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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運輸裝置安全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2-02-03 13:32:04

① 天然氣管與220V電線管路的安全距離依據什麼規范

依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架空管道與建築沿牆明裝敷設的絕緣低壓電力線(220v)平行和交叉最小凈距不得小於25cm,並應根據安全需要,在燃氣管道上加裝具有絕緣功能的保護裝置。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87號)要求,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國城鎮燃氣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城鎮燃氣工程建設和規范執行十年來的經驗,吸收了國際上發達國家的先進規范成果,開展了必要的專題研究和技術研討,並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1)管道運輸裝置安全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常用安全距離標准一覽:

1.氧氣乙炔瓶的安全距離5M,氧氣乙炔與火源的安全距離10M。

2.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其規定數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該安全距離規定值是指在移開設備遮欄的情況下,並考慮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動范圍內。

3.公路施工爆破飛石安全距離不得小於國家安全規程規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離 。

4.高壓燃氣管道距建築物的基礎的距離分別為不小於4米(介質壓力0.4至0.8Mpa)和不小於6米(介質壓力0.8至1.6Mpa);距街樹的距離不小於1.2米;距鐵路鋼軌不小於5米;距有軌電車鋼軌不小於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離無規定。

5.高空作業防墜,應該是高於2米無防墜措施,才算高空作業。

6.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電壓220KV時,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電壓60——110KV時,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7.制氧站氣瓶間空瓶與實瓶應分開存放,間距大於1.5米,並有指示牌。樓主這個1.5米也是安全距離吧。

8.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不少於8米;(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2米; (四)其他地區,不少於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獨頭通道要在盡頭設車場。

10.消防路上官橋高度5米。

11.公路與石油庫安全距離40米。

12.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高度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13.瓶間距8米,最低不得小於5米。

14.石油庫與工礦企業的安全距離:一、二、三、四、五級石油庫分別為60、80、40、35、30米。

15.施工現場禁火作業區距離生活區不小於15M,距離其它區域不小於25M.。

16.根據各種電氣設備(設施)的性能、結構和工作的需要,安全間距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1)各種線路的安全間距。2)變、配電設備的安全間距。3)各種用電設備的安全間距。4)檢修、維護時的安全間距。500kV:5m 220kV:3m110kV:1.5m 35kV:1m 10kV:0.7m。

17.10千伏高壓線路距離建築最小的水平安全距離為1.2米,垂直距離為2.5米。為了保障住戶的生命安全,供電部門將電桿由原來的10米加高到了12米或者15米.

18.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故障時,人體接地點的安全距離是多少?室內應大於 4 m ,室外應大於8 m 。

19.正常乾燥場所的室內照明,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8米,否則採用安全電壓

20.該鐵路線,雙方必須建立鐵路線的安全保護。該鐵路線的安全保護的范圍,從鐵路線腳趾的填補,削減斜坡的頂部或側翼的鐵路橋的距離外向分別是:1)城市市區,不少於8米;2)城市郊區居住社區,不少於10米;3)村莊和小城鎮居民社會,不少於12米;4)其他地區,不少於15米。

21.安裝臨時線路時安裝高度室內不得低於2.5米,室外不得低於3.5米。

22.石油管道與其它管道不可避免交叉時,安全距離不得小於0.4米

23.高處:1)、高處作業定義:離墜落基準面2米或2米以上的作業;2)、三層(6米)以上的腳手架應該拉設安全網。

24.鋼直梯下端高於基準面2.4米以上的必須增加護籠梯!

25.電建安規:3.2道路施工道路,雙車道不小於6m;單車道不小於3.5m;棧橋、架空線路下方通行空間不小於5m,材料、廢棄物堆放點距排水溝大於0.5m。

26.腳手架搭設技術規范之連牆件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牆件,連牆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於建築物的層高並不應大於4m2步,對高度在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宜採用剛性連牆。

27.運輸道路應盡量減少彎道和交叉。載重汽車彎道半徑一般不得小於15m,特殊情況下不得小於10m,並有良好的瞭望條件。

28.現場道路跨越溝槽時應搭設牢固的兩側有可靠欄桿的便橋,並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人行便橋的寬度不得小於1m,手推車便橋寬度不得小於1.5m,馬車、汽車便橋應經設計,其寬度不得小於3.5m。橋的兩側應有可靠的欄桿。

29.建安規:道路7現場機動車輛應限速行駛,時速一般不得超過15km。

30.電建安規:材料、設備的堆放及保管1)器材不得緊靠建築物的牆壁堆放,應有0.5m以上的間距,兩端應封閉。2)有車輛出入的倉庫,其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得小於2.5m,各材料之間的通道不得小於1.5m。

