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全泄放裝置中開啟排放後可自行關閉,容器和裝置可以繼續使用的是什麼
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是根據容器或者管道的設計壓力來設定的;如果是鍋爐,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是根據鍋爐的工作壓力來設定的。您所提到的安全閥開壓力過高,是什麼意思?不是很清楚。請描述的清楚一些,謝謝。
❷ GB150關於安全閥泄放裝置的泄放壓力包括設計壓力和超壓限度兩部分怎樣理解
設計壓力是壓力范圍的一個等級,不確定到具體壓力值,整定壓力的取值標准中有規定。設計壓力可以參考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超壓限度應該是安全閥的超壓泄放壓力
❸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報廢,應當符合什麼標准
《安全生產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安全制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❹ 壓力容器上是不是必須安裝安全閥依據是什麼
1、是不是必須安裝安全閥? 沒必要,我在現場檢驗時經常遇到這樣內的問題。 2、依容據是什麼? 依據是《容規》: 第141條 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在用壓力容器,應根據設計要求裝設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劃爆破片裝置)。壓力源來自壓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時,安全泄放裝置可以不直接安裝在壓力容器上。 因此壓力容器上不一定非要裝安全閥。現場時只要連接系統上有安全閥我們就認為合格。《容規》是壓力容器基本規則,其他規定與《容規》的規定有沖突時,以《容規》為主。但是這只適應於《容規》范圍內的壓力容器。超高壓等規程外的容器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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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安全閥的泄放面積和流量計算的方法
計算的最小泄放面積為物料流經安全閥時通過的最小截面積。對於全啟式安 全閥為喉徑截面積,對於微啟式安全閥為環隙面積。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1年1月1 13施行)中規定:
(1) 對於氣體、蒸汽在臨界條件下的最小泄放面積為 (2.2—1)
式中:
a——最小泄放面積,mm2;
W——質量泄放流量,kg/h,
X——氣體特性系數;
P——泄放壓力,MPa
Z——氣體壓縮因子,
T——泄放溫度,K;
M——分子量。
流量系數(C0)由製造廠提供。若沒有製造廠的數據時,對於全啟式安全閥C0= 0.6~0.7;對於帶調節圈的微啟式安全閥:C0= 0.4~0.5;對於不帶調節圈的微啟式安全閥:C0= 0.25~0.35。
(2) 根據計算的最小泄放面積(a),計算安全閥喉徑(d1)或閥座口徑(D)
a.對於全啟式安全閥 (2.2—2)
b. 對於平面密封型微啟式安全閥 (2.2—3)
c. 對於錐面密封型微啟式安全閥 (2.2—4)
式中:
d——安全閥喉徑,mm
h——安全閥開啟高度,mm
D——安全閥的閥座口徑,mm
—密封面的半錐角,度。
根據美國石油學會標准API—520中的規定如下:
臨界條件的判斷
如果背壓滿足式(2.3—1),則為臨界流動,否則為亞臨界流動。 (2.3—1)
式中:
Pb——背壓,MPa
Pcf——臨界流動壓力,MPa
P——泄放壓力,MPa
K——絕熱指數。
氣體或蒸氣在臨界流動條件下的最小泄放面積 (2.3—2)
式中
a——最小泄放面積,mm2;
W——質量泄放流量,kg/h;,
Co--流量系數;
X——氣體特性系數;
P——泄放壓力,MPa
Kb一背壓修正系數;
T——泄放溫度,K;
Z——氣體壓縮因子;
M——分子量。
流量系數(Co)由製造廠提供,若沒有製造廠的數據,則取Co=0.975。
❻ 什麼情況下應設置安全泄放裝置
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相應地取1.25倍、1.15倍和1.00倍的最大允許工作壓力值,並在圖樣和銘牌中註明。2.當容器上安裝一個泄放裝置時,泄放裝置的動作壓力應不大於設計壓力,且該空間的超壓限度應不大於設計壓力的10%或20kPa中的較大值。 3.當容器上安裝多個泄放裝置時,其中一個泄放裝置的動作壓力應不大於設計壓力,其他泄放裝置的動作壓力可提高,但不得超壓設計的4%。該空間的超壓限度應不大於設計壓力的12%或30kPa中的較大值。 4.當容器有可能遇到火災或接近不能預料的外來熱源而可能釀成危險時,應安裝輔助的泄放裝置,應使容器內超壓限度不超過設計壓力的16%。 5.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看成是一個容器,只需在危險的空間(容器或管道上)設置一個泄放裝置。但在計算泄放裝置的泄放量時,應把容器間的連接管道包括在內。與壓力源相連接的、本身不產生壓力的壓力容器,該容器的設計壓力達到了壓力源的設計壓力時。專注於解決中央空調自控和供熱採暖自控方案;諸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相同或稍有差異,容器間採用足夠大的管道連接,且中間無閥門隔斷時. 6.同一台壓力容器,由於有幾種工況而具有兩個以上設計壓力時,該容器泄放裝置的動作壓力應能適用於各種工況下的設計壓力。 7.容器內的壓力若有可能小於大氣壓力,而該容器不能承受此負壓條件時,應裝設防負壓的泄放裝置。 8.換熱器等壓力容器,若高溫介質有可能泄漏到低溫介質而產生蒸汽時,應在低溫空間設置泄放裝置。 9.一般可任選一種類型的泄放裝置,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必須採用爆破片裝置。 壓力快速增長;對密封有更高要求;容器內物料會導致安全閥失效;安全閥不能適用的其他情況。
❼ 壓力容器安全裝置設置原則和選用要求是什麼
應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章的要求:
8.2 安全附件裝設要求
