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爆破區域內多少米不能有設備作業
爆破區域內多少米不能有設備作業需要看爆破的能量,
按照國家標賣畝准GB 6722-2014,
沖擊波超壓對不設防的人員應當游配返神飢小於等於0.02公斤。
② 露天礦區爆破作業能否將通訊設備(對講機、手機、mp3等)帶入有什麼法律法規規章標准支撐么
法律上是有規定的,一切無線電或其他設備(范圍很廣,打火機、變壓器、電纜、手版機、包權括礦燈!不詳細介紹了。。。)如果沒有達到防爆級別或要求的一律不允許帶入作業區(煤礦井下)
但是你是露天作業,這是沒什麼關系的~~~露天礦一般不會出現瓦斯高濃度聚集(特殊地區、開采面不包括在內。),所以沒關系!我曾經在煤礦井下抽煙也沒什麼事情。(我以前很白痴,現我知錯了。)(北方地區的低瓦斯礦井,並且通風很好的巷道。如果在新疆的煤礦這樣做那死都不知道怎麼死的!新疆全是高瓦斯礦,瓦斯濃度很高!!。。。怕怕·~~瓦斯比笨拉登都要危險!)
礦區安全檢查一般都不管對講機等設備,好多煤礦工人都帶手機下井(看時間用,井下根本沒信號~~~煤礦井下用的是800MHZ專用防爆通訊網路,打電話時可以內網、外網切換。當然,這樣的條件只有神華等大型企業才有!)
朋友!露天開采基本沒什麼事,但井下要注意使用!(井下對講機信號很爛,只要拐個彎基本就沒信號了~~)因為你的行為關繫到所有礦工的生命安全!
③ 爆破安全距離
6 安全允許距離與環境影響評價
6.1 一般規定
6.1.1 爆破、爆破器材銷毀以及爆破器材庫意外爆炸時,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爆破各種有害效應(地震波、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分別核定,並取最大值。
6.1.2 各種爆破器材庫之間以及倉庫與臨時堆放點之間的距離,應大於相應的殉爆安全距離。各種爆破作業中,不同時起爆的葯包之間的距離,也應滿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 確定爆破安全允許距離時,應考慮爆破可能誘發滑坡、滾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響,適當擴大安全允許距離或針對具體情況劃定附加的危險區。
6.2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
6.2.1 評價各種爆破對不同類型建(構)築物和其他保護對象的振動影響,應採用不同的安全判據和允許標准。
6.2.2 地面建築物的爆破振動判據,採用保護對象所在地質點峰值振動速度和主振頻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礦山巷道、電站(廠)中心控制室設備、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爆破振動判據,採用保護對象所在地質點峰值振動速度。安全允許標准如表4。
表 4 爆破震動安全允許標准
序號
保護對象類別
安全允許振速(cm/s)
< 10 Hz
10 Hz~50 Hz
50 Hz~100 Hz
1
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q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築物q
2.0~2.5
2.3~2.8
2.7~3.0
3
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q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築與古跡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礦山巷道x
10~20
7
交通隧道c
15~30
8
水電站及發電廠中心控制室設備c
0.5
9
新澆大體積混凝土d:
齡期:初凝~3d
齡期:3d ~ 7d
齡期:7d ~ 28d
2.0 ~3.0
3.0~7.0
7.0~12
注1:表列頻率為主振頻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對應波的頻率。
注2:頻率范圍可根據類似工程或現場實測波形選取。選取頻率時亦可參考下列數據:酮室爆破<20 Hz;深孔爆破10 H ~ 60 Hz;淺孔爆破40Hz~100 Hz 。
a 選取建築物安全允許振速時,應綜合考慮建築物的重要性、建築質量、新舊程度、自振頻率、地基條件等因素。
b 省級以上(含省級)重點保護古建築與古跡的安全允許振速,應經專家論證選取,並報相應文物管理部門批准。
c 選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許振速時,應綜合考慮構築物的重要性、圍岩狀況、斷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動頻率等因素。
d 非擋水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安全允許振速,可按本表給出的上限值選取。
6.2.3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可按式(1)計算。
(1)
式 中:
R ——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 —— 炸葯量,齊發爆破為總葯量,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葯量,單位為千克(kg);
V —— 保護對象所在地質點振動安全允許速度,單位為厘米每秒(cm/s);
K、 —— 與爆破點至計算保護對象間的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可按表5選取,或通過現場試驗確定。
表 5 解 區 不 同 岩 性 的 K , a 值
岩性
K
a
堅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軟岩石
250~350
1.8~2.0
群葯包爆破,各葯包至保護目標的距離差值超過平均距離的10%時,用等效距離R,和等效葯量q分別代替R和Q值。Re和Qe 的計算採用加權平均值法。
對於條形葯包,可將條形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線長度分為多個集中葯包,參照群葯包爆破時的方法計算其等效距離和等效葯量。
6.2.4 6.2沒有包括的一般保護對象的爆破振動安全標准,可參照6.2 的規定由設計論證提出;特別
重要的保護對象的安全判據和允許標准,應由專家論證提出。
城鎮拆除爆破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
6.2.5 在特殊建(構)築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進行爆破時,應進行必要的爆破振動監測或專門試驗,以確保保護對象的安全
