和操作台進行打點、通話。
7.2.4 GEJ30礦用本安型跑偏感測器(簡稱跑偏感測器)
跑偏感測器由滾動觸桿的位置變化帶動開關動作檢測猴車運行的故障保護信號。
7.2.5 GSH900礦用本安型轉速感測器(簡稱信號轉速感測器)
轉速感測器是利用霍爾原理檢測磁鋼信號來輸出開關量信號,其功能是檢測猴車運行的速度、故障信號(如變坡點掉繩)和設備工作狀態信號(如制動器失效)。
7.2.6 KDW127/12礦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穩壓電源(簡稱電源箱)
接AC127V照明用電電源,為KHX12礦用本安型信號控制箱、KXB12礦用本安型聲光報警器、PH12礦用本安型顯示屏等產品的關聯設備。
7.2.7 GWP100礦用本安型溫度感測器(簡稱溫度感測器)
利用鉑電阻進行檢測,溫度范圍0~100℃,用於設備溫度的檢測(如減速機油溫、油箱溫度)。
7.2.8 GAV200/1200礦用隔爆型電流電壓感測器(簡稱電流電壓感測器)
電流檢測范圍為0~400A、電壓檢測范圍為0~1200V,輸出信號為4~20mA,主要用於防爆電動機的單相電流、電壓檢測。
7.2.9 PH12礦用本安型顯示屏(簡稱顯示屏)
顯示屏標配採用φ3.75的雙色點陣屏,可多種方式顯示文字、圖片和時間,用作教育宣傳、新聞宣傳、歡迎致詞、井下巷道方向指示等(顯示屏的顯示面積可以根據客戶要求進行豎向和橫向擴展)。
7.2.10 KXB12礦用本安型聲光報警器(簡稱聲光報警器)
採用φ3.75的雙色點陣屏顯示,有語音、文字同步報警提示功能。用於下車點、彎道、岔道等地點的告警提示。
7.2.11 GPD5(25)礦用本安型壓力感測器(簡稱壓力感測器)
採用兩線制,量程為5MPa和25MPa,4-20mA電流輸出,用於液壓站的油壓檢測。
7.2.12 YTKB5礦用隔爆型壓力控制器(簡稱壓力控制器)
量程為5Mpa, 4-20mA電流輸出,實時顯示油壓並可設置高低壓力保護值,控制繼電器輸出,用於液壓站油壓的檢測及控制。

『貳』 《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准及檢查評級辦法》

江蘇煤礦斜巷窄軌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井下斜巷窄軌運輸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安全隱患,促進本質安全型企業建設,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特製定「江蘇煤礦斜巷窄軌運輸管理規定」。
第二條 制定本規定的依據為《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級辦法》和《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准及檢查評級辦法》的相關條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江蘇境內煤礦斜巷窄軌運輸,包括礦井主、副斜井、各水平間斜巷、采區運輸斜巷、工作面兩道斜巷以及各類臨時斜巷等窄軌運輸系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礦井應建立各級「窄軌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管理責任和工作范圍。
第五條 各礦井應明確一名礦級領導負責全礦井窄軌運輸管理工作,對本礦井窄軌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礦井要成立運輸職能管理機構,配備一定數量專業管理人員,機構負責人對本礦井窄軌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各礦井生產及輔助單位主管,對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窄軌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運輸職能管理機構職責范圍:
(一)根據《江蘇煤礦斜巷窄軌運輸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建立運行許可證制度及相關的考核辦法。
(二)負責制定絞車司機、把勾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會同培訓部門做好窄軌運輸各要害工種的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建立要害工種管理台帳。
(三)負責對窄軌運輸各要害工種的持證上崗、遵章作業等情況的檢查與考核工作。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窄軌運輸系統的全面檢查及考核工作。
(五)參與斜巷窄軌運輸安全設施的選型、設計、審查,負責其安裝驗收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台賬。
(六)負責礦井窄軌運輸年、季、月度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總結。
第九條 安全監察部門運輸專管人員職責范圍:
(一)會同運輸職能管理機構,參與制定斜巷窄軌運行標准。
(二)負責對全礦斜巷窄軌運輸系統安全運行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三)履行對斜巷窄軌運輸系統的監察職能。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斜巷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絞車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質量好、軌道道岔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滾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備報警裝置;「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制度落實。
第十一條 把勾工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聯系不清不掛;「四超」車輛無措施不掛;物料裝車不合格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
第十二條 絞車司機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不合格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措施不開。
第十三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把鉤工同意並打停車信號後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
第十四條 在斜巷內作業,必須編制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第十六條 各斜巷窄軌運輸系統必須建立齊全的技術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斜巷運輸嚴禁使用電瓶車在上車場向斜巷內頂車,嚴禁用調度絞車向斜巷中裹車;車輛掉道時嚴禁用絞車牽引拿道,斜巷下車場禁止用絞車主繩帶車。小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
第十八條 運人斜巷具備條件的應優先使用架空乘人裝置;采區運輸巷具備條件的應優先使用連續牽引車。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峒室

