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装置知识 > 水污染应急处理装置设计Ppt00未收录未收录未收录

水污染应急处理装置设计Ppt00未收录未收录未收录

发布时间:2022-01-26 15:39:50

❶ 现在的水污染这么严重,怎么办国家有哪些政策来处理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下称计划),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个方面开展防治行动。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❷ 大气·水污染方面的书籍有哪些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源地管理信息系统,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在今

年年底前树立标志牌;2007年2月底前全市各区(县)要将当地饮用水源地重新确认的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污染和隐患。截止到今年底,要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保护区内所有违章建筑;2007年6月底前,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建立有效的饮用水源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2006年底前,各区(县)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列入政府应急预案体系;每年要组织一次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业务培训。重点保护引滦水源。确定市级和相关区(县)引滦保护联络机制,坚持引滦沿线各区(县)的联合巡查制度,特别是对于桥水库等重点区域更要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加大城市景观河道环保力度

加强城市面源控制,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景观河道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消灭建城区周边黑臭水体,改善建成区水环境质量。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协调推动市建委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海河开发,加快城市雨污分流管网的完善,改善城市水环境。加强协作联合保护景观河道。与市建委、容委、水利、市政、水产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景观河道及周边的日常管理,到2008年,建成区消灭劣Ⅴ类水体。重点保护海河水环境。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非汛期至少每月巡查一次,汛期至少每半月巡查一次;建立海河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深化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化工、冶金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环境标准的培训和标准信息交流,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优化经济增长。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凡是水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凡废水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都要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全市各级经济开发区都要建污水处理厂。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2008年底,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建成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

2010年底,全市城市(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30%。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积极推动污泥集中处理厂的建设。

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

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控制农药化肥污染,严格控制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施用,逐步降低农田退水的水污染。

协调市农业管理部门,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推广绿色养殖种植,合理控制农业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施用,逐步降低农田退水的水污染。加强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控制。2007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备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加强近岸海域陆源污染控制

加强入海口的环境基础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有关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结合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入海排污企业的管理。

加大禁磷专项检查力度,巩固和提高禁磷成果,保护近岸海域水质。加强近岸海域监管。加强与各涉海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故的能力,共同保护海洋环境。重点治理滨海地区以生活污水为主的陆源污染。积极推进保税区污水处理厂、空港物流加工区污水处理厂等的建设,并加强对已运行的塘沽新河污水处理厂、大港污水处理厂等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效果,削减入海污染物总量。

强化水污染源监督管理

实行水污染源分类,明确防治工作重点,将全市水污染源分为国控、市控、区控重点水污染源和一般水污染源四级,国控重点水污染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对未申报登记或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理。推动排污口规范化和在线监测工作,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排污口标志,2007年底前,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08年6月底前,50%重点排污企业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10年6月底前,80%重点排污企业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此外,重点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6月底前,对投运的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6月底前,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已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依法征收排污费。严格按国家标准征收水污染物排污费,不得擅自减免。积极培育和推荐有条件的环保企业申请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资源高效利用。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企业(简称“双超”),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且有严重污染隐患等类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十一五”期间,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应当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比例达到100%,全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至少要达到500家。

此外,开展循环经济创建活动,2010年,各区(县)的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全市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达到100个,市级环境友好企业达到100家,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达到10家,创建10个ISO14000示范区,建设10个生态工业园,建成静海废物资源再生利用国家示范区和滨海新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

❸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方案(详细讲解步骤,要求和规格)

1、设计依据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J15-1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给水排水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室外排放设计规范(GBJ14-87);

·环境噪声标准(GB5096-9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

·我公司所完成同类工程所取得的实际经验和实际工程参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设计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环保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的有关法律、法规;

2)选用先进、合理、可靠的处理工艺,在确保处理排放达标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单、管理方便、占地小、投资省、运行费用低;

3)本工程系环境工程,尤其要注意环境保护,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要求改善劳动卫生条件,贯彻安全生产和清洁文明生产的方针;

4)为了提高污水处理站管理水平,设计采用的自动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低;

5)合理选用优质配件,降低能耗,提高工作效益和使用寿命,降低成本;

6)在工艺设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可调性,以适应水量、水质的周期变化。采用一套污水处理设施,以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7)采用污泥前置回流硝解工艺,以降低污泥产生量;

