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軸承鑄造 > 器材通則規定有哪些

器材通則規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11 15:32:10

1. 建築設計通則一般規定有哪些

太啊比
1 通用標准
房屋建築制圖統-標准GB/T50001-2011
總圖制圖標准GB/T50103-2001
建築制圖標准GB/T50104-2011
給水排水制圖標准GB/T50106-2001
暖通空調制圖標准GB/T50114-2011
供熱工程制圖標准GJJ/T78-97
建築模數協調統-標准GDJ2-86
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准GB/T50100-2001
廠房建築模數協調標准GDJ6-86
2 民用建築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城市道路建築物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01
民用建築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規程JGJ117-98
建築面設計規范GB50037-96
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
住宅設計規范(2003版)GD50096-2011
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准GB/T50362-2005
校建築設計規范GBJ99-86
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築技術規范GB50333-2002
居住建築設計標准GB/T50340-2003
檔案館建築設計規范JGJ25-2000
體育建築設計規范JGJ31-2003
宿舍建築設計規范JGJ-36-2005
圖書館建築設計規范JGJ38-99
托所、幼園建築設計規范JGJ39-87
療養院建築設計規范JGJ40-87
文化館建築設計規范JGJ41-87+
商店建築設計規范JGJ48-88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范JGJ49-88
劇場建築設計規范JGJ57-2000
電影院建築設計規范JGJ58-2008
汽車客運站建築設計規范JGJ60-99
旅館建築設計規范JGJ62-90
飲食建築設計規范JGJ64-89
博物館建築設計規范JGJ66-91
辦公建築設計規范JGJ67-2006
特殊教育校建築設計規范JGJ76-2003
港口客運站建築設計規范JGJ86-92
汽車庫建築設計規范HGJ100-98
建築設計規范JGJ122-99
殯儀館建築設計規范JGJ124-99
鎮(鄉)村文化建築設計規范JGJ156-2008
電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2008
鐵路車站及樞紐設計規范GB50091-2006
鐵路旅客車站建築設計規范GB50226-2007
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范GB50346-2004
實驗物設施建築技術規范GB50447-2008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准CJJ14-2005
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CJJ15-87
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47-2006
城市糞便處理廠(場)設計規范CJJ64-95
調幅收音台調頻電視轉播台與公路防護間距標准
GB50285-98
民防空室設計規范GB50038-2005
濕陷性黃土區建築規范GB50025-2004
3 工業建築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93
工業建築防腐蝕設計規范GB50046-2008
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GB50029-2003
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91
乙炔站設計規范GB50031-91
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
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94
型水力發電站設計規范GB50071-2002
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01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2001
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2007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2006版)GB50156-2002
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
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2005
發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50195-94
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97
核電廠總平面及運輸設計規范GB/T50294-1999
水泥工廠設計規范GB50295-2008
豬屠宰與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
糧食平房倉設計規范GB50320-2001ooi
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50322-2001
燒結廠設計規范GB50408-2007
印染工廠設計規范GB50426-2007
平板玻璃工廠設計規范GB50435-2007
醫葯工業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457-20080
石油化工全廠性倉庫及堆場設計規范GB50475-2008
(冊)
4 建築防火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DJ39-90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5版)GB50045-95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2001版)GB50222-95
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2001版)GB50098-98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
飛機庫設計防火規范GB50284-2008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石油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2004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2006
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414-2007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
火災自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
自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2005版)GB50084-2001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2000版)GB50151-92
高倍數、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2002版)GB50196-93
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UJ110-87
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63-92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1999版)GB50193-93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38-2003
乾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47-2004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2005
5 建築設備
(給水排水.電氣.防雷.暖通智能)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
建築水設計規范GB50336-2002
建築與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2006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2007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GJ16-2008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版)GB50057-94
建築物電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2004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2003
智能建築設計標准GD/T50314-2006
6 建築環境
(熱工.聲.採光與照明)
建築氣候區劃標准GB50178-93
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93
建築門窗玻璃幕牆熱工計算規程JGJ/T151-2008
民用建築能耗數據採集標准JGJ/T154-2007
石油化工設計能耗計算標准GB/T50441-2007
建築隔聲評價標准GB/T50121-2005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GBJ118-88
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范GDJ87-85
工業企業雜訊測量規范GBJ122-88
廳堂混響間測量規范GEJ76-84
廳堂擴聲系統設計規范GB50371-2006
劇場、電影院用途廳堂建築聲設計規范
GB/T50356-2005
體育館聲設計及測量規程JGJ/T131-2000
建築採光設計標准GB/T50033-2001
建築照明術語標准JGJ/T119-2008
建築照明設計標准GB50034-2004
……
7 建築節能

