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熱成像設備屬於中國國家安全法所指的間諜器材么
間諜器材是指
(一) 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 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 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 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熱成像儀不屬於間諜器材,軍隊和特種部隊也可以使用
另外,民用的熱成像儀也很容易買到。不過要是真用於間諜活動的特殊熱成像裝備,就不好說了,那屬於(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② 非法生產專用間諜器材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生產專用間諜器材罪的四要件是:客體是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客觀上表現為非法生產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心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③ 專用間諜器材由什麼部門確認
法律分析:專用間諜器材應由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④ 間諜器材都是什麼
就知道個竊聽器
⑤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什麼和其他物品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5)專用間諜器材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七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⑥ 專用間諜器材的簡介
【注音】zhuānyòngjiāndiéqìcái
【釋義】是指被間諜情報機構秘密派遣到對象國(地區)從事以竊密為主的各種諜報活動的特工人員,從事間諜活動所使用的工具、器械和材料等,又指被對方間諜情報機構暗地招募而為其服務的本國公民從事間諜活動所使用的工具、器械和材料等。

⑦ 非法生產專用間諜器材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非法生產專用間諜器材罪需要的構成要件為:
1、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⑧ 專用間諜器材有什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面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⑨ 專用間諜器材由哪一機關依照國家規定確認
專用間諜器材應由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9)專用間諜器材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屬於《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所稱的"重大貢獻":
(一)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線索,發現、破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情況,防範、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的;
(三)密切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表現突出的;
(四)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表現突出的;
(五)在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第十九條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所稱"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⑩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什麼負責
專用間諜器材應由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10)專用間諜器材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屬於《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所稱的"重大貢獻":
(一)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線索,發現、破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情況,防範、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的;
(三)密切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表現突出的;
(四)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表現突出的;
(五)在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第十九條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所稱"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