6.2.6 在復雜環境中多次進行爆破作業時,應從確保安全的單響葯量開始,逐步增大到允許葯量,並按允許葯量控制一次爆破規模。
6.3 爆破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6.3.1 露天裸露爆破大塊時,一次爆破的炸葯量不應大於20 kg,並應按式(2)確定空氣沖擊波對在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
( 2 )
式中:
Rk —— 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人員的最小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 —— 一次爆破的炸葯量,秒延時爆破取最大分段葯量計算,毫秒延時爆破按一次爆破的總葯量計算,單位為千克 ( kg )。
6.3.2 地表大葯量爆炸加工時,應核算不同保護對象所承受的空氣沖擊波超壓值,並確定相應的安全允許距離。在平坦地形條件下爆破時,可按式(3)計算超壓。
( 3)
式 中 :
∆P —— 空氣沖擊波超壓值105 Pa;
Q —— 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葯當量,秒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葯量,毫秒延時爆破為總葯量,單位為千克 ( kg );
R —— 裝葯至保護對象的距離,單位為米(m)
空氣沖擊波超壓的安全允許標准:對人員為0.022 × 105P a;對建築物按表6取值。空氣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應根據保護對象、所用炸葯品種、地形和氣象條件由設計確定。
http://www.cbsw.cn/html/2008/11/04/14114.htm
上網站看看
④ 超過多少米高處作業必須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根據《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超過10米高處的高空作業必須配備通訊聯絡工具。這是為了保障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一旦發生意外情況,可以及時與地面指揮人員聯系,採取局禪緊急措施。通訊聯絡工具可以是無線對講機、手機等,埋臘碰但必須保證信號暢通、電量充足、操作簡便等要求。同時,高空作業人員還應該配備安全帶、安全繩等防護設備,確保高空作業的彎談安全。
⑤ 海口市電信通信線路保護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確保電信通信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包括:
(一)架空線路—電桿、電線、電纜、光纜、線擔、撐腳、隔電子、拉線、幫樁及其它附屬設施;
(二)埋設線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電纜、光纜、及電纜、光纜管道、管孔、人孔(含人孔蓋)、手孔、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它附屬設施;
(三)無線線路—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收發訊天線、移動通信基站、微波和衛星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桿塔、導線及其它附屬設施。第三條海口市電信局,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市的電信通信工作。電信部門應加強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安全檢查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轄區內電信通信線路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電信通信線路設施遭受嚴重損壞時,應及時組織力量協助電信部門進行搶修。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責任,有權檢舉揭發和制止破壞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行為。第六條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必須包括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規劃,並按有關規定預留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用地。第七條電信部門應於每年年底之前將下一年度新建或改造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計劃報計劃部門,由計劃部門統一安排。
計劃部門應於年初將本年度新建、改建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和進行園林綠化建設的計劃通知電信部門;電信部門應據此做出電信通信配套管線建設計劃,並送計劃部門。第八條新建改建道路、橋梁、地下通道,或進行園林綠化建設時,規劃部門必須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列入規劃,電信部門必須及時做出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設計。城建、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同步進行施工。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具有電信通信工程施工資格。第九條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維護需開挖城市道路的,由電信部門按規定向城建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如哪,施工後應及時恢復路面。城建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第十條新建、改建樓房必須按郵電部門頒布的電信通信設計標准預留電話線路交接架間、預埋電信通信暗管及預設室內電信通信管線。其電信通信管線設計必須報經電信部門審核,並列為驗收項目。第十一條禁止下列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范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地下電纜、光纜兩側各三米內挖沙取土,鑽探,堆放巨重物清物品、垃圾、礦碴,傾倒腐蝕性液體,或設置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可能導致電纜、光纜腐蝕的建築;
