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做工程的人士进:施工企业签证变更索赔和反索赔。具体什么情况下进行,以及需要注意的细节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与反索赔的探讨》
内容提要:索赔与反索赔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文章在对当前索赔与反索赔认识误区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进而具体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对建筑市场的作用。
建设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施工条件复杂,可能造成工程设计考虑不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各种缺陷,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索赔事件难以避免。目前在我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承包人进行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的反索赔。施工索赔和反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往来,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许多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这方面争议和分歧较大。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探讨索赔与反索赔,为各单位和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误区
关于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目前在国内的意见不一致,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有意见认为,应从《合同法》和《合同条件》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索赔与反索赔。这一类意见认为,索赔是双方面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这是由甲、乙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干扰事件后,双方都在进行合同分析。一方面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已方有利的条款作为依据,尽快追回在事件中所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合同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尽量推卸掉已方的责任,防止已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把追回已方损失的手段称为索赔,把防止和减少合同另一方向已方提出索赔的手段称为反索赔。也就是说,凡是主动提出权利要求的,均被称为“索赔”;凡是对此项“索赔”进行反驳、修改或拒绝的行为,均属于“反索赔”。甚至还有人认为,索赔就是承包商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对合同甲方过错给予惩罚,从而弥补损失并由此获利的过程。更有甚者,有些承包商根本不知索赔一词。
二、国际上对索赔与反索赔含义的界定
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规范,普遍按索赔的对象来界定索赔与反索赔,通常把承包商就非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向业主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并且此种要求均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并不存在惩罚的意思。这一定义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所公认和普遍应用,具有特定的明确含义。当然,如果从广义的一般含义来说,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某种索赔,业主可以反驳或拒绝承包商的此项索赔即进行反索赔。分包商可以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总承包商可以针对此项索赔进行反索赔。承包商可以向供货商提出索赔,供货商也可以反驳此项索赔,即进行反索赔等等。但是,在施工索赔实践中,一般并不是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索赔和反索赔,而是按其特定的含义,把承包商向业向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审和修正,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接受其合理的要求。二是对承包商在履约中的其他缺陷责任,如某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拖期建成,独立地提出损失补偿要求。
三、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
施工索赔常常是承包方获取更多利润的一个手段,也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按照国际对索赔及反索赔的界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我国实际工作中的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我们习惯上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索赔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费用。而对于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或者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议,否定其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称其为“反索赔”。
(一)风险引起的索赔一般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近年来,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队伍不断扩大,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任务严重不足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处于主导地位的便利,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所以此类施工索赔往往由承包商提出,而且双方的分歧往往较大。
(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或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变更,如果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在实际施工中,此类索赔也会经常引起争议,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因为各自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合同条款中“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事件”理解的偏差。
(三)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的索赔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 3 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引起的索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设备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据此组织订货,运输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同时,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
(四)工期延长和延误引起的索赔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影响,都将造成工程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当承包商额外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时,势必引起索赔。
(五)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当
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影响了总目标工期的实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业主通过分析认为工程的推迟完工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时,或由于部分工程的延期导致一系列工程的延期时,业主可采用赶工措施,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来完成该工程项目,保证总目标工期的实现,这必然导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
(六)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业主违约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不按时交付施工图纸、设备和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商施工队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或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引起索赔。
四、反索赔
既然承包商寄赢利希望于索赔,自然业主也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反索赔以减少索赔,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索赔必然也就有反索赔。反索赔通常是业主对付承包商索赔的手段。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旦干扰事件发生,都推卸自己的责任,并企图进行索赔。不能有效地进行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索赔和反索赔具有同等重要的关系。
(一)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积极的防御通常表现在:
1.防止自己违约,要按照合同办事。通过加强工程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依据。工程按合同顺利实施,没有损失发生,不需提出索赔,合同双方没有争执,达到很好的合作效果,皆大欢喜。
2.在实际工程中所发生的干扰事件双方常常都有责任,许多承包商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赔。争取索赔中的有利地位,打乱对方的阵脚,争取主动权,另外,早日提出索赔,可以防止超过索赔的时效而失去索赔机会。
(二)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
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必须反击对方的索赔请求。对承包商来说,这个索赔可能来自业主,总(分)包商、供应商。最常见的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措施有:
1.用我方的索赔对抗(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最终使得双方都作出让步或互不支付。
2.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根据、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以推卸甚至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综上所述,索赔和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与反索赔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发生的事件真实、证据确凿,费用计算合理、准确,责任分析要清楚,这样对合同双方处理起来易于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随着建筑领域法制的日益完善,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都应按照“游戏”规则办事,严格遵守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诚实守信,只有这样,建设工程领域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冉立平 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界定[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1,(4)
2 邱闯 国际工程索赔中的若干注意问题[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1,(1)
3 陈贵民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与反索赔[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摘自房地产E网:http://www.fdcew.com
②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开题报告
你好啊,你的开题报告选题定了没?开题报告选题老师同意了吗?准备往哪个方向写?