8)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效地利用空间。

3、设计范围

医疗污水处理设备系统从调节池出水口至排放出水口内的工艺、结构、设备、电气与自控等。不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处理站外输送管道、装饰工程、暖通和消防等。我厂提供土建基础设计方案图纸资料。

污水处理站的设计主要分为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及处置两大部分。

a)污水处理

调查研究污水的水质水量变化情况,选择技术成熟、经济合理、运行灵活、管理方便、处理效果稳定的方案。

b)污泥处理与处置

通常小型的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污泥浓缩机械脱水处理;二是污泥干化处理。考虑污泥浓缩机械脱水处理业主投资大,而污泥浓缩干化处理对周围卫生有影响。由于本工艺中设有污泥消化系统,产生污泥量极少,为此,本工程产生的污泥进入污泥浓缩池只作简单的浓缩处理后,采用粪车抽吸外运。

第三章 污水来源、性质、水量、水质排放标准及设计规模

1、污水来源

本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主要来源医疗废水及生活废水。该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到城市管网。

2、污水性质

典型的医院综合医疗和生活污水。

3、污水水量

根据院方提供的资料,最大污水排放量大于等于30T/D,处理能力按1.5 m3 / h设计。

❹ 帮忙做下《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设计,有高手吗跪求

哈哈, 我也是从那个时候过来的,老弟,慢慢来吧,没办法,那时大学的必修课,楼上才50 页,我后来做了100多页,各种参考书20 多本,不过最后压缩到45 页。就是一个字:累啊!!!!!!!!!自己去搞吧,最好搞个新颖点的,花钱少的,老师看着不错,就会给你高分,呵呵!

❺ 中国哪些大学环境工程考水污染控制工程

学院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招生人数 初试考试科目 复试科目 加试科目 参考书目 备注
001



院 050404 设计艺术学 一组:
01产品设计
02视觉传达设计
03环境艺术设计
04公共艺术设计 72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或203日语
③ 312设计评论
④ 401专业设计(考试时间6小时) 601设计史 1.设计综合
2.设计基础 设计史:
《工业设计史》何人可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中国工艺美术史》卞宗舜等著,中国轻工出版社
《外国建筑史》陈志华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外国近现代史》东南大学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中国建筑史》东南大学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专业设计综合:
《设计学概论》尹定帮著,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设计人机工程学》丁玉兰主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工业设计》张福昌著,浙江摄影出版社 0510-5509667
二组:
01艺术设计历史与理论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或203日语
③ 313设计史
④ 402设计论文(考试时间6小时) 602专业设计综合 1.设计综合
2.设计基础
三组:
01工业设计及理论
02传统工艺产业设计振兴研究
03包装设计与技术研究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或203日语
③ 314设计概论或302数学二
④ 403专业综合(考试时间6小时) 603设计草图或604构成 1.绘画基础
2.设计史
002





院 080201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01机械CAD/CAE/CAM
02现代集成制造技术与系统
03逆向工程与快速原型技术
04机器人与制造自动化
05机电控制与检测技术 3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1数学一
④ 404机械设计或405机械制造技术 605微机原理 1.理论力学
2.初试未考的专业课 机械设计:《机械设计》邱宣怀或吴宗泽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机械制造技术:《机械制造技术基础》卢秉恒或袁绩乾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包装材料学:《包装材料学》刘喜生编吉林大学出版社
微机原理:《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郑学坚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理论力学:《理论力学》哈工大理论力学教研室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机械原理:《机械原理》郑文伟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包装技术:《包装工艺学》潘松年编印刷工业出版社
包装动力学:《包装动力学与结构设计》王瑞栋编重庆大学出版社

0510-5910583
0802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1机械现代设计方或CAD/CAE/CAM
02机电控制与检测
03材料磨损与表面工程
04包装科学与技术
05轻工装备技术与工程 5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1数学一
④ 404机械设计 606理论力学 1.机械原理
2.机械制造技术
082221 包装工程 01运输包装
02食品与药品包装
03包装过程与装备
04现代包装设计 2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04机械设计或406包装材料学 607包装技术 1.包装动力学
2.理论力学
003








