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为什么厨房要安装灭火装置
厨房灭火装置,目的就是在厨房发生火险的时候用于灭火的一种半自动化消防设备。根据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在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CMJS18-2-MY型厨房灭火装置是上海卯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自动灭火装置,本装置采用机械与电控相结合,结构精巧、美观、性能可靠,具有自动、手动、应急三种启动方式,实施全天24小时监控,安装合理,不占用厨房地面面积,只占少量空间,操作维护方便。该装置在厨房灶台油锅温度达到360-366℃时,油锅里的油开始自燃,短时间内温度达到400℃以上。当燃烧的火焰产生巨大的热量使烟罩内温度升高到183℃时感温探测器断开,从而启动厨房设备灭火装置。装置自动启动同时,驱动气瓶内气体通过减压装置瞬间推动药剂通过雾化喷头喷射到油锅及烟罩内,并与燃烧的油发生化学反应,形成厚厚的覆盖层,使油与空气隔绝,使火情终止,达到快速灭火的目的。设备启动使燃气阀自动关闭,彻底把燃气切断,并通过微动开关启动声光报警系统,开始报警。药剂喷洒完毕,水流阀自动启动,将水喷洒到油锅及排油烟罩内使之通过物理降温,以防止二次复燃。厨房设备自动灭火系统完成灭火过程仅需3-8秒,这是其它灭火设备所不能替代的。从而达到灭火效果,最大化的减少经济损失。
在我国有80万左右的餐饮企业,更有数以百万计的中小饭店。据不完全统计,酒店、火锅店、快餐店等餐饮场所的火灾有50%以上都是由厨房火灾引起,厨房火灾发生的原因因为有太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人为因素,已导致火灾事故率节节攀升。在一些大型的连锁酒店,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如在上海,2015年度就发生28起厨房火灾,而今年1至5月发生了6起厨房火灾。 这也是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来强制性安装的一个重要原因。
② 餐饮厨房必须要装气体灭火系统吗
由于厨房火灾形式的严峻和对我国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8条规定,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其中采用厨房灶台自动灭火系统,是一种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
由于厨房结构和火灾特点,采用独立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厨房的火灾是不经济的,即使建筑物已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利用该系统来扑灭厨房灶台火灾也是比较困难的,而且管道安装影响美观、系统扑救食用油品火灾效果不佳,难以实现对燃料源、风机等的联动控制等。
因此,选用厨房专用灭火装置可以有效控制高温油锅引发的厨房火灾。厨房专用灭火装置的部件很多,它是由灭火剂储瓶与机械驱动装置、关断燃料阀机构、雾化喷头与管网、感温易熔金属探测器与控制管路、手动应急启动等组成。该系统可24h对厨房灶台、集油烟罩、排烟管道进行全方位的消防保护。
其灭火方法是:发生火灾后,立即自动切断燃料供应阻止进一步的燃烧,喷射合适的灭火剂实施灭火,并降低油表面的温度。灭火后自动切换成喷射冷却水雾,进行大面积的冷却,防止火灾的复燃。目前国内很多星级酒店和一些企事业单位都以安装厨房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对厨房进行保护,使因厨房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厨房灶台引发的火灾是一种常见火灾,近年来,厨房火灾已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此类火灾的防护技术研究也将进一步深入。可以预想,随着我国消防法规的不断完善,厨房火灾防护问题必将得到较好的解决。
③ 厨房自动灭火设备是国家规定必须安装的吗
也没规定你出门旅行一定要带钱
④ 求北京餐饮消防管理制度
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餐饮场所。其它餐饮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餐饮场所? restaurant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例如餐厅、餐馆、饭店、酒店、冷饮厅、茶楼、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饮性质的场所。
注:建筑面积≥1000m2或餐位数≥200座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组织机构和人员
4.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厨房经理、大堂经理等组成;其他一般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
4.2 ?所有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5消防安全职责
5.1一般规定
饮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2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的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g)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1.5.3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 每半年至少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5.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5.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1.5.6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5.7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6.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1.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1.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1.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1.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1.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6.1.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1.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餐饮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餐饮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2.7 ?场所设置要求 7.1一般规定
餐饮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7.2耐火等级
餐饮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7.3平面布局和防火分隔
7.3.1独立餐饮场所的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与周围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7.3.2餐饮场所内部布局应满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的要求。
7.3.3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3.4? 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7.3.5? 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3.6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7.3.7以闪点≥60℃的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储油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
7.3.8?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4安全疏散设施
7.4.1安全出口
7.4.1.1? 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7.4.1.2? 餐饮场所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4.2疏散宽度
7.4.2.1? 餐饮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4.2.2人员密集的餐厅,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餐饮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餐饮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7.4.3疏散距离
7.4.3.1? 餐厅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7.4.3.2? 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餐饮场所不应大于22m)。
7.4.3.3?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
?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22m。
?7.4.4疏散楼梯间
