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② 北京市防禦雷電災害若干規定(2018修改)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氣象局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全市的防雷工作;區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和區氣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對雷電災害的防禦能力。第五條市和區氣象局應當加強防雷科普宣傳,做好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雷擊事故的統計、鑒定,指導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檢測等服務工作。第六條下列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制和監控設施;
(三)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運、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露天的大型娛樂、游樂設施;
(五)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七條防雷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防雷設計規范和技術標准進行設計;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防雷工程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第八條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按照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接受檢測。
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及時整改。第九條防雷檢測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開展檢測工作;檢測工作結束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准確。第十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自遭受雷電災害之日起3日內向市或者區氣象局報告情況。市和區氣象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由市或者區氣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導致雷擊發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拒不接受防雷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拒絕整改的,由市或者區氣象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③ 建築及設備的防雷接地裝置應該設置卡嗎,有什麼國家標准要求嗎
國標GB50057-9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第四章第二節 引下線
第4.2.1條 引下線宜採用圓鋼或扁鋼,宜優先採用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於8mm。扁鋼截面不應小於48mm2,其厚度不應小於4mm。
當煙囪上的引下線採用圓鋼時,其直徑不應小於12mm;採用扁鋼時,其截面不應小100mm2,厚度不應小於4mm。
防腐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4.1.6條的要求。
註:利用建築構件內鋼筋作引下線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和第3.4.3條的規定。
第4.2.2條 引下線應沿建築物外牆明敷,並經最短路徑接地;建築藝術要求較高者可暗敷,但其圓鋼直徑不應小於10mm,扁鋼截面不應小於80 mm2。
第4.2.3條 建築物的消防梯、鋼柱等金屬構件宜作為引下線,但其各部件之間均應連電氣通路。
第4.2.4條 採用多根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上於距地面0.3m至1.8m之間裝設斷接卡。
當利用混凝土內鋼筋、鋼柱作為自然引下線並同時採用基礎接地體時,可不設斷接卡,利用鋼筋作引下線時應在室內外的適當地點設若干連接板,該連接板可供測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電位連接用。當僅利用鋼筋作引下線並採用埋於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在每根引下線上於距地面不低於0.3m處設接地體連接板。採用埋於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設斷接卡,其上端應與連接板或鋼柱焊接。連接板處宜有明顯標志。
第4.2.5條 在易受機械損壞和防人身接觸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線應採取暗敷或鍍鋅角鋼、改性塑料管或橡膠管等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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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接卡 主要作用 檢測、施工、等電位連接 等
④ 普通化工企業防雷設計有哪些規范
主編部門: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工程建設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21號
國家標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92由中國石化集團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2]517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為強制性國家標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規范由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第8.2.1條 工藝裝置內建築物、構築物的防雷分類及防雷措施,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8.2.2條 工藝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當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可不設避雷針保護,但必須設防雷接地。
第8.2.3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雷針、線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儲罐;
二、裝有阻火器的甲B、乙類可燃液體地上固定頂罐,當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可不設避雷針、線;當頂板厚度小於4mm時,應裝設避雷針、線;
三、丙類液體儲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必須設防感應雷接地;
四、浮頂罐(含內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不小於25mm2的軟銅線作電氣連接;
五、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但應作接地。
第8.2.4條 可燃液體儲罐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應採用鎧裝電纜或鋼管配線,電纜外皮或配線鋼管與罐體應作電氣連接。
第8.2.5條 防雷接地裝置的電阻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靜電接地
第8.3.1條 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採取靜電接地措施。
第8.3.2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固體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應設靜電接地設施:
一、進出裝置或設施處;
二、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三、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
第8.3.3條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棧台和碼頭的管道、設備、建築物、構築物的金屬構件和鐵路鋼軌等(作陰極保護者除外),均應作電氣連接並接地。
第8.3.4條 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台,應設靜電專用接地線.