(三)在電桿、拉線、塔架周圍三米內挖沙取土,或在地下電纜、光纜、架空線路兩側各二米內、天線區域周圍二米內搭棚建房;
(四)在地下電纜、光纜、架空線路兩側(市區外各二米內、市區內各零點七五米內)植樹;
(五)向電桿、明線、隔電子、架空電纜、光纜、天線、天線饋線及其它線路附屬設施射擊、拋擲雜物,搖晃拉線或在電桿線上拴牲畜;
(六)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它附屬設施上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或在電信通信線路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天線及其它物品;
(七)擅自找開交接箱、分線箱、分線盒,或通過其它方式在用戶電話線上私自搭接電話線路、安裝電話機或其它通信終端設備;
(八)擅自將普通電話線改作中斷線,或將電信部門批准專門用途的中繼線擅自改作其它用途;
(九)其它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十二條在電信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築施工、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管道和進行水下作業等,如有可能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應事先取得電信部門同意,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以後方可動工;如需要遷改、拆除電信通信線路設施的,必須事先徵得電信部門同意,並承擔所需費用。第十三條從事以下作業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要求和技術標准,並通知電信部門共同採取技術防範措施:
(一)在水底、海底電纜、光纜附近進行水渣螞碼下作業,可能危及電纜、光纜安全的;
(二)在電信通信線路設施附近布設或交叉布設輸電線路、其它通信線路、廣播線路、敷設下水道或輸水、煤氣管道,可能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
(三)在電信通信線路設施附近樹立金屬旗桿、設置無線電或其它可能幹擾電信通信信號的電氣設備的;
(四)修剪、砍伐樹木,可能危及電信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
⑥ 沈陽市通信設施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設施的保護,確保通信暢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通信設施,均屬本規定保護范圍:
(一)地面設施,包括電桿、拉撐設備、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分線設備、公用電話、電話亭、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載波終端設備、電信業務標志、無線電收發信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及其附屬設備。
(二)地下設施,包括管道、電纜、人手孔、標石、防蝕地線設備,水線標志牌及其附屬設備。
(三)其它電信設施及附屬設備第三條 市、區(縣)電信部門是通信設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第四條 通信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通信設施安全的責任,並對危害和損壞通信設施的行為有制止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的權利。第五條 禁止下列危及和損害地面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移動、挪用或損壞電桿、拉撐設備、電線、電纜、分張設備、公用電話亭及電信業務標志。
(二)向電線、電纜、隔電子、公用電話亭及附屬設備投擲物品或者射擊。
(三)在通信線路三百米以內放炮爆破(控制爆破除外)。
(四)在電桿、拉撐設備兩米以內建屋搭棚、挖沙取土。
(五)在通信線路二十五米范圍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利用電桿、拉撐設備、公用電話亭掛物品、搭牌樓、豎天線和拉燈線、栓牲畜等。
(七)在通信線路上附掛電力、廣播線和其它設備。
(八)攀登電桿、拉撐設備及其它附屬設備。
(九)擅自移動和加裝電話機及其它附屬設備。第六條 禁止下列危及和損害地下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距地下通信管道、電纜、人手孔一米的地段內建屋搭棚,兩米的地段內埋設輸油、煤氣、排水、自來水管道,三米的地段內挖沙取土或設置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築。
(二)在埋有通信管道、電纜、人手孔的地面上進行鑽探、開溝挖渠、修路推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酸、鹼、鹽的液體。
(三)移動、損壞地下電纜標石。
(四)在距設有過河電纜標志三十米以內的水域挖沙、炸魚、拖網捕魚及進行其它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作業。第七條 對超越危及架空通信線路安全保護間隔的農作物和樹木,電信部門應同有關部門聯系及時修剪。如遇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信部門可先行修剪,並於事後通知有關部門。第八條 凡在架空、地下通信設施兩米以內鋪(架)設各種管線,應事先徵得電信部門的同意,並在專業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第九條 凡必須在通信管線、電桿上掛設電信部門知頃以外的通信線路設備的,應向相關電信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在電信部門指導下進行安裝。未經批准擅自加掛的通信線路設備,電信部門有權拆除,並追收相應費用。第十條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搬遷、更改和拆除通信設施時,應先經電信部門同意,由電信部門負責遷改,遷改工程所需費用和原材料由提出遷改的單位負責。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損壞通信設施或阻斷通信的,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修復設施的費用,賠償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費按國家郵電沖手部有關規定核算收取。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當地電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由責任者賠償損失或公開檢討。
