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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學校放火燒毀教學器材怎麼判刑

發布時間:2023-03-31 00:29:49

❶ 如果大學被燒掉會怎麼樣

如果大學被燒了會安排在其他地方上課,並會查明原因,要將一所大學燒毀大概率是人為,必然會謹鎮判刑或拘役,放火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纖手。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毀晌嫌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❷ 小張縱火燒毀了教學樓的行為觸犯我國哪些法律 我國制定的這部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做坦公凳猜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張縱火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115條之規定,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打擊犯罪,純粗桐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

❸ 放火燒森林怎麼判刑

放火燒森林的處罰如下:
1、對放火罪的判刑標准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3、行為人放火燒毀公私財物,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4、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放火罪是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的,危讓滲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財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放火罪的認定:
1、放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故意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的行為,友塌不要求一定要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只要放火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可燃物開始獨立燃燒即構成放火罪罪既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坦告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❹ 中學生消防安全知識

一)中小學生為什麼不能參加直接滅火
為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和生命安全,國家命令禁止學校、機關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滅火。
中小學生正處於成長發育時期,還不具備成年人的思維和體力,普遍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和經驗。遇到緊急情況,往往處理不當,發生傷亡事故。因此對廣大青少年朋友來說,如發生火災最重要的是盡快脫離危險,撤離火場。這樣一是可以保護自身安全,其次也為大人們滅火提供了方便,使他們可沖此以集中精力滅火。從這一意義上來看,保護自身安全也是為滅火工作做了貢獻。
(二)怎樣打火警電話
「報警早,損失少」。發生火災後,任何公民都有義務及時正確的向消防隊報警。報警時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