第十九條 斜巷巷道、各車場、各甩道及峒室必須有設計,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車場具體要求:
(一)採掘運輸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於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1.5倍。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不小於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
(三)上車場不得有向斜巷的傾斜度。
第二十一條 窄軌運輸斜巷的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的軌道曲率半徑,必須滿足安設標准道岔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 斜巷運輸,需要使用對拉絞車,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嚴禁在斜巷內摘掛鉤。摘掛鉤地點水平段巷道長度不得小於一次串車長度的1.5倍。
第二十三條 窄軌和膠帶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混合運輸巷道,輸送機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膠帶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
第二十四條 斜巷內流水不得沖刷道床。

第五章 絞車

第二十五條 絞車安裝要符合設計要求,位置要便於操作,滾筒鋼絲繩要排列整齊,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
第二十六條 絞車出繩方向與牽引方向不一致時,必須使用導向輪。導向輪直徑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40倍,導向不得超過兩次。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規程或措施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 絞車安裝基礎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或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說明書要求)。使用時間3個月及25kw以下的調度絞車,可以採用「四壓兩戧」固定方式。使用「四壓兩戧」固定時,戧柱角應為65°~75°,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且牢固可靠;調度絞車必須設有底盤或底梁。
第二十八條 絞車附近30m范圍內不得安裝風機。

第六章 斜巷人行車

第二十九條 斜巷人車運輸系統的提升絞車,參照立井提人絞車同等管理。
第三十條 運行斜巷人車的巷道及峒室必須有正規設計,巷道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巷道的上、下車場及中間各車場,應設信號峒室及候車室,候車室的出口應與上、下人台階相接。在人車上、下人處行人側,有效間距不小於1m,且要鋪設正規台階。人員上、下地點應有照明。
第三十一條 巷道中的地輥應安裝齊全且轉動靈活,安裝數量應以提升鋼絲繩不鋸磨道板為准。
第三十二條 斜巷人車通訊應具備隨車發送信號和通話功能。
第三十三條 混合提升斜巷,提升物料時,斜巷人行車嚴禁停放在斜巷各甩道及下車場。
第三十四條 每天應對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斜巷人行車及防墜機構等進行全面檢查。檢查處理情況要認真作好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巷道、軌道、道岔、信號系統及斜巷安全設施等要設專人負責定期檢查,並認真填寫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人車必須設專職跟車工,跟車工必須經培訓合格並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必須先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確認無行車安全隱患方可運人。
第三十七條 斜巷中每個上、下人地點應設把勾工進行點勾和維持秩序,並標明停車區域;人員上、下車應排隊,按定員乘車,不得超員。嚴禁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發車前把勾工必須全面檢查車門或防護鏈確認掛好,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第三十八條 使用中的斜巷人車,應按照《煤礦斜井人行車試驗細則》做好定期試驗工作,試驗時要認真填寫《斜井人行車定期試驗記錄表》一式三份,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信號裝置

第三十九條 斜巷多水平或雙勾提升時,各水平或各車場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皆須有信號顯示。
第四十條 斜巷窄軌運輸系統的信號要聲、光兼備,安裝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牆(架),線路吊掛整齊。
第四十一條 斜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車房必須有信號電源失電警示裝置。

第八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四十二條 鋼絲繩選型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第四十三條 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鋼絲繩頭應採用插接,插接長度不小於3.5個捻距。
第四十四條 斜巷採用串車提升時,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長度為略大於一次提升串車的長度(不超過一輛車長度)。保險繩一端必須與主提升繩相連,另一端掛在提升串車尾部車輛連接器上並連接牢固。
第四十五條 斜巷運輸使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載荷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於最大靜載荷的拉力試驗,試驗記錄存檔備查。

