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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移变硐室需要哪些灭火器材

发布时间:2025-07-01 06:32:17

1. 如何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一、井下电气管理
(一)井下电气工作应做到“三消灭”,即消灭电气失爆、消灭电缆不合格吊挂、消灭电气明线头、鸡爪子、羊尾巴,并应杜绝重大及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二)电管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具有:用电审批权、电缆审批权、现场检查权、电气事故追查权、停止威胁安全的用电权。
(三)井下所有掘进头的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实行双局扇、双电源,做到采、掘分开供电。所有局扇电源电缆都必须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巷道内,串联通风的局扇电源电缆必须在新鲜风流处设有分断开关,以便排放瓦斯时切断风流中电源。
(四)新采区安装必须有经矿有关领导审批的供电系统设计图,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电管组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若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需要改供电系统设计图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安装,否则安装完毕进行交接时,电管组不予签字验收。
(五)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执行包机到人,挂牌留名。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填写错误均为不完好设备。
(六)电气设备应上台,两件以上的小型电器应上板,零部件应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应一致,禁止大盖朝帮或喇叭咀朝上,违反上述规定均为不完好设备。
(七)馈电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值三相符,实际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的按失爆论处。
(八)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由电源使用单位维护,未移交前的新安装设备以及待撤除设备,由安装、撤除单位维护。
(九)无单位使用或无人专责维护的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应切断电源禁止使用,直到有人专责维护为止。
(十)一旦发现电气火灾或重大电气事故隐患,不论什么人都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向调度室汇报。
(十一)严禁开关小孔接660V电源(检漏继电器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器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压使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否则,按失爆论处。
(十二)井下使用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包括: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皮带机保护、煤电钻保护、照明信号综保、电机综保及风电闭锁等,并坚持每天试验检查1次漏电保护,还应每月做1次远端模拟漏电试验,接地保护每季测量1次接地电阻。上述保护不合格者应立即停电处理,否则停止使用。新安装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合格不准送电运行。
(十三)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损坏的电缆必须立即更换升井修补或联系冷补,露芯线者不得冷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冷包。
(十四)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应每月测量1次绝缘电阻值,并认真记录交电管组保存,绝缘不合格者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十五)各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检修记录和事故分析追查记录,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追查一处理,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电管组每月抽查1次。
(十六)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
(十七)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1、电气设备没有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不全,字迹不清,填写错误。
2、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
3、甩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4、设备不可靠而继续使用者。
5、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者。
6、故意刁难、打骂、报复电管人员,造成后果者交保科处理。
7、电管组负责联系的工作,未在规定处理期限内认真完成的。
8、开关小孔出660V电源、设备电源负荷侧颠倒使用或超电压使用。
9、不按时交试验记录资料。
10、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
11、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
12、相关单位不派机电工参加每月全矿机电设备完好检查的。
13、由于电管员工作疏忽,造成停电事故的,追究电管员行政责任。
14、电管组要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每月必须组织2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
15、电管组在电气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制度,如因工作中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井下重大电气事故,除追究责任者责任外,还要免去电管组组长职务。
16、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奖励和罚款在财劳部立帐,由电管组开据,凭证由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掌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罚款单一式三份,财劳部、电管组、被罚单位各持1份。
(十八)井下供电维修和安全责任范围。
1、井下中央变电所及各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由机电科负责。
2、从井下变电所接(移动变电站)660V和1140V电源,自变电所馈电开关接线柱以下均由使用单位负责。
3、从采区变电所引出10kV高压电缆向采区移变或高防开关供电,自移变或高防开关以下均由使用单位负责,从采区变电所至移变或高防开关的高压电缆由机电科负责(含接线头)。
4、几个单位共用一条660V供电线路时,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器由第一用户负责维护,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及小型电器由第二用户负责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用户负责维护。

电工工作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安全第一”宗旨,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和电力系统及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安全措施如下:望工作中严格执行。
1、工作人员工作前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绝缘鞋)
2、工作人员常用的工具必须完好,符合要求,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戴上绝缘手套,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垫(台)上进行。
3、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前,必须办理工作票,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如停电、放电、验电、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等),工作完毕后或全线路无人工作,经检查无误后拆除安全设施后,方可联系送电。
4、停送电时要设专人负责联系,禁止带信、电话联系送电。
5、高空作业(2米以上)时要系好合格的险带,慎防发生意外。
6、起重前所有的起重用具必须经过详细的检查,必须保证完好,符合或大于起重物品的吨位。
7、使用仪表时,要使用符合电压等级的仪表测试。
8、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精神集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禁打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