1、火警電話號碼「119」要記清,打電話時沉著鎮靜,聽到撥號音後再撥號碼。
2、聽到對方報「消防隊」時,即可講清著火的地散陸迅點和單位,如什麼路,門牌幾號,靠近什麼交叉路,或什麼 鄉(鎮)、村等。並盡可能講清是什麼東西著火和火的大小。
3、要注意消防隊的提問,並主動告訴自己所用電話的號碼,自己的姓名,以便聯系。
4、當消防隊 講「消防車去了」時 ,就可將 電話掛斷,並立即派人到主要路口接車引路。
(三)如何使用手提式乾粉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主要用來撲滅油類等易燃液體、可燃液體和電器設備的初起火災。使用外裝式手提乾粉滅火器時將滅火器提到起火點,一隻手握住噴嘴,另一隻手向上提起環,握住手柄。當提起環時,乾粉即可噴出。使用內裝式手提乾粉滅火器,把滅火器提到火場後,先拔去安全悉返銷,一隻手握住噴嘴,另一隻手緊握壓把和提把,用力下壓,乾粉即可噴出。使用前,應首先將滅火器上下顛倒幾次,使乾粉松動,然後開閥噴粉,並將噴嘴對准火焰根部左右擺動,由近及遠,快速推進,不留殘火,以防復燃。
(四)封閉的房間內起火,在沒有做好滅火准備時為什麼不要貿然打開門窗。
因沒有做好滅火准備,打開門窗後不能迅速滅火,新鮮空氣進入房間會擴大燃燒。
(五)某單位起火,一職工發現後,立即報了警。當消防隊到來時,火已撲滅。事後,有人說他小題大作,給單位帶來了不好的影響。這種說法對嗎?
不對。因為任何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和權力迅速向消防隊報警。有些火災,起初也是小火,因報警晚,控制不及時,發展成了大火。
(六)人身上著火怎麼辦
發生火災時,如果身上著了火,千萬不能奔跑。因為奔跑時,會形成一股小風,大量新鮮空氣沖到著火人的身上,就象是給爐子扇風一樣,火會越燒越旺。著火的人亂跑,還會把火種帶到其他場所,引起新的燃燒。
身上著火,一般總是先燒著衣服、帽子。這時,最重要的是先設法把衣帽脫掉;如果一時來不及,可把衣服撕碎扔掉。脫去了衣帽,身上的火也就滅了。
身上著火,如果來不及脫衣,也可卧倒在地上打滾,把身上的火苗壓熄。如果有其他人在場,可用濕麻袋、毯子等把身上著火人包裹起來,就能使火撲滅;或者向著火人身上澆水,或者幫助將燒著的衣服撕下。但是,切不可用滅火器直接向著火人身上噴射。因為,多數滅火器內所裝的葯劑會引起燒傷者的傷口產生感染。
如果身上火勢較大,來不及脫衣服,旁邊又沒有其他人協助滅火,則可以跳入附近池塘、小河等水中,把身上的火熄滅。
(七)陷入火場如何呼救
遇到火災,有的人不知道周圍失火,來不及迅速撤離火場。有的人見義勇為,冒著生命危險,沖進火場救人或搶救財物,因火勢兇猛,封閉了門窗,被大火圍困在建築物中,碰到這種情況,站著向外呼救,聲音被煙火阻擋,外面的人是聽不到的。
怎麼辦呢?必須卧在地上呼吸,因為火勢順著空氣上升,在低矮的地方,可燃物已經燃盡或還沒有燒著,呼救的聲音從這些空隙里傳出去,就能及時得到外界的營救。
(八)救火時如何開門
著火房屋如門窗緊閉,其內又沒有人,救火時要區分情況,不可隨意開門。
如果只見煙霧,不見火光,或是只有很小的火苗,此時可以開門進去,查清火源將火撲滅。如果火勢很大,就不能隨便打開門窗,因打開後,空氣流通會加快火勢的蔓延。因此,在開門窗時,要做好滅火准備,能給火焰以「迎頭痛擊」。在火勢很旺時,開門窗一打開,熱焰會猛地向外撲來,使開門窗者受傷。
(九)樓梯著火時如何逃生
樓房著火後,濃煙往往向樓梯間蔓延,樓上的人就很容易產生錯覺,以為樓梯已燒斷,沒有退路了。其實這時的樓梯往往並未燒斷。只要大膽一些,完全可以屏住呼吸奪路而出。如樓梯確已被火燒毀,也切莫驚慌失措,應冷靜想一想是否有別的樓梯可走?是否可以從房頂轉移?是否可藉助下水管、竹竿等滑下去?是否可用繩索或皮帶盪下去?附近有沒有可以攀援的樹木······只要肯動腦筋。一般總會安全逃出的。如確實無法逃出,可在窗口處大聲呼救,以便附近群眾和消防隊前來施救。
(十)當您處在煙氣中怎麼辦
火場上,稠密的煙霧常含有各種有毒氣體。人若過量吸入,往往會窒息死亡。那麼當您處在煙火中時該怎麼辦?如果用濕毛巾和布捂上嘴和鼻子,僅能過濾煙霧中的細微碳粒,毒氣仍然可以通過毛巾和布對人產生傷害。事實上,當煙火太濃時,應彎腰快跑。若煙較濃,則可俯卧爬行,因為貼近地面的空氣通常煙氣是很少的。

