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質保金國家規定多少
法律分析: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質保金」是信譽錄會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金。國家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B. 設備質保金
法律分析:2017年6月20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C. 合同中質保金怎麼約定
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1、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2、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3、具體的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4、缺陷責任期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以及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