机电安全处罚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机电安全管理,把机电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杜绝重大机电事故发生,更好地搞好机电安全,制定机电安全罚款规定。
一、有下列问题的责任者罚款500元
1、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者;
2、井下带电作业,明火操作电气设备者;
3、井下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者;
4、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者;
5、停电作业不验电、放电、不挂地线、不挂警示牌就触及电气设备者;
6、电气设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带电检修者;
7、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
8、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者;
9、井下无计划随意停电者;
10、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者;
11、操作电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者;
12、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者;
13、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灵、甩掉保护或发现保护失灵继续使用者;
14、井下不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及就检查者;
15、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合格、未贴防爆合格证下井者;
16、未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17、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用溜子、皮带运送材料、备件者;
18、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者;
19、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截割头未落地者;
20、乳化液自动配液装置不能正常使用者;
21、采煤机无闭锁溜子的电气保护装置或闭锁失灵者;
22、开机前未发出信号或不按信号操作者;
23、随意改动继电器保护定制者;
24、电气设备整定不合理或保险不合理;
25、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出现严重失爆的包机者;
26、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27、带负荷拉隔离闸开关的作业者;
28、有故障的设备未排除、强行送电的操作者;
29、带电搬迁电器设备者,带电移动高压电缆者,操作时使用安全用具不合格者;
30、检修设备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31、未摘开离合器、未闭锁采掘机、液压钻车而站在机身上作业者;
32、私自打开闭锁送电包机者;
33、不是电气工而随便操作机电设备者;
34、甩掉三大保护或失灵设备仍继续使用者;
35、设备转动部位、未加防护罩操作运行作业者;
36、设备运转、皮带运行时,在设备、皮带上跨越者;
37、未闭锁溜子进入现场作业者;
38、其它认可行走严重的三违者。
二、有下列问题的责任者罚款200元
1、井下机电工上岗未携带瓦检仪和不合格的电工工具及电笔;
2、乳化液无检测仪器或乳化液配比不合格,加压泵吸空仍继续使用;
3、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鞋、验电器未按规定时间(一年)试验;
4、高压设备的过流保护、无压释放未按规定时间(一年)校验;
5、随便改变防爆电气内部接线端子或增减电器元件;
6、用其它材料代替设备所要求的保险、保护的;
7、井下接地系统不完整、不可靠或接地不符合要求;
8、接地线、连接母线材质不合格、埋设不正确、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9、电气设备导线或接头出现虚接、接头变形或接头发热;
10、高压开关柜无照明;
11、检漏继电器未上锁、无照明、仪表指示不准确;
12、变电硐室温度超过30℃,无合格的温度计;
13、井下硐室采用灯泡取暖;
14、高压铠装电缆无定期防腐,发生锈蚀、外皮脱落、吊挂不符合要求;
15、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
16、液压支架出现死架;
17、耙斗绞车不完好,钢丝绳有断丝断股;
18、耙斗机钢丝绳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9、综采工作面支架间无照明:
20、移变高压安全联锁按钮未投入使用;
21、溜子大链没有使用紧链器;
22、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
23、溜子机头、机尾固定不牢而使用;
24、用木料、铁器处理皮带跑偏;
25、溜子漂链运行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处理;
26、掘进机停机后截割头未及时落地;
27、用煤电钻、风钻打眼带手套领钻杆;
28、不用信号运行联系起吊作业;
29、岗位司机未持证上岗;
30、设备电缆被杂物埋、压;
31、导线接头出现变形的责任者;
32、处理电气设备出现一般性失爆的责任者;
33、私自甩掉某种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者;
34、液压联轴节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规定者;
35、高压、低压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者;
36、停电后不验电就触及电气设备者;
37、未按实际的操作票,工作票内容进行操作者;
38、电工使用工具不符合检修设备电压等级使用者;
39、井下检修、安装无措施作业者;
40、掘进机、液压钻车、侧装车没有照明作业者。
41、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中午坠落范围下方或没有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进行联系起吊作业者;
42、处理机组未断电源和取下手把或机组运行范围内有人工作者;
43、耙岩机、装岩机等在使用钢丝磨损超过规定(断10%断股、挽疙瘩)作业者;
44、启动综掘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离人员或在机器运转中进入转载机两边作业者;
45、不使用信号联络、而用敲打、喊话开动设备者;
46、各类司机操作位置不当者;
47、主管科区科长每周至少上岗两次,机电矿长每周至少上岗一次。
48、各类司机不摘开离合器、开关不置于零位者时离开岗位
4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有下列问题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各类司机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或实验;
2、未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
3、接地电阻、杂散电流未按规定每季测试一次或记录不全;
4、变电硐室检修时未执行工作票;
5、硐室有高压设备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或高压危险;
6、要害岗位值班人员脱岗、岗位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7、岗位人员未在岗位交接班;
8、不完好的机电设备、小型电器、矿灯发放入井;
9、电缆冷补质量不合格;
10、电缆分支点或连接不同电缆接线盒两端未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
11、移动电器设备未上架或两台以上小型电器未集中上牌板;
12、各种运输机搭接不合理或拉回煤;
13、支架焊缝开裂;
14、煤电钻综合保护未执行每班跳闸试验一次的规定;
15、变电硐室内机电设备、电缆布置不合理、不便检修;
16、各种机电设备的按钮(旋钮)闭锁杆不完好;
17、备用设备不完好;
18、电器设备摆放不整齐、倾斜超过15度以上;
19、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0、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工作;
21、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规定工具强装、强拆;
22、井上、井下当班记录填写缺项、漏项的责任;
23、不能按岗位应知应会安定操作;
24、进入要害场所未登记;
25、轨道绝缘达不到每月测试一次;
26、漏电继电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试验;
27、电工作业时,个人劳保防护不全,不符合规定者;
28、井上、下当班填写缺项、漏项的责任者;
29、进入要害场所未登记或值班不负责任者;
30、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者;
31、各种仪表指示不正常,设备仍在运转的责任者;
32、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33、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凡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一般性问题每一项罚款50元(设备不完好按轻微问题处理)。
四、对下列情况的责任者加倍处罚
市、县、公司对各矿检查,所检查的问题在复查时仍存在的加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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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职责

