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廢品收購站哪些不能收
法律分析: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這些物品禁止回收,第一類是槍支、彈葯和爆炸物品;第二類是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第三類是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最後一類是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九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
(一)槍支、彈葯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