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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系统自动灭火装置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2-05-23 17:46:23

⑴ 消防设计规范有哪些

建筑消防类的规范推荐给你!想看哪一本看哪一本。(备注:图片仅为部分),内给你个地址http://www.zzguifan.com/content/search.aspx?isSearch=0&c_key=消防容&c_type=0

⑵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

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

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

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6、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

7、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或黑;

8、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不同电压、电流、不同回路、不同系统、不同类别的线不能放在同一线槽内;

9、线槽每隔1.5米设吊架及支架,吊拉杆不小于6mm;

10、消防电源应为专用电源,不允许插接接头;

11、消控室门向疏散方向开门,允许有送回风管但应加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越,控制台周围留1米通道和检修通道;

12、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显示保护地图(模拟图、平面图);显示消防电源的状态;配备火灾报警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13、消防控制状态的过程:当火灾报警时;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室内消防栓系统启动(消防水泵启动);电源进行切换(非消防电源停电,应急消防电源启动),并接通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照明。电梯迫降在首层;,加压送风机启动(风口开启),隔离系统启动(防火卷帘下降);防火门关闭;

14、每隔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两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距离不超过30米,安装位置1.3-1.5米。

防烟、排烟系统

1、一二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烟分区;

2、防烟分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不大于防火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一般在走廊、防烟道、排风井道各自独立,耐火等级1小时;

3、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分为:机械排烟系统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系统;

4、塔楼建筑应设有两个疏散防烟楼梯;并设有前室,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

5、防烟楼梯间。合用消防前室设计风量18000-20000。28000-30000M3、H。层数超过32层的分段计算。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在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当楼梯间和消防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必须合用时应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力点的的压头损失,其余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2、防烟楼梯间为50PA;

3、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避难间为25PA;

4、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的风速规定

(1)采用金属风管,风速不大于20米/秒

(2)混凝土结构管道风速不大于15米/秒

(3)送风口的风速不大于7米/秒;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米/秒;

6、排烟系统的设置的:一般设置在楼梯间、前室、消防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

7、超过32层的建筑楼梯间的送风量和排风量应分段计算

8、剪力楼楼梯间可供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两个楼梯间计算,风口分别设置。

9、避难层的加压送风量按净面积计算不小于30立方米/秒,避难层应设有消防电梯出口、应急照明、广播、消防电话、消防栓、并设有独立的防烟设施,防烟楼梯进行分割。

机械排风(防烟)系统

1、排烟系统的设置条件: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

2、防烟系统的安装位置: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

(2)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

(3)排烟口安装在屋面及顶棚位置;排烟量不小于60立方米/秒;

(4)防烟口设置水平距离不超过30米防烟阀关闭温度280℃

(5)走廊的防排烟系统竖向设置,室内的按防火分区设置

(6)机械防排烟系统可以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

(7)防火风管为建筑中的安全救生系统:主要应用于火灾时的排烟和正压送风的救生保障系统,一般可分为1h、2h、4h等的不同要求级别。

3、通风与空气调节

(1)通风系统应设置,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每五层设置(不超过5层);

(2)通风空调系统穿越下列情况时安装防火阀700C(穿越防火分区墙、楼板变形缝等)。

防火分区

1、一类建筑:1000平方米;二类建筑:1500平方米;地下室:500平方米;

2、高层建筑与裙楼有防火墙及良好的防火措施时最大防火分区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

3、高层建筑有自动扶梯、上下层连通、上下开口通道楼梯等,防火分区应按上下连通作分防火分区,面积叠加计算

4、每层防火分区安全通道门不应小于两个,两个安全门的距离不小于5米。一般在24-40米,环形走廊10-20米;安全疏散门距离室内的任何一点不超过40米,室内到室内门不超过15米。

5、首层消防通道走廊宽1100-1200毫米;门900-1300毫米,门往外开。门外1。4米内不应有踏步104、防火卷帘耐火等级一般为3小时;

6、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住户不超过八户,应设有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

7、消防电梯的配置:小于1500平方米设置一台消防电梯,大于1500小于4500平方米2台,4500平方米3台;

8、消防电梯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前室不小于6平方米;

9、十层以上的建筑应在单元内的阳台进行连通或凹陷。

消防给水及消防灭火设备

1、消防电梯前室设有消火栓;

2、消防泵房耐火等级为2级。消防水箱楼板厚15毫米,隔墙耐火2小时,甲级防火门;

3、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均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其他

1、玻璃幕的耐火等级应耐火1小时;

2、建筑变形缝等应加防火保护层;

3、无框玻璃幕墙及间隔玻璃幕墙应耐火1小时,应有800mm高实体墙;

