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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製造營業執照申請書怎麼寫

發布時間:2025-06-30 02:27:48

A. 鑄造廠應該用什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什麼

這得看你多大規模,想長久干還是短期
如果規模不大,不想長干,就弄個個體執照,但客戶對資質有要求的話你就廢了
如果規模大,弄個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你幹啥就寫啥
鑄鐵鈝鑄鋼件 閥體 等等

B. 鑄造廢砂再生處理需要辦什麼樣的營業執照

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也行,辦公司營業執照也行。
注冊公司需要的材料有:
法定代表人、財務、監事的身份證原件,有股東也要股東身份證,公司章程、經營場所的地址證明文件(房產證復印件、購房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等,村委小區開的證明也可以),還有5-10個公司名稱等。

C. 個體戶五金建材經營范圍怎麼寫最全面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 然而,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公司的經營范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更改自己的經營范圍,或者擴大經營范圍,或者縮小經營范圍,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公司決定更改自己的經營范圍,應當經過法定的程序。
1、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里的「517機械設備、五金產品及電子產品批發」和「528五金、傢具及室內裝飾材料專門零售」的分類情況,五金店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可寫:五金產品批發、五金零售。
2、鋼鐵材料、非鐵金屬材料、機械機件、傳動器材、輔助工具、工作工具、建築五金、家庭五金等八大類產品的批發和零售。 大五金指鋼板、鋼筋,扁鐵、萬能角鋼、槽鐵、工字鐵及各類型之鋼鐵材料,小五金則為建築五金、白鐵皮、鎖類鐵釘、鐵絲、鋼鐵絲網、鋼絲剪、家庭五金、各種工具等等。
拓展資料:五金建材,指金、銀、銅、鐵、錫五項金屬材料之稱,五金建材為工業之母;國防之基礎,五金建材之產品,通常只分為大五金建材及小五金建材兩大類。
一、大五金建材指鋼板、鋼筋,扁鐵、萬能角鋼、槽鐵、工字鐵及各類型之鋼鐵材料.
二、小五金建材則分為建築五金、白鐵皮、鎖類鐵釘、鐵絲、鋼鐵絲網、鋼絲剪、家庭五金、各種工具建材等等。就五金建材之性質與用途,應分為鋼鐵材料、非鐵金屬材料、機械機件、傳動器材、輔助工具、工作工具、建築五金、家庭五金等八大類。
三、建築裝飾五金建材:建築五金、裝飾五金(鎖、拉手)、鐵藝製品、五金配件、五金工具、五金模具、五金鑄造等。
四、自動門及門控五金建材:各類自動門、門控五金系統及配件、門禁電子系統等整體廚房/整體家居與材料及相關設備:整體櫥櫃、材料、洗物槽、龍頭、廚房掛件、廚房灶具、廚房電器和設備、

