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多少日內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⑵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 )日內,
A30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
30
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登記備案
。
⑶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當向什麼登記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規定,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特種設備使用前後多少天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特種設備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
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託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准,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
第二十三條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⑷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投入多少日內
30日內。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陪答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是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我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特種設備型亂拿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法的部卜搭門進行使用登記,取得登記證書,而登記標志應當安置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