院 080804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01新型电机传动系统
02电力电子电源系统
03电力电子传动系统 3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1数学一
④ 407电路或408自控原理 608电类综合 1.电力电子技术
2.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 电路:《电路》邱关源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自控原理:《自动控制原理》胡寿松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常微分方程:《常微分方程》王兴涛编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电类综合:《电路分析基础》第三版李翰荪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第三版阎石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电力电子技术:《电力电子技术》第四版王兆安等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系统》陈伯时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微机原理:《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郑学坚清华大学出版社
电子技术:《模拟电子技术》童诗白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数字电子技术》阎石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0510-5910663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1控制理论及其应用
02模式识别及其优化控制
03计算机控制系统
04电气装备及控制 7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1数学一
④ 407电路或409常微分方程 608电类综合 1.微机原理
2.电子技术
0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1过程检测与控制
02机电系统故障诊断理论与技术
03微机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04现场总线技术
05嵌入式计算机及应用 3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1数学一
④ 407电路或408自控原理 608电类综合 1.电子技术
2.微机原理
004





院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1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
02计算机图形学与虚拟现实
03信息管理系统与应用软件技术
04网格计算及可视化计算
05并行计算 6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1数学一
④ 411程序设计或412数据结构 609计算机综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软件工程) 1.操作系统
2.初试未考的专业课 数据结构:《数据结构》严蔚敏清华大学出版社
程序设计:《C语言程序设计》谭浩强清华大学出版社
电路分析:《电路分析基础》李韩荪高等教育出版社
软件工程:《软件工程》张海藩清华大学出版社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谢式千等,高等教育出版社
操作系统:《计算机操作系统教程》张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数字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基础》阎石高等教育出版社
电子线路:《模拟电子技术》童诗白高等教育出版社
印刷色彩学:《印刷色彩学》胡成发印刷工业出版社
印刷原理及工艺:《印刷原理及工艺》冯瑞乾印刷工业出版社 0510-5910543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1人工智能与模式识别
02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应用
03协同工程及形成技术
04计算机控制及智能化
05嵌入式系统及应用 4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1数学一
④ 411程序设计或412数据结构 609计算机综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软件工程) 1.操作系统
2.初试未考的专业课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1微电子系统设计与应用
02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设计
03器件物理与新型器件 2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1数学一
④ 413电路分析或411程序设计 610电子线路或611数字电子技术 初试、复试以外的两门专业课
082224 印刷工程及媒体技术 01电子出版原理与多媒体技术
02印刷工艺与原理
03印刷系统管理
04信息传媒技术及应用
05印刷控制技术 3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11程序设计或414印刷色彩学 612印刷工艺原理或611数字电子技术 初试、复试以外的两门专业课
005







学院 070302 分析化学 01光谱分析
02电化学分析
03生物与食品分析环境分析
04分离技术
05试剂合成与应用 3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15分析化学(含仪器分析)
④ 415有机化学(含实验) 613无机化学 1.物理化学
2.无机与分析化学实验 无机化学:《无机化学》(第四版)大连理工无机分析教研室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分析化学:《分析化学》武汉大学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仪器分析》(第三版)朱明华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无机与分析化学实验:《无机与分析化学实验》陈烨璞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
有机化学:《有机化学》第二版徐寿昌等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物理化学:《物理化学》(第四版)天津大学编
化工原理:《化工原理》(第二版或第三版)天津大学编
高分子化学:《高分子化学》潘祖仁编,化学工业出版社
高分子物理:《高分子物理》(修订版)何曼君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0510-5865469
080502 材料学 01无机/有机纳米材料
02功能性涂层材料
03天然高分子改性及应用
04聚合物改性及加工
05功能高分子材料 2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16高分子化学(含实验)或417高分子物理(含实验) 614高分子化学(含实验)或615高分子物理(含实验)(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1.无机化学
2.分析化学
081702 化学工艺 01表面活性剂及助剂工艺
02绿色化学与精细有机合成
03精细化学工程与技术
04化工分离工程
05生物质化学加工技术 2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15有机化学(含实验)或418化工原理(含实验) 616有机化学(含实验)或617化工原理(含实验)(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1.无机化学2.分析化学
081704 应用化学 01胶体与界面化学
02表面活性剂科学和应用
03精细化学品与天然产物化学
04化妆品化学
05化学前沿研究与应用 6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15有机化学(含实验)或419物理化学(含实验) 616有机化学(含实验)或618物理化学(含实验)(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1.无机化学
2.分析化学
006





