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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尾砂是什麼意思啊

發布時間:2023-03-30 17:34:49

Ⅰ 選礦下來尾礦沙可以做建築用沙嗎

不可以。

建築用砂有國家標准(GB/T14684-1993),對顆粒級配、泥和土塊含量、有害物質含量、堅固性、密度空隙率、鹼集料反應等都有嚴格規定,尾礦砂粒度很細,含硫或殘留的選礦葯劑會和水泥反應。

按國家標准《GB/T14684-2011建築用砂》執行。

建築用茄碧砂按技術要求分為三類:Ⅰ類,宜用於強度等級大於C60的混凝土;Ⅱ類,宜用於強度等級C30一C60及抗凍抗滲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類,宜用於強度等級小於C30的混凝土和建築砂漿。三類建築用砂的顆粒級配、質量和技術要求見國家標准。

(1)鑄造尾砂是什麼意思啊擴展閱讀:

石英砂尾礦用途

1、建材材料

從石英礦尾砂化學成分看,完全可以廣泛用於建材生產,也能滿足耐火材料C級以及鑄造三級和四級用石英砂對各成分含量的要求。

將石英砂岩加工尾礦綜合利顫唯舉用生產建築材料,是改變石英砂岩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重要舉措。

2、無機填料

研究表明:採用鈦酸酯偶聯山跡劑對石英尾礦進行了表面改性,改性後的石英尾礦最高使用溫度211℃,最大抗水高度3.5m,有優良的防水性能。可作為聚乙烯等塑料的填充劑,在保證製品的加工性和物理機械性能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填充量,可降低成本。

以SiO2含量98.0%-99.0%的粉石英尾礦,經過研磨、除雜、環氧樹脂處理等工序,可生產出理想的電工專用填料。

粉石英尾砂經過超細後得到的產品純度與硅粉產品相近,白度提高近12%,完全可以用作精細陶瓷、優質微孔硅酸鈣、絕緣材料和橡膠、塑料、油漆、塗料等的填料。

3、熔融石英

熔融石英廣泛用於製造玻璃,玻璃管、石英陶瓷和熔融石英匣缽等耐火材料製品,故具有廣闊的市場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利用高嶺土尾砂選礦產品粗粒級石英,經配方可熔制出合格的熔融石英產品。以該尾砂型熔融石英為主要原料(配方中用量為50%-60%),制備的粘土-熔融石英質匣缽,其成型、收縮、乾燥、燒成等工藝性能均良好。

4、其他用途

石英尾砂還可用於硅微粉、人工大理石、彩色石英砂、泡化鹼、白炭黑等產品的生產原料。

石英尾礦尾砂是一種用途十分廣泛的礦產資源,只要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就可以消除污染、變廢為寶,拓寬礦產應用范圍,提高礦產附加值。

Ⅱ 高純石英砂用途介紹

石英砂是現在最重要的工業礦物原料,是我們許多產業都必不可少的原料之一,它主要是用於玻璃、鑄造、陶瓷及耐火材料、冶金、建築、化工、塑料、橡膠、磨料等工業。平常我們的玻璃製品,陶瓷製品,金屬和一些機械都是用石英砂製造的,從它的應用領域我們就可以知道石英砂有多重要,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高純度石英砂的相關知識,大家可要認真聽好了。

高純石英砂用途

石英砂所具有的獨特的物理、化學特性,使得其在航空握瞎、航天、電子、機械以及當今飛速發展的IT產業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特別是其內在分子鏈結構、晶體形狀和晶格變化規律,使其具有的耐高溫、熱膨脹系數小、高度絕緣、耐腐蝕、壓電效應、諧振效應以及其獨特的光學特性,在許多高科技產品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用途:製造玻璃,耐火材料,冶煉硅鐵,冶金熔劑,陶瓷,研磨材料,鑄造,石英產品在建築中利用其有很強的抗酸性介質浸宏皮正蝕能力,用來製取耐酸混凝土及耐酸砂漿。石英砂作為硅原料的核心原料在硅原料的生產與供應中起者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礎作用。


