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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

發布時間:2022-07-06 04:59:55

㈠ 甘肅省防雷審批手續

(一)審批項目名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二)項目性質:行政許可
(三)設定依據:2010年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四)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8項規定,貴港市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縣級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五)行政審批條件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條件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1年7月21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年7月2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條規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②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④防雷裝置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設計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已備案。
(2)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審批條件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八、三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條規定,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②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③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裝的防雷裝置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出具合格意見;
⑥施工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已備案。
(六)實施對象和范圍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根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1)《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2)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3)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4)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七)申請材料
(1)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
②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③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④設計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的備案證明、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⑤防雷機構出具的經審核通過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意見》(原件1份);
⑥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項目,應提交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2)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原件1份);
②《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復印件);
③防雷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
④施工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需一並提供);
⑤施工單位施工人員防雷工程資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⑥施工單位施工人員焊工證(復印件);
⑦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⑧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防雷產品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防雷產品檢測報告(復印件);防雷產品說明書、合格證(原件);
⑨業主或項目有變更時,提供變更證明材料(原件)。
(八)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
(九)行政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十)收費項目、標准及依據:不收費。

溫馨提示:辦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前,請先到市防雷中心辦理防雷設計技術審核,通過審核並取得合格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意見》;
辦理防雷竣工驗收許可前,請先到市防雷中心辦理防雷竣工檢測驗收業務,驗收通過並取得合格的《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

㈡ 防雷接地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是什麼

防雷接地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是:

1、防雷分類問題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的要求分為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2、接閃器和引下線的問題

接閃器在一般情況下多數採用避雷針、避雷網、避雷帶。有時在大面積需要保護情況下,可以採用避雷線保護。在搞環境防雷時,可以採用CA-A3防雷器或法國提前放雷避雷針保護。

3、地極及地極接地沖擊電阻的問題

如果建築物的防雷地極是獨立地極的話,一般要離開建築物基礎的地中距離3M以遠;如果是通信用的獨立地極的話,則要求離開建築物20M以遠,並要求接地電阻〈4歐。

除去一類防雷建築物屬於0區和1區,用獨立避雷針、獨立地極保護外,其餘類別一般情況下,都採用合設地極的方式,尤其是框架結構的建築物更應採用本身基礎作合設地極使用。

4、均壓環的設計和施工問題

均壓環是一條閉合的藏在建築物外牆內的水平避雷帶。它一方面與外牆所有的引下線焊接相連,另一方面又與外牆上所有金屬門、窗、玻璃幕牆相通,將它們所接閃到的雷電流通過均壓環、引下線的作用,將雷電流引入大地匯放。

5、電子設備的等電位處理問題

等電位處理就是用金屬導體把設備的金屬外殼與接地的匯流排連接起來。等電位處理的目的就是消除電位差,因此,所有引入室內的金屬管道、電纜屏蔽層在各個不同的防雷區間之間均應作等到電位處理。

另外,室外凡互相跨越或平行敷設的金屬管道,如果其間距少於100MM規定的間距,也應用金屬線互相跨接起來,採取等電位的處理方法避免反擊。室內電子設備的等到電位的連接方式應採用一點式方法接地,而不應互相串聯連接接地,以免引起干擾現象。

6、設備屏蔽的處理問題

屏蔽的作用是防止雷電感應對電子設備和干擾,根據不同的對象,屏蔽分有房屋屏蔽、管線屏蔽和設備屏蔽三種。屏蔽的效果與材料的導磁率有關,與材料的厚度尺寸有關;與網孔的大小尺寸有關。網孔越少,材料越厚,材料的導磁率越好則屏蔽的效果越好。

7、線纜的敷設問題

線纜最好採用埋地套鐵管的方式敷設。纜井應設計在建築物的幾何中心。室內的線纜布置應避開外牆、樑柱等雷電流集中流過的地方,以免對線纜產生大的干擾現象。同理,電子設備的放置問題,也應離開外牆、樑柱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8、供電形式

供電的形式最好採用TN-S系統。供電線路最好埋地套鐵管引入。N線、PE線重復接地引出,電源裝電源避雷器。

9、各種信號線裝信號避雷器問題

對信號避雷器的選擇的要求是工作頻率適合、傳輸功率大,插入損耗低、驗波系數少,雷電通流量大,響應時間快,殘壓低的信號避雷器。同時避雷器應有良好的接地。

驗收規范:

1、設計審核

指縣級及其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防雷裝置的設計進行審核並准許施工的行政許可行為。

2、技術審查(評價):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目前為縣級及其以上防雷中心)對防雷裝置進行的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為技術服務性行為。

3、竣工驗收:指縣級及其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防雷裝置投入實際使用的行政許可行為。

4、檢測驗收: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對已竣工防雷裝置進行安全性能的檢測、檢驗、檢查等技術服務性行為。

5、質量監督: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的施工質量進行技術監督服務性工作。

㈢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是否屬於報建

您好,施工前報建手續含以下方面:
建設項目立項
建設項目環評報告
辦理《建設用內地規劃許可證》容
設計規劃總平面圖報仲愷管委會審批
單體(樓房)設計方案報送仲愷審批
建築設計院施工圖審查
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消防報建
防雷報建
人防報建
監理報建
臨時用水報裝
臨時用電報裝
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辦理泥土運輸手續
辦理雜訊排施手續
辦理散裝水泥/輕質磚保證手續
資金保函手續
白蟻防治合同
規劃放線
辦理施工許可證
道路綠化申請
辦理《建築噪音排放許可證》
選定工程監理公司
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防雷報建手續
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和開工通知書
辦理規劃、建設工程紅線放線手續
建築施工
建築施工其它相關手續(電力等)

祝您工作順利!

㈣ 長春市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施工圖的電氣部分一套)(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復印件,蓋建設單位公章。)
2.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非必要件,可由審批辦委託進行。如果企業報件中包含,窗口可直接接件。)
3.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㈤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①包括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1份、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原件1份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②非法人機構應提交法人機構授權書原件);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①建設項目名稱、地址須填寫准確,相關內容須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內容一致;②申請書蓋建設單位公章);
3.設計單位資質證書(①新、改、擴建項目提交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或建設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②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所蓋公章應與設計資質證書名稱一致,
驗原件。)
4.設計人員資格證書(①須是參與項目建設的設計人員;②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2名防雷工程個人資格證書;③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1名項目負責人注冊建築師證書和2名注冊電氣工程師;④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驗原件。)
5.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①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
②蓋設計單位、審圖單位公章和雙方的騎縫章;
③總規劃平面圖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須提交設計方案。

6.防雷產品檢測報告(①限提交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②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須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防雷產品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合格報告。③提交復印件(封面及1—4頁即可)1份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產品合格證(相應浪涌保護器合格證原件1份,若是復印件應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需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裝置檢測登記表》(原件1份,①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沒有確定的,可填寫「待定」)。
備註:
①所有申請材料須蓋公章,多頁的材料還要加蓋騎縫章;
②申請書須填寫完整,塗改的地方應蓋申請方公章。
③《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和《防雷裝置檢測申報登記表》的內容應與《防雷裝置設計
技術評價報告》相關內容一致。
④網上下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以及《防雷裝置檢
測申報登記表》。
⑤大型建設工程規模劃分參照建設部《建築行業(建築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
重點工程以市政府發改立項項目為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劃分參照爆炸火災危險環境分區
和防雷分類,人員密集場所劃分參照消防法,以上各項最終釋義由市氣象局負責。

㈥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㈦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的審批范圍是什麼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回電易發答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㈧ 如何 辦理 防雷驗收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8)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擴展閱讀

防雷施工驗收綜合質量評定

對整棟建築物防雷裝置質量的綜合評定,依據《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施工監督與驗收手冊》的各小項質量等級情況進行綜合。

1、低層建築物(或沒有均壓環設計),防雷裝置的綜合質量按子項目質量等級評定。

2、高層建築物(或有均壓環設計),按照分項目質量等級評定。

在合格的基礎上,優良率小於SO%為三等,優良率SO%~80%為二等,優良率達80%以上為一等。當分項目(或子項目)中有一項為四等,綜合質量評定為四等。

因此,防雷裝置質量的綜合評定分為四種情況不合格(四等)、合格(三等)、良好(二等)、優良(一等)。

㈨ 什麼情況下需要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專設施屬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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