你的开题报告格式要求下载下来了没有?学校开题报告要求看了没有?因为每个学校开题报告格式要求都是不一样的?
最后祝你选题顺利通过
下面我就阐述一下对于本次开题报告的心得体会。
一、总体感受
刚从本科生跨入研究生的大门,我觉得很难自如地转变角色。以前是按部就班
地上课、考试,有老师计划性的安排。而现在全凭自觉,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
人,想要培养独立学习的习惯实在是困难,而且学习动力不足,总是得过且过。
今天我意识到,只靠鞭子抽打才会前进的耕牛,即使最终完成任务,过程也注定
艰辛。学长学姐们正在实习,教课已经很累了,还要写论文,确实是很辛苦,所
以有些人就想要敷衍了事。但是各位导师都是很有责任心的,对于每一篇开题报
告都仔细阅读并发现问题,给予学生建设性的指导,足见他们对学生的负责态度、
对学术的严谨作风、对自身本职工作的敬业精神。导师每一个建议都是多年经验
的沉淀,对我们来说都是沉甸甸的宝贵财富。所以,我认为,既然选定了研究生
这条路,我就必须牢记“不忘初衷,方能始终”这句话,踏踏实实地看书、学习、
实践、搞研究,努力提高个人修养。而且我是教育硕士, 更肩负着国家教育事
业的未来,因此,唯有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并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经
验,做到研究实践两不误,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者。
二、对于选题的思考
“主题”是一篇论文的精髓,是眼睛,透过它不仅能读懂论文,更能窥探作者内心的思想。以下是我的一些思考:
1、选题一定要“新”。
所谓“新”,不是为了“新”而“新”,去凭空创造一个童话般的东西来研究,这只
是在建造空中楼阁,根本找不到坚固的支撑。我认为,新颖就是“横看成岭侧成
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即视角新。暂且不谈其他领域和专业,仅就思想政治教
育专业而言,我国的研究成果就数不胜数,放眼望去,似乎找不到一块处女地来
开发。恰恰是这些烟雾弹蒙蔽了我们的双眼,世界上最创新、最独特的不就是我
们自己吗?有谁可以完全复制我们吗?没有的,所以站在自己的视角,用自己的
亲身经历来思考问题,不要试图从别人身上挖掘漏洞来研究,自己的思想永远是
别人不可复制的创新点。今天几位导师反复提到,说我们是教育硕士,有机会在
一线教学,这是学术型研究生所不具备的条件,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
在自身教学实践中发现问题。我国教育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仅仅站在理论层面去
探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自己在教学中发现的问题才是真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
题。此外,我们的专业是培养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课老师,这就是一个限定,我们
专注于本学科,就应该在选题上突出学科特点,不能泛泛地谈论所有学科都出现
的问题。因此,关于我的论文选题,我认为需要经历一段教学实践才能提出更有
价值、更新颖的观点。
2、选题一定要“精”。
所谓“精”是指把主题的范围缩小至精华,找准一个核心点来深入探究,就好
像抛进水中一块石头,我们不能只研究水面泛起的波纹多么美丽,重点应该是石
头进入水中的状况。俗话说,面面俱到就是面面不到。选题也是如此,作为一名
研究生,我们的能力有限,国家、社会层面的问题是我们力所不能及的,太过宽泛就是“假、大、空”,因此只要做好眼前就行了,针对自己所教学科、年级甚至班级、某一节课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范围越小就越出新,越能深入挖掘,越能触及本质问题。例如有篇论文是《当代中学生孝道问题研究》,导师们说选题很好,“孝道”问题是个新问题,但是界定的太过宽泛,可以缩小为“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课中孝道问题研究”,这样就提高了研究的深度。再如,论文《探究式教学在<文化生活>中的应用研
究》,导师指出,并不是《文化生活》中的每一节课都需要运用探究式教学,最好是细化到具体某一节课来研究。当然,“精”也要把握好一定的尺度,要确保在精准的前提下有话可说,有东西可挖。
3、选题一定要“准”。
所谓“准”就是界定准确。
一般理科类研究力求精准,用数字说话,不能有半点误差。人文科学虽然不能数量化,但是许多概念很类似,多一字少一字就会改变原意,如果在选题上界定不准就容易在今后的研究中走错方向。例如,有篇论文是《中职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现状、问题、策略研究》,导师提出,心理健康教育”在这里是指狭义的“心理健康教育课”还是广义的“心理健康教育”,这两者是差别迥异的,如果不界定清楚就会使读者误解。因此,搞学术研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
4、选题一定要“真”。
所谓“真”就是真实发生的、真切存在的。
在选题时我们往往为了追求创新点而无病呻吟,本来微不足道的问题也可以放大去谈,只因为这个问题没人研究过。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其弊端将是学术越来越偏离其实效性。前面已经提到,教育硕士在撰写论文时一定要侧重实践研究,这是我们的特点,更是优势。所以要想选题真”,唯有实践,实践才能出真知。一篇论文就是一段教学经历的总结,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第一手资料绝对比书上看来的更有价值、更有说服力。因此,我们该摒弃眼高低的坏习惯,低下头去身体力行,用行动做学问,用真心解决问题。
5、关于选题的其他问题
除了以上详细论述的问题之外,我认为选题还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实际性、科学性、可行性、合适性。导师没有重点讲解,我通过查阅课堂笔记整理了这么几点,认为也是值得借鉴的。
三、对于文献综述的思考
文献综述是写作前期进行大量准备工作的总结性报告,不仅要整理所读文献,还要提出自己的见解。文献综述反映了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文献尽量全面。我们说,老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就要有一桶水,写论文亦是如此,只有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文献我们才能全面地了解选题的发展动态,包括国外的和国内的,胸中没有足够的墨水是难以写出有理有据的论文的。这就启示我要多读书、读好书,充分利用图书馆以及网络资源,拓宽知识面。
