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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消防器材的處罰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1-26 12:24:47

1. 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屬於違法行為嗎

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屬於違法行為。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或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行為的,要求其責令改正,會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分析】
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屬於違法行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反相關法律行為的,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2. 擅自拆除消防設施處罰

法律分析: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 消防法規定,破壞消防設施屬於什麼行為求答案

破壞消防設施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犯罪行為性質情節造成後果判定,可能涉嫌罪名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盜竊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不構成犯罪可以依消防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3)拆除消防器材的處罰是什麼擴展閱讀: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4. 個人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設施處罰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修正) 》,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5. 個人損壞消防設施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3)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4)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5)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6. 擅自拆除消防設施給予什麼處罰

法律分析:個人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7. 個人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的,與以什麼處罰

看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等。不構成犯罪可以依消防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8. 火鍋店消防檢查擅自拆除煙霧報警器的處罰規定

算作消防設施損壞
按照消防法規定是罰5000 如果各地有減免標准看具體情況執行 數量多嚴重的可以封停
也可以算作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如果計到個人行為上罰500就行了 如果就一個損壞可以怎麼操作

具體怎麼操作就看你那邊的執法人員了。。。怎麼操作都說得過去。。。

9. 個人損壞消防設施處罰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9)拆除消防器材的處罰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埋壓、圈佔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警告或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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