1、参加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向矿每季上报全矿高压供电系统图及全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月上报一份月度电缆综合报表、井下电气管理综合报表。

3、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察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并收全和保存以下记录,备查一年;

漏电保护:每天一次试验,每月一次远点试验,每年一次升井检修记录;

接地保护: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年一次逐个接地极电阻测量记录;

过流短路保护:每6个月逐台高、低压断开关整定保护检查,核实记录。

4、严把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入井关,凡“三证”不全的不准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贴证后方可入井。

5、对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事故,应立即派人参加追查,核实原因;每月统计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三)电管员的职责

1、电管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电管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供电系统的变更,提供准确的供电系统图。检查了解情况并参加本矿组织的质量标准化和安全检查,汇总、分析检查中存在的井下电气管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负责追查和督促整改。

3、对所辖井下供电的合理性负全面的责任,对不合理的供电系统要有修正意见,下达业务联系书。对不接受业务联系或延期行动的单位有权进行处罚或停止该系统的供电,直到合理为止。

4、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电气设备的制度执行情况,保证“三大保护”的正确使用和灵敏可靠。

5、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玩具

6、认真、规范填写各种检查记录资料,确保记录资料的完善、及时、准确。

(四)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1、电管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对全矿所辖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况每月进行巡回检查(高沼头不少于两次,低沼头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并跟踪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3、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小型电器每月进行一次签证,每季度进行一次换证,并填写防爆贴证记录。对失去防爆性能的设备要督促现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权停止使用。

三、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一)电气防爆管理

1、电气防爆管理要把好三关:

(1) 入井关: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贴证入井。

(2)日检关: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必须明确维修人,并每天外观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月检关:防爆检查员每月要对本人负责检查的区域中电气设备的防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对防爆贴证更换一次。