第九章 斜巷安全設施

第四十六條 斜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裝設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凡新設計的運輸斜巷,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並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
第四十七條 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檢修和試驗,要做到動作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
第四十八條 斜巷串車提升,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在上部平車場入口處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勾地點的阻車器;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在變坡點處及下方略大於一列車長度的地點,安設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連鎖擋車欄。連鎖擋車欄必須和絞車聯鎖,兩欄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
第四十九條 斜巷下車場起坡點和各甩道起坡點必須安設一道常閉遠控的擋車欄,把勾工必須在躲避硐室內遠控操作,擋車欄正常處於關閉狀態,車輛通過時方可打開,車輛通過後自動關閉。
第五十條 下山掘進時,迎頭向上要安設兩道常閉擋車欄,第一道距離迎頭或扒裝機尾不超過15m,第二道距離第一道不超過所提一列車長度加3m,兩道擋車欄隨掘進或扒裝機前移。
第五十一條 上山掘進時,下車場起坡點向上5m安設第一道常閉擋車欄,距迎頭或扒裝機尾不超過15m安設第二道常閉擋車欄,此擋車欄隨掘進前移。
第五十二條 巷道高低起伏,鋼絲繩磨頂板或棚梁時,要裝壓輪,數量以不磨頂板或棚梁為准;甩道或下車場側幫要裝立輪,甩道道芯要裝耙繩輪和托繩輪,數量以不磨繩為原則。

第十章 軌道質量

第五十三條 軌道、道岔鋪設必須達到《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准及檢查評級辦法》合格品標准及以上。行駛斜巷人行車的軌道、道岔必須達到優良品標准,斜巷軌道要設防滑設施,不得出現雜拌道和非標准道岔,不同型號軌道要分段敷設,接頭處要採用異型夾板。

第十一章 管理制度及人員配備

第五十四條 各礦井要有計算機繪制的礦井運輸系統圖,圖中要標明各斜巷及其設備、設施的技術參數。
第五十五條 窄軌運輸斜巷,要建立竣工驗收制度和運行許可證制度。
第五十六條 必須建立嚴格的斜巷軌道運輸崗位責任制,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保證斜巷設備設施等處於完好狀態,具體負責人和設備設施包保牌要懸掛在現場。
第五十七條 斜巷各車場均須懸掛斜巷標志牌,註明斜巷長度、坡度、允許掛車數、鋼絲繩規格和安全設施等。
第五十八條 斜巷運輸,必須配齊崗位工種人員並持證上崗,絞車司機與把勾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與上級新的有關規程、規定有相抵觸之處,以上級規程、規定為准。

『叄』 煤礦電工三違之帶電作業界定標准

煤礦「三違」界定標准
(一)嚴重「三違」
1.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調度、安監處匯報,或隱患事故的。
2.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被責令停產整改的。
3.無規程措施施工的。
4.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6.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
7.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後,不安排撤出人員的。
8.攜帶香煙、火種下井的。
9.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
10.酒後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員不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壞井下安全、通防設備設施;私掐電纜信號、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
13.醫院接到調度急救電話,未能做搶救准備工作,搶救工作不及時出現問題的責任人。
14.在焊接、氣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作業的。
15.工作地點發現視覺污染的責任人。
(二)一般「違章」
16.井口20米范圍內吸煙或火源的。
17.無證或證件過期上崗作業的。
18.井下特殊崗點晚到崗及早離崗或不現場交接班的。
19.未經有資質單位培訓並持證上崗的,本人違章作業,區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
20.井下工作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而未隨身攜帶的。
21.不按規定使用瓦檢便攜儀的或不按要求攜帶瓦檢便攜儀的。
22.職工安全教育學習違反考場紀律的、考試作弊的。
23.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
24.安監員、班組長、工長上崗沒掛牌的。(開、停工牌)
25.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員不聽從點勾人員正確指揮的。
27.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點勾的。
29.人行車、罐籠超員的點勾工。
30.井下機電峒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
31.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的。
32.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
33.高層建築支架不按標准架設作業的。
34.車輛運輸人、貨混裝的。
35.機動車輛無證駕駛的。
36.裝火車皮試、時,絞車鉤頭掛好後,繩鼻子和絞車機尾站人的,在大繩內側行走或站立的,絞車超掛車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構件和內有壓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的。
39.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
40.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採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車床、鑽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
42.行車工吊運物體時下面有人的。
43.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
44.氧氣瓶沒有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或減壓器沒有安全閥的操作人員。
45.乙炔發生器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沒裝壓力表和安全閥的。
46.不沿專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
4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
49.作業規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
50.用鑽床鑽孔時,手持工件鑽孔的。
51.在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動用明火的。
輕微「三違」
52.井下脫帽休息的。
53.進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礦燈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攜帶物品在井口登記,上井未及時消戶的。
53.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隊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檔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車點不排隊或搶上、搶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規范的。
三.採掘專業
(一)嚴重「三違」
57.按規程規定應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進時沒按規定安設安全設施的。
59.空頂作業的人員。
60.採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徵兆,未採取措施的。
61.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安全防護欄以里人員(規程規定的除外)。
62、扒裝機扒裝期間,回頭輪與扒裝機之間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
64.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後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
66.回採面漏頂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
67.扒裝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
68.在舊眼、殘眼、煤(岩)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
69.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的,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責任人。
70.採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規程規定除外)。
(二)一般「三違」
71.在同一採煤工作面回柱與放炮平行作業的,回柱與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時的安全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72.拉移轉載機時,兩股受力鏈兩側及錨固站周圍4米范圍內有人的。
73.採煤工作面結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及封閉的。
74.修復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往裡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75.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范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
76.機掘扶棚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
77.機采工作面傘檐長度大於2米,深度大於300mm,厚度大於300mm的煤機司機。
78.掘進機前扶棚與掘進機維修平行作業的。
79.底板松軟而支柱連續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鑽底大於100mm的。
80.採煤工作面未按規程規定,提前或拖後回柱放頂的。
81.採煤機更換截齒或距滾筒3米范圍(溜子擋煤板除外)以內有人工作時,未切斷電源並打開離合器的。
82.採煤工作面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泵站司機。
83.采面頂板來壓,或老塘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加強支護的。
84.切頂排特殊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沒有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責任人。
86.工作面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87.炮采工作面炮後不灑水造成煤塵飛揚嚴重的。
88.採掘工作面無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上崗的。
89.採煤工作面連續出現三個棚距超過標准規定,又不採取措施的。
90.煤機、掘進機、扒裝機司機不發信號開機的。