7.4.4.1? 设有餐饮场所且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及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7.4.4.2设有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4.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4.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5其它要求
7.4.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4.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o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4.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5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7.5.1设在地下建筑内
室内装修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7.5.2.1? 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和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2? 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当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7.5.3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7.5.3.1?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不应低于B1级。
7.5.3.2? 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3.3? 设置在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A级。
?注: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顶层餐厅,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7.5.4其它要求
餐饮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6建筑消防设施
?7.6.1消火栓
7.6.1.1设有餐饮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7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注:住宅建筑指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7.6.1.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6.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2设在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3?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1任一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6000m2,以及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6.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餐饮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3? 设置在地下建筑或地上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6.4火灾应急照明
7.6.4.1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400m2的餐厅,设在地下建筑中的餐厅,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6.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6.5疏散指示标志
7.6.5.1? 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7.6.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不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6.6灭火器
7.6.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餐饮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7.6.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6.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6.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
?7.6.7? 其它消防设施
餐饮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或者变更餐饮场所内部装修及使用用途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餐饮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8.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餐饮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1.8.3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2.8.3.1一般要求
8.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8.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8.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8.3.2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8.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8.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3.3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1.8..4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餐饮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餐厅内不应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 餐厅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d)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以柴草、木柴、木炭等为燃料的餐饮服务经营用火;
e) 营业时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 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g) 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h)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j) 烟囱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每半年应清洗一次。
1.8.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1.8.6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2.8.6.1一般规定
8.6.1.1? 餐饮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8.6.1.2? 餐饮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8.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餐饮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1.8.6.2灭火器管理要求
8.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8.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8.6.2.3? 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1.8.6.3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8.6.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8.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防火检查
2.9.1一般要求
9.1.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营业期间,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9.1.2 其它餐饮场所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1.9.2防火巡查
9.2.1?? 餐饮场所营业时间每2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一次巡查。
9.2.2? 班组交班前,由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9.2.3? 营业期间,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f)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具体请到我的网络空间内查找!