高純石英砂生產步驟

原礦篩分

由於尾砂中尚含有一些粒度或直徑較大的雜物,同時試驗室採用平環濕式強磁選機,選別粒度允許過大和浮選過程中,對於大顆粒的礦物難於進行有效分選等特點,精緻石英砂實蔽悔驗對制備後的試驗樣進行預先篩分,實驗室採用32目(0?5mm)篩進行分級處理。對於篩上產品進行分析化驗,SiO2含量為74.20%,Fe2O3含量為3.91%,篩上產品的產率為8.50%。由此可見,對尾砂進行分級處理,不僅可以為後續工藝提供合適的的入選粒度,同時也有效去除了鐵質礦物。篩下尾砂作為後續選別工藝的原料。


強磁選

由於原礦中含有赤鐵礦、角閃石、石榴子石等含鐵雜質礦物,它們都屬於強磁性礦物,可採用強磁法去除,實驗室採用平環濕式強磁選機,磁場強度1.3T。石英砂經預先分級後,對加工後的篩下尾砂。由磁選結果表明,在磁場強度為13000(Oe)、濃度為65%時,石英砂精礦(非磁性物)的SiO2為91.92%,磁選作業產率77.89%,同時磁性產品和中礦中的Fe2O3有了較大程度的富集,說明磁選作業對石英砂精選提純有明顯的促進作用。選取每個浮選過程的最佳條件進行綜合浮選流程試驗,綜合浮選試驗流程結果見表3所示。由實驗結果可知,對磁選後的石英砂進行綜合浮選工藝流程後,可得浮選精製石英砂的SiO2品位為97.05%,產率為56.79%,回收率為64.83。

浮選

對經強磁選除去磁性物後的物料分段依次進行浮選條件試驗,即:把上一段最佳條件下的浮選底流產品,給入下一段尋找該段浮選條件最佳值。各浮選階段均採用單因素序貫實驗法。根據浮選階段單因素序貫試驗結果,選取每個浮選過程的最佳條件進行綜合浮選流程試驗,綜合浮選試驗流程結果見表3所示。由實驗結果可知,對磁選後的石英砂進行綜合浮選工藝流程後,可得浮選精製石英砂。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石英砂的生產步驟,大家要知道所有的製品都是建立在石英砂的生產出來上,如果石英砂生產不出來,那麼,一切都是白搭的,而石英砂的生產步驟也是比較繁瑣的,要求也是比較高的,尤其是高純度的是石英砂,剛開始生產的時候是要經過各種篩選的,需要嚴格的要求。好了,小編的介紹就到這里,希望可以幫到大家,謝謝。

Ⅲ 尾砂的密度是多少啊

尾礦有粗細之分,即細度模數不一樣,但是表觀密度大致差不多,找點尾礦砂自己重新測試一慧埋個。
名稱 細度模數 石粉含量/碧碧旁含泥量,% 含水率,悔橡% 表觀密度,g/m³
北京新元礦業 0.96 16.26 1.2% 2660
北京鳳山石灰石礦 1.03 15.52 0.9% 2605
放馬峪 3.27 5.69 2.3% 2755
北京威克 1.88 5.88 4.3% 2695
天然細砂 1.2 4.4 0.5 2660
機制砂 3.8 6.0 1.3 2600

Ⅳ 高純石英砂用途介紹

石英砂是現在最重要的工業礦物原料,是我們許多產業都必不可少的原料之一,它主要是用於玻璃、鑄造、陶瓷及耐火材料、冶金、建築、化工、塑料、橡膠、磨料等工業。平常我們的玻璃製品,陶瓷製品,金屬和一些機械都是用石英砂製造的,從它的應用領域我們就可以知道石英砂有多重要,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高純度石英砂的相關知識,大家可要認真聽好了。

高純石英砂用途

石英砂所具有的獨特的物理、化學特性,使得其在航空、航天、電子、機械以及當今飛速發展的IT產業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特別是其內在分子鏈結構、晶體形狀和晶格變化規律,使其具有的耐蔽悔高溫、熱膨脹系數小、宏皮正高度絕緣、耐腐蝕、壓電效應、諧振效應以及其獨特的光學特性,在許多高科技產品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用途:製造玻璃,耐火材料,冶煉硅鐵,冶金熔劑,陶瓷,研磨材料,鑄造,石英產品在建築中利用其有很強的抗酸性介質浸蝕能力,用來製取耐酸混凝土及耐酸砂漿。石英砂作為硅原料的核心原料在硅原料的生產與供應中起者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礎作用。