31.煤氣場所工作的時間在煤氣場所工作的安全許可時間: CO含量不超過30mg/m3(24PPm)時,可較長時間工作。 CO含量不超過50mg/m3(40PPm)時,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CO含量不超過100mg/m3(80PPm)時,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0.5小時。 CO含量不超過200mg/m3(160PPm)時,連續工作時間不超過15-20分鍾。工作人員每次進入煤氣泄漏區域工作的時間間隔至少在2小時以上。

32.人體(工作人員)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10kV及以下 0.35米20~35kV 0.6米44kV 0.9米60~110kV 1.5米220kV 3米330kV 4米500kV 5米

33.二級加油站與普通民用建築物的安全距離為12米,三級加油站為10米,加油站與重要公共建築物之間的距離要達到50米,

重要公共建築物包括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樓;體育館、會堂、會議中心、電影院、劇場、室內娛樂場所、車站和客運站等公眾聚會場所;

省級以上郵政樓、電信樓等通信、指揮調度建築物;省級以上金融機構辦公樓;中小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建築物。

一般營業場所、辦公樓、商住兩用樓、高層民用建築物等則歸類為僅次於重要公共建築物的一類保護物。其與二級加油站的安全距離應為20米,與三級加油站的安全距離應為16米。

34.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高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建築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35.危險化學品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的距離

36.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交通干線,工礦企業至少保持1000m距離。

參考資料:

網路——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② 瓦斯抽放管路設計有何要求怎樣最合理

設計要求

1、對PVC瓦斯抽放管進行分級升壓時,每升一級壓力,都要檢查支墩、管道及界面,未發現異常現象才可以繼續升壓。試壓實驗時,嚴禁對PVC瓦斯抽放管管材、管件及介面等部位進行敲打或修補。遇有缺陷時,卸壓後再修補。

2、PVC瓦斯抽放管管道試壓長度不大於500米,在過路、過河段的地方應單獨試壓。壓力表應分別安裝在管道進口、末端和最低處,以最低處壓力為准,若管道最低處不能安裝壓力表,可根據落差計算出最低處壓力。升壓過程中,壓力表針擺動、不穩且升壓較慢時,應重新排氣後再升壓。

1、PVC管材由PVC粉末加工而成,而PVC樹脂以顆粒狀態存在,顆粒大小為30-250μm,PVC顆粒又由若干初級粒子組成,其初級粒子大小為0.1-2μm。

2、PVC加工穩定性不好,熔融溫度(160°)高於分解溫度(120°),這樣是難以用熔融塑化的方法加工的。改性方法:在其中加入熱穩定劑,使分解溫度高於熔融溫度;加入增塑劑,以降低其熔融溫度,使其低於分解溫度。

3、PVC熔體的流動特性不好,熔體強度低,易發生PVC製品表面粗糙等現象;尤其是PVC硬製品,此現象更突出,所以一般加入助劑。

4、PVC熔體粘附金屬傾向大,熔體之間以及熔體與PVC管材擠出設備之間摩擦力大,需加入潤滑劑以克服摩擦阻力,按潤滑劑與PVC樹脂的相容性大小不同,可分為內潤滑劑(相容性大)和外潤滑劑。

5、PVC熔體屬非牛頓流體,其對剪切速率非常敏感,所以對熱敏性PVC樹脂,可以通過提高PVC管材擠出機螺桿轉速來達到降低其粘度的目的。



(2)管道運輸裝置安全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井下瓦斯管路、抽放鑽場(或密閉)的檢查維護管理工作內容有:

1、檢查瓦斯管路及巷道狀態,發現管路因被撞、砸而變形、漏氣、斷開或被水淹等情況時,要立即匯報,並積極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2、檢查管路的吊絲、墊墩是否齊全、牢固,發現問題採取措施處理。

3、檢查管路接頭(法蘭盤)的螺絲是否齊全或松動,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4、檢查主、干、支管路上的閥門是否失靈、漏氣,未經允許不得任意開關或調動。

5、檢查放水裝置,並及時放出管內積水。若發現管路堵塞需要降壓放水時,必須經區(隊)長同意後才可進行。

6、將當天檢查、處理的情況記錄好,並向區(隊)領導和調度室匯報。

③ 天然氣管道安裝規范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10.2.14 燃氣引入管敷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卧室、衛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配電間、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氣引入管宜設在廚房、走廊、與廚房相連的封閉陽台內(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陽台應封閉)等便於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當確有困難,可從樓梯間引入,但應採用金屬管道和且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室外。
3 商業和工業企業的燃氣引入管宜設在使用燃氣的房間或燃氣表間內。
4 燃氣引入管宜沿外牆地面上穿牆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彎曲處應加不小於DN15清掃用三通和絲堵,並做防腐處理。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應保溫。
引入管可埋地穿過建築物外牆或基礎引入室內。當引入管穿過牆或基礎進入建築物後應在短距離內出室內地面,不得在室內地面下水平敷設。