91.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的。
92.採煤機上未裝能停止工作面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93.兩巷超前維護支柱初撐力連續3棵低於規程要求的。
94.掘進迎頭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班組長。
95.扒裝機少擋繩欄而使用的責任人。
96.扒裝機無照明燈作業的班組長。
97.扒裝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對電纜等沒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班組長。
99.綜掘機停止運轉後,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
100.不使用綜掘機防護欄的。
101.未對起吊架棚進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繩頭起吊的。
102.正對溜子頭、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
103.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者。
104.岩巷迎頭錨桿連續3棵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或錨桿盤連續3個不接岩面的。
105.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5棚前後錯差大於200mm以上,懸臂不一致的支護。
106.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的(離操作點5米之外的)。
107.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108.高檔工作面臨時支柱不按規程支設的支護工。
109.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責任人
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時不採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裝機的。
112.上下山迎頭牽移扒裝機後,不上牢四個卡軌器就摘勾頭的。
113.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
114.高檔工作面貌有人進入機道工作時,5米范圍內動棚的。
115.用單體生根不拴安全繩的。
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機。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檢修電鑽的。
118.電鑽電纜橫跨運輸機時,不按規定懸掛的。
119.小於煤岩體最小抵抗線打眼爆破的。
120.採煤工作面爆破時,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的。
121.採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時,距煤機距離不足10米的(高檔面)或綜采面不足15米的。
123.在回採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
124.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125.採煤工作面用溜子運送物件時,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檔工作面調整支架時,一人單獨操作的。
127.移完支架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後部運輸機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28.回採工作面回柱20米范圍內平行作業的。
129.用順槽溜子、裝載機移工作面運輸機頭的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的。
130.以工作面機頭時,開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責任者。
131.延伸工作面溜子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
132.採煤工作面採用放炮回撤單體支柱的。
133.噴漿混凝土前,不用高壓水沖洗岩面的。
134.噴漿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135.錨桿安裝時的預應力連續三棵不符合作業規定的。
136.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傾角大於30度的上山支護施工,沒有腳手或沒搭工作平台的。
137.炮采工作面或掘進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實行爆破的責任人。
138.掘進巷道支護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的。
139.開扒裝機、綜掘機不開燈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單體支柱時,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的。
141.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142.用鑽打眼時,鑽桿前方或下方有人員工作的。
143.多台電鑽同時鑽眼時,交叉作業的。
144.錨噴巷道前探梁安裝卡環的錨桿,有3棵最大外露長度超過規程規定的。
145.綜采工作面生產期間未及時開架間噴霧的。
146.綜采工作面運輸機出現上竄下滑失控的責任者。
147.採掘工作地點未採取個體防塵措施的。
148.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
149.工作面或兩巷超前維護連續2-4棵單體不拴安全繩的。
150.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採取措施的。
151.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員。
152.綜采工作面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現場責任人。
153.回採工作面中,隨意丟失頂煤或底煤的責任者(規程規定的除外)
154.採煤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3棚均不鉸接的。
155.採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壓液防塵或沖刷浮煤的。
156.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裝頂的。
157.斜巷扒裝機無護身點柱打設不牢的司機。
158.炮采或高檔工作面端頭支護3處使用不全的雙楔梁肖子的維護工。
159.高檔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鉸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處使用不帶繩水平肖子的。
160.手扶鑽桿打眼的。
161.未按設計位置,施工峒室或車場的。
162.採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
163.放頂煤工作面、支架後方或機道有人工作時,10架范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的。
164.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65.推拉移工作面前後部運輸機從兩頭向中間推移的移溜工。
輕微「三違」
166.話機距迎頭或工作面距離超過規定的。
167.掘進巷道軌道鋪設滯後迎頭60米以上的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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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電氣設備接地電阻標准值不應大於多少

