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醫療器械公司都交什麼稅種稅率是多少
醫療器械公司要抄交的稅襲種及稅率:『貳』 請問,醫療器械公司都會牽扯哪些稅稅率是計算方式
如果是銷售醫療器械的公司,用到的稅種有: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是3%、一 般納稅人稅率是13%。
附加稅(根據企業性質和銷售額不同,目前有優惠政策)有:
城建稅7%(依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教育費附加3%(依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地方教育費附加2%(依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水利基金(目前優惠政策)0.05%(依不含稅收入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0.03%(依合同或收入為計稅依據,根據企業性質,目前有優惠政策)。
另外還有地方稅務部門代收的(具體依當地為准):工會經費、殘保金、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叄』 請問一下銷售醫療器械的稅率是多少
銷售醫療器械辦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3%,可以抵扣進項稅。按照銷售總額計算。若是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1%,按全額計算。季度銷售45萬元以下免增值稅
『肆』 關於醫療器械銷售的稅率是多少還涉及哪些稅種
增值稅按銷售收入17%、4%(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涉及的稅種
1、城建稅按繳納的增值稅的7%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2%繳納;
4、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5、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伍』 醫療器械稅率
不同地區的政策不同,以重慶為例以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新公司的方式入駐到重慶園區,正常開展業務或者合理分包業務在園區納稅,可享受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獎勵政策,例如:某入駐的醫療器械公司年營業額為2000萬元,其中有1000萬元的進項,300萬元的成本,那麼需要繳納的稅費以及獎勵的稅費計算方式為:
增值稅:1000萬/1.13乘13%=115萬(地方留存50%,獎勵比例60%,獎勵稅額34.5萬);
附加稅:115萬乘12%=12.8萬;
企業所得稅:700萬/1.13乘25%=154.87萬(地方留存40%,獎勵比例60%,獎勵稅額37.17萬);
實際繳納稅費為:(115萬-34.5萬)+12.8萬+(154.87萬-37.17萬)=211萬,可為企業節省70多萬的稅費,納稅越高獎勵的比例也就越高,根據企業實際的納稅情況而定。
為了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銷售醫療器械的公司,用到的稅種有: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是3%、一般納稅人稅率是13%。
附加稅(根據企業性質和銷售額不同,目前有優惠政策)有:
城建稅7%(依增值稅為計稅依據)教育費附加3%(依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地方教育費附加2%(依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水利基金(目前優惠政策)0.05%(依不含稅收入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0.03%(依合同或收入為計稅依據,根據企業性質,目前有優惠政策)。
另外還有地方稅務部門代收的(具體依當地為准):工會經費、殘保金、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廣州現在銷售醫療器械行業的企業所得稅負一般達到多少?稅務局才不會來查賬?
從事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審批部門,以下是27個行業對應的審批部門:
1、從事食品(含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銷售--區防疫站
2、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局
3、葯品生產、經營--衛生局
4、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及電梯安裝--勞動局
5、化學危險品(含石油)生產經營--化工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