中學生應掌握的基本內容
全國因安全事故數以萬計天真無邪的生命死於非命。
中央領導對中學生安全的指示:「人民生命高於天,人民利益重如山」。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安全教育」。
中學生安全教育有哪幾種:
1. 交通安全
2. 校內外活動安全
3. 消防安全
4.衛生防病,飲食家居安全
一. 交通安全
(一).不良的交通習慣
1. 不走人行橫道,不靠路右邊走。
2. 不走人行橫道、天橋,隨意橫穿馬路。
3. 不注意道路和車輛信號,不服從交通管理。
4. 在車行道、橋梁、隧道上追逐、玩耍、打鬧。
5. 穿越、攀登、跨越道路隔離欄。
6. 在鐵路道軌上行走,玩耍。
7. 橫穿鐵路和鑽火車。
8. 不聽從鐵道口管理和信號管理。
(二)中學生騎自行車的問題
1.未滿12歲的兒童獨自騎車。
2.在人行道、機動車道騎車,逆行騎車。
3.騎車橫沖直闖、爭道強行,與機動車搶道。
4.轉彎不減速,不打手勢。
5.在路口闖信號。
6.騎車雙手離把。
7.追逐打鬧,三五並行。
8.手攀機動車行駛,緊跟機動車行駛。
(三)中學生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
1.缺乏交通安全意識。
2.缺乏交通安全知識。
3.缺乏交通安全責任感。
4.存在麻痹思想。
5.存在僥幸心理。
(四)正常的行路常識
1.走人行道,靠路右邊走。
2.橫過車行道,要走斑馬線,或走天橋。
3.要注意各種信號燈的指示(紅綠燈、人行橫道信號燈)
4.上下汽車要避讓過往車輛。
5.不在馬路上逗留、玩耍、打鬧。
(五)正常的騎自行車常識
1.不要騎有故障的車。
2.不在人行道上騎車,非機動車靠右行駛。
3.橫穿馬路最好推車行駛。
4.轉彎時減速慢行,觀察並打手勢。
5.不要雙手離把,不並肩行駛。
6.騎車不打鬧,追逐。
二. 校園內外活動安全
(一) 校內安全
1. 體育活動安全
① 體育老師要講清體育活動安全。
② 活動課老師不得離開。
③ 學生不做不安全的活動。
④ 在無人保護下不做危險活動。
2. 學校集會與集體活動安全
可能發生的傷害:中暑、擠傷、跌傷、骨折、窒息、燒傷、腦震盪、死亡。
① 上下樓梯不要擁護、禮讓慢行。
② 不互相追逐瘋打。
③ 不開無味的可造成傷害的玩笑。
3. 校內勞動安全
① 嚴禁學生擦樓房外窗玻璃。
② 做清潔時、防止滑倒跌傷、玻璃劃傷、釘子刺傷。
③ 嚴禁學生用濕布擦電器旋扭開關。
4. 學生實驗安全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實驗規則(略)
5. 學生住宿安全
① 不得允許非住宿人員入住宿舍。
② 不得私自接用電器電線。
③ 不得瘋瘋打打。
④ 不得將貴重物品帶入宿舍。
⑤ 不得在宿舍使用蠟燭。
三.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教育的工作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隱患勝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
(一) 中學生的消防知識
發生火災的原因:
1. 用火不慎發生火災。
蠟燭照明、蚊煙香、用電器、液化氣灶
2. 用電不慎發生火災。
電線老化、亂拉亂接、銅線當保險絲、電熱毯、電爐故障
3. 用油不慎發生火災。
油加熱溫度過高、容器滴漏
4. 燃放煙花爆竹。
5. 吸煙亂扔煙頭。
6. 玩火。
(二)火災的預防:
1. 家庭防火:
① 安全使用爐火。
② 安全使用液化器。
③ 安全用電。
④ 少年兒童不要玩火。
⑤ 燃放煙火爆竹要注意場所。
2. 學校防火:
① 嚴禁學生攜帶煙花爆竹入校。
② 不要亂燒廢物。
③ 實驗用的易燃物品要妥善使用。
④ 經常檢查電器。
⑤ 設置消防器材,不破壞消防器材。
⑥ 宿舍的安全防火。
3. 公共場所防火
學生要做到:
① 不攜帶煙花爆竹到公共場所。
② 不準玩與火有關的游戲。
③ 不準學生在山林野炊。
(二) 滅火基本知識
1. 隔離法:將著火物移開,不與其他物品接觸。
2. 窒息法:隔離空氣接觸火,用乾粉滅火器、砂、濕棉被等物滅火。
3. 冷卻法:用水、滅火器將火冷卻。
4. 報警:火警電話119。報警要報清失火地點街道名稱。
一)燃燒的定義
燃燒,俗稱著火,系指可燃物與氧化劑作用發生的放熱反應,通常伴有火焰、發光和(或)發煙的現象。
燃燒具有三個特徵,即化學反應、放熱和發光。
(二)燃燒的條件
燃燒的必要條件——物質燃燒過程的發生和發展,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必要條件,即:可燃物、氧化劑和溫度(引火源)。只有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能發生燃燒現象,無論缺少哪一個條件,燃燒都不能發生。但是,並不是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存在,就一定會發生燃燒現象,還必須這三個因素相互作用才能發生燃燒。