盜竊、破壞通信設施,危害通信設施安全,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電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於紀律鬆弛、玩忽職守,造成通信設施損壞、阻斷通信的,應進行嚴肅處理,直至依法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電信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散猛嫌之日起施行。
⑦ 陝西省保護通信線路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保障通信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郵電、鐵路、交通民航、航天、電力、石油、水利、林業、人防、廣播、氣象、公安、軍事等部門(以下稱通信部門)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管理。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保護通信線路工作的領導,開展保護通信線路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必要時,應組織沿線各單位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民兵組織進行護線聯防。
通信線路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破壞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通信部門進行搶修。第四條各級通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開展護線宣傳,加強巡迴檢查,搞好通信線路設施的維護管理,聯系沿線各單位和人民群眾,加強護線聯防,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設施的案件。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協助通信部門,搞好通信線路設施的安全防範工作,及時偵破破壞通信線路設施案件,依法進行處理,打擊不法分子。
林業、水利、城鄉建設、交通、電力、采礦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協助通信部門,保障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清除影響正常通信的隱患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對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通信部門。
各單位住地界內、個人住宅界內以及農村村民責任田界內的通信線路設施,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的義務。發現有倒塌、斷裂等損毀危險時,應主動採取保護措施,並及時報告通信主管部門。第七條通信線路設施建設施工中,需鏟除、砍伐或損壞農作物的林木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事先同所有者協商,所有者應積極支持其損失由通信部門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八條嚴禁侵佔、盜竊、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嚴禁利用技術手段危害通信安全暢通。第九條下列可能損壞通信線路及其附屬設施、危害通信安全、干擾通信工作的行為必須防止:
(一)在距通信線路設施一百米范圍內,不準進行爆破作業。因施工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事先徵得衫轎通信部門同意,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二)地下電纜、光纜兩側地面各一米范圍內,不準建房搭棚。地下電纜、光纜兩側和電桿周圍各三米范圍內,不準挖沙、取土、掘井、葬墳和修建廁所、畜圈、糞池、沼氣池;架空線路兩側各二米范圍內,不準虛埋建房;五百米范圍內,不準開設磚瓦窯、石灰窯等排放煙塵、腐蝕線路設施的單位。
(三)在設有電纜、光纜位置標志兩側各一百米的水域內,不準拋錨、拖錨、挖沙、取石、炸魚,不得進行其他危害電纜、光纜安全的作業。
(四)不準在通信線路設施上攀登、拴牲口、搭掛電力線、電燈線、廣播線;不準在通信線路設施上搭掛廣播喇叭、收音機、電視機的天線。
(五)不準向通信線路設施射擊、拋擲雜物或從事其它危害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活動。
(六)埋有地下電纜、光纜的地面上,不準堆放垃圾、笨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傾倒腐蝕性物質。
(七)不準移動和損壞通信線路設施。
(八)在電桿拉線周圍五米范圍內,不準取土,在天線區域周圍二米范圍內不準建差塌螞房搭棚。
(九)市區內通信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市區外通信線路兩側各二米范圍內,不準種植高大樹木;種植的低矮樹竹、花果、行道樹,與通信線路的空間距離應不少於二米;對不足以上規定距離、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竹枝丫,樹竹所有者、管理部門應及時剪修,或由通信部門無償剪修。第十條有下列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或通信暢通的行為之一,應事先徵得通信部門同意,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一)在距離通信線路設施一百米范圍內,修築水利工程、農田建設工程;
(二)在距離通信設施兩側各三米范圍內,植樹造林或砍伐竹木;
(三)在距離架空通信設施兩側各二米范圍內,運輸超高、超寬物件;
(四)在距離通信設施兩側各二米范圍內,開溝挖土,敷設地下管道,從事基建施工或水下作業;
(五)在通信線路附近建設或改造對通信暢通有干擾的輸電線路、電氣化鐵路、廣播電視線路和電氣設備。