10.2.15 燃氣引入管穿牆與其他管道的平行凈距應滿足安裝和維修的需要,當與地下管溝或下水道距離較近時,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10.2.16 燃氣引入管穿過建築物基礎、牆或管溝時,均應設置在套管中,並應考慮沉降的影響,必要時應採取補償措施。
套管與基礎、牆或管溝等之間的間隙應填實,其厚度應為被穿過結構的整個厚度。
套管與燃氣引入管之間的間隙應採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築物設計沉降量大於50mm時,可對燃氣引入管採取如下補償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牆處的預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牆前水平或垂直彎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牆前設置金屬柔性管或波紋補償器。

10.2.18 燃氣引入管的最小公稱直徑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輸送人工煤氣和礦井氣不應小於25mm;
2 輸送天然氣不應小於20mm;
3 輸送氣態液化石油氣不應小於15mm。

10.2.19 燃氣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建築物內,對重要用戶還應在室外另設閥門。

10.2.20 輸送濕燃氣的引入管,埋設深度應在土壤冰凍線以下,並宜有不小於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敷設燃氣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凈高不宜小於2.2m。
2 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房間換氣次數不得小於3次/h;並應有獨立的事故機械通風設施,其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
3 應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設備。
4 應採用非燃燒體實體牆與電話間、變配電室、修理間、儲藏室、卧室、休息室隔開。
5 應按本規范第10.8節規定設置燃氣監控設施。
6 燃氣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3條要求。
7 當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其他管道的外側。
8 地下室內燃氣管道末端應設放散管,並應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應保證吹掃放散時的安全和衛生要求。
註:地上密閉房間包括地上無窗或窗僅用作採光的密閉房間等。

10.2.22 液化石油氣管道和烹調用液化石油氣燃燒設備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內。當確需要設置在地下一層、半地下室時,應針對具體條件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進行專題技術論證。

10.2.23 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以及豎井、住宅汽車庫(不使用燃氣,並能設置鋼套管的除外)的燃氣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閥門、閥件的公稱壓力應按提高一個壓力等級進行設計;
2 管道宜採用鋼號為10、20的無縫鋼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屬管材;
3 除閥門、儀表等部位和採用加厚管的低壓管道外,均應烽接和法蘭連接;應盡量減少焊縫數量,鋼管道的固定焊口應進行100%射線照相檢驗,活動焊口應進行10%射線照相檢驗,其質量不得低於現行國家標准《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36-98中的Ⅲ級;其他金屬管材的焊接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10.2.24 燃氣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品倉庫、配電間、變電室、電纜溝、煙道、進風道和電梯井等。

10.2.25 燃氣水平干管宜明設,當建築設計有特殊美觀要求時可敷設在能安全操作、通風良好和檢修方便的吊頂內,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3條的要求;當吊頂內設有可能產生明火的電氣設備或空調回風管時,燃氣干管宜設在與吊頂底平的獨立密封∩型管槽內,管槽底宜採用可卸式活動百葉或帶孔板。
燃氣水平干管不宜穿過建築物的沉降縫。

10.2.26 燃氣立管不得敷設在卧室或衛生間內。立管穿過通風不良的吊頂時應設在套管內。

10.2.27 燃氣立管宜明設,當設在便於安裝和檢修的管道豎井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立管可與空氣、惰性氣體、上下水、熱力管道等設在一個公用豎井內,但不得與電線、電氣設備或氧氣管、進風管、回風管、排氣管、排煙管、垃圾道等共用一個豎井;
2 豎井內的燃氣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3條的要求,並盡量不設或少設閥門等附件。豎井內的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不得大於O.2MPa;燃氣管道應塗黃色防腐識別漆;
3 豎井應每隔2~3層做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進行防火分隔,且應設法保證平時豎井內自然通風和火災時防止產生「煙囪」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層設一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上、下兩個報警器的高度差不應大於20m;
5 管道豎井的牆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10.2.28 高層建築的燃氣立管應有承受自重和熱伸縮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動支架。

10.2.29 燃氣水平干管和高層建築立管應考慮工作環境溫度下的極限變形,當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補償器;補償器宜採用Ⅱ形或波紋管形,不得採用填料型。補償量計算溫差可按下列條件選取:
1 有空氣調節的建築物內取20℃;
2 無空氣調節的建築物內取40℃;
3 沿外牆和屋面敷設時可取70℃。

10.2.30 燃氣支管宜明設。燃氣支管不宜穿過起居室(廳)。敷設在起居室(廳)、走道內的燃氣管道不宜有接頭。
當穿過衛生間、閣樓或壁櫃時,燃氣管道應採用焊接連接《金屬軟管不得有接頭),並應設在鋼套管內。