2. 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放射防護法規,保障射線防護器材使用者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維護用戶的利益,促進射線防護器材的開發、生產與推廣應用,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一切從事射線防護器材的生產、銷售、研製和使用單位。第三條對射線防護器材的防護質量,實行兩級監督管理。「衛生部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監測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負責對全國射線防護器材實行統一的防護質量監測、監督管理和仲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其認可的市級(以下簡稱省、市)的放射衛生防護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射線防護器材實施防護監測、監督管理。第四條對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的監測與評價,應貫徹放射防護最優化和為生產、應用服務的原則。
在監測產品防護質量的同時,為生產廠家提供有關信息,使之有利於生產更多、更好、有實際推廣價值的防護產品,為全國射線防護工作服務。第二章防護質量監督管理第五條凡生產射線防護器材的單位,試制、仿製或改制(改變原材料配方或改型)射線防護器材產品,必須向「監測中心」提交「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監測申請書」(申請書見附件1),提供測試樣品和有關資料。由監測中心測試合格後,發給「產品防護質量合格證書」(式樣見附件2),方可定型生產和銷售。第六條生產廠家定型生產的防護器材產品,必須接受所在地省、市放射衛生防護機構對批量產品防護質量的常規監測。其監測方法按「監測中心」制定的統一監測規范進行。暫無監測條件的省、市由所在地省、市放射防護部門提請「監測中心」監測。常規監測抽檢樣品的數量,可比照工業產品質量檢驗的有關規定進行。第七條防護器材生產廠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向「監測中心」申請型式試驗(申請書見附件3)。
(1)連續生產中的產品,每2年應不少於1次;
(2)間隔1年以上再投產時;
(3)在設計、工藝或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型式試驗的抽檢數量按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執行。暫無產品標准者,由「監測中心」比照工業產品型式試驗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凡防護性能和結構比較復雜的防護器材產品,由監測中心推薦兩個以上的單位,經過6~12個月的試用,由試用單位寫出試用報告(試用報告書見附件4),「監測中心」根據試用報告及其它性能測試結果,作出綜合評價(綜合評價報告書見附件5)報衛生部備案,對有推廣價值者,「監測中心」通過信息管理渠道宣傳推廣或組織評選防護優質產品,並向廣大用戶通報。第九條除經以上程序監督防護器材產品的防護質量外,「監測中心」和所在省、市放射衛生防護機構還可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產品防護質量抽檢(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抽檢測試報告書見附件6)。對不合格者要提出批評,限期改進,不改者向用戶通報其產品質量。第十條凡未取得防護質量合格證書的產品不得銷售。現已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必須在本規定公布後半年內補辦申請發證手續。第十一條凡經監測合格,允許銷售的射線防護器材產品,其產品說明書需註明質量標准,並加蓋放射衛生防護監測單位監測防護質量合格的印章。第十二條射線防護器材生產廠家及其主管部門,必須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強產品質量管理。第十三條應用單位正在使用的射線防護器材,必須接受「監測中心」和省、市放射衛生防護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防護質量監測。第三章防護質量監督機構第十四條射線防護器材的應用涉及到放射工作人員及公眾的健康與安全,各省、市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衛生部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監測中心」負責全國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同時擔負全國射線防護器材信息管理中心的任務。其具體任務:
(1)新產品的申請,發證工作;
(2)產品型式試驗;
(3)產品試用;
(4)產品質量抽檢或使用中防護器材的抽檢;
(5)信息管理。第十六條各省、市放射衛生防護機構負責本省、市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的監督管理,其具體任務:
(1)定型產品出廠前的常規監測;
(2)產品質量抽檢;
(3)使用中防護器材定期或不定期的防護質量監測。
附件(略)

3. 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以下規定:1、有押運員,外部運輸必須有警衛人員護送;2、按指定路線行駛;3、車不準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橋上、下停留;4、運輸車輛應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機動三輪車等運輸爆破器材;5、車廂底應加軟墊。凡從事爆炸物品提取、運輸、押運、裝卸的人員,必須是政治可靠、思想好、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員,此類人員必須持有經公安部門政審和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的各種證件,方可從事此項工作。

法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4. 新《消防法》對消防設施、器材、消火栓等,做了哪些規定

1、第十六條: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2、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3、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5. 警用器材的使用規定