2、选用较新的文献。我们的选题要推陈出新,参考文献也要与时俱进,紧跟学术发展潮流,筛选出最新最近的文献,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时代特点,更容易我们结合实际。
3、选用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可靠性的文献。老话说的好,病急乱投医。我们在写作时常常出
现这样的问题,凡是与选题相关的文献通通阅读,以至于找不到重点,甚至不考虑文献的可靠性,结果就是“乱花渐欲迷人眼”,根本分不清楚孰好孰坏了。所以,选择文献要去权威机构搜索,注意筛选,不可尽信。
4、要忠实于参考文献。我们常常有这样一种心理,就是所选资料都是为论文服务的,所以当出现与论文观点不符的内容时,会选择性地篡改一些资料以满足论文。我自己也出现这样的错误。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应尊重科学,保持严谨的科研态度,实事求是。
四、对于论文框架的思考
框架是整篇论文的骨架,是作者思路的反映。我认为在写论文框架时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要思路清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大标题的关联度。也就是说论文标题要有一定的顺序性,比如常见的“目的-意义-现状-问题-策略”式,要符合逻辑,这个方面一般没有问题。二是某一标题下内容的契合度。我们的论文会涉及三级标题甚至四级标题,层次越多就越容易混乱,本应属于这一个标题的内容却写到了别的标题下,内容与标题的吻合度不高,似乎适合于这个标题,又适合于那个标题。所以还是上文提到的,选题要准确,进而思路紧扣主题,都有极强的针对性,这样就不容易混乱。
2、要分清主次。这一点还是要和选题结合起来。在今天的开题报告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本末倒置。大家都是基于自身实践提出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在行文时先介绍这个问题的相关理论知识,比如目的、意义、原则等,然后开始谈论实践意义。思路是对的,只是在论述理论时篇幅过长,这些理论都是前人总结好载入书籍的,没有必要再拿出来长篇大论,使人看不到新意,好像是观点堆砌一样,实践部分本应是重点,却被忽视。这个现象在我们做论文时普遍存在,当我们搜集到大量相关信息时就希望全都写到论文里面以显示自己多有水平,其实不然,这样会让读者敬佩你的阅读量时认为你没有自我。所以搞研究还是要脚踏实地,多思考,多创造。
以上便是参加开题报告的心得体会,愿您一切安好!
③ 工程索赔考核题
工程承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持续周期长、可变因素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可能在合同中未能得到全面的反映,需要采取工程索赔的方式进行处理,以维护承包商的正当权益。由于受我国传统工程管理模式的影响,我们对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合同管理重视不够,索赔管理一不规范、二不重视、三是粗放。而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工程索赔作为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是一项极其重要、既严格又细致的工作,它甚至能直接影响到合同执行的成败。当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正在走向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探讨和关注索赔管理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1 索赔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索赔是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项目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
海外工程市场强手林立,要夺标,首先要有一个极具竞争力的商务报价。如果不敢承担任何风险,则在招投标过程中难以中标。不能设想在报价时把各种因素、各类系数都考虑得足足的,按自身条件要求去获得项目。因此,所报价格,一般都有一定的风险。在合同的谈判过程中,一要把好合同谈判和签订关,对未确定因素保持协商调整的弹性,避免合同中写进不公平或不利于自己的争端解决条款;二要靠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其中索赔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管理。没有哪个项目业主或承包商都能完完全全按合同条款执行的,总会有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给项目的执行带来条件的变化,使得一方受到利益损害,这就存在索赔问题。工程索赔谈判,最好是项目经理牵头。项目经理要有较好的综合素质,既熟悉合同又了解工程,还有谈判技巧。同时,项目经理应具有较好的人格魅力,不卑不亢,给对方一种信任感。索赔不是扯皮,不能单靠能言善辩,它是一种正当的索取。
2、索赔的基础工作索赔是业务性很强、基础工作很细的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进行合同管理,为索赔提供充分的依据、论据和数据。在孟加拉国东方炼厂的项目中,我方为施工分包商,在和总承包商预投标报价时,双方确定框架为钢结构,但中标后,所签施工分包合同中未将此内容明确写入条款。事隔四年后,在执行合同时,设计图纸中框架全是混凝土结构,按双方供货分工,钢结构由总包商负责供货,土建材料由施工分包商负责。我们的施工总体方案、施工机具、人员配备都没有考虑施工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准备,且资金投入较大,围绕框架材料应是"钢"还是"砼",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根据合同中有关章节,我们提出三条理由:①合同中明确总包商钢结构供货包括三项:主结构、次要结构、梯子平台栏杆。实际交货仅后两项内容,即设备平台及支架梯子等,而主结构(Main Structure)写在供货范围内而没供货,说明分溜塔框架、空冷器框架等均应为钢结构。②在应交付的土建图中,合同中仅有框架平面图,没提到混凝土框架结构图,说明框架应为"钢结构".③查阅合同附件(模拟图)(即报价参考图),图中为钢结构。三条理由有理有据,虽合同条款有疏漏,但从其他条款中得以证明,总包商只得承认。结果,补偿工程变更及相应施工损失共计45万美元。