10.2.31 住宅內暗埋的燃氣支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埋部分不宜有接頭,且不應有機械接頭。暗埋部分宜有塗層或覆塑等防腐蝕措施。
2 暗埋的管道應與其他金屬管道或部件絕緣,暗埋的柔性管道宜採用鋼蓋板保護。
3 暗埋管道必須在氣密性試驗合格後覆蓋。
4 覆蓋層厚度不應小於1Omm。
5 覆蓋層面上應有明顯標志,標明管道位置,或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

10.2.32 住宅內暗封的燃氣支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封管道應設在不受外力沖擊和暖氣烘烤的部位。
2 暗封部位應可拆卸,檢修方便,並應通風良好。

10.2.33 商業和工業企業室內暗設燃氣支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暗埋在樓層地板內;
2 可暗封在管溝內,管溝應設活動蓋板,並填充干砂;
3 燃氣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滲入腐蝕性介質的管溝中;
4 當暗封燃氣管道的管溝與其他管溝相交時,管溝之間應密封,燃氣管道應設套管。

10.2.34 民用建築室內燃氣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層或地面混凝土層內。
工業和實驗室的室內燃氣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氣管道的引入和引出處應設鋼套管。鋼套管應伸出地面5~10cm。鋼套管兩端應採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應有防腐絕緣層。

10.2.35 燃氣管道不應敷設在潮濕或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內當確需敷設時,必須採取防腐蝕措施。
輸送濕燃氣的燃氣管道敷設在氣溫低於0℃的房間或輸送氣相液化石油氣管道處的環境溫度低於其露點溫度時,其管道應採取保溫措施。

④ 壓力管道設計有質量保證基本要求嗎

第一條 為加強對壓力管道設計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提高壓力管道設計水平,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計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遵守本辦法。
1.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2.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l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介質的管道;
3.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表壓,下同),輸送介質為氣(汽)體、液化氣體的管道;
4.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輸送介質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管道;
5.前四項規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
第三條 本辦法不適用下列情況:
1.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2.軍事裝備、交通工具上和核裝置中的管道;
3.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其管道公稱直徑小於150mm、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的管道;
4.人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後一道閥門之後的生活用燃氣管道及熱力點(不含熱力點)之後的熱力管道。
第四條 壓力管道設計資格類別、級別的劃分:
一、長輸管道為GA類,級別劃分為: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長輸管道為GAl級:
1.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介質,設計壓力p>L 6MPa的管道;
2.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液體介質,輸送距離(注1)≥200km且管道公稱直徑DN≥300mm的管道;
3.輸送漿體介質,輸送距離≥50km,且管道公稱直徑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長輸管道為GA2級:
1.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介質,設計壓力p≤L 6MPa的管道;
2.GAl(2)范圍以外的長輸管道;
3.GAl(3)范圍以外的長輸管道。
二、公用管道為GB類,級別劃分為:
GBl、燃氣管道;
GB2、熱力管道。
三、工業管道為GC類;級別劃分為: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管道為GCl級:
1.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2.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l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且設計壓力戶≥4.0 MPa的管道;
3.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4.0MPa且設計溫度大於等於400C的管道;
4.輸送流體介質且設計壓力戶≥10.0MPa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工業管道為GC2級:
1.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l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且設計壓力p<4.0 MPa的管道;
2.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戶<4.0MPa且設計溫度≥400~C的管道;
3.輸送非可燃流體介質、無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10MPa且設計溫度≥400~C的管道;
4.輸送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10 MPa且設計溫度<400C的管道;
注l:輸送距離指產地、儲存庫、用戶間的用於輸送商品介質管道的直接距離。
第五條 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單位及其設計審批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壓力管道設計證書》、《壓力管道設計審批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取得設計單位資格和人員資格方可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及審批工作。
第六條 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1.GA類、GCl級(注2)以及隸屬於國務院主管部門 (含國務院直屬的特大犁企業)管理的GB類、GC2級(注3)壓力管道設計單位的設計資格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發證;
2.GB類、GC2級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資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3,自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格按照本條1、2款的分工,分別由國家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壓力管道自行設計資格的單位,只限於為本單位屬於丙級設計資質業務范圍以下小型項目的更新、改造進行壓力管道的設計。
注2:含GA類+GB類,GCl級+GB類,GA類+GC類,GA類+GB類+GC類等;
注3:含GB類+GC2級等。
第七條 凡取得GA1級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即具備GA2級中相應品種壓力管道的設計資格;凡取得GCl級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即具備GC2級中相應品種壓力管道的設計資格。
第八條 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工作的設計、校核、審核、審定人員應經過培訓和考核。壓力管道設計技術負責人、審核和審定人員應有設計單位的正式書面任命手續。
第九條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的資格認證審查工作和事務工作,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審查機構承擔。
第十條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