4、发电机房储油不能超过8小时用量;

5、高层建筑的间距13米、群楼6米;

6、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与建筑物距离不小于5米,高度不超过4米;

7、建筑物的变形缝及金属结构要加防火保护层;

8、一、二级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距离150米,面积2500平方米。电缆井、管道井、排风井、防烟井应每层进行分隔。

(2)排烟系统自动灭火装置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消防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参考资料:网络: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⑶ 悬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条文示例三: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250m以下。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
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o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o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o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一般规定 9.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50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 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 现行《喷规》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快速响应喷头;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喷规》新一轮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特殊应用控火型(CMSA)喷头。
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和规范目录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对灭火设施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第8.1.1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8.1.2条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 L/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⑸ 求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具体内容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 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 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 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 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条文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 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 50 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
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
现行《喷规》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快速响应喷头;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喷规》新一轮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特殊应用控火型(CMSA)喷头。

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安装自动喷淋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的规定是什么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大于等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 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 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 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丙类地下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 大于600m²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可燃物 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
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 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
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办公楼等;
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
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 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²或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 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 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⑺ 消防设计用到的所有规范有哪些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修订版)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修订版)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7、《火灾自动报警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6、《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7、《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GB50229-2006
1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修订版)
21、《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2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2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25、《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
2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28、《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
29、《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
3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我这有一部分法规的电子版 可以发给你

⑻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本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及《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等国家现行标准编写。 本书共分为11章,包括:术语、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本书既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行业管理等方面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学生、研究生和教师参考
折叠编辑本段图书目录
1术语1
2厂房和仓库10
2.1火灾危险性分类10
2.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15
2.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22
2.4厂房的防火间距30
2.5仓库的防火间距37
2.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40
2.7厂房的安全疏散47
2.8仓库的安全疏散51
2.9丙类仓库建筑防火案例56
2.9.1工程概况56
2.9.2仓库和厂房分类57
2.9.3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防火构造57
2.9.4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7
2.9.5防火间距57
2.9.6丙类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布置57
2.9.7安全疏散57
3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58
3.1一般规定58
3.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59
3.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64
3.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70
3.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74
4民用建筑75
4.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75
4.1.1民用建筑分类75
4.1.2民用建筑耐火等级78
4.1.3耐火等级应用实例83
4.2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87
4.2.1总平面布局87
4.2.2平面布置89
4.2.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用实例105
4.3防火分区和层数106
4.3.1防火分区的类型106
4.3.2防火分区设计标准107
4.3.3防火分区应用实例118
4.4安全疏散和避难119
4.4.1疏散安全分区119
4.4.2安全疏散距离120
4.4.3避难134
4.4.4安全疏散距离应用实例137
5建筑构造138
5.1防火墙138
5.1.1防火墙的定义与分类138
5.1.2防火墙构造139
5.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143
5.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151
5.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154
5.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167
5.5.1防火门167
5.5.2防火窗172
5.5.3防火卷帘173
5.6天桥、栈桥和管沟175
6灭火救援设施177
6.1消防车道177
6.2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184
6.3消防电梯的设置186
6.3.1消防电梯的构造要求186
6.3.2消防电梯的联动控制188
6.4直升机停机坪189
7消防设施的设置190
7.1室内消火栓系统190
7.1.1消火栓系统的组成190
7.1.2消火栓系统的给水方式192
7.1.3消火栓按钮安装193
7.1.4消火栓系统的配线194
7.1.5消防水泵的控制194
7.2自动灭火系统196
7.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6
7.2.2泡沫灭火系统229
7.2.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35
7.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41
7.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241
7.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242
7.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过程245
7.3.4火灾探测器246
7.3.5手动报警按钮263
7.3.6火灾报警控制器266
7.4防烟和排烟设施268
7.4.1防烟设施268
7.4.2排烟设施271
7.5某体育场馆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实例274
7.5.1工程简介274
7.5.2消防给水排水设计274
7.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75
7.5.4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276
7.5.5室外消防系统276
8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277
8.1一般规定277
8.2供暖279
8.3通风和空气调节280
9电气282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282
9.1.1消防电源系统组成282
9.1.2消防用电设备283
9.1.3主电源与应急电源连接286
9.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289
9.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290
9.3.1消防应急照明290
9.3.2疏散指示标志293
10木结构建筑294
11城市交通隧道302
11.1一般规定302
11.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305
11.3通风和排烟系统307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08
11.5供电及其他309
参考文献310
阅读全文

⑼ 消防规范有哪些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3、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51249-2017

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17

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2019

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1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15、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 07S207

16、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345-2013

17、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1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19、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20、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DA/T45-2009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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