院 082101 纺织工程 01纺织化学与现代染整技术
02现代纺织技术
03纺织新材料与产品设计 6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0纺织材料学或421染料化学 619纺织学或620染整工艺原理 1.织物结构与设计2.染整概论 纺织材料学:《纺织材料学》(第二版),姚穆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染料化学:《染整工艺原理》(第三册),王菊生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纺织学:《现代棉纺技术基础》刘国涛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织造学》,朱苏康,陈元甫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针织工艺与设备》许吕菘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针织物组织与产品设计》杨尧栋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染整工艺原理:《染整工艺原理》(第一至第四册),王菊生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织物结构与设计:《织物结构与设计》(第二版),蔡陛霞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染整概论:《纺织品染整工艺学》,范雪荣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0510-5912007
082104 服装设计与工程 01服装设计
02服饰文化
03服装现代技术 2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或316设计基础
④ 422服装材料学 621服装工艺学 1.中外服装史
2.服装经营管理 设计基础:《服装设计学》袁仄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服装材料学:《服装材料学》(第二版),朱松文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服装工艺学:《服装工艺学》(成衣工艺分册,结构设计分册)(第三版),张文斌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
中外服装史:《新编中外服装史》,陈东生、甘应进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服装经营管理:《服装市场营销》,杨以雄、顾庆良主编,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
082201 制浆造纸工程 01生物质资源化学与利用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3植物纤维化学或415有机化学(含实验) 622造纸学 1.造纸化学品
2.制浆原理与工程 植物纤维化学:《植物纤维化学》(第三版)杨淑蕙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有机化学:《有机化学》(第二版)徐寿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造纸学:《造纸原理与工程》隆言泉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造纸化学品:《造纸化学品》胡惠仁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
制浆原理与工程:《制浆原理与工程》谢来苏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007





院 082203 发酵工程 01发酵工学
02酶工程与技术
03微生物代谢工程
04酿酒科学与工程
05工业微生物 4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4微生物学(发酵)或425生物化学(含实验)或418化工原理(含实验) 623发酵工程综合知识 1.化工原理
2.有机化学
3.生化工程 微生物学:《微生物学》诸葛健李华钟编,科学出版社2005
《微生物学教程》(第二版)周德庆,高等教育出版社
生物化学:《生物化学》魏述众主编,中国轻工出版社
《生物化学》第三版沈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化工原理:《化工原理》第二或第三版天津大学编
生化工程:《生化工程》伦世仪主编,轻工业出版社
有机化学:《有机化学》第二版徐寿昌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细胞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翟中和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发酵工程综合知识:《微生物工程与工艺原理》姚汝华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发酵工艺原理》熊宗贵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生物化工综合:《生化反应动力学与反应器》第二版戚以政汪叔雄编,化工出版社1999
药物化学:《药物化学》《有机化学》第五版,人民卫生出版社供药学专业用教材
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微生物学》周群英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水污染控制工程:《水污染控制工程》高廷耀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环境生物技术应用与发展》陈坚等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环境生态:《环境生态学》金岚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0510-5861825
081703 生物化工 01生物资源与生物转化
02生物催化与手性技术
03生物加工与生物分离工程
04生物反应与反应器工程
05生物材料与生物聚合物工程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18化工原理(含实验)或415有机化学(含实验)或425生物化学(含实验) 624生物化工综合 1.化工原理
2.有机化学
3.生化工程
1007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01分子药理学与药物构效关系
02微生物制药
03天然药物制备及其合成的生物技术04基因工程制药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17微生物学或318药理学
④ 426细胞生物学(含实验)或425生物化学(含实验)或433药物化学(含实验) 625分子生物学 1.药剂学
2.现代生物制药工艺学
083002 环境工程 01废水生物处理工程;
02清洁生产和废物资源化工程;
03环保生物新材料;
04环境生态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7环境微生物学或415有机化学(含实验)或418化工原理(含实验) 626水污染控制工程或627环境生态 初试以外选2门:
1.有机化学
2.环境微生物学
3.化工原理
07101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1生物大分子的结构、功能与制备
02代谢与代谢工程
03植物生物化学
04基因表达系统
05生物信息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19分子生物学(含实验)
④ 425生物化学(含实验)或415有机化学(含实验)或426细胞生物学(含实验) 628生命科学综合 初试以外选2门:
1.生物化学
2.微生物学
3.有机化学
071005 微生物学 01微生物资源
02工业微生物育种
03极端微生物
04微生物代谢调控与代谢产物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17微生物学
④ 415有机化学(含实验)或425生物化学(含实验) 629微生物实验技术 1.微生物实验操作
2.有机化学或生物化学
008