高純石英砂生產步驟

原礦篩分

由於尾砂中尚含有一些粒度或直徑較大的雜物,同時試驗室採用平環濕式強磁選機,選別粒度允許過大和浮選過程中,對於大顆粒的礦物難於進行有效分選等特點,精緻石英砂實驗對制備後的試驗樣進行預先篩分,實驗室採用32目(0?5mm)篩進行分級處理。對於篩上產品進行分析化驗,SiO2含量為74.20%,Fe2O3含量為3.91%,篩上產品的產率為8.50%。由此可見,對尾砂進行分級處理,不僅可以為後續工藝提供合適的的入選粒度,同時也有效去除了鐵質礦物。篩下尾砂作為後續選別工藝的原料。


強磁選

由於原礦中含有赤鐵礦、角閃石、石榴子石等含鐵雜質礦物,它們都屬於強磁性礦物,可採用強磁法去除,實驗室採用平環濕式強磁選機,磁場強度1.3T。石英砂經預先分級後,對加工後的篩下尾砂。由磁選結果表明,在磁場強度為13000(Oe)、濃度為65%時,石英砂精礦(非磁性物)的SiO2為91.92%,磁選作業產率77.89%,同時磁性產品和中礦中的Fe2O3有了較大程度的富集,說明磁選作業對石英砂精選提純有明顯的促進作用。選取每個浮選過程的最佳條件進行綜合浮選流程試驗,綜合浮選試握瞎驗流程結果見表3所示。由實驗結果可知,對磁選後的石英砂進行綜合浮選工藝流程後,可得浮選精製石英砂的SiO2品位為97.05%,產率為56.79%,回收率為64.83。

浮選

對經強磁選除去磁性物後的物料分段依次進行浮選條件試驗,即:把上一段最佳條件下的浮選底流產品,給入下一段尋找該段浮選條件最佳值。各浮選階段均採用單因素序貫實驗法。根據浮選階段單因素序貫試驗結果,選取每個浮選過程的最佳條件進行綜合浮選流程試驗,綜合浮選試驗流程結果見表3所示。由實驗結果可知,對磁選後的石英砂進行綜合浮選工藝流程後,可得浮選精製石英砂。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石英砂的生產步驟,大家要知道所有的製品都是建立在石英砂的生產出來上,如果石英砂生產不出來,那麼,一切都是白搭的,而石英砂的生產步驟也是比較繁瑣的,要求也是比較高的,尤其是高純度的是石英砂,剛開始生產的時候是要經過各種篩選的,需要嚴格的要求。好了,小編的介紹就到這里,希望可以幫到大家,謝謝。

Ⅳ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全文內容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統稱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相關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共10條)。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其內部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休息室等場所。

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連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採用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泄灰裝置,或未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立筒倉、收塵倉、除塵器內部等20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採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9.未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未及時規范清理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

10.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共2條)。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行業領域(共4條)。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並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

2.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

4.未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警儀器、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四)採用深井鑄造工藝的鋁加工行業領域(共7條)。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或自動鎖緊裝置。固定式、傾動式熔煉爐的鋁水出口與流槽、流槽與鑄造模盤兩處介面位置,未配置液位監測和聯鎖報警裝置。

2.配置的液位感測器未與鋁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傾動式熔煉爐在緊急狀態下不能自動復位。

3.放置入爐原材料的地面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冷卻水系統未設置應急水源;應急水源管道未並聯安裝2個控制閥,或缺少常閉電磁閥(自動控制閥)。

5.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鋼絲卷揚系統未設置不間斷應急電源;引錠盤托架鋼絲繩未定期檢查和更換。

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金行業(共16條)。

1.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2.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耳軸磨損嚴重仍在使用。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連鑄、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溢流槽、漏鋼回轉溜槽、中間罐漏鋼坑等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煤氣泄漏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或採用外部噴淋冷卻方式維持使用。