3、索赔要注重技巧索赔要注重技巧,技巧是方方面面的。例如,平时要把索赔申请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去,抓住有利时期,争取单项索赔,切忌最后算总帐。单项索赔事件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最后算总账有几个困难:一是时间拖长,不易说清;二是积少成多,数额较大,谈判困难;三是失去了工程制约的有利条件;四是工程后期,业主(或总包商)往往提出"反索赔",使问题复杂化,所以索赔一定要及时。另外还要善于利用有利时机,如总包商供货拖期,担心业主罚款,迫切希望施工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减少损失,这个时候谈索赔最有利。在索赔谈判中,还要注意对方的处境,要理解对方的难处和苦衷,善解人意,这样做,有时往往能取得很好效果。
4、预防"反索赔"充分估计到对方"反索赔",提出一批理由并不完全充分的或者比较苛刻的索赔申请,用以抵御"反索赔".我们要充分收集可供对方审核并防止对方反索赔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认真编写索赔报告,做到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有效,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例如,东方炼厂项目结束后,在巴黎进行结算,双方都提出一批索赔单/反索赔单,如果没有反索赔的防御,最后很难获得34万多万元补偿。
5、索赔要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工作要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没有专门约定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处理:(1) 进行事态调查,对事件进行详细了解,掌握索赔证据;(2) 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并判断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并分析对方承担责任的可能性;(3) 对事件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计算;(4)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和索赔报告,提出索赔要求和支持这个要求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详细和全面;(5) 通过双方谈判,或请专家调解裁决或提交仲裁,使索赔事件得到最终解决。
总之,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承包商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索赔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必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的做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把索赔工作处理好,切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④ 工程签证怎么做
工程签证需要做到以下七个原则:
1、准确计算原则
如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内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2、实事求是原则
如无法套用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但应严格把握,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偿。
3、及时处理原则
现场签证不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均应抓紧时间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且可避免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产生。
4、避免重复原则
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合同承诺、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5、废料回收原则
因现场签证中许多是障碍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所以,凡是拆除和措施性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证明。
6、现场跟踪原则
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凡是费用数额较大(具体额度由业主根据工程大小确定)的签证,在费用发生之前,承包商应与现场监理人员及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
7、授权适度原则
分清签证权限,加强签证管理,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4)机械故障反索赔怎么写扩展阅读
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
1、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且部位、工程做法、工程量、变更原因等均应写清楚,还须另附图纸。
2、工程名称、工程量的基本单位及计算规则应正确,材料的材质、设备的规格型号要标注清晰,工艺条件及技术要求应明确。
