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愛護武器有什麼要求
《內務條令》第十四章裝備日常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部隊(分隊)必須嚴格執行裝備管理的有關條例和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防止裝備丟失、損壞、銹蝕和霉爛變質,保證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百二十四條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除結合訓練、執勤進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隊改(換)裝、年度裝備普查等時機,必須進行教育。通過教育,增強官兵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團以上部隊首長對所屬主要裝備、營以下單位首長對所屬裝備,應當熟悉其基本性能、數質量情況和日常管理要求。連以下單位的軍官和士兵,對配發或者分管的裝備,應當會操作使用、會檢查、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隊的軍官和士兵,對掌管的維修機具、儀表等設備,應當會使用;對所保障的部隊裝備,會檢測、會調試、會維修。
第二百二十六條加強對訓練器材、教具和設備的管理,嚴格保管制度,認真維護保養,適時檢查,正確使用,防止丟失和損壞。
第二百二十七條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連隊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輕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隨身攜帶的輕武器每日擦拭一次;用於訓練、執勤的輕武器,每次使用後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對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油液,由班、組和使用人員實施。
(二)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各種車輛,按照規定組織日常保養、定時(定程)保養和換季保養等,每周應當有一次車、炮、機械場日,每次不少於半天(履帶車輛為一天)。車、炮、機械場日列入部隊(分隊)工作計劃,以分隊為單位,按照不同裝備的技術要求和規定組織實施。車、炮、機械場日的主要工作是:
1、檢查、保養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車輛。
2、維護車、炮、機械場設備,整理車、炮、機械場內務。
3、進行必要的專業教育。
(三)各種艦(船)艇、飛機、導彈和通信、防化、光學、電子以及軍需、衛生、油料、修理等裝備器材的維護保養,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裝備除定期維護保養外,凡使用之後或者被雨、雪、霧、露浸濕和泥沙沾污,應當及時擦拭保養。
(五)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六)發現裝備損壞(傷),應當及時上報,並根據損壞(傷)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本單位不能修復,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