6.高爐爐頂工作壓力超設計最大值,正常生產期間爐頂放散閥未處於自動聯鎖狀態;未設置爐缸水系統熱負荷檢測系統和爐缸侵蝕模型,爐底爐缸連續測溫點的有效性無法確保侵蝕模型准確、正常運行。

7.煉鋼爐氧槍等設備的水冷元件未規范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8.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煤氣爆炸危險環境1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9.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10.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吹掃、放散和可靠隔斷裝置;煤氣設施的吹掃介質管道,在使用後未斷開或未堵盲板。

11.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隔斷裝置;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

12.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3.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4.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建立煤氣防護站(組),未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15.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16.燒結礦運輸皮帶輸送礦料溫度超過120℃。

(二)有色行業(共12條)。

1.吊運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2.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場所設置在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6.採用水冷方式冷卻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水源。

7.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未實施出水溫度定期人工檢測。存在冷卻水進入爐內風險的閉路循環元件,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可能出現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監測報警裝置;可能存在砷化氫氣體的場所,未使用符合國家標准最高容許濃度精度要求的檢測監測設備,或採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

10.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1.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2.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配備專職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三)建材行業(共7條)。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專業資質的承包方,作業前未根據風險分析制定適宜的清庫方案,未嚴格按照清庫方案實施。

3.水泥工廠電石渣原料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與報警裝置聯鎖的事故通風裝置,報警、通風裝置未有效運行。

4.進入筒型儲庫、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以及湧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5.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制氫站、制氧站、保護氣體配氣間等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及防爆泄壓設備。

6.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的水冷、風冷保護系統漏水、漏氣,或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未設置冷卻保護系統監測報警裝置。

7.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四)機械行業(共10條)。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作業影響范圍內。

2.吊運鐵水等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澆注包的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等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或出現裂紋、嚴重磨損、嚴重形變等缺陷。

3.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4.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設置工業管道等設施。

5.鑄造用熔煉(精煉)爐冷卻水系統未規范設置溫度、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未採取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採取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或在影響范圍內存在明火。

8.塗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風設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鎂合金廢屑未設立單獨房間(庫房)存放,或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未規范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和滅火器材,或未規范設置故障電池隔離裝置和通風排煙設施。

(五)輕工行業(共7條)。

1.食品製造企業涉及烘製、油炸等高溫的設施設備和崗位,未採取防過熱自動切斷報警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食品製造企業燃氣油炸鍋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3.白酒儲存、勾兌、灌裝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機械通風設施或事故排風設施聯動。

4.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或退火爐、熱收縮包裝機等可能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區域未設置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6.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出現裂縫或窯爐附屬設施故障間接傷害窯爐本體導致玻璃液泄漏。

7.噴塗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型電氣設備。

(六)紡織行業(共2條)。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設備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煙草行業(共2條)。

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作業場所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製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要求。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4.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6.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9.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1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5.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17.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18.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採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支護措施。

20.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1.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攜帶型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23.一級負荷沒有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採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未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4.工作幫坡角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或台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和掛幫礦體。

6.未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於設計坡度10%以上。

10.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11.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2.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3.壩外坡坡比陡於設計坡比。

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5.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於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6.未按法規、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7.浸潤線埋深小於控制浸潤線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於設計規定。

9.排洪系統構築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0.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11.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採用冰下放礦作業。

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葯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葯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葯量超過核定葯量。
1.山東蓬萊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督導報告顯示學生上下學安全監管漏洞嚴重 2.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3.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牆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葯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葯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葯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

Ⅵ 選礦下來尾礦沙可以做建築用沙嗎

不可以。

建築用砂有國家標准(GB/T14684-1993),對顆粒級配、泥和土塊含量、有害物質含量、堅固性、密度空隙率、鹼集料反應等都有嚴格規定,尾礦砂粒度很細,含硫或殘留的選礦葯劑會和水泥反應。

按國家標准《GB/T 14684-2011 建築用砂》執行。

建築用砂按技術要求分為三類:Ⅰ類,宜用於強度等級大於C60的混凝土;Ⅱ類,宜用於強度等級C30一C60及抗銀虧凍抗滲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類,宜用於強度等級小於C30的混凝土和建築砂漿。三類建築用砂的顆粒級配、質量和技術要求見國家標准。