院 082202 制糖工程 01糖化工
02碳水化合物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03淀粉与淀粉糖
04碳水化合物生物技术
05功能性碳水化合物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5生物化学(含实验)或418化工原理(含实验)或428微生物学(食品) 630食品工艺学 1.食品化学
2.初试未考的专业课选一门 生物化学:《生物化学》魏述众主编,中国轻工出版社
《生物化学》第三版沈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化工原理:《化工原理》第二版或第三版天津大学编
微生物学:《微生物学教程》第二版周德庆高等教育出版社
《现代食品微生物学》第五版[美]JamesM.Jay编著徐岩译中国轻工出版社
食品工艺学:《食品工艺学》上册陈舜祖等天津无锡轻工业学院合编1986年第一版中国轻工业
出版社
食品化学:《食品化学》王璋等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0510-5863565
083201 食品科学 01生物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
02功能食品配料和添加剂
03食品加工新技术
04乳制品加工
05食品资源开发和利用 63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5生物化学(含实验)或418化工原理(含实验)或428微生物学(食品) 630食品工艺学 1.食品化学
2.初试未考的专业课选一门
083202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01谷物科学与功能食品
02食品脂质、植物蛋白与功能肽
03焙烤食品科学与功能性添加剂
04生物技术与生物质新能源、新材料 18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5生物化学(含实验)或418化工原理(含实验)或428微生物学(食品) 630食品工艺学 1.食品化学
2.初试未考的专业课选一门
083203 农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 01植物原料加工机理和技术
02动物原料加工机理和技术
03植物原料保鲜机理和技术
04动物原料保鲜机理和技术
05区域食品加工业发展战略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5生物化学(含实验)或418化工原理(含实验)或428微生物学(食品) 630食品工艺学 1.食品化学
2.初试未考的专业课选一门
083204 水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 01水产品品质调控技术
02水产食品工程技术
03水产活性物质研究
04海洋生物多糖化学
05海洋功能性食品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5生物化学(含实验)或418化工原理(含实验)或428微生物学(食品) 630食品工艺学 1.食品化学
2.初试未考的专业课选一门
083221 食品贸易与文化 一组
01食品营销
02食品技术与贸易壁垒
03食品贸易与环境
04食品标准与质量控制 2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8微生物学(食品)或429西方经济学 630食品工艺学或631现代国际经济合作与组织 1.食品化学
2.生物化学
3.对外贸易概论 微生物学:《微生物学教程》第二版周德庆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现代食品微生物学》第五版[美]JamesM.Jay编著徐岩译中国轻工出版社
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第二版)尹伯成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中国古代文化:《中国文化史纲》冯天瑜编,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4
《中国文化概论》张岱年等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食品工艺学:《食品工艺学》上册陈舜祖等天津无锡轻工业学院合编1988年第一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现代国际经济合作与组织:《现代国际经济合作与组织》华俊编,立信会计出版社
实用美学:《美学原理》杨辛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对外贸易概论:《对外贸易概论》唐海燕主编,立信会计出版社
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第二版沈同主编高教出版社
食品化学:《食品化学》王璋等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中国古典文献:《中国文献学》张舜徽编,中州书画社
二组
01饮食文化
02食品企业文化
03食品审美文化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
④ 428微生物学(食品)或430中国古代文化 630食品工艺学或632实用美学 1.食品化学
2.生物化学
3.中国古典文献
090502 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 01饲料资源开发与利用
02动物营养与代谢调控
03饲料添加剂研究与应用 1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或315分析化学
④ 425生物化学(含实验)或418化工原理(含实验)或428微生物学(食品) 630食品工艺学或633饲料营养与工艺 1.饲料化学
2.微生物学(食品)
或生物化学(不可与初试科目重复) 分析化学:《分析化学》武汉大学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仪器分析》(第三版)朱明华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化工原理:《化工原理》第二版或第三版天津大学编
微生物学:《微生物学教程》第二版周德庆高等教育出版社
《现代食品微生物学》第五版[美]JamesM.Jay编著徐岩译中国轻工出版社
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第二版沈同主编高教出版社
食品工艺学:《食品工艺学》上册陈舜祖等天津无锡轻工业学院合编1984年第一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饲料营养与工艺:《配合饲料工艺学》谷文英1999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动物营养学》第二版杨凤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
饲料化学:《粮食学与粮食化学》周世英钟丽玉编写1990版中国商业出版社
100403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01食品营养与功能因子
02食品加工与营养
03食品检测
04食品安全评估
05食品品质控制及管理 22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2数学二或320食品营养与卫生
④ 425生物化学(含实验)或428微生物学(食品) 630食品工艺学或634食品分析 1.食品化学
2.微生物学(食品)
或生物化学(不可与初试科目重复) 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营养学》刘志皋编第二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食品卫生学》食品卫生学编写组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微生物学:《微生物学教程》第二版周德庆高等教育出版社
《现代食品微生物学》第五版[美]JamesM.Jay编著徐岩译中国轻工出版社
生物化学:《生物化学》第二版沈同主编高教出版社
食品化学:《食品化学》王璋等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009