1.可燃物:凡是能與空氣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劑起燃燒化學反應的物質稱為可燃物。可燃物按其物理狀態分為氣體可燃物、液體可燃物和固體可燃物三種類別。可燃燒物質大多是含碳和氫的化合物,某些金屬如鎂、鋁、鈣等在某些條件下也可以燃燒,還有許多物質如肼臭氧等在高溫下可以通過自己的分解而放出光和熱。
2.氧化劑:幫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燒的物質,即能與可燃物發生氧化反應的物質稱為氧化劑。燃燒過程中的氧化劑主要是空氣中游離的氧,另外如氟、氯等也可以作為燃燒反應的氧化劑。
3.溫度(引火源):是指供給可燃物與氧或助燃劑發生燃燒反應的能量來源。常見的是熱能,其它還有化學能、電能、機械能等轉變的熱能。
4.鏈式反應:有焰燃燒都存在鏈式反應。當某種可燃物受熱,它不僅會汽化,而且該可燃物的分子會發生熱烈解作用從而產生自由基。自由基是一種高度活潑的化學形態,能與其他的自由基和分子反應,而使燃燒持續進行下去,這就是燃燒的鏈式反應。
燃燒的充分條件——(1)一定的可燃物濃度;(2)一定的氧氣含量:(3)一定的點火能量;(4)未受抑制的鏈式反應。例如:汽油的最小點火能量為0.2raj,乙醚為O.19mJ,甲醇為0.215mJ。對於無焰燃燒,前三個條件同時存在,相互作用,燃燒即會發生。而對於有焰燃燒,除以上三個條件,燃燒過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游離基(自由基),形成鏈式反應,使燃燒能夠持續下去,亦是燃燒的充分條件之一。
(三)燃燒的類型
燃燒按其形成的條件和瞬間發生的特點一般分為閃燃、著火、自燃和爆炸四種類型。
閃燃是物質遇火能產生一閃既滅的燃燒現象。
著火是可燃物質在空氣中與火源接觸,達到某一溫度時,開始產生有火焰的燃燒,並在火源移去後仍能繼續燃燒的現象。
自燃是可燃物質在沒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熱或自身發熱積熱不散引起的燃燒。
爆炸是由於物質急劇氧化或分解反應產生溫度、壓力增加或兩者同時增加的現象。爆炸可分為:物理爆炸、化學爆炸和核爆炸。
物理爆炸是由於液體變成蒸氣或者氣體迅速膨脹,壓力急速增加,並大大超過容器的極限壓力而發生的爆炸。如蒸氣鍋爐;液化氣鋼瓶等的爆炸。
化學爆炸是因物質本身起化學反應,產生大量氣體和高溫而發生的爆炸。如炸葯的爆炸,可燃氣體、液體蒸氣和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等。化學爆炸是消防工作中防止爆炸的重點。
熱傳播除了火焰直接接觸外,通常是以熱傳導、熱輻射和熱對流三種方式向外傳播的。
(四)火災的定義
火災系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火災大多數是一種社會現象,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可歸納三個方面。一是人為的不安全行為(含放火);二是物質的不安全狀態;三是工藝技術的缺陷。而人的不安全行為是最主要的因素。
(五)火災的分類
火災依據物質燃燒特性,可劃分為A、B、C、D、E五類。
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質性質,一般在燃燒時產生灼熱的余燼。如木材、煤、棉、毛、麻、紙張等火災。
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等火災。
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等火災。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鋁鎂合金等火災。
E類火災:指帶電物體和精密儀器等物質的火災
(六)火災的級別
按照國家《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火災可劃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
特大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重大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一般火災: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火災為一般火災。

