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商業流通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如下:
一、通用設備分類折舊年限如下:
1.機械設備:10-14年
2.動力設備:11-18年
3.傳導設備:15-28年
4.動輸設備:8-14年
5.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8-12年;
電子計算機:4-10年;
空調器、空氣壓縮機、電氣設備10-15年;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7-12年;
傳真機、電傳機、移動無線電話:5-10年;
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5-8年;
音響、錄(攝)像機:10-15年
(二):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如下:
一、專用設備部分折舊年限如下:
1.冶金工業專用設備:9-15年
2.電力工業專用設備:
發電及供熱設備:12-20年;
輸電線路:30-35年;
配電線路:14-16年;
變電配電設備:18-22年;
核能發電設備:20-25年
3.機械工業專用設備:8-12年
4.石油工業專用設備:8-14年
5.化工、醫葯工業專用設備:7-14年
6.電子儀表電訊工業專用設備:5-10年
7.建材工業專用設備:6-12年
8.紡織、輕工專用設備:8-14年
9.礦山、煤炭及森工專用設備:7-15年
10.造船工業專用設備:15-22年
11.核工業專用設備:20-25年
12.公用事業企業專用設備:
自來水:15-25年;
燃氣:16-25年
2. 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規定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第六十一條 從事開採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