(1)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應當根據設計要求裝設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或者爆破片裝置)。壓力源來自壓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時,安全泄放裝置可以不直接安裝在壓力容器上。
(2)採用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裝置組合結構時,應當符合GB 150的有關規定,凡串聯在組合結構中的爆破片在動作時不允許產生碎片。
(3)對易爆介質或者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當在安全閥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並且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4)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低於壓力源壓力時,在通向壓力容器進口的管道上應當裝設減壓閥。如因介質條件減壓閥無法保證可靠工作時,可用調節閥代替減壓閥,在減壓閥或者調節閥的低壓側,應當裝設安全閥和壓力表。
8.3 安全閥、爆破片
8.3.1 安全閥、爆破片的排放能力
1)安全閥、爆破片的排放能力,應當大於或者等於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按GB 150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對於充裝處於飽和狀態或者過熱狀態的氣液混合介質的壓力容器,設計爆破片裝置應當計算泄放口徑,確保不產生空間爆炸。
1) 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允許差值應符合GB 567-1999《爆破片和爆破片裝置》規定。
2) 安全閥、爆破片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安全閥的泄漏(密封)試驗壓力應當大於管道系統的最大工作壓力,爆破片裝置的最小標定爆破壓力應當大於1.05倍的管道系統最大工作壓力。所選用安全閥或者爆破片裝置的額定泄放面積應當大於安全泄放量計算得到的最小泄放面積。
4) 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允差按GB 567-1999《爆破片和爆破片裝置》表1規定,或者按照設計技術的要求。爆破片的檢查、抽樣及其爆破試驗應當符合GB 567第4.1、4.2條的要求。
5)盛裝可燃、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當在安全閥或者爆破片裝置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集中地點,進行妥善安全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6)爆破片裝置產品上應當標有永久性標志,永久性標志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製造單位名稱、製造許可證編號和特種設備製造許可標志;
(二)爆破片的批次編號、型號、型式、規格(泄放口公稱直徑)、材質、適用介質、爆破溫度、標定爆破壓力或者設計爆破壓力、泄放側方向;
(三)夾持器型號、規格、材質,以及流動方向;
(四)檢驗合格標志、監檢標志;
(五)製造日期。
7)爆破片產品必須附產品合格證和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一般包括產品名稱、編號、規格型號、執行標准等。質量證明書除包括產品合格證的內容外,一般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材料化學成分;
(二)材料以及焊接接頭力學性能;
(三)熱處理狀態;
(四)無損檢測結果;
(五)耐壓試驗結果(適用於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准或者合同有規定的);
(六)型式試驗結果;
(七)產品標准或者合同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八)外協的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質量證明。
爆破片裝置產品上應當標志下列內容:
(一)永久性標志的內容;
(二)製造依據的標准;
(三)製造范圍和爆破壓力允差;
(四)檢驗報告(包括爆破試驗報告);
(五)其他特殊要求。
①爆破片裝置單獨使用時,爆破片裝置的入口管需要設置全通徑的切斷閥,以便更換爆破片用,切斷閥在全開啟狀態鎖定或者鉛封;
②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串聯使用時,在爆破片與安全閥之間設置壓力表或者壓力開關,以及放空閥、過流閥或者報警指示器;
③安裝爆破片時,採用扭矩扳手,按製造單位安裝說明中的安裝扭矩數據表,按對角線均勻緊固螺栓;
④未經製造單位同意,不得在爆破片兩側加裝墊片、保護膜或者塗層。
8)安全閥安裝時,應當滿足《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的規定,
9)安全保護裝置的檢驗檢修,應執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保護裝置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
10)進行安全閥在線檢測和壓力調整時,使用單位的管道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到場確認。檢測和調整合格的安全閥應當加鉛封。檢測和調整裝置用壓力表的量程應當為整定壓力的1.5~3.0倍,精度應當不低於1.0級,而且壓力表前不得裝阻尼器。在檢測和調整時,應當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❽ 簡單式壓力容器推薦使用年限是多久,根據什麼標准界定
一般設計使用年限8至10年,由設計製造單位確定。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簡單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簡單壓力容器是指結構簡單、危險性小的壓力容器。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於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簡單壓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體和平封頭、凸形封頭(不包括球冠形封頭),或者由兩個凸形封頭組成;
