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塔吊報廢年限新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建設部關於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第659號),對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三類塔吊,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1、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機;
2、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機;
3、 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機。
二、若塔吊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小於上述規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機外,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規定,應按照《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4.7條:「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的規定執行。
2010年8月1日實施的《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對於建築起重機的安全管理進行了規定:塔吊63tm以下出廠年限超出10年、63tm~125tm塔吊超過15年、125tm以上塔吊超出20年,施工升降機SC型超過8年、SS型超過5年的必須經過(有資質單位)評估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或者是降級使用,評估不合格則報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⑵ 塔吊報廢年限是多少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4-15
⑶ 塔吊的報廢年限是多少
現在的塔吊 像QTZ80以下的 普遍存在滿載或超載 使用5年以後 會出現裂紋 還有出現銹蝕 所以5年以後必須有安鑒部門鑒定合格才能用 以後每隔三年安鑒一次 有的因為裂紋 銹蝕嚴重使用期5年就報廢了
⑷ 塔吊大鉤報廢標準是
在大勾根部個尖上各焊一顆螺母 把鋼筋一頭彎曲 然後插裡面就行了
⑸ 塔吊報廢年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機;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機; 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⑹ 哪些損傷程度造成軸承報廢
軸承的失效形式主要有疲勞剝落,過量的永久變形和磨損。疲勞剝落是正常失效形式,它決定了軸承的疲勞壽命過量永久變形使軸承在運轉中產生劇烈的振動和雜訊磨損使軸承游隙、雜訊、振動增大,降低軸承的運轉精度,一些精密機械有的軸承,可用磨損量來確定軸承壽命。不同的軸承也有相應的報廢標准:
向心球軸承
1、內外圈滾道剝落,嚴重磨損,內外圈有裂紋。
2、滾珠失圓或表面剝落,有裂紋。
3、保持架磨損嚴重。
4、轉動時有雜音和振動,停止時有制動現象及倒退反轉。
5、軸承的配合間隙超過規定游隙最大值。
推力球軸承
1、兩滾道墊圈剝傷和嚴重磨損。
2、滾珠破碎或有麻點。
3、保持架變形嚴重,不能收攏滾珠。
圓錐滾子軸承
1、內外圈滾道剝落,嚴重磨損,內外圈有裂紋。
2、在滾子長方向度上,中心前移量超過1.5mm,錐形滾子前端離外圈邊緣大於2~3 mm。
3、保持架磨損,不能將滾子收攏在內圈上,破裂,變形無法修復。
向心球面滾子軸承和向心短圓柱滾子軸承
1、內外圈滾道和滾子有破碎、麻點和較深的磨痕。
2、保持架變形,不能將滾子收攏在內圈上。
3、內外圈滾道與滾子的配合間隙大於0.06mm。
⑺ 起重機吊鉤危險斷面的磨損量達到原來的多少應報廢
吊鉤危險斷面的磨損量達到原來的10%,即達到報廢標准。還有其它項如:版
1、吊鉤表面、尾部羅權紋根部有裂紋時;
2、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扭轉變形超過10度;
4、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5、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報廢心軸。
6、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報廢襯套。
⑻ 塔吊報廢年限是多少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4-15
⑼ QTZ80塔吊報廢年限新規定
法律分析:QTZ80塔吊使用5年以後會出現裂紋還有出現銹蝕,所以5年以後必須有安鑒部門鑒定合格才能用,每隔三年安鑒一次,有的因為裂紋銹蝕嚴重使用期5年就報廢了。
法律依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 JGJ/T 189-2009》
第一條 塔式起重機: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
第二條 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機。
第三條 對超過設計規定相應載荷狀態允許工作循環次數的建築起重機械,應作報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