⑤ 為何《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和《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距離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不同

通過對國標《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范》(GB 50423-2007)、《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98)、《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50253-2003)、《埋地鋼質管道干線電法保護技術管理規程》(SY/T5919-94)及相關法規的查詢,尚未出台涉及輸油管道與城市供水管道交叉的法律規定,如所在地出台相關規定,應予遵守。但從城市供水、油氣管道及城市安全形度考慮,應在管道規劃中避免相互交叉。以下內容供參考:《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50253-2003)4.1.1輸油管道線路的選擇,應根據該工程建設的目的和市場需要,結合沿線城市、工礦企業、交通、電力、水利等建設的現狀與規劃,以及沿途地區的地形、地貌、地質、水文、氣象、地震等自然條件,在營運安全和施工便利的前提下,通過綜合分析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線路總走向。《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⑥ 天然氣管道施工規范哪有

天燃氣管道施工技術要求

1 本技術要求是對所採用規范的補充說明。除本技術要求外,均按《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有關條款執行。本技術要求必須下發到每個參與施工的施工單位。

2 採用的標准和規范

1)《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2002年版);

2)《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2005);

3)《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16-87(2002年版);

4)《原油和天然氣輸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設計規范 穿越工程》SY/T0015.1-98;

5)《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穿跨越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Y/T4079-95;

6)《埋地用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燃氣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ECS 131:2002;

7)《燃氣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統第1部分:管材GB15558.1-2003;

8)《聚乙烯燃氣管道工程技術規定》CJJ63-95;

9)《燃氣用埋地孔網鋼帶聚乙烯復合管》CJ/T 182-2003;

10)《燃氣用鋼骨架聚乙烯塑料復合管件》CJ/T 126-2000;

11)《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

12)《鋼製法蘭尺寸》GB/T9113;

13)《關於處理石油管道和天燃氣管道與公路相互關系的若干規定》(試行)(78)交公路字698號,(78)油化管道字452號)。

3 施工隊伍應具備的條件

3.1 進行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施工資質。

3.2 承擔燃氣鋼質管道、設備焊接的人員,必須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焊接)焊工合格證書。

4 施工作業帶

為了避免或減少對原有地物、地貌的破壞及對交通的干擾,施工作業帶以少佔地為原則。特殊地段,其佔地寬度可根據管溝深度、工程地質的實際情況和施工方法適當加寬,但必須得到業主的認可。繁華街區段,由於施工作業面較窄,在施工區域內,有礙施工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溝渠、管線、電桿、樹木等,應在施工前,由業主、施工方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必須時,可減少施工作業帶寬度。

4.1 地下隱蔽物清查

施工方在開工前應對施工作業帶內所有與管線有關的地下管線及構築物進行核查。為確保萬無一失,必要時開挖探坑核實,並得到主管部門的確認。

4.2 施工作業帶清理

施工方應清除作業帶內需拆除的障礙物,如莊稼、樹木、混凝土路面、臨建圍牆及花壇等,在保證正常施工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減少拆除工作量。施工方應向業主提交一份對各種情況提供保護措施的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管 線、電(光)纜、架空線路、公路、水渠以及其它地上或地下建構築物,經業主和各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

4.3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在車行道、人行道施工時,應在管溝沿線四周設置安全護欄,並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在繁華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宜採用封閉式施工方式;在施工路段沿線,應設置夜間警示燈,對無路燈的路段沿線,應設置照明燈,對不可斷路面,應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施工工地應有晝夜巡視的安全員,施工中使用吊車起吊時,應注意溝槽上方高壓線等設施。

5 管道敷設 5.1 一般規定

5.1.1聚乙烯和聚乙烯鋼骨架復合管敷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聚乙烯燃氣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63-95的規定。管道施工前應制定施工方案。確定連接方法、連接條件、焊接設備及工具、操作規范、焊接參數、操作者的技術水平和質量控制方法。

5.1.2管道連接前應對連接設備按說明書進行較核,在使用過程中應定期檢查。 5.1.3管道連接前,應核對預連接的管材、管件規格、壓力等級,檢查管材表面,不宜有磕、碰、劃傷。傷痕深度不應超過管材壁厚的10%。

5.1.4連接完後的接頭應自然冷卻,冷卻過程中不得移動接頭、拆卸加緊工具或對接頭施加外力。

5.1.5管道應在溝底標高和管基質量檢查合格後,方可下溝。

5.1.6管道安裝時,管溝內積水應抽凈,每次收工時,敞口管端應臨時封堵。 5.1.7不得使用金屬材料直接捆紮和吊運管道,管道下溝時應防止劃傷、扭曲和強力拉伸。

5.1.8對穿越公路、河流及城市主要道路,應減少介面,且穿越前對連接好的管段進行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