院 020206 国际贸易 01环境与贸易
02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
03国际区域经济合作
04技术性贸易壁垒
05国际电子商务 5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4数学四
④ 429西方经济学 635国际贸易 1.国际贸易实务
2.国际投资学 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简明教程》尹伯成主编上海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薛荣久主编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三版吴百福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国际投资学:《国际投资学》葛亮等编著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
120202 企业管理 01战略管理与营销管理
02项目管理
03企业文化
04财务管理
05中小企业管理 50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03数学三
④ 431管理学原理 636市场营销 1.管理心理学
2.企业会计学 管理学原理:《管理学教程》第一版周临健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市场营销:《市场营销学通论》郭国庆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管理心理学:《管理心理学》第四版苏东水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赵慧芳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010



院 030205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政治思想教育 01马克思主义哲学
02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
03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与实践
04科学技术与社会
05思想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 45 ① 101政治
② 201英语
③ 321马克思主义原理
④ 432政治学原理 637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或638现代西方哲学 1.马克思主义哲学2.邓小平理论 马克思主义原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第四版)王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刘保恩编著,河海大学出版社
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第四版)王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政治学原理:《政治学概论》孙关宏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伦理学》罗国杰主编,人民出版社
现代西方哲学:《新编现代西方哲学》刘放桐等编著
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概论》王德宝主编,河海大学出版社 0510-5910563

❻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第十五条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制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十七条 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
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调水水质的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于调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已建区域应当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应当提前报设区的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当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脱氮除磷处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设置排污口、扩大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符合水体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并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者污染轻的项目。
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
第二十七条 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
第二十八条 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造纸、酒精、化工、淀粉、印染等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废水实施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渣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沿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点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第三十二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其他区域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用地膜等农业生产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湖区的功能分区和环境承载能力,将湖面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天然捕捞区、人工养殖区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区。
人工养殖区内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鼓励推广使用污染物产生量少和自然水体养殖技术,限量发展并逐步取消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养殖方式,并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人工养殖区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设施,防止养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养殖区以外的其他人工养殖设施,应当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条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店、旅馆或者其他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 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港口、码头、船闸的经营单位负责。
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淤疏浚。

❼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怎么处罚,根据哪条法律!

oそc支学▄j五t恭b报d些j五c支学▄eb报 颁布机关:全国人d民代表大l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6000-00-20 实施时间:3000-06-10 发文7文2号:中4华人z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5号 时效性:有效 中1华人p民共和国水0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本细则自发布之v日3起施行中0华人v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 现发布《中5华人v民共和国水8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i日1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3000年1月360日3 第一v章

