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在上述規定范圍之外的進口設備減免稅,由國務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稅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② 國家對進口設備的免稅政策
1997年12月30日, 國務院決定對進口設備稅收政策進行調整, 自1998年1月1日起,對符合國家產業導向政策的投資項目進口的設備和技術,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目的:
1.積極引進國外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
2.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產業生級
3.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
4.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5.進口設備稅收陸瞎政策的特點
6.體現內、外資項目平等的原則
7.突出產業政策導向
8.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9.簡化手續, 易於操作
可享受進口設備免稅的投資項目范圍
1.國外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 (以下簡稱兩類貸款項目)
2.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加工貿易項目)
3.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
4《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中鼓勵類項目
5《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中限制乙類項目
6.符合早謹空下列條件的國內投資項目
7《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 列明的項目
8.國務院批準的可享受進口設備稅收減免待遇的其他項目
免徵關稅和進口增值稅的設備范圍
1.進口的設備必須是自用得進口散播和技術 (不允許轉賣)
2.外商投資企業、倆類貸款項目進口的設備和加工貿易外商不作價進口
3.設備中除《外商投資晌岩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的設備外的所有設備
4.國內投資項目進口的設備中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所列
5.設備的所有設備
6.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配件
③ 加工貿易進出口中進口是指什麼出口是指什麼
加工貿易的主要類型是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和貼牌或定牌加工。其中來料、進料和由委託方提供的標牌的進口報關金額就是加工貿易進出口中的進口;而加工後的成品或半成品的出口就是加工貿易進出口中的出口。
加工貿易的出口額一般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經過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出口時的報關金額。
沒有加工貿易進口設備,出料加工貿易——如果是加工貿易的加工方為了加工委託方委託加工的產品而進口設備,這個屬於一般貿易,即進口設備,本身不屬於加工貿易的范疇,如果是為了完成加工過程中的某個工序而臨時由委託方提供的設備,或臨時租賃進口設備,加工完畢後設備原路退回的,也不屬於加工貿易范疇。
出料加工?指的是什麼?如果你們是委託方,即你們向國外的加工方提供原料並回收產品,那麼這個本身就是加工貿易,只不過此時你們是委託方而已。
④ 不作價設備手冊怎麼辦理
關於加工貿易進口不作價設備的有關規定
根據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38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加工貿易單位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指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的加工貿易)的外商,以免費即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方式,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
二、免稅進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即不從事內銷產品加工生產)的工廠或車間,並且不作價設備公限在該工廠或車間使用。
2、對未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廠或車間,以現有加工生產能力為基礎開展加工貿易的項目,使用不作價設備的加工生產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期限內,其每年加工產品必須是70%以上屬出口產品。
三、經營單位進口的不作價設備,須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中列明不作價設備的條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費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貿易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設備款),並附《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申請備案清單》。
四、來料加工企業進口不作價設備連同對外加工裝配總協議或補充協議一並報批,按深經通[1998]40號《關於我市來料加工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執行。
五、內資企業進料加工所需進口的不作價設備。由經營單位在審批加工貿易合同時,一並報市經濟發展局審批,市經濟發展局依據文件的規定並對照《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行審理。
六、外商投資企業申報進口不作價設備,須附外商提供不作價設備的合同,並報市經濟發展局審批。
七、進料加工經營單位進口不作價設備一律憑市經濟發展局的批復文件向主管海關申請備案。
八、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因故終(中)止或解除加工貿易合同,經原外經貿審批權部門批准,由主管海關核准,可將免稅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或按設備使用年限折舊後的價值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九、免稅不作價設備在監管期間,進料加工的經營單位及外商投資企業要在每年一月向市經濟發展局書面報告免稅不作價設備使用情況。進口不作價設備的企業,在海關監管期內,不得擅自將不作價設備在境內銷售、串換、邊境證讓、抵押或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