(一)滅火器的種類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儲氣瓶式、儲壓式、化學反應式: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又可分為:泡沫、乾粉、鹵代烷、二氧化碳、酸鹼、清水等。

(二)滅火器使用方法

1.二氧化碳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滅火時只要將滅火器提到或扛到火場,在距燃燒物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拔出保險銷, —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 另一隻手緊握啟閉閥的壓把。對沒有噴射軟管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應把喇叭筒往上板70~90度。使用時, 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屬連線管, 防止手被凍傷。滅火時, 當可燃液體呈流淌狀燃燒時, 使用者將二氧化碳滅火劑的噴流由近而遠向火焰噴射。如果可燃液體在容器內燃燒時,使用者應將喇叭筒提起。從容器的一側上部向燃燒的容器中噴射。但不能將二氧化碳射流直接沖擊可燃液面, 以防止將可燃液體沖出容器而擴大火勢,造成滅火困難。

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在室外使用時, 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在室內窄小空間使用時, 滅火後操作者應迅速離開,以防窒息。

2.手提式1211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使用時,應手提滅火器的提把或肩扛滅火器帶到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先拔出保險銷,一手握住開啟把,另一手握在噴射軟管前端的噴嘴處。如滅火器無噴射軟管,可一手握住開啟壓把,另一手扶住滅火器底部的底圈部分。先將噴嘴對准燃燒處,用力握緊開啟壓把,使滅火器噴射。當被撲救可燃燒液體呈現流淌狀燃燒時,使用者應對准火焰根部由近而遠並左右掃射,向前快速推進,直至火焰全部撲滅。如果可燃液體在容器中燃燒,應對准火焰左右晃動掃射,當火焰被趕出容器時,噴射流跟著火焰掃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撲滅。但應注意不能將噴射流直接噴射在燃燒液面上,防止滅火劑的沖力將可燃液體沖出容器而擴大火勢,造成滅火困難。如果撲救可燃性固體物質的初起火災時,則將噴流對准燼燒昂猛烈處噴時,坐火焰機撲滅,及時採取措施,不讓其復燃。

1211滅火器使用時不能顛倒,也不能橫卧,否則滅火劑不會噴出。另外在室外使用時,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在窄小的室內滅火時, 滅火後操作者應迅速撤離,因 12ll滅火劑也有一定的毒性,以防對人體的傷害。

3.推車式1211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滅火時一般由二個人操作,先將滅火器推或拉到火場,在距燃燒處10米左右停下,一人快速放開噴射軟管,緊握噴槍,對准燃燒處:另一個則快速打開滅火器閥門。滅火方法與手提式1211滅火器相同。

4.手提式於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站在上風方向噴射。

使用的乾粉滅火器若是儲氣瓶式,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開啟提環。如果儲氣瓶的開啟是手輪式的,則向逆時針方向旋開,並旋到最高位置,隨即提起滅火器。當乾粉噴山後,迅速對准火焰的根部掃射滅火。使用的於粉滅火器若是儲壓式,操作者應先將開啟把上的保險銷拔下,然後握住噴射軟管前端噴嘴部,另一隻手將開啟壓把壓下,打開滅火器進行滅火。滅火器在使用時,一手應始終壓下壓把,不能放開,否則會中斷噴射。

乾粉滅火器撲救可燃、易燃液體火災時,應對准火焰根部掃射,如果被撲救的液體火災呈流淌燃燒時,應對准火焰根部由近而遠,並左右掃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撲滅。如果可燃液體在容器內燃燒,使用者應對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動掃射,使噴射出的乾粉流覆蓋整個容器開口表面;當火焰被趕出容器時,使用者仍應繼續噴射,直至將火焰全部撲滅。在撲救容器內可燃液體火災時,應注意不能將噴嘴直接對准液面噴射, 防止噴流的沖擊力使可燃液體濺出而擴大火勢,造成滅火困難。如果當可燃液體在金屬容器中燃燒時間過長,容器的壁溫已高於撲救可燃液體的自燃點, 此時極易造成滅火後再復燃的現象,若與泡沫類滅火器聯用, 則滅火效果更佳。

使用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撲救固體可燃物火災時,應對准燃燒最猛烈處噴射, 並上下、左右掃射。如條件許可,使用者可提著滅火器沿著燃燒物的四周邊走邊噴,使乾粉滅火劑均勻地噴在燃燒物的表面,直至將火焰全部撲滅。

5.推車式乾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推車式乾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與手提式乾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相同。

初起火災范圍小、火勢弱,是用滅火器滅火的最佳時機。因此,正確合理地配置滅火器顯得非常重要。

(三)滅火器的適用范圍

撲救A類火災可選擇水型滅火器、泡沫滅火器、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

撲救B類火災可選擇泡沫滅火器(化學泡沫滅火器只限於撲滅非極性溶劑)、乾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