不同的電氣設備接地電阻標准值不同,具體如下:

1、防雷接地的電阻小於1歐,不能與防雷接地連接。

2、防靜電接地的電阻要求不大於100Ω,管線法蘭連接的接觸電阻不大於10Ω。

3、聯合接地的電阻不大於接地電阻1歐。

4、避雷針的地線屬於防雷保護接地,如果避雷針接地電阻和防靜電接地電阻都是按要求設置的,那麼就可以將防靜電設備的地線與避雷針地線接在一起,因為避雷針的接地電阻比靜電接地電小於10倍,因此發生雷電事故時,大部分雷電將從避雷針地泄放,經過防靜電地的電流則可以忽略不計。

(4)架空乘人裝置設計標准擴展閱讀:

接地電阻的測量要求:

1、接地電阻的測量工作有時在野外進行,因此,測量儀表應堅固可靠,機內自帶電源,重量輕、體積小,並對惡劣環境有較強的適應能力。

2、大於20dB以上的抗干擾能力,能防止土壤中的雜散電流或電磁感應的干擾。

3、儀表應具有大於500kW的輸入阻抗,以便減少因輔助極棒探針和土壤間接觸電阻引起的測量誤差。

4、儀表內測量信號的頻率應在25Hz~1kHz之間,測量信號頻率太低和太高易產生極化影響,或測試極棒引線間感應作用的增加,使引線間電感或電容的作用,造成較大的測量誤差,即布極誤差。

5、在耗電量允許的情況下,應盡量提高測試電流,較大的測試電流有利於提高儀表的抗干擾性能。

6、儀表應操作簡單,讀數最好是數字顯示,以減少讀數誤差。

『伍』 架空線的連接點應盡量靠近哪裡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採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並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採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製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於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條 採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雜訊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採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准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後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於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後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准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准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採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採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後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准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准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並採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陸』 煤礦安全規程2014材料車裝車標准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採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並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採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製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製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於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條 採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雜訊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採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准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後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於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後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准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准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採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採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後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准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准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並採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並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柒』 導向輪直徑的設計規范

車速主要與發動機轉速和各級減速器的速比有關系。
1.對於不帶液力變矩器的車輛,可以根據發動機的轉速以及不同檔位的速比和後橋的速比來推算出(如果沒有輪邊減速的話)。然後根據所選的輪胎直徑,計算出輪胎的周長,根據驅動輪輸出的轉速乘以輪胎周長就可以了,但要注意單位的轉化。
2.對於帶有液力變矩器的車輛,要考慮液力變矩器與發動機的匹配,計算出在不同負載狀態下液力變矩器的輸出轉速,往後的計算方法同1.