2、现场维修电工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注意爱护所贴的合格证,任何人不准随意撕掉、涂改。

3、经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合格,并贴证后才能入井使用。

4、在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均列为失爆。

(1)防爆外壳有裂纹、开焊或厚度低于原设计80%以下的;对其壳体进行切割焊补的;多孔腔串通的;电弧打通的;带电缺挡板的;缺防爆缝合螺丝的。

(2)防爆结合面有严重锈蚀,用棉纱清除后仍存在明显锈迹的,或者有油漆和杂物的。

(3)结合面间隙超过规定值的。

(4)40、25、15毫米结合面上,出现直径达1毫米,深度达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过5个的;在10毫米结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2个的。

(5)产生机械伤痕,其宽度达到0.5毫米,其无伤结合面的有长度达不到规定长度2/3的。

(6)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1毫米;其外径小于进线装置(联通节)内径2毫米的;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或最小宽度达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70平方毫米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达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老化变质失去弹性或切开套放在电缆上的;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处其宽、厚度与电缆外径比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大小密封套用的。

(8)闲置进线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属挡板的;金属挡板厚度小于2毫米,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大于2毫米的;密封圈、挡板、抗圈顺序放反的。

(9)进线嘴内沿与密封圈外端接触不实;密封圈里端与器壁接触不实;其进线嘴压实后电缆、密封圈轻易拉动的。

(10)压盘式进线嘴缺少固定螺丝的;或压紧螺母线嘴的有效丝扣没有上进四扣的

(11)控制设备缺少停电闭锁的,或闭锁装置损坏不起作用的。

(12)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灯线毁坏露铜丝的;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

(二)三大保护管理

1、电气管理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

2、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由电管员负责提供整定值,并将保护整定值联系单或整定卡片,送交维修单位,由专职电工整定,不得出现越级跳闸。

3、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当供电系统变更后要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电管员要核实整定情况,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

4、开关内不得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丝不得挂铜丝、铁丝。

5、运行中及新安装的漏电保护装置,由维修工、电气管理员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第一周或首次供电前做一次远点试验,由电管员记录备查。

6、电管队电气试验员应对各局部接地极电阻进行测试,并记录存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联系责任单位整改。

7、主要和辅助接地极及连接线要按规定安装,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欧姆。

8、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三)井下供电管理

1、井下供电系统供电合理,安全可靠。新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要编制《供电设计》,并由机电科电管队、矿机电副矿工程师审批,系统安装完毕由矿调度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2、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小型电器)必须有编号,并与上报的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相符。

3、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必须严格执行申请许可制,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内容应有: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人;停、送电时间,施工项目,安全措施;涉及和影响供电范围等。该申请需经电管队审核和矿总值班批准许可后方可实施。

4、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一坚持: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由合格的过流和漏电保护,由螺丝和弹簧垫,由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保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一坚持: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

5、井下防爆开关、变压器要摆放整齐,台台上架。

6、井下局部通风供应应做到“双电源、双局扇、三专、三闭锁”,主备用局扇自动切换。

双电源:主局扇专用电源;备用局扇专用电源或动力设备、备用局扇电源;

双局扇:专用局扇,备用局扇(要与专用局扇同等能力)

三专:专用局扇必须由专用高、低压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供电。

三闭锁:瓦斯与动力电闭锁:当瓦斯超限后,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应立即切断;风电闭锁:专用局扇不工作,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送不上电;局扇闭锁:备用局扇电源应接在控制动力设备电源闭锁开关的电源侧,当专用局扇掉电损坏停运时该局扇可自动开启,防止瓦斯积聚超限,当双电源同时掉电在恢复送电时,专用、备用局扇均在待用状态。

7、变电工、采区电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取得资格证书的电工由矿发给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

8、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

(四) 变电所的管理

1、变电所内按规定配齐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

2、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簿,内容要真实,记录保存一年。无人看管的变电所必须加锁管理。

3、地面变电所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按要求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非专职人员或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带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5、井下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安全栅栏、配有齐全的防火器材。

6、采区变电所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变电所设备安装前有调度所组织有关人员对变电所的矿建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工作。

7、35kv线路每周巡视不低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机电科领导。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