(6)鑄造尾砂是什麼意思啊擴展閱讀:

石英砂尾礦用途

1、建材材料

從石英礦尾砂化學成分看,完全可以廣泛用於建材生產,也能滿足耐火材料C級以及鑄造三級和四級用石英砂對漏搏滑各成分含量的要求。

將石英砂岩加工尾礦綜合利用生產建築材料,是改變石英砂岩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重要舉措。

2、無機填料

研究表明:採用鈦酸酯偶聯劑對石英尾礦進行了表面改性,改性後的石英尾礦最高使用溫度211℃,最大抗水高度3.5m,有優良的防水性能。可作為聚乙烯等塑料的填充劑,在保證製品的加工性和物理機械性能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填充量,可降低成本。

以SiO2含量98.0%-99.0%的粉石英尾礦,經過研磨、除雜、環氧樹脂處理等工序,可生產出理想的電工專用填料。

粉石英尾砂經過超細後得到的產品純度與硅粉產品相近,白度提高近12%,完全可以用作精細陶瓷、優質微孔硅酸鈣、絕緣材料和橡膠、塑料、油漆、塗料等的填料。

3、熔融石英

熔融石英廣泛用於製造玻璃,玻璃管、石英陶瓷和熔融石英匣缽等耐火材料製品,故具有廣闊的市場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利用高嶺土尾砂選礦產品粗粒級石英,經配方可熔制出合格的熔融石英產品。以該尾砂型熔融石英為主要原料(配方中用量為50%-60%),制備的粘土-熔融石英質匣缽,其成型、收縮、乾燥、燒成等工藝性能均良好。

4、其他用途

石英尾砂還可用於硅微粉、人工大理石、彩色石英砂、泡化鹼、白炭黑等產品的生產原料。

石英尾礦尾砂是一種用途十分返臘廣泛的礦產資源,只要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就可以消除污染、變廢為寶,拓寬礦產應用范圍,提高礦產附加值。

Ⅶ 尾砂的密度是多少啊

尾礦伏敬有粗細之分,即細度模數不一樣,但是表觀密度大致差不多,找點森陸尾礦砂自己重新測試一個。
名稱
細度模數
石粉含量/含泥量,%
含水率,%
表觀密度,g/m³
北京新元礦業
0.96
16.26
1.2%
2660
北京鳳山石灰石礦
1.03
15.52
0.9%
2605
放馬峪
3.27
5.69
2.3%
2755
北京威克
1.88
5.88
4.3%
2695
天然細砂
1.2
4.4
0.5
2660
機制缺春慎砂
3.8
6.0
1.3
2600

Ⅷ 超標准洪水是重大危險源嗎

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要求。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4.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6.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9.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1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5.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17.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18.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採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支護措施。

20.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1.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攜帶型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23.一級負荷沒有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採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未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4.工作幫坡角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或台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和掛幫礦體。

6.未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於設計坡度10%以上。

10.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11.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2.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3.壩外坡坡比陡於設計坡比。

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5.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於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6.未按法規、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7.浸潤線埋深小於控制浸潤線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於設計規定。

9.排洪系統構築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0.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11.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採用冰下放礦作業。

三、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2017版)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所有相關的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1.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2.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系統。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3.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並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2)未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1.冶金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准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澆鑄流程未設置鐵水罐、鋼水罐、溢流槽、中間溢流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6)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7)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附屬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設備;櫃頂未設置防雷裝置。

(8)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9)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10)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

(11)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2.有色行業。

(1)吊運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2)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定期進行檢測。

(4)銅水等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熔體容易噴濺到的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6)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7)冶煉爐窯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及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燒嘴等燃燒裝置,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快速切斷閥,以切斷煤氣(天然氣)。

(10)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3.建材行業。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監測,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方且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3)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4)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水冷構件泄漏。

(5)進入筒型儲庫、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未採取有效的防止電氣設備意外啟動、熱氣湧入等隔離防護措施。

(6)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氣,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4.機械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熔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影響范圍內。

(2)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技術條件,或驅動裝置中未設置兩套制動器。吊運澆注包的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等零件,未進行定期探傷檢查。

(3)鑄造熔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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