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固定資產如何計算折舊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5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二、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並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已經確定並對外報送,或備置於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准後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三、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如果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按估計價值暫估入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同時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四、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五、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採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准後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企業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後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企業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於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按企業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採用與自有應計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六、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七、企業按月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八、本科目只進行總分類核算,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需要查明某項固定資產的已提折舊,可以根據固定資產卡片上所記載的該項固定資產原價、折舊率和實際使用年數等資料進行計算。
九、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累計數。
Ⅱ 最新醫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現今醫院的醫療設備是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志,是醫療、科研、教學工作最基本要素,也是不斷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水平的基本條件。固定資產作為醫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固定資產具有價值高,使用周期長、使用地點分散、管理難度大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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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固定資產如何折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1.廠房折舊為20年。殘值率5%,廠房月折舊額=廠房原值*(1-5%)*/20*12月;
2.運輸車輛折舊為4年,殘值率5%,汽車月折舊額=汽車原值*(1-5%)/4*12月;
3.機器設備折舊為10年;殘值率5%,機器設備月折舊額=設備原值*(1-5%)/10*12月
Ⅳ 新政府會計購置醫療設備如何提拆舊
《政府會計准則第3號——固定資產》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後續計量
第一節 固定資產的折舊
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本准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固定資產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的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固定資產應計的折舊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實際成本確定後不需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第十七條 下列各項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文物和陳列品;
(二)動植物;
(三)圖書、檔案;
(四)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五)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固定資產。
第十八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以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政府會計主體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條 政府會計主體一般應當採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在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時,應當考慮與固定資產相關的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實物管理。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延長其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額。
Ⅳ 固定資產怎麼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回進行系統分攤。使用壽答命是指固定資產的預計壽命,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5)醫療設備固定資產如何折舊擴展閱讀:
折舊范圍:
1、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2、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