⑤ 简述饮食场所的安全消防措施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餐饮场所属于饮食建筑,按经营方式、饮食制作方式及服务特点划分,饮食建筑包括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自助餐厅等四类,各分类概念见文末附录。
2、按功能分区,餐饮场所主要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和辅助区域(库房等)。
3、饮食建筑按建筑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4-1及表1.0.4-2的规定。
注:表中建筑面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区域的建筑面积,包括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辅助区域。
注:食堂按服务的人数划分规模。食堂服务的人数指就餐时段内食堂供餐的全部就餐者人数。
二、基本原则:
1、餐饮场所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餐饮场所包括单建的饮食建筑,也可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
3、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餐饮场所,除餐饮部分应符合饮食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对于外卖和集体用餐配送等情况,可视为无就餐空间的餐饮场所,可以参照餐饮场所厨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5、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3.1、3.2)。参见: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6、餐饮场所附属自用的办公室、店铺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餐饮场所的定性。
7、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4.9),具体要求详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8、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4.1.3)
注: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不再属于单纯的商店营业厅场所,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适应《建规》5.3.4所述的商店营业厅场所)。
第二章 建筑层数
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6)
第三章 建筑布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合表4.1.4的规定。(4.1.4)
注1:表中所示面积为使用面积。
注2: 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馆,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4.3.10)
注1: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3条第5款要求,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可以在整个厨房区域设置防火隔墙,也可以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有明火的热加工间范围内设置防火隔墙。
注2:对于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敞开式、明档类厨房可以不受此限制。
三、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6.2.3)
四、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4.3.11)
五、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4.2.11)
六、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8.3.6)
七、超大城市综合体中,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公消〔2016〕113 号)
八、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九、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5.14)
十、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5.1.3)
十一、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9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5.0.10)。注:“本规范”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十二、地下车站范围内严禁设置娱乐设施和餐饮类设施。(11.0.10)
十三、汽车加油加气站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12.2.12)
十四、农家乐(民宿)建筑中,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第十条)
十五、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4.2.3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避难
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应参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章确定。
一、厨房区域各类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应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防火疏散宽度的要求。(4.3.6)
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8.1.2)
三、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4.1.2)
注:快餐店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少。
四、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4.1.3)
五、餐饮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5.5.17规定,其中: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具体要求详见《规范》图示5.5.17,以及专题讲解:消防安全疏散详解-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
第五章 消防设施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餐饮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商店建筑中,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4)
2、高层餐饮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3)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8.3.11)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8.3.11)
注:对于外卖和集体用餐配送等情况,可视为无就餐空间的餐饮场所,宜参照本条文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餐饮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四、防烟排烟系统:
餐饮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章要求以及《饮食建筑设计标准》要求设置。其中:
1.1、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系统。(10.3.1)
1.2、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5.3.7)
1.3、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lx;(5.3.7)
1.4、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重物品区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0.5s。(5.3.7)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确定。
3、商店、餐饮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7.5.2-12)
六、灭火器:
1、餐饮建筑及餐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1 建筑面积在200㎡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1.2 建筑面积在200㎡ 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灭火器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七、其他:
1、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5.3.9)
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9.3.12 )
⑥ 国家消防局对"厨房灭火设备装置"的安装与否有强制性规定吗
山东大豪厨房灭火装置友情提示:目前国家法规3个,地方法规N个地区,简单的说,火灾高危单位都要上!
一、国家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
第8.3.11条: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二、国家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201911)
第8.3.3A条: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厨房应设置厨房设备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的危害。
三、国家法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规定(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令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第六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要求:
第6条: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装报警信号反馈及消防控制室。
⑦ 消防规定超多少平方餐厅需加装自动灭火装置
建规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单多层餐饮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专属1500㎡,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应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如果设置在高层建筑内,一般不管面积大小都是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⑧ 厨房灭火装置国家要求必须安装
随着近几年181念安3365消防5ll9厨房火灾频频发生,尤其是商业性质的厨房,本就属于人员流动,就餐人员密集的场所,所以,厨房的安全尤为重要,对于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设备也从以前的建议安装改成了现在的强制性安装,对于新场所,若无厨房自动灭火设备将不允许营业,对于没有安装的场所予以通知,拒不执行的将勒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⑨ 北京市加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具体是怎么做的呢
为进一步做好餐饮场所和单位食堂消防安全工作,北京市多措并举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督促餐饮场所、单位食堂在烹饪操作间灶台附近配置灭火器、灭火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对于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餐馆或食堂,要在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强化施工期间管理。
餐饮场所、单位食堂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要督促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监护。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用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⑩ 餐厅消防要求
餐厅通常需要设置消防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对于喷淋系统参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8.5.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如果是内部食堂就不需要作喷淋了,消火栓设置参考: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如果是1000平米的内部食堂就不需要设置喷淋了,消火栓设置参考: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