第8.3.5條 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宜小於100Ω。
第8.3.6條 除第一類防雷系統的獨立避雷針裝置的接地體外,其他用途的接地體,均可用於靜電接地。
第8.3.7條 本規范未作規定者,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⑤ 防雷國際標准有哪些
GB50057-94 (2000年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本規范為使建築物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採取防雷措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築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而制定。本規范適用於新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定。按照本規范設計的防雷裝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
GB50343-2004〈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本規范為防止和減少雷電對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造成的危害,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電子消息系統防雷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和管理。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GB50174-93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本規范為使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確保電子計算機系統穩定可靠運行及保障機房工作人員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而制定。本規范適用於陸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主機房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140平方米的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於工業控制用計算機機房和微型計算機機房。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GB2887-2000 〈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本標准規定了計算站場地技術要求與測試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各類地面計算站。 不建站的地面計算機機房、改建的計算機機房、非地面計算機機房按本標准有關要求執行。
GB9361-88 〈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
本標准規定了計算站場地的安全要求;適用於各類地面計算站;不建站的地面計算機機房,按本標准對計算機機房的有關要求執行;改建的或非地面計算機機房可參照本標准執行。
GB16895.22-2004/IEC60364-5-53:2001 A1:2002〈建築物電氣裝置 第5—53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與安裝 隔離、開關和控制設備 第534節:過電壓保護電器〉
GB50303-2002〈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0-94〈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T19271.1-2003/IEC61312-1:1995〈雷電電磁脈沖的防護 第一部分:通則〉
IEC 61024〈建築物防雷〉
GA173-1998 〈計算機信息系統防雷保安器〉
計算機信息系統加裝有效可靠的防雷保安器,是國際上通用的最有效的防護措施。防雷保 安器是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專用產品,因此它應符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 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儲存,並能有效防止感應雷電破壞該系統受保護設備。
GA267-2000〈計算機信息系統雷電電磁脈沖安全防護規范〉
YD/T5098-2001〈通信局(站)雷電過電壓保護工程設計規范〉
本規范為防止移動通信基站遭受雷害,確保移動通信基站內設備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確保構築物,站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而制定。本規范適用於新建移動通信基站的防雷與接地設計。對於改建,擴建移動通信基站的防雷與接地設計,已建基站的防雷與接地技術改造亦可參照執行。設在綜合通信樓內移動通信基站的防雷與接地設計應按 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設計暫行技術規定》與本規范一並執行。
⑥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⑦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⑧ 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什麼規定的使用要求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災難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相應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一、禁止下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1、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進行爆破和採石;
2、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3、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其他影響氣象探測的行為。
二、氣象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
2、氣象探測,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對大氣和近地層的大氣物理過程、現象及其化學性質等進行的系統觀察和測量。
3、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准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職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分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看出安裝避雷針,主要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
⑨ 建築物防雷檢測國家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⑩ 防雷應當多少歐才能達到防雷
看它的防雷類別,假如是三類不大於30歐姆,二類不大於10歐姆,如果還裝有電源防雷器不大於4歐姆。
所涉及的防雷裝置,其材料、規格及其技術參數應與《GB 50057-20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相符合。防雷裝置檢測一般分為事前檢查和事後檢測兩部分。在進行防雷裝置檢測前應對所使用的檢測儀器、儀表和測量工具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如下:
1、儀器儀表鑒定或校準:檢查儀器、儀表鑒定證書、校準證書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圍內,一般要求每台檢測儀器、儀表要納入計量的檢測,檢測單位可委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定單位進行常規的計量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核發給每台儀器、儀表一張計量認證合格證。
2、檢査儀器儀表電池:檢査儀器、儀表所使用的電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圍,如果電池的電壓不足,則應立即更換新的電池如遇到在檢測中儀器、儀表的電池電力不足時,建議隨身攜帶一組與儀器、儀表相配套的備用電池。
3、檢查檢測設備外觀及其附屬設備:檢査檢測用測試線絕緣層是否有破損,如果有破損則應更換或採用絕緣膠帶對破損的部位進行處理,避免讓裸露的金屬線在檢測過程中碰到帶電物體或接地體產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數據情況出現如果發現檢測線某處斷開,可用萬用電表的電阻擋尋找檢測線斷開位置並做處理,以免影響檢測工作。
(10)防雷裝置設計國家標准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方法:防雷裝置檢測順序可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再檢測內部防雷裝置進行。外部防雷裝置包括接閃器(接閃桿、接閃帶、接閃線、接閃網)、引下線、接地裝置、金屬門窗及屋面大型金屬物體的等電位連接。
內部防雷裝置包括各級電涌保護器(SPD)、屋內電子設備的等電位連接、電梯機房的等電位連接、均壓環、電子設備安全距離等。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檢測完畢後應將每項檢測結果填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原始記錄表中作為檢測的原始記錄。
防雷裝置的檢測一般根據被檢建築物的情況又分為首次檢測和定期檢測。
所謂的首次檢測就是未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的建築物或雖然經過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但該建築物已超過規定的檢測周期。所謂的常規檢測就是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且不超過該建築物規定檢測周期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