❽ 中国水污染

快什么快'
你还没说干吗呢
怎么快

❾ 黄河主要有哪些污染原因和解决办法分别是什么

一,黄河污染的构成因素
1,工业污染
黄河污染中工业废水污染占60%-70%,生活污水污染占30%左右,农业以及其他污染占10%以下。据监测数据显示:2005年黄河流域来自工作的废水排放量为32亿t,占污水总量的73.5%。工业是黄河的污染大户,在工业中化工、食品、酿造、石油加工、炼焦、造纸等5个行业又是污染的主要排放者。据统计,这5个行业COD排放量约占黄河工作废水排放量的90%。氨氮排放量约占黄河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的80%。从工业污染成分看,黄河污染物主要是有机物,氨氮、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溶解氧、挥发酚和汞是主要成分,部分重金属也明显超标。
2,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对黄河的威胁主要表现在农田径流、水土流失和分散养殖等方面。据资料显示,到2007年,黄河流域年面源污染入河量COD、氨氮、总氮、总磷已经分别超过39万t、1.5万t、13万t和2万t。
3,流域水资源短缺,流量减少
黄河本身是一条水资源比较困乏的河流,加之近年来气候变迁使流域降雨量趋于减少,黄河水量总体上呈不断减少之势。另一方面,黄河流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黄河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使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不断提高,直接导致了流域生态环境流量不足,加剧了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恶化。一方面是来水量在减少,另一方面是入污量在增加,遂使黄河水污染形势变得更加严峻。
4,城市污水处理率低,污水直接排入河流
城市污水处理不达标,大量不符合标准甚至是未经过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黄河,是导致黄河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据统计,在2007年前后黄河流域每天实际处理的污水量不,90万t,处理率仅为13%,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5,地方政府对环保重视不够,环保投入不足;
流域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污染监管治理体制不顺,环保执法不严等,也都是影响黄河水质量的重要因素。
6,黄河污染,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999年黄河龙门以下河段发生污染,下游一些城市引黄供水被迫停止一个月。2003年,黄河发生有实测记录以来最严重污染,三门峡水库蓄水变成一库污水,已经运行的第七次引黄济津被迫中断。2004年,黄河干流内蒙古河段发生严重水污染事件,历时11天,黄河干流三湖河口-万家寨水库区长340km的河道内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治理黄河污染,保护良好的黄河水环境,是治黄者的职责和任务,也是保障科学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防治黄河流域水污染的措施
1、 非工程性措施即管理措施。主要是根据造成流域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和实际情 况及水体功能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法制建设,统筹规划,强化监督管理,尽 量减少点、 面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及其入河量, 以防止和减轻对地面和地下水 体的污染。
(1)法制治河 结合流域自身情况, 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保护水资源要使水利执法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仅有《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 流域的实际情况,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更为详细、便于操作的法规体系,做到依 法保护水资源。就黄河流域而言,多年来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会同有关省(区)的 水利、环保部门,先后制定了一些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有些省(区)还 制定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但有关流域全局的《黄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虽 历经多年,数易其稿,至今仍未能颁布实施。应当看到,该条例毕竟符合对流域 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的客观需要,是管理手段的进步, 在国家高度重视黄河水污 染防治工作的有利条件下,应尽早实施。此外,还应根据近年来所开展的流域入 河排污口调查及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尽快制定 《取水许可水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和《水质监测归口管理办法》等。在实际工作中,除了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外, 还应运用经济手段,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对不合理利用和浪费水资源的, 经济上要给予处罚。必须征收“水污染补偿费” ,以达到限制废污水排放、促使 废污水治理和保护水环境质量的目的。
(2)做好宣传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水资源保护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 只有流域内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因此,要加大对新《水 法》 、 《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以提高全民水资源保护意识, 共同保护水资源。
2、 工程性措施 在河流水污染范围较广、历时较长、程度较重的情况下,要控制或减轻污染 仅靠非工程性措施是不够的, 还必须采取针对性很强的工程性措施。工程性措施 即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废污水处理装置(设施)、不同处理深度的污水 处理厂和处理系统等。 在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中, 一般按 3 个层次设计: 重点污染源(工矿企业)的分散治理,根据其废水特性选取有针对性的处理装置或 设施;城市生活污水采用不同处理深度的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在自然条件适 宜地区,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基本是以污水土地生态处理系统为主,即实行污 水资源化工程。 在一些污染较重的大中城市河段, 大多将这 3 个层次作为系统工 程考虑,并对工程措施组合方案进行优化。
(1) 大批兴建高效污水处理厂 黄河流域省区、重点城市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水平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 平。全面、深度处理废污水是治理污染的根本措施。因此应该大批兴建高效污水 处理厂, 大力提高城市及工业废污水处理率、废污水处理达标率和废污水处理深 度。 目前首先要真正达到废污水达标排放,以后要进一步减少废污水及污染物排 放。 2004 年排入黄河流域的 39.5 亿 t 废污水中,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不足 排放总量的 20%,大量未经处理,含有高浓度污染物的废污水直接排入黄河。据 不完全统计,黄河流域综合超标的排污口有 932 个,71 条一级支流断面,水质 级别超Ⅴ类的水就达 53.5%。流域年纳污量:化学需氧量(COD)达 97.3 万 t,氨氮 12.4 万 t。如此众多污染严重的废水、污水、河水,直接或间接地排向黄河,黄 河岂有不污染之理?我们可以下令关闭一个、几个工厂,却无法下令让大多数工 厂全部停产,无法不让汇集了许多废污水而且严重污染的支流汇入黄河。因此, 国家、地方应加大投资,因地制宜兴建大批高效污水处理厂,对废污水进行严格 处理,达标排放。
(2)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中,主要是农业用水,且大多是大引、大蓄、大水漫灌,灌 溉方式落后,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浪费严重,并且导致土壤中的农药、化肥 大量流失,加重了水体污染。目前流域内大部分自流灌区水价不足成本的 40%, 下游仅为成本的 18%,如果采用价格杠杆、先进的控灌技术、农田工程、管理节 水等措施,农业灌溉用水节水潜力巨大。 鉴于黄河流域存在着巨大的节水潜力,应该大力推行黄河流域节水规划,重视推 广应用节水技术,制定有关节水法律、法规,加强节水管理。节 水既是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有效保护黄河水资源、减 轻黄河水污染的重要途径。
(3)加强生态工程建设 在防治水污染的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加强流域内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工 程建设,种草种树,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全面改善流域生态 环境,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黄河污染。

