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自挪用,動用,損壞消防器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什麼
私自挪用,動用,損壞消防器材違反消防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5、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2. 私人可以賣消防器材么
消防器材個人可以銷售,只要公司的經營項目中有銷售消防器材相關產品。國家相關法規對銷售消防器材資質沒有明確規定,但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消防法》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並公布。
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布。
《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