5.1.9管材、管件從生產到使用之前的存放時間,黃色管道不得超過1年。若超過存放時間,必須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5.1.10鋼塑過渡接頭金屬端與鋼管焊接時,過渡接頭金屬端應採取降溫措施,但不得影響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該部分防腐嚴禁採用明火加熱的防腐材料。

5.1.11法蘭或鋼塑過渡接頭連接完成後,其金屬部分除銹達Sa2.5或St3級,塗刷硼鋇酚醛防銹漆2道,調和漆2道。

5.1.12管道閥門安裝口徑大於DN100的閥門等管路附件時,應設置支撐。

5.1.13聚乙烯燃氣管道用戶引入管應在距建築物外牆0.7m以外設鋼塑過渡接頭;調壓箱接管應在距箱體0.7m以外設鋼塑過渡接頭。支線鋼塑過渡接頭應安裝在距干線2m以外。

5.1.14地下燃氣管道埋設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埋設在車行道下時,不得小於0.9m;

2)埋設在非車行道(含人行道)下時,不宜小於0.6m;

3)埋設在庭院(指綠化地及載貨汽車不能進入之地)內時,不得小於0.3m。

4)埋設在水田下時不得小於0.8m。 5.2 鋼骨架聚乙烯管道敷設

5.2.1施工現場斷管時,其截面積應與管道軸線垂直,截口應進行塑封(與母材相同材料)熱風焊。嚴禁使用未封口的管材。

天然氣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氣體,包括大氣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種自然過程形成的氣體(包括油田氣、氣田氣、泥火山氣、煤層氣和生物生成氣等)。

而人們長期以來通用的「天然氣」的定義,是從能量角度出發的狹義定義,是指天然蘊藏於地層中的烴類和非烴類氣體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質學中,通常指油田氣和氣田氣。其組成以烴類為主,並含有非烴氣體。

拓展資料:

管道特點:

1)輸氣管道系統是個連續密閉輸送系統。

2)從輸送、儲存到用戶使用,天然氣均處於帶壓狀態。

3)由於輸送的天然氣比重小,靜壓頭影響遠小於液體,設計時高差小於200米時,靜壓頭可忽略不計,線路幾乎不受縱向地形限制。

4)不存在液體管道水擊危害。

5)發生事故時危害性大,波及范圍廣。管道一旦破裂,釋放能量大,撕裂長度較長,排出的天然氣遇有明火,還易釀成火災。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0]284號文的要求,標准編制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驗,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全面修訂了本規范。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全面修訂原規范;

鋼質管道的壓力由0.8MPa提高到了4.OMPa;

新增球墨鑄鐵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的施工及驗收規定;

新增鋼質管道聚乙烯膠粘帶、煤焦油瓷漆、熔結環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驗收規定;

增加燃氣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定;

新增室外架空燃氣管的施工及驗收規定;

新增燃氣管道附件及設備安裝的施工及驗收規定;

新增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施工及驗收規定。

⑦ 石油輸送管道與居民房的安全距離

在200米以上。

站外天然氣管道與房屋的安全距離,《管道保護法》第30條規定:已建管道的兩側五米內不得新建房屋等構築物。新建管道規劃設計時,是要分地區等級(房屋人員密集程度分級)計算加厚管道強度保證安全,一般與原有的房屋距離在200米以上。

根據《GB50183-2004》規范要求,天然氣站內的工藝管道與值班房屋安全距離22.5米。《GB50183-2004》規范是指:建設部關於發布《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批准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為國家標准 編號為GB50183 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7)管道運輸裝置安全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利用傳統的交通工具運輸石油容易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不管是自然因素還是人為因素都會影響到石油的傳輸,但是利用管道運輸就可以避免這些問題。

因為管道鋪設在地下,因此受自然環境的影響會小很多,石油和天然氣也能夠被持續不斷的輸送。這樣連貫的傳輸過程大大提高了能源運輸效率,其一年的傳送量也不是傳統運輸方法可以達到的。

能源通過管道運輸所造成的損耗很小,經過專業測試表明,管道運輸原油1千米所造成的損耗是鐵路運輸1千米造成損耗的七分之一。

⑧ 壓力管道的安全和管理已頒布了哪些法規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工作,規范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行為,提高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責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條 使用壓力管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分為登記注冊和登記發證(證書格式見附件一)兩種形式。使用登記證有效期為6年。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市(地級)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的使用登記。使用登記部門內設的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受理、注冊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記對象的劃分

第五條 壓力管道均應進行使用登記,填寫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二)。公稱直徑大於等於50mm的GC1級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和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應予監督使用的管道為重要壓力管道,應當填寫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格式見附件三),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六條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以使用單位為對象。使用單位所用壓力管道,按其管轄部門或裝置不同,分別進行使用登記。