撲救C類火災可選擇乾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

撲救D類火災可選擇粉狀石墨滅火器、專用乾粉滅火器,也可用干砂或鑄鐵屑末代替。

撲救帶電火災可選擇乾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帶電火災包括家用電器、電子元件、電氣設備(計算機、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發電機、電動機、變壓器等)以及電線電纜等燃燒時仍帶電的火災,而頂掛、壁掛的日常照明燈具及起火後可自行切斷電源的設備所發生的火災則不應列入帶電火災范圍。

(四)滅火器滅火的有效程度

相對於撲滅同一火災而言,不同滅火器的滅火有效程度有很大差異;二氧化碳和泡沫滅火劑用量較大,滅火時間較長;乾粉滅火劑用量較少,滅火時間很短:鹵代烷滅火劑用量適中,時間稍長於乾粉。配置時可根據場所的重要性,對滅火速度要求的高低等方面綜合考慮。

(五)滅火器設置場所的環境溫度

滅火器設置場所的環境溫度對於滅火器的噴射性能和安全性能有明顯影。向。若環境溫度過低則滅火器的噴射性能顯著降低,影響滅火效能;若環境溫度過高則滅火器內壓增加,滅火器有爆炸傷人的危險。因此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應在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內。

(六)滅火器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

水、泡沫、乾粉滅火器噴射後有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水漬、泡沫污染和粉塵污染等,對於貴重設備、精密儀器、珍貴文物、高檔電氣設備等,應選用二氧化碳和鹵代烷等高效潔凈的滅火器,不得配置低效且有明顯污損作用的滅火器。對於價值較低的物品,則無須過多考慮滅火劑污染的影響。

❺ 縱火燒學校教學樓觸犯了什麼法律

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缺頌純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伏咐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佘私財產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櫻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❻ 法律規定放火罪怎麼判刑處罰

一、 放火罪 怎麼判刑處罰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2、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 死刑 。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1)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2)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 二、如何認定放火罪 1、區分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 2、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孝州歷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准,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 法規 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准。 3、區分放火罪與意外火災的界限 意外火災,是指由於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生,雖然在客觀巧搜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 4、區分放火罪與放火燒自己財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為的界限 從法律上講,任何人對屬於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包括將其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就屬於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范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構成放火罪。 5、區別一罪和數罪 行為人在實施殺人、強奸等犯罪後用放火的方法焚毀罪跡的,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從重處罰,不另以放火罪實行 數罪並罰 ;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另以放火罪與前行為構成的犯罪實罪並罰。 6、區分放火罪與 故意殺人罪 、 故意傷害罪 的界限 如果人以放火為手段殺害或傷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雖以放火為手跡或段殺傷特定的人,但同時可能造成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7、區分放火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和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雖然具有本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徵,但因法律對這幾種罪已作了專門規定,因此,應分別適用本法第116條、第117條、第118條和第124條,以破壞交通工具、 破壞交通設施罪 、 破壞電力設備罪 、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和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論處。 8、區分放火罪與 故意毀壞財物罪 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毀損公私財物,沒有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放火燒毀公私財物,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另外,認定構成了放火罪之後,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也是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❼ 在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教師叫學生到辦公室取有關教學器材,造成學生傷害的,學校有責任嗎

從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頒布)中的規定來第九條中第一、二、四、六、十項規定,學校、教師的責任是
1、學校提供的學具、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明顯按安全因素的(教學器材有問題嗎?)
2、學校教學器材安全管制制度中有規定嗎?如化學葯品誰管理,誰能拿?
3、教師組鏈乎織學生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了嗎?你讓學生去拿器材時囑咐學生了嗎?
4、學校違反規定,讓學生做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活動,如取器材(我不知道你那器材是什麼樣的)
5、教師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前,明知道有危險未進行管理、告誡的,
上述5條描述的情況,如果存在期中的2、3條,學校就負有責任,學校承擔的是管理責任。就是即使是學校、老師沒有明顯的責任,如果走司法程序,學校財力允許,法院可能也會讓你承擔無過錯責任,或者對學生進行經濟救濟。
如果我說的不對,別往心裡去山察。現在的家長法律維權意識增強了。你們可以先學習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到法院民庭去咨詢一逗喚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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