(二)筒體、封頭和接管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為碳素鋼、奧氏體不銹鋼;
(三)設計壓力小於或者等於1.6 MPa;
(四)容積小於或者等於1000L;
(五)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並且小於或者等於1000MPa·L;
(六)介質為空氣、氮氣和醫用蒸餾水蒸發而成的水蒸氣;
(七)設計溫度大於或者等於-20℃,最高工作溫度小於或者等於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條 本規程也適用與簡單壓力容器相連接的以下連接件:
(一)與外部管道或者裝置用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者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二)簡單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三)非受壓元件與簡單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四)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帽)、壓力表、水位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條 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一)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設施和船舶使用的壓力容器;
(二)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如壓縮機缸體等);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
(四)滅火器;
(五)快開門式壓力容器;
(六)移動式壓力容器。
第六條 簡單壓力容器的材料、設計、製造、檢驗檢測和使用管理應當滿足本規程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簡單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製造單位其產品應當先進行型式試驗,並且合格。
第八條 進出口簡單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應當滿足《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研製和開發簡單壓力容器產品,其技術要求與本規程規定不一致時,製造單位應當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結論性報告,並且約請有檢驗檢測資格的第三方對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准,方可進行製造和銷售。
第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三章 設計
第十四條從事簡單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A1級、A2級、C級、D1級或者D2級中的任一項壓力容器設計資格。
第十五條簡單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圖樣;
(二)設計計算書,至少包括容積計算、強度計算、推薦使用壽命、安全泄放量計算、安全閥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積計算等內容;
(三)設計說明書,至少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依據、材料的選用、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內容;
(四)使用說明書,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容積、指定的用途、安裝要求、推薦使用壽命、安全維護要點等內容。
第十六條簡單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註明以下內容:
(一) 依據的規范、標准名稱;
(二) 簡單壓力容器名稱;
(三) 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及材料要求;
(四) 設計條件,包括設計溫度、設計壓力、最高工作壓力、推薦使用壽命、介質、腐蝕裕量等;
(五) 主要特性參數,包括容積、總重等;
(六) 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 防腐蝕要求(必要時);
(八)耐壓試驗要求,包括試驗壓力、介質等;
(九) 射線檢測或者爆破試驗要求;
(十) 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的特殊要求;
(十一) 銘牌樣式(見附件)和位置;
(十二) 運輸包裝和安裝的要求(必要時);
(十三) 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簡單壓力容器對接焊接接頭應當採用全熔透焊接接頭。
第十八條 簡單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壁厚應當採用試驗方法或者計算方法確定。
殼體成形後的實際壁厚,奧氏體不銹鋼制簡單壓力容器應當不小於1mm,碳素鋼制簡單壓力容器應當不小於2mm。
第十九條 用試驗方法確定主要受壓元件壁厚時,在室溫下的爆破壓力不應當小於5倍的設計壓力,且周向永久變形率不應當大於1%。
第二十條 用計算方法確定主要受壓元件壁厚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設計壓力不得低於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簡單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於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壓力;