四、电缆管理

(一)电缆组的职责

1、全矿所有电缆(4平方及以上各种动力电缆)要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即: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统一建账;统一编号;统一修补保管。

2、掌握井下电缆使用动态状况,及时变更各项记录、帐板,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

3、根据矿生产需要,每月编制电缆申请计划,机电科审核后,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交材料科报集团公司供应处采购。

4、对升井电缆及时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电缆进行修复工作,要保证电缆的维修质量,对修复后的电缆进行绝缘测定、浸水耐压试验,切片阻燃试验等,并做好试验记录备查,试验不合格的电缆不得发放使用。

5、做好地面库存电缆的管理存放工作,新旧、好坏电缆要分清,分别盘放。并挂牌注明电缆的名称、规格、长度。

(二)电缆的管理

1、各种电缆进库前必须经过电缆组的严格验收,并“三证”齐全、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生产单位需用电缆时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所用电缆,需凭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电管组办理。

(2)正常生产中设备增减所用电缆,凭电管组审批后的井下供电搭火申请单领取。

(3)需更换使用中的电缆,由使用单位申请,矿机电副总或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到电管组办理手续。

3、电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发放下井使用:

(1)绝缘不合格;(2)线芯绝缘龟裂老化;(3)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破损;(4)芯线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线芯线断裂。

4、“四小线”即:控制、信号、照明、通讯、监测用电缆连接必须采用接线盒,不准明接头和羊尾巴。

5、电缆组在电缆两头两米处压号,使用单位一次做电缆头截用不得超过0.4米,多次做头后如需做掉号头,应事先向电缆组申请更换电缆。

6、井下电缆不得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溜煤眼中敷设。电缆不得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压、浸水、盘圈、相互缠绕、铁丝吊挂。通讯信号监测电缆原则上不可与动力电缆悬挂于井巷的同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邻电缆吊钩间距不得大于3米。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1米,同种电压等级的电缆间距应不小于0.05米。

7、掘进岩石巷道应按要求在距迎头30米后的巷道打电缆吊挂眼,吊挂间距不得大于2米,高度不得低于1.2米。煤头掘进应有电缆吊挂点,在距迎头30米内的巷道应打上拉丝,为电缆提供临时吊挂点。迎头移动设备的负荷线如须频繁移动无法吊起时,电缆外面必须用防护套管保护好,迎头喷浆时应保护好电缆、开关、小型电器。

8、井下动力电缆不得小于6mm2。,煤电钻不用时应将煤电钻电缆盘好挂好,以防炮崩、挤伤电缆。煤电钻电缆的使用期限,采煤单位为10个月,掘进单位为12个月。煤电钻电缆损坏的单位领用煤电钻电缆时要交旧领新。为保证煤电钻的使用安全,煤电钻手把电缆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交割,每次切割长度不得超过0.15米,将截去的手把线送电管队保存、登记。

9、因生产需要停掘、停采,或调换作业地点的,原使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电缆交接,变更使用台帐。

10、各单位应将电缆全部承包到人,指定责任人和并挂牌留名。

11、井下电缆脱网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升井,并交到电缆管理组。

五、小型电器管理

(一)小型电器管理组的职责

1、全矿防爆小型电器(通风区的瓦斯监控、调度所的通讯、运输区的控制信号等专用小型电器除外),要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即: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统一建账;统一编号;统一保管。

2、掌握井下防爆小型电器使动态状况,及时变更各项记录、帐板,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

3、根据矿生产需要,每月编制防爆小型电器申请计划,机电科审核后,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交材料科报集团公司供应处采购。

4、负责对井下使用中的小型电器监督使用和回收工作,发现井下现场闲置不用的小型电器,及时联系使用单位回收升井入库。

5、对升井回收的小型电器及时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进行修复工作,要保证修理质量,对修复后的小型电器要进行防爆检查贴证,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井下使用。

6、做好地面库存小型电器的管理工作,新进和修复合格的要上架摆放。并挂牌注明其的名称、规格。

(二)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各种小型电器进库前必须经过小型电器组的严格验收,并“三证”齐全。合格后才能入井使用。

2、生产单位需用小型电器时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所用小型电器,需凭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电管组办理。