安全防範措施費用由建設或作業方承擔。
⑧ 多少米高處作業應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30米以上高處作業應配備通訊聯絡工具。根據查團舉詢相關資料顯示,30米以上高處作業應配備通訊、聯絡工具,指陪談定專人負責聯系,並將聯絡相關事宜填入《高處作業證》安全防範措施補充欄塌亂碧內。
⑨ 四川省保護通信線路設備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通信線路設備的安全,確保通信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四川省境內的郵電、軍事、公安、鐵路、交通、石油、電力、長航、民航、核工業、航天工業、廣播電視、氣象和其它部門的通信線路設備。包括:
(一)架空線路類:電桿、電線,電纜、光纜,線擔、隔電子、終端房交接箱、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二)埋設線路類:地下或水底電纜、光纜、管道、入孔,標石、標志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區間通話柱、站場擴音柱、信號機、公用電話亭及其它附屬設備。
(三)無線設備類:無人值守微波站、無線通信中繼站、微波無源中繼站及反射板,無線電收發信天線、微波和衛生通信地面站天線、天線饋線桿、導線,波導、通信導航設施及其它附屬設備。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通信線路設備工作的領導,交通戰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保護通信線路安全的組織協調、檢查督促等工作。第四條各級通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加強對通信線路設備的維護管理,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搞好護線聯防,及時拆除停止使用的通信線路設備,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設備案件。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通信線路設備的義務,發現破壞通信線路設備、危及通信安全的行為,應當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通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部門接到報告後必須及時處理。第六條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必須包括通信線路設備建設規劃。第七條新設置桿路和埋設電纜須事先徵得當地縣級政府同意,節約用地,不佔或少佔耕地,所需土地無償使用。
通信線路設備建設施工中應愛護農作物和林木。需鏟除、砍伐或損壞時,應事先同所有者協商一致,並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八條通信線路設備建設應避免影響現有建築設施。確需影響時,除緊急情況外,必須事先取得有關單位同意。損壞建築設施按原標准修復或負擔修復費用。第九條在公路、鐵路兩側留用地和航道、碼頭建設通信線路設備,應事先與當地國土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協商。在林區建滲辯槐設通信線路設備,應事先與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協商。第十條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光纜的地面上堆放垃圾、笨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傾倒腐蝕性物質。第十一條不準在通信線路設備上攀登、拴牲口和搭掛電力線、電燈線、廣播線,不準向通信線路設備射擊、拋擲雜物或從事其它危害通信線路設備安全的行為。第十二條市區內通信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市區外通信線路兩側各兩米范圍內,不準種植高大樹竹。種植的低矮樹竹、花果、行道樹與通信線路的空間距離應不少於兩米。不足以上規定距離、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竹枝丫,樹竹所有者、管理部門應及時剪修,或由通信部門無償剪修。第十三條地下電纜、光纜兩側各兩米范圍內不準建房。三米范圍內和電桿周圍不準挖沙、取土、開溝、掘井、葬墳及設置廁所、畜圈、糞池、沼氣池。架空線路兩側各兩米范圍內不準建房。五米范圍內不準設磚瓦窯、石灰窯等腐蝕線路設備的建築。第十四條不準在設有過江河電纜、光纜及其標志牌的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或進行其它危及電纜、光纜安全的作業。第十五條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設備安全范圍內爆破取石、開荒。因施工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事先徵得通信部門同意,並採取防範措施。第十六條不準移動、損壞或偷盜破壞通信線路設備。第十七條國土、城鄉建設部門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時,應考慮通信保密和安全因素。通信線路設備一般不得改遷,必須改遷時,應事先徵得通信部門的同意,並承擔改遷費用,或按雙方協議執行。第十八條在通信線路設灶坦備附近進行建築施工、築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竹木、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管理和水下作業,如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備安全,應事先徵得通信部門同意,並採取防範措施。第十九條對危及通信線路設備安全的建築,當地政府應責令限期拆除。但拆除先於通信線路設備建設的建築設施,通信部門須給予必要補償。第二十條收購廢舊通信器材,須經當地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叢友,領取營業執照。出售廢舊通信器材,必須持有通信部門的證明。
廢品收購部門和個體戶必須依法經營廢舊通信器材,發現盜賣、變賣通信器材的可疑線索,必須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通信部門。