3、工程签证时应灵活应变,工程施工比较集中、工程量较大的应实签工程量;而量很少、作业较分散的则可根据实际消耗量签出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量。
4、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不得再进行签证;如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等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应由相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而现不得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替代。
5、施工前应研究归纳出可能会发生的签证行为,同时在日常施工中须要做好签证证据的收集工作,并动态评估签证价值。
6、工程签证发生时应及时办理,以“一次一签、一事一签、及时处理、及时审核”为原则,有效提高工程签证工作的效率。
7、遇到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量调整时,应根据先算后干的原则及时提出调整的工程预算,并定期报监理和业主进行审核,同时应规避边干边算及先干后算,以免工程结算时陷入被动
⑤ 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索赔与反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好索赔与反索赔
测绘08-2班 cumt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2、工程设计变更。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7、工期延长或延误。
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
11、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
施工索赔程序和时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长济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醒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⑥ 什么叫反索赔包括哪方面
反索赔工作的内容
一、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它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延误反索赔。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业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可考虑的因素有: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2.施工缺陷反索赔。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前(或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应负责的修补工程,业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并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降低,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合同的索赔。此时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及承包商运送建材、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时,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6.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据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二、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它包括以下内容:
1.此项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及索赔论证是否符合逻辑。
2.索赔事件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是否为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3.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据国际惯例,凡遇偶然事故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其补偿损失的要求。
4.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5.认真核定索赔款额,肯定其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准确。
总之,掌握工程索赔知识,熟练运用索赔技巧是对每个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及建筑经济活动的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反索赔的分类[1]
反索赔的实质性目的有两个方面: 第一, 它可以对索赔者的索赔要求进行评议和批评, 提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 或指出计算错误的地方, 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 或去除索赔计价中的不合理部分, 从而大量地压低索赔款额。第二, 它可以利用工程合同条款赋予自己的权利, 对索赔者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 索赔和反索赔往往是伴生物。通常的现象是: 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要求时, 极少有业主只接受索赔要求而不采取反索赔措施。因此, 索赔和反索赔是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正常现象。