(二)許用的總體薄膜應力小於或者等於0.6Rp0.2(Rp0.2為材料在室溫下屈服強度規定值的下限)或者0.3Rm(Rm為材料在室溫下抗拉強度規定值的下限);
(三)如果容器的筒體帶有1條或多條非自動焊的縱向焊接接頭,計算厚度應當增加15%。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負責簡單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規程適用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推薦使用壽命內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安全管理檔案,對簡單壓力容器進行定期保養、檢查並且記錄存檔,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五條 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報廢,如需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
第四十六條 簡單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並且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理。不得隱瞞、拖延不報或者謊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符合本規程適用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如果數量較少,可以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相關標准進行設計、製造,按本規程進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條 符合本規程的有關定義和范圍,但材料為鋁或者鋁合金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按照JB/T4734-2002《鋁制壓力容器》和相關標准進行設計、製造,按本規程進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程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還有問題可繼續問
TSG R0003-2007《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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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安全防護裝置設計的原則有哪些
通用設計要求
4.1 結構設計要求
4.1.1 機床的外形布局應確保具有足夠的穩定性。使用機床時,不應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由於機床的原因不能確保足夠穩定時,應採取固定措施。
4.1.2 應通過將維護、潤滑和調整點設置在危險區外面,最大程度地減少進入危險區的需要。
4.1.3 除某些必須位於危險區的,如急停裝置或示教盒等,手動控制裝置應配置於危險區區域之外。
4.1.4 可接觸的外露部分不應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銳邊、尖角和開口。不可消除的,低於1.8米的設備尖銳易磕碰部分要加軟防護。
4.1.5 易墜落的部件要有防墜落保護裝置。
4.1.6 作業環境導致容易滑倒的作業地點,地面或腳踏板應採取防滑倒措施。
4.1.7 腳踏操作件應採取防護措施,以防止誤操作。
4.1.8 機床的限位裝置應盡量安裝到無振動、不受影響的合適位置上,動作應可靠。
4.1.9 出現危害將造成不可承受影響的結構,應考慮設計雙重保護。
4.1.10 運動中有可能松脫的零件、部件應設置防松裝置。
4.2 控制設計要求
4.2.1 自動生產線、輸送線等安全隱患不容易監控的設備,應採用安全繼電器、安全PLC等專用安全器件進行安全防護設計。
4.2.2 除主電櫃上主電源以外的區域電源必須使用鑰匙電源開關鎖,且帶有掛牌後防止送電的連鎖機構。
4.2.3 被保護裝置觸發功能引起停機後,機器的工作循環應該只有通過主控制櫃啟動方能再啟動,而不應在危險消失後自動啟動或在危險源附近就地啟動。
4.2.4 所有具有相反動作不允許同時執行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動作。
4.2.5 不同的結構動作一旦同時發生,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互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同時發生。
4.2.6 不同的結構動作必須遵循固定順序,一旦紊亂將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的,應具備連鎖控制,邏輯上不允許紊亂發生。
4.2.7 所有涉及安全的連鎖、互鎖控制點,應保留硬體觸點連鎖、互鎖控制,而不應只使用軟體實現。
4.2.8 出現過載、欠電壓、欠電流、過壓力、欠壓力、過流量等情況,將導致設備或人身安全隱患的結構,應利用敏感元件進行檢測,並在接近危害時進行工作保護。
4.2.9 保護系統動作時,應具備可以同步啟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提示作業人員採取措施。
4.2.10 安全保護電路引發的停止和報警應通過復位操作才能恢復。
4.2.11 220VAC電源的零線必須取自電力系統火線和中性線,或隔離變壓器副邊,不應利用有接零保護的機床外殼做零線。
4.2.12 設備停電、停氣等能源供應中斷時,應不發生任何可以預測的危險動作。如設備下沉、滑行、動作紊亂等,必要時應採取保護性設計,防止危險發生。
4.2.13 恢復供電、供氣等動能供應時時,設備不能產生自行起動等非操作才發生的動作。
4.3 其它
4.3.1 設備必須考慮可預見的誤用、誤操作造成的危險,並設計防護措施。
4.3.2 安全裝置設計採用的零部件、材料必須充分考慮其可靠性和壽命不低於設備主結構的可靠性和壽命,以保證其在設備壽命周期內一直有效。
4.3.3 電氣控制系統元件必須考慮防火、防爆、防潮等特殊環境的要求,並按相關國家法規進行設計和製造。
4.3.4 有焊接、切削飛濺的場所裸露電纜要求使用防飛濺、阻燃銅芯軟電纜。
4.3.5所有用做臨時電源的插座,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