❿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条例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省内有关社会经济区域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工业、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畜牧、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生产或者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需要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和环境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造纸、医药、化工、酿造、石油开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存贮、运输过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封存、扣押相关证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出界江河或者进入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流域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监测网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地)界(以下统称市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制定防污调控方案,确定坝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流域生态环境需要。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六条 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并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二十七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质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质超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跨市界流域相邻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并互相通报界内河流断面监测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条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渠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流域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运营、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并保障按照设计能力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单位和居民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四十条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跨越水体的设施或者装置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原油码头、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的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专业村的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投入品对农业污染的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
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避免对水体产生污染。
第四十五条 利用湖泊、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四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肥水养殖;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养殖畜禽、耕种、旅游、游泳、捕鱼、垂钓、水上训练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动力燃料的船舶等;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和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对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的;
(二)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或者落后产能未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或者取缔、淘汰的;
(三)干扰、阻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启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放任、纵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约见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被约见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约见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被约见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配备;逾期未设置、配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建设、生产、试生产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排污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不执行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等决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供水量、供电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拒不承担费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与其申报登记的数值相比,偏离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与水污染应急处理装置设计Ppt00未收录未收录未收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什么空调制冷可以达到10度以下 浏览:910
制冷工资格证书是什么样的 浏览:661
横走式机械手如何编程 浏览:515
邢台远大阀门厂招聘 浏览:200
泰国降头的电影免费大全 浏览:366
智能数显仪表怎么与液位探头连接 浏览:421
盐城有哪些仪器仪表售后服务 浏览:214
阳泉新能源恒压供水设备哪里有 浏览:714
雅科仕仪表盘ecs灯亮是什么意思 浏览:113
佛山晶诚五金制品 浏览:767
三轮轴承漏油怎么换 浏览:744
徐水天竺阀门厂 浏览:96
宁海辉腾五金制品厂 浏览:181
大型机床工装怎么弄平 浏览:945
免费电影60分钟左右 浏览:733
机械表的调表针掉了怎么办 浏览:75
制冷风扇为什么越来越不凉 浏览:899
mk包五金件颜色 浏览:818
奔驰e200l仪表台怎么拆 浏览:57
船用阀门厂官方网站融骏阀门 浏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