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備管理工程師證哪裡報考
設備管理工程師證在當地的人事考試網站報名,參加設備管理工程師考核的人員須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證或其它由公安機關頒發的有效身份證件之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或學生證復印件;由所在單位開具的工作經歷證塌禪明;填寫《報名鑒定表》。
2.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報考條件
註:表中「新專業名稱」指教育部2012年9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2012年9月《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採用的專業名稱。
四、報名辦法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報考事項的,報考人員須以電子方式簽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考試組織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依據承諾為其辦理報名相關事項。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或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報考事項的,報考人員應按報名地考試組織機構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考試報名實行網上報名、網上交費。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在中國人事考試網進行相關操作。報名前,須完成注冊、上傳照片等操作。報名時,須認真閱讀並知曉《報考須知》等有關內容,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名信息並完成交費。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通知。
五、成績和證書管理
參加基礎或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台發布。
考試合格,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製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六、其他事項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
3. 考設備工程師需要什麼資料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和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於2005年度全國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化工工程師、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注工〔2005〕7號)精神,結合北京地區的實際情況,現將2005年度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
(三)符合報考條件第(一)條規定的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四)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五)上述考試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是指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或學位。以上報考條件中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2005年年底。
(六)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七)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也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參加考試。
(八)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並經本人所在單位審核通過後,方可報名。凡不符合基礎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專業考試成績合格後,報考人員需持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證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試用書名稱、價格及聯系電話一覽表專業名稱考試用書名稱單價(元)征訂聯系電話港工專業港口與航道工程規范匯編220010-85285376010-85285956傳真:010-85285375發書:010-64960094主管部門:010-65292616,010-65292705(Fax)復習輔導資料(基礎部分)110復習輔導資料(專業部分)120電氣工程專業復習指導書第一冊(綜合部分)50010-58388078010-58388763010-62368339(Fax)主管部門:010-58388763,010-62368339(Fax)復習指導書第二冊(發輸變電專業)120復習指導書第三冊(供配電專業)100考試習題集(發輸變電專業)100考試習題集(供配電專業)100公用設備專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專業考試復習手冊(約24萬字)40主管部門:010-63369167,010-63369166(Fax)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考試復習手冊(約24萬字)40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專業考試復習手冊(約24萬字)40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專業考試復習教材(約105萬字)98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考試復習教材(約120萬字)105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專業考試復習教材(約150萬字)130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專業考試標准規范匯編(約150萬字)100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考試標准規范匯編(約115萬字)80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專業考試標准規范匯編(約134萬字)90化工專業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指導手冊25聯系人:曹國強,呂憲華010-64820323010-64820323(Fax)010-64820656(Fax)主管部門:010-64820640,010-64820656(Fax)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測試資料58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復習指南128
4. 注冊設備工程師考試條件
考試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拓展資料:
注冊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師,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又分為公共基礎和專業基礎,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公用設備專業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公用設備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注意事項: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因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追償。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網路--注冊設備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