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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輔助器材超過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8-11 10:39:16

A.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用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勞社發[2005]20號各市、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哈爾濱鐵路局,中省直有關單位:現將《黑龍江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附:黑龍江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二OO五年三月十日黑龍江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勞動保障行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需要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應執行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輔助器具,是指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和就業需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為傷殘職工提供的假肢、矯形器、義眼、輪椅等器具。第四條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政策,確認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定點資格,指導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及政策執行情況。第五條?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標准,應當與統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負責制定並適時調整輔助器具配置的最高限額標准。統籌地區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工傷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支付標准。第六條?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擇優確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效《營業執照》和省民政廳印發的《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資格許可證書》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承擔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任務。確定為定點輔助器具配置的機構要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對服務對象做出應有服務承諾。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已經獲得定點資格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負責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或給予報銷;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第八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包括服務范圍、主要服務內容以及服務質量、收費標准、費用結算辦法、費用審核與控制等方面內容向社會公布,並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第九條?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對工傷職工提出的配置輔助器具申請進行鑒定確認,並填寫《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第十條?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持《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申請審批表》後,用人單位應協助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第十一條?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應到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按照統籌地區制定的具體標准配置輔助器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配置項目,按照規定時間和標准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第十二條?工傷職工配置的輔助器具超過使用年限需要更換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持原《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申請審批表》,由用人單位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更換輔助器具具體事宜。第十三條?對於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及工傷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一)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提供一些不合理配置,工傷職工沒有拒絕的;(二)工傷職工違反有關標准,要求超標准配置輔助器具,超出限額部分的。第十四條?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意見,為工傷職工配置符合國家標准、質量合格的輔助器具,並應當對輔助器具的質量、價格和服務向工傷職工作出承諾。第十五條?工傷職工配置的輔助器具,在規定使用年限內發生質量或者服務問題的,由作出承諾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承擔維修、更換等相應責任。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會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部門,對輔助器具配置審批、報銷以及輔助器具質量、協議執行等情況進行核查,對違反規定和服務協議的,要及時糾正或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直至與其解除服務協議。第十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也可以按協議規定與其解除服務協議。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得配置輔助器具安裝條件的,以及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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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管理辦法

工傷傷殘輔助器械配置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配置輔助器械的費用,包括使用年限屆滿更換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人社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規定,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械,遵循下列程序:
工傷職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配置——勞鑒委組織專家進行確認,並出具是否准予配置結論書——工傷職工持配置確認書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工傷職工持配置單到指定輔助器械配置單位進行配置——配置單位持單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費用結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七條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其他確認工傷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第八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確認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確認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確認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後,及時向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應當到協議機構進行配置;
(二)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可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選擇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
協議機構應當根據與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配置服務,並如實記錄工傷職工信息、配置器具產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額、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實際配置費用等配置服務事項。
前款規定的配置服務記錄經工傷職工簽字後,分別由工傷職工和協議機構留存。
第十四條協議機構或者工傷職工與經辦機構結算配置費用時,應當出具配置服務記錄。經辦機構核查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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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工傷保險怎麼賠償輔助器具費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D. 工傷理賠超出醫保報銷范圍應該由單位承擔可是單位不承擔怎麼辦具體該怎麼操作

工傷理賠應當先通過工傷保險處理,一般情況下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花費都可以通過工傷保險獲得相應的賠償。
醫保和工傷保險報銷范圍是不一樣的,醫保不能代替工傷保險,而且有可能是單位沒有辦理工傷保險,那麼就應當由單位承擔差額部分,單位不承擔的話,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 關於社會保險支付的工傷輔助器具費用賠償問題一次性支付問題

你好,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支付。傷殘津貼是按月領取。
工傷二級傷殘按照安徽合肥標准預計一次性賠償在100至120萬左右,生活護理費約為60萬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賠償的社保局不支付),輔助器具費約12萬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賠償的社保局不支付),以上合計180萬元以上(除去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按月工資4000元的30歲男性為計算標准),具體賠償項目為:
一、醫療費用
根據醫院發票計算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傷殘津貼(與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不能共存):本人工資×9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歲、女50歲退休止,與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不能共存,只能擇一)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四、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未買工傷保險農村戶口勞動者或建築領域農民工,與傷殘津貼不能共存):本人工資×250個月
法律依據: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城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四、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其按時享受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本人可選擇一次性領取。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標准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傷殘等級、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資核定。二級為250個月。35周歲(含3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按對應的等級待遇減少4個月。
五、生活護理費:5484元×5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歲、女50歲退休止)(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賠償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據:
《(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本人原工資待遇×停工留薪期具體時間
法律依據:
《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時間,按《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執行。
七、住院護理費:5484元×80%×住院月數(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八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在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前,已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不足規定標準的,由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八、住院伙食補助:20元×住院天數
法律依據:《合肥市人社局《關於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一、職工工傷住院伙食標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執行。
九、輔助器具費:(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賠償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安徽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工傷職工配置的輔助器具費用和延長使用年限給予的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提出並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費用,但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20年。對距統籌地區平均余命不超過20年的,按實際年限計算。
第八條輔助器具費用支付額度為年度定額標准乘以工傷職工確定的更換年限。最高更換年限為10年。對距平均余命不超過10年的,按實際年限計算。
第九條工傷職工在配置或者更換輔助器具時,配置超出費用支付額度的輔助器具,超出的費用由工傷職工自理;配置低於費用支付額度的輔助器具,按實際費用結算。
十、輔助器具維修費
法律依據:
《安徽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七條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項目,為工傷職工配置符合國家標准、質量合格的輔助器具,並與工傷職工簽訂培訓、保養、維修服務協議。
十一、工傷康復性治療費
法律依據:
(1)《安徽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2)第十二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進行工傷康復的,其工傷康復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康復效果明顯的,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估確認,工傷康復期可以適當延長,康復期與停工留薪期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3)第十三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進行工傷康復的,工傷康復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十二、勞動能力傷殘鑒定費
十三、交通費
合理的交通費用,憑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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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工傷假肢更換年限規定

法律分析:工傷職工假肢,屬於輔助器具,更換年限當前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工傷職工在獲准配置假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費用核付通知單時,會同時告知最低使用年限。工傷職工假肢滿足最低使用年限之後,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經確認之後更換。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七條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其他確認工傷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確認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後,及時向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應當到協議機構進行配置;

(二)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輔助器具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傷職工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更換。

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更換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輔助器具的,經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提出確認申請並經確認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配置費用。

G. 工傷賠償以後輔助器具怎麼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H.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輔助器具費

1、標准: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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