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派出所消防處罰標准滅火器過期要罰款5千到5萬合理嗎
合理。
根據我國《消防法》規定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1)長寧區消防器材怎麼樣擴展閱讀:
上海2011年8月9日上午,上海長寧區法院一審判決一起行政案件,法庭判決維持長寧區消防支隊對原告上海美寧口腔門診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據悉,這是去年「11·15」特大火災事故之後,該市法院判決的第一起消防行政處罰案件。
今年4月6日下午,長寧區公安分局周家橋派出所民警與街道防火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美寧公司有兩只滅火器超過有效期,當場以派出所的名義向美寧公司發出消防監督檢查意見通知,責令美寧公司改正。
第二天,派出所對此情況立案調查後告知美寧公司,公安機關擬根據《消防法》的相關規定,對美寧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美寧公司提出了陳述和聲辯申請。長寧消防支隊經過復核,於5月7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並送達美寧公司。
6月16日,不服處罰的美寧公司向長寧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長寧消防支隊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8月9日上午,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庭認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負有保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原告單位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經責令後進行了整改,被告依據《消防法》第60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內,對原告單位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