(2)正常生产中设备增减所用小型电器,凭电管组审批后的井下供电搭火申请单。到小型电器组领取。

(3)需更换使用中的小型电器,由电管员审批同意,到小型电器组领取。

3、小型电器要吊挂牢固,不得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电器上板管理

4、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必须有统一编号,电气设备拆除回收的同时所属的各种小型电器也必须同时拆除回收。

六、奖罚规定

1、电管员没有按规定对防爆电器进行检查的(每旬查看记录),少一次罚责任人50元。对记录真实齐全的奖励50元。

2、井下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的或撕掉、涂改的 ,罚责任人50元。

3、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没有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贴证下井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4、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检查发现失爆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对经上级主管部门及矿组织的大检查中未发现失爆且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该单位嘉奖500元。

5、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无整定卡片,罚责任人200元。实现场际整定值与卡片不符的,罚责任人200元。

6、当供电系统变更后,没有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罚责任人100元。

7、开关内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挂铜丝、铁丝的。罚责任人100元。

8、没有按规定对漏电保护装置做试验的(以记录为准) ,罚责任人100元。

9、局部接地极安装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无接地极或接地极和连接导线的材质、截面以及连接形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并罚款50元。

(2)接地极埋设失效、露出水沟的、钢管垂直于地面偏差大于15°的,罚款50元。

(3)接地极与开关、电机连线不紧松动的,罚款50元。

(4)接地极缺少标牌或标牌填写不规范的。罚款50元。

(5)局部接地极打入地下不足0.75米、露出地面超过0.2米或接地极松动的,罚款50元。

(6)主辅局部接地极两点之间小于5米的,罚款50元。

10、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不合格的检查中,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没有实现“双电源、双局扇、三专三闭锁”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主、备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2)主、备局扇容量不相匹配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瓦斯电不闭锁、风电不闭锁的,罚责任人200元。

(3)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断电装置不起作用、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4)局部通风系统发生无计划停电情况,矿调度所应安排机电科电管队立即查明原因,如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超限,由矿总值班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并按照矿《生产调度指令》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罚款。

11、发生电气着火、烧电机、烧开关、电缆打跑等电气事故,由调度所负责组织追查,并按矿《生产调度指令》追究处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12、井下电工没有持证上岗或没有携带便携仪进行检修的,罚责任人100元

13、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灯线毁坏露铜丝的;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罚责任人100元。

14、变电所内没有配齐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罚责任单位200元。

15、采区变电所无人值班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值班人员没有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16、地面变电所未按要求填写“两票”的,罚责任人100元,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17、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配有齐全的防火器材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18、35kv线路每周巡视不低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机电科领导,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9、“四小线”有明接头和羊尾巴的,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20、橡套电缆一头无号或蓄意破坏电缆头压号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21、井下电缆吊挂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电缆吊挂在风水管路上,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电缆受物体挤压、缠绕、盘圈、受淋水,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电缆落地、浸水、铁丝吊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吊钩间距长,缺吊钩,电缆吊挂不齐,电缆与电缆、信号线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5)电缆外护套烂,或有感应电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6)电缆、负荷线、信号线、操作线、载波线、监测线落地或吊挂不整齐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7)电缆接线时外护套被刀削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8)电缆、开关和小型电器被喷上浆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9)电缆有机械挤伤或放炮崩伤造成报废的,除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之外,并按电缆原值的100%处以罚款。

(10)距迎头30米处,电缆无吊挂眼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2、煤电钻手把电缆没有按要求管理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按规定每减少使用一个月按电缆进价的15%罚责任人。

(2)所交旧线长度不得少于原长度的80%,如有短缺按原价赔偿

(3)煤电钻手把电缆每次切割长度超过0.15米,罚责任人50元。

(4)煤电钻手把电缆如能延长时间使用,按电缆进价10%进行奖励。

23、井下脱网电缆,不按规定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电缆丢失、被剥的,按电缆的原值100%处罚。

24、电气设备没有上架、小型电器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电器没有上板的,罚责任人100元

25、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没有按规定回收的,丢失一台(件)由责任单位按原值赔偿。

26、对井下电气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嘉奖。嘉奖的资金从罚款中支出。

六、其它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属***矿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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