⑩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第一條通信線路是國家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黨政軍民的國內、國際通信任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鞏固國防中起著重要作用,為使通信暢通無阻,必須確保通信線路安全。第二條郵電、鐵路、軍隊等部門的各種通信線路設備,都適用本規定。通信線路設備包括:
(1)架空線路--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2)埋設線路--地下侍咐、水底、海底、管道電纜、入孔、標石、水線標志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及其它附屬設備。
(3)無線線路--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信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及其它附屬設備。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保護通信線路工作的領導,經常開展保護通信線路的宣傳教育工作。必要時,應組織沿線各單位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民兵組織進行護線聯防。
通信線路遭受自然災害或戰爭的破壞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通信部門進行搶修。
沿線的機關、廠礦、部隊、學校、公社、生產隊和人老派純民群眾都有保護通信線路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通信線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各單位和人民群眾有權制止並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或通信部門報告。第四條各級通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加強對通信線路的維護管理,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巡迴檢查,經常進行護線宣傳,與沿線各單位密切聯系,搞好護線聯防,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
通信部門需要改變其他單位原有設備、設施時,除搶修通信線路障礙羨物等緊急情況外,應事先取得有關單位同意,事後按原標准負責恢復,並負擔所需費用。通信部門架設通信線路通過林區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第五條偷盜電桿、電線、電纜等通信線路設備或利用技術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為。公安、司法機關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壞通信線中的案件,應及時組織偵破,依法進行處理。第六條廢品回收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不得收購盜竊分子出售的通信線路器材。發現盜賣、變賣通信線路器材的非法行為或可疑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通信部門報告。第七條各單位和人民群眾都不得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
(1)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范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設置易爆易燃品倉庫。
(2)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有酸、鹼、鹽的液體。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開溝、挖渠,應與通信部門
協商解決。
(3)不準在設有過江河電纜標志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及進行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4)不準在海圖上標明的海底電纜位置兩側各二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拖網捕魚或進行其他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5)不準在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范圍內建屋搭棚,不準在各三米的范圍內挖沙取土和設置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築。在市區外電纜兩側各二米、在市區內電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范圍內,不準植樹、種竹。
(6)不準移動或損壞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及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準在危及電桿、拉線安全的范圍內取土和架空線路兩側或天線區域內建屋搭棚。
(8)不準攀登電桿、天線桿塔、拉線及其他附屬設備。
(9)不準在電桿、拉線、天張、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備上拴牲口和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不準在通信電線上搭掛廣播嗽叭和收音機、電視機的天線。
(10)不準向電桿、電線、隔電子、電纜、天線、天線饋線及線路附屬設備射擊、拋擲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線路安全的活動。第八條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築施工、築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管道和進行水下作業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應事先取得通信部門同意,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以後方可動工。
對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技,通信部門應會商有關部門無償剪除。對已影響通信線路而未修剪的樹竹,通信部門可以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