保安部經理負責對對講機、警用器材的申購、發放、送檢、保養。
保安部內勤負責對講機、警用器材的保管、發放並予以記錄。
當值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 對講機維護與管理
保安部內勤負責建立對講機通訊器材台帳。
對講機只能提供部門管理者、巡邏隊、消防專員和當值保安員使用,嚴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況由保安部經理同意方可。
對講機嚴格規定使用頻率、嚴禁保安員、幹部私自亂拆亂調其它頻率否則按專違紀處理。
對講機電池充電6小時以上再使用,充電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交班時要用布擦拭機身,並將音量調到適當(清晰聽到)位置。
保安員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並及時報部門經理。
專人領取使用對講機自行負責維護保養。
頭盔、警棍的使用
保安員要愛護使用頭盔、警棍,嚴禁使用警棍嬉戲打鬧或給他人玩耍。
所配頭盔、警棍只提供保安員緊急情況下防衛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
嚴禁頭盔、警棍提供給他人使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保安部經理批准,嚴禁攜帶警棍外出。
交接班時,對頭盔、警棍進行檢查並記錄於《值班記錄》上。
手電筒、雨衣的使用
保安員要愛護使用手電筒、雨衣,非晚間或下雨時不得使用,嚴禁將雨衣、手電筒、電池占為已用。
對雨天用過的雨衣要及時用布擦拭乾凈並折疊整齊後交當值中隊助理保管,對使用完畢的手電筒要用布擦拭乾凈並將電池卸出。
交接班時,對雨衣、手電筒進行檢查是否完好或正常,並記錄在《保安部值班記錄》上,發現問題及時報部門經理。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條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應當將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的傷亡情況,及時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時使用警械和武器,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同時廢止。 網店各種防狼器在熱賣,除了防狼噴霧器,還有電擊器、遠程防身自衛器、致盲手電筒和個人報警器等,五花八門。
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頒布和實施了《公安部關於停止生產、銷售電擊、強光、催淚等保安防衛器械的通知》,要求對這類器械必須嚴格管理。之後頒布的《關於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模擬手槍式電擊器的通知》也明確規定: 「模擬手槍式電擊器和模擬手槍式催淚器均屬於模擬手槍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持有,各地郵政部門均不得郵寄。各種電擊器 (除電警棍外)目前均未列入公安裝備,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也一律禁止郵寄。」
警棍等警用器材是不能公開銷售的,因為警用的防狼棒功率太大。一些帶有警用標志的防狼器同樣不允許買賣,如果買賣這類防狼棒等防狼器,是屬於違法的。如果需要防身用,也只能是購買沒有警用標志、功率較小,且在國家允許范圍的防身器材。如購買噴霧器,也要看噴霧的成分,對人體造成傷害的,也是不允許的。
民警表示,防狼棒有兩種,一種是帶有電擊功能的電擊器,有主動攻擊能力,但屬於國家管制物品,普通市民不能隨意購買;另一種是強光手電筒,擁有暴閃功能,依靠快速閃爍的強光使對方眼花,普通市民可用來防身。

6. 施工現場消防器材的配備有哪些規定

1、 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場所;
(2)動火作業場所;
(3)自備發電機房、配電房等設備用房;
(4)現場辦公、住宿用房;
(5)其他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2、滅火器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滅火器的選擇、配置、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要求。
(2)動火作業場所、易燃材料使用場所,滅火器數量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規定數量的2.0倍進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場所,滅火器數量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規定數量的1.5倍進行配置。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規定如下:
(1)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每100㎡配備2隻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應配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沙池,且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25㎡配備一隻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庫應配備數量與種類合適的滅火器、高壓水泵。
(4)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小於兩處。
(5)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120m;消防箱內消防水管長度滿足不小於25m的要求

7. 爆破器材的發放,應遵守哪些規定

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提前班次提取搬運爆破器材;
2.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燈具;
3.限制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雷管為1000發,拆箱(袋)運搬炸葯為 20kg,背運原包裝炸葯為1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葯為2箱(袋);
4.用手推車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採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拆箱後的零散爆破器材應分別放在作業保管箱或專用背包內,不應暴露,也不應 放在衣袋裡。雷管和炸葯不得由一人同時搬運;
6.領到爆破器材後直接送到爆破作業地點,不應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或搭乘車船。
相關法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4月26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與器材通則規定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steam令牌換設備了怎麼辦 瀏覽:246
新生測聽力儀器怎麼看結果 瀏覽:224
化學試驗排水集氣法的實驗裝置 瀏覽:156
家用水泵軸承位置漏水怎麼回事 瀏覽:131
羊水鏡設備多少錢一台 瀏覽:125
機械制圖里型鋼如何表示 瀏覽:19
測定空氣中氧氣含量實驗裝置如圖所示 瀏覽:718
超聲波換能器等級怎麼分 瀏覽:800
3萬軸承是什麼意思 瀏覽:110
鑫旺五金製品廠 瀏覽:861
蘇州四通閥製冷配件一般加多少 瀏覽:153
江北全套健身器材哪裡有 瀏覽:106
水表閥門不開怎麼辦 瀏覽:109
花冠儀表盤怎麼顯示時速 瀏覽:106
洗砂機多少錢一台18沃力機械 瀏覽:489
超聲波碎石用什麼材料 瀏覽:607
組裝實驗室製取二氧化碳的簡易裝置的方法 瀏覽:165
怎麼知道天然氣充不了閥門關閉 瀏覽:902
公司賣舊設備掛什麼科目 瀏覽:544
尚葉五金機電 瀏覽: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