壓力管道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規則、使用注冊登記表填寫說明見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條 每個使用單位根據所用壓力管道情況可有1個或若干個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的原則如下:

(一)按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分別至少填報1個或若干個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二)長輸管道管轄部門不同的,分別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區域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四)工業管道可按裝置、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五)壓力管道條數較少的單位,可只建立1個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第八條 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含有多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的,按下述原則確定每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一)按設計管線表編號從始端至終端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二)按物流輸送的形式:以物流從流出設備至流入設備之間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三)按裝置、系統形式:以裝置和系統內、外進行劃分,以裝置和系統內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四)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第九條 工業管道可選擇本規則第八條任何一款方式確定登記單元。

長輸管道登記單元劃分以站和站之間的管道為登記單元,建立若干登記單元。

公用管道的熱力管道的登記單元可按照工業管道確定;公用管道的燃氣管道的登記單元可參照長輸管道確定,也可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門站和閥站內壓力管道的登記單元按照工業管道確定。

第十條 壓力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界定:

(一)壓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等組成的系統,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

(二)安全保護裝置指壓力管道上連接的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

(三)附屬設施指陰極保護裝置、壓氣站、泵站、閥站、調壓站、監控系統等;

(四)管道的劃分界限為:管道與設備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縫、螺紋連接的第一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的第一個密封面。

第三章 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

等級劃分及確定方法

第十一條 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以等級表示,分為1級、2級、3級和4級4個等級。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方法如下:

1級:安裝資料齊全,設計、製造、安裝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壓力管道。

2級:安裝資料不全,但設計、製造、安裝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的下述壓力管道:

(1)新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難以糾正的缺陷,且取得設計、使用單位同意,經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出具證書,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管道: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的問題和缺陷,經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論為3至6年的檢驗周期內和規定的使用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在用壓力管道材質與介質不相容,設計、安裝、使用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存在嚴重缺陷;但使用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經檢驗機構檢驗,可以在1至3年檢驗周期內和限定的條件下使用的在用壓力管道。

4級:缺陷嚴重,難以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後仍難以保證安全使用;檢驗結論為判廢的壓力管道。

第十二條 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由下述檢驗機構確定:

(一)新建、擴建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的定級工作,由承擔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負責,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在報告上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二)在用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定級工作,由承擔該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負責,檢驗機構應當在《在用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報告書》中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第十三條 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並將其評級結論作為壓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據。

第四章 使用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使用單位應當貫徹執行本規則和有關壓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現行標准;配備滿足壓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資源條件,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在管理層設有1名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維修工作;

(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並有效實施;

(四)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和壓力管道標識管理辦法;

(五)使用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准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五條 長輸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以使用戶、居民和從事相關作業的人員了解壓力管道安全知識,提高公共安全意識。

第十六條 輸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質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具備:

(一)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線檢查制度;

(三)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元件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應當達到1級或者2級的要求。

第十八條 在用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定期檢驗,並且安全狀況等級達到1級、2級或者3級。對安全狀況等級未達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以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其結論應當符合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在管理制度中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一)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一般修理、改造時,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

(二)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重大修理、改造時,向負責使用登記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並由經核準的監檢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三)使用有安全標記的壓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進行定期檢驗。

第五章 使用登記程序

第二十條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核查)和發證(注冊)。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申請書和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一式3份),攜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單線圖);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由使用單位按照工程或者裝置填寫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連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二)在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報告;

(三)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校驗報告;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察機構在收到使用單位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並將是否受理的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不予受理的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報資料不齊全的;

(二)安全狀況等級不明的,或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1級或2級的,或在用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且又未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的;

(三)無設計、安裝資格的單位所設計、安裝的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

(四)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單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進行培訓的。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可實施性負責,必要時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核查組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核查組由安全監察人員、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經驗的專家和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人員組成。使用單位應當配合核查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使用登記的核查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申報資料的核查;

(二)對使用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況(包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壓力管道檔案等)的檢查;

(三)對管理和操作人員資格的檢查;

(四)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單線圖與壓力管道實物的核對;

(五)其他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 核查後,核查組應當出具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送使用單位和報送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察機構對使用單位上報的資料或者核查組的核查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使用登記。

第三十條 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之內辦理發證或注冊手續。

(一)對於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注冊代碼,在匯總表右上角蓋 「准予登記發證 」章;然後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同時註明使用登記證所包含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編號。上述工作完成且經發證部門行印後,由安全監察機構將《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頒發給使用單位。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和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的正本交使用單位,副本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

(二)對於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壓力管道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結論為可以使用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注冊代碼,在匯總表右上角蓋 「准予登記注冊 」章。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1份交使用單位,1份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此類壓力管道應當嚴格在限制條件下監督使用,暫不發放《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不予發證或者注冊:

(一)未達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請材料與檢查結果不符而未及時改進的。

第六章 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企業內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管理,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信息化管理系統。地市級以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安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一)因租賃、轉讓或承包等原因更換壓力管道的業主或使用單位的,新業主或使用單位應在租賃、轉讓或承包生效後的15日內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二)停用或者報廢壓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報廢後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注銷使用登記手續;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安全狀況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的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在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換證申請,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記程序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四條 使用重要壓力管道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到辦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復核。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使用單位貫徹執行本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導致發生壓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使用單位、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在用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記條件的壓力管道的;

(四)已辦理使用登記的在用壓力管道,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的;

(五)未按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要求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換證和復核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在本規則實施前已經使用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本規則施行後1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線檢驗,提交第二十二條(一)項要求的資料和在線檢驗報告,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本規則程序辦理登記注冊。在6年內完成全面檢驗或者安全評定,核定安全狀況等級,換發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登記證的工本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略)

附件二: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略)

附件三: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略)

附件四:壓力管道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規則(略)

附件五: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填寫說明(略)

⑨ 安全防護裝置設計的原則有哪些

通用設計要求
4.1 結構設計要求
4.1.1 機床的外形布局應確保具有足夠的穩定性。使用機床時,不應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由於機床的原因不能確保足夠穩定時,應採取固定措施。
4.1.2 應通過將維護、潤滑和調整點設置在危險區外面,最大程度地減少進入危險區的需要。
4.1.3 除某些必須位於危險區的,如急停裝置或示教盒等,手動控制裝置應配置於危險區區域之外。
4.1.4 可接觸的外露部分不應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銳邊、尖角和開口。不可消除的,低於1.8米的設備尖銳易磕碰部分要加軟防護。
4.1.5 易墜落的部件要有防墜落保護裝置。
4.1.6 作業環境導致容易滑倒的作業地點,地面或腳踏板應採取防滑倒措施。
4.1.7 腳踏操作件應採取防護措施,以防止誤操作。
4.1.8 機床的限位裝置應盡量安裝到無振動、不受影響的合適位置上,動作應可靠。
4.1.9 出現危害將造成不可承受影響的結構,應考慮設計雙重保護。
4.1.10 運動中有可能松脫的零件、部件應設置防松裝置。
4.2 控制設計要求
4.2.1 自動生產線、輸送線等安全隱患不容易監控的設備,應採用安全繼電器、安全PLC等專用安全器件進行安全防護設計。
4.2.2 除主電櫃上主電源以外的區域電源必須使用鑰匙電源開關鎖,且帶有掛牌後防止送電的連鎖機構。
4.2.3 被保護裝置觸發功能引起停機後,機器的工作循環應該只有通過主控制櫃啟動方能再啟動,而不應在危險消失後自動啟動或在危險源附近就地啟動。
4.2.4 所有具有相反動作不允許同時執行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動作。
4.2.5 不同的結構動作一旦同時發生,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
4.2.6 不同的結構動作必須遵循固定順序,一旦紊亂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連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紊亂發生。
4.2.7 所有涉及安全的連鎖、互鎖控制點,應保留硬體觸點連鎖、互鎖控制,而不應只使用軟體實現。
4.2.8 出現過載、欠電壓、欠電流、過壓力、欠壓力、過流量等情況,將導致設備或人身安全隱患的結構,應利用敏感元件進行檢測,並在接近危害時進行工作保護。
4.2.9 保護系統動作時,應具備可以同步啟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提示作業人員採取措施。
4.2.10 安全保護電路引發的停止和報警應通過復位操作才能恢復。
4.2.11 220VAC電源的零線必須取自電力系統火線和中性線,或隔離變壓器副邊,不應利用有接零保護的機床外殼做零線。
4.2.12 設備停電、停氣等能源供應中斷時,應不發生任何可以預測的危險動作。如設備下沉、滑行、動作紊亂等,必要時應採取保護性設計,防止危險發生。
4.2.13 恢復供電、供氣等動能供應時時,設備不能產生自行起動等非操作才發生的動作。
4.3 其它
4.3.1 設備必須考慮可預見的誤用、誤操作造成的危險,並設計防護措施。
4.3.2 安全裝置設計採用的零部件、材料必須充分考慮其可靠性和壽命不低於設備主結構的可靠性和壽命,以保證其在設備壽命周期內一直有效。
4.3.3 電氣控制系統元件必須考慮防火、防爆、防潮等特殊環境的要求,並按相關國家法規進行設計和製造。
4.3.4 有焊接、切削飛濺的場所裸露電纜要求使用防飛濺、阻燃銅芯軟電纜。
4.3.5所有用做臨時電源的插座,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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