D. 中國鑄造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鑄造協會章程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鑄造協會,簡稱中鑄協。英文名稱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縮寫為C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國鑄造企業、地方社團組織及與鑄造業務有關的企業、研究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維護鑄造行業的共同利益,反映會員訴求,通過為政府、會員、企業提供服務,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完善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加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促進鑄造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推進現代鑄造產業集群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鑄造強國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本團體具有調查研究、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息引導、咨詢服務、國際交流、維護權益、行業自律、教育培訓等基本職能,業務范圍及主要工作是:
(一)對全行業運行態勢、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確定行業改革和發展方向,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經濟技術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等提供決策依據和政策建議。
(二)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參與有關鑄造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制訂;對有關鑄造行業發展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貫徹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研究,適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鑄造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行業發展趨勢,適時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行業、會員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根據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四)協助政府組織制、修訂鑄造產業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並組織推進各類國家、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貫徹實施;提出行業內部技術和業務管理的指導性文件。
(五)開展鑄造產業集群建設。協助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發展中,做好對鑄造產業及園區的規劃,促進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產品結構優化升級。
(六)開展對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的咨詢和技術服務,推動行業和企業整體素質的提升。
(七)開展組織聯絡工作,加強與地方行業組織的合作,改善各分支機構的行業工作體系,努力實現和諧互動、互惠共贏;發展與上、下游產業鏈行業組織和港、台行業組織間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實現多邊或雙邊合作與交流;推進海外工作體系的建立,拓展與國外同行業及對口組織的交往。
(八)組織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合作和考察交流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的大型國內、國際展覽(銷)等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和創造條件。
(九)推動本行業的進出口貿易活動,協調企業形成統一立場,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的應變能力,促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
(十)組織協調鑄造行業企業遭受外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鑄造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十一)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協調和促進企業間的經濟與技術合作,促進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協作。
(十二)推動行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開展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全面提升全行業職工隊伍素質。
(十三)受委託承擔項目及產品論證評價,參與相關資質審查。
(十四)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涉及會員利益和鑄造行業整體利益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爭取國家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政策扶持。
(十五)辦好行業綜合性網站和刊物,為行業和企業發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全行業有關評選表彰活動。
(十七)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提供會員需要的其它服務。
第三章
單位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或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地方鑄造行業社團組織、鑄造企業、整機製造企業的鑄造廠、經營與鑄造業務有關的企業、與鑄造專業有關的研究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等,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願履行會員義務;
(四)符合行業准入條件;
(五)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推薦或提名為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專務、正副秘書長的人選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核批准,並報理事會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反團體映情況,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基本情況等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由本團體直接發展入會和管理的會員,為本團體的「直接會員」;各分支機構可依照本章程第八、九條之規定,發展本專業會員,其會員為本團體「統計會員」,依據《中國鑄造協會分支機構組織工作條例》《中國鑄造協會分支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管理;地方協會以團體會員身份申請加入本團體,亦為本團體「直接會員」,其會員視為本團體「間接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批准任免秘書長、專務;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理事長;
(十一)表彰獎勵對本團體工作和行業技術進步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和個人。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4年為一屆,理事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對逾期二年不繳納會費的理事,經理事會審議批准,暫停或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理事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自覺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三)按時出席理事會議;
(四)關心協會建設,支持並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
(五)經濟效益好,產品質量高,發展勢頭強;
(六)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
(七)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換屆時須有1/3左右新的理事單位,更換同等數量的上屆理事人選。本團體設立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對熱心本會服務工作,對本會及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前任理事,可推舉為名譽理事,並參與本會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長(兼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專職)一名、副理事長(兼職)若干名、秘書長(專職)一名、專務(專職)若干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建設,積極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並做出貢獻;
(三)在行業中有較強的影響力和代表性,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強;
(四)履行社會責任表率作用明顯;
(五)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秘書處,為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實行常務副理事長主持、正副秘書長分工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每年度的理事會、理事長聯席會(至少半年一次);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會同常務副理事長提出秘書長、專務人選,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名譽理事長、顧問。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對熱心本團體工作,對本團體及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前任理事長,可推舉為名譽理事長,並參與本會相關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經秘書處提名,常務副理事長批准,對本行業有經驗、有貢獻、熱心為行業服務的專家、企業家和經濟管理幹部,可聘為協會顧問。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會同常務副理事長提出任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建議,交理事會決定;
(四)會同常務副理事長研究決定秘書處職能部門的設置及專職工作人員、代表機構、實體負責人和協會顧問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制度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團體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鑄造協會會費交納標准及使用管理辦法
會費是中國鑄造協會事業發展的重要經費來源,根據章程規定,凡加入中國鑄造協會的會員,應履行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為加強對會費收取與支出的管理,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結合中鑄協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會費標准 會費收取標准,按照會員在協會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權利、社會物價總體水平以及協會開展行業服務工作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
二、會費交納時間和辦法 會員按年度交納會費,每年4月30日前為會費交納時間;新會員在批准入會後一個月內交納會費。下半年入會的,按年會費標準的一半交納;會費交至中鑄協財務部。
三、會費的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秘書處召開的相關工作會議的費用開支;
部分分支機構的經費補貼;
秘書處辦公費用及辦公設備的添置和維修費用;
協會網站建設、印刷出版刊物及交流資料的費用;
本會約聘及有關人員的津貼、獎金、補貼及福利等費用;
與國外同行業組織進行交流活動費用;
表彰獎勵本會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費用;
其它費用開支。
(二)管理
對會費的管理,將嚴格按照章程第三十三條至四十一條之規定執行。
四、其他
根據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凡兩年未交會費的會員,按自動退會處理;會員退會,不退會費。
本辦法自中鑄協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 建翻砂鑄造廠怎麼辦手續要經過哪些部門

1. 建設廠房:需要向當地建設局提交申請,並到房產局進行房產登記。如果是農村地區,則需前往村鎮辦處理相關手續。
2. 購買土地:直接向當地土地局申請購買土地。
3. 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向工商局提出申請。工商局會指導創建銀行賬戶、注資、確定公司名稱、刻制公章以及准備環保評估等事宜。
4. 稅務登記:工商營業執照頒發後,需前往國地稅局進行稅務登記。
5. 組織機構代碼證:之後需要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 海關報關備案登記證:如果涉及出口業務,需前往海關辦理報關備案登記證。
7. 外匯登記證:如有外匯需求,需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證。
8. 貸款卡:如需貸款,需前往人民銀行辦理貸款卡。
9. 咨詢當地行政服務大廳:為獲取最准確的信息,建議直接前往當地行政服務大廳咨詢相關事宜,因為那裡包含了上述大部分單位。
10. 注意事項:當前製造業不景氣,尤其是鑄造行業受到嚴格控制。如果項目規模較小,可以考慮在偏遠地區注冊,以簡化登記程序。否則,需要准備一系列稅費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稅、殘保金、河道費、排污費、安檢費、社保等。

F. 我現在想注冊一個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在經營范圍(業務)范圍內該如何填寫,主要是生產塑料機械

注冊機械鑄造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可寫成機械設備及零部件生產、銷售;模具的設計、製造、機械加工;通用設備及零部件的研發、設計、加工、製造、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6)鑄造製造營業執照申請書怎麼寫擴展閱讀: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在登記後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後,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批准文件、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范圍後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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