『捌』 大型游樂設備的安全規范有哪些

游樂設備安全標准
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在封閉的區域內運行,承載遊客游樂的設施。隨著科學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現代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充分運用了機械、電、光、聲、水、力等先進技術,集知識性、趣味性、科學性、驚險性於一體,深受廣大青少年、兒童的普遍喜愛。對豐富人們的生活,鍛煉人們的體魄陶冶人們的情操,美化城市環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游樂設施種類。現代游樂設施種類繁多,結構及運動型式各種各樣,規格大小相差懸殊,外觀造型各有千秋。目前游樂設施依據運動特點共分為 13 大類,即:轉馬類、滑行類、陀螺類、飛行塔類、賽車類、自控飛機類、觀覽車類、小火車類、架空游覽車類、光電打靶類、水上游樂設施、碰碰車類、電池車類等。
游樂設施安全使用。游樂必須安全,安全保障游樂。
1.安全保險措施
游樂設施在空中運行的乘人部分,整體結構應牢固可靠,其重要零部件宜採取保險措施。
吊掛乘人部分用的鋼絲繩或鏈條數量不得少於兩根。與坐席部分的連接,必須考慮一根斷開時能夠保持平衡。
距地面1m以上封閉座艙的門,必須設乘人在內部不能開啟的兩道鎖緊裝置或一道帶保險的鎖緊裝置。非封閉座艙進出口處的攔擋物,也應有帶保險的鎖緊裝置。
當游樂設施在運行中,動力電源突然斷電或設備發生故障,危及乘人安全時,必須設有自動或手動的緊急停車裝置。
游樂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後,應有疏導乘人的措施。
2.乘人安全束縛裝置
當游樂設施運行時,乘人有可能在乘坐物內被移動、碰撞或者會被甩出、滑出時,必須設有乘人束縛裝置。對危險性較大的游樂設施,必要時應考慮設兩套獨立的束縛裝置。可採用安全帶、安全壓杠、擋桿等。
束縛裝置:應可靠、舒適,與乘人直接接觸的部件有適當的柔軟性。束縛裝置的設計應能防止乘人某個部位被夾傷或壓傷,應容易調節,操作方便。
安全帶:可單獨用於輕微搖擺或升降速度較慢的、沒有翻轉沒有被甩出危險的設施上,使用安全帶一般應配備輔佐把手。對運動激烈的設施,安全帶可作為輔佐束縛裝置。
安全壓杠:游樂設施運行時,可能導致乘人被甩出去的危險時,必須設置相應型式的安全壓杠;安全壓杠本身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和鎖緊力,保證遊客不被甩出或掉下,並在設備停止運行前始終處於鎖定狀態。
3.對安全柵欄、站台的安全要求
安全柵欄應分別設進、出口,在進口處宜設引導柵欄。站台應有防滑措施。安全柵欄門開啟方向應與乘人行進方向一致(特殊情況除外)。為防止關門時對人員的手造成傷害,門邊框與立柱之間的間隙應適當,或採取其他防護措施。
邊運行邊上下乘人的游樂設施,乘人部分的進出口不應高於站台 300mm。其他游樂設施乘人部分進出口距站台的高度,應便於上下。
4.其他安全要求
游樂設施應在必要的地方和部位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安全標志分為禁止標志(紅色)、警告標志(黃色)、指令標志(藍色)、提示標志(綠色)等四種類型。
凡乘客可觸及之處,不允許有外露的銳邊、尖角、毛刺和危險突出物等。
游樂設施通過的涵洞,其包容面應採用不易脫落的材料,裝飾物等應固定牢固。
乘人部分必須標出定員人數,嚴禁超載運行。
每一位遊客在的同時一定要注意以上幾點游樂設備安全措施,這樣在過程中才可以盡情遊玩。

『玖』 架空乘人裝置是否要求必須是設計院給出的設計方案

分情況,在我國來南方的中小源型礦山,大多數的執行標准不是很嚴格,在技改規范等書中,設計院出具的架空乘人裝置規范不一定能滿足實際情況,且對於猴車廠家現在勘察的情況而言,大多數情況廠家計算出來的規格型號都會高於原本規范,且設計院也不一定有時間給您出完整的設計方案,畢竟猴車只是整個礦山建設很小的一部分,北方來言,因為規模及政策相對南方嚴格不少,會對這方面有比較高的要求,大多數處理方式也是由廠家跟設計院對接,由廠家根據礦方實際情況跟設計規范出具方案,再轉由設計院審核,雙方對接沒有問題以後,由設計院蓋審核章,平心而論,如果設計院都來做架空乘人裝置的設計方案了,他們的時間也完全不夠了,所以是一個多方合作,由廠家設計,設計院審查,礦方認可的多放合作設計。

『拾』 游樂設備的安全標准有哪些

你好,小火車屬於游樂設施。納入安全監察的游樂設施范圍及類型: 設備類型 :轉馬類、滑行類(包括滑道)、觀覽車類、自控飛機類、陀螺類、飛行塔類、架空游覽車類、賽車類、小火車類、碰碰車類、水上游樂類(水上摩托、快艇和遊船除外)、蹦極、滑索和其它無動力類游樂設施(兒童用組合游樂設施除外) 這是,游樂設施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試行)中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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