承包施工中的反索赔,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工期限延误反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使竣工工期较原定工期拖后, 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计划, 给业主带来了经济损失。按照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惯例, 业主要对承包商进行索赔,即要求他承担 “误期损害赔偿费” , 承包商承担这项赔偿费的前提是: 这一工期延误的责任属于承包商方面。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通常都是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业主在确定这一赔偿金的费率时, 一般要考虑以下诸项因素:(1) 由于本工程项目拖期竣工而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2) 继续使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维修费用; (3) 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投资 (或贷款) 利息; (4) 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5) 原计划收入款额的落空部分, 如过桥费, 高速公路收费, 发电站的电费, 等等。
土建工程的施工期, 一般是指从咨询 (监理) 工程师 “开工令” 中所指明的日期开始, 有少量修整工作需待进行, 可以按照原定的设计要求交付使用。
实质性完工标志着: 业主向承包商交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 承包商开始实施缺陷责任期的职责; 业主开始使用该项工程, 并向承包商还50%的保留金, 等等。
⑦ 请问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管理研究的实施步骤怎么写
从以上对施工索赔的定义可以说明以下几点:
⑴索赔是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不是无理争利。它是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承担责任方索回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损失,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⑵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被索赔方可以对索赔方提出异议,阻止对方的不合理的索赔要求。
⑶索赔的依据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索赔成功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和法律及与此有关的证据。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没有依据合同和法律提出的各种证据,索赔不能成立。
⑷施工索赔的目的。在工程施工中,索赔的目的是补偿索赔方在工期和经济上的损失。
一、索赔的分类
施工索赔分类的方法很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可分为: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按索赔的业务范围分类可分为施工索赔,即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商务索赔,指在物资采购、运输过程中的索赔。按索赔的对象分类可分为索赔和反索赔等等。本书主要介绍与处理索赔有关的几种分类方法。
1.按索赔的目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这种分类方法,是施工索赔业务中通用的称呼方法。当提出索赔时,要明确提出是工期索赔还是经济索赔,前者是要求得到工期的延长,后者是要求得到经济补偿。当然,在索赔报告论证的文件中,也是为达此目的提出论证材料和合同依据。
2.按索赔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间不同,可分为单项索赔和一揽子索赔
⑴单项索赔。它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干扰原合同的索赔事件,承包商为此一事件提出的索赔。如业主发出设计变更指令,造成承包商成本增加、工期延长。承包商为变更设计这一事件提出索赔要求,就可能是单项索赔。应当注意,单项索赔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完成,即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索赔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业主批准。如果超过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则该索赔无效。因此对于单项索赔,必须有合同管理人员对日常的每一个合同事件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即应迅速研究是否对此提出索赔要求。
单项索赔由于涉及的合同事件比较简单,责任分析和索赔值计算不太复杂,金额也不会太大,双方往往容易达成协议,获得成功。
⑵一揽子索赔,又称总索赔。它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前后,将施工过程中已提出但未解决的索赔汇总在一起,向业主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的索赔。
这种索赔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些单项索赔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经双方协商同意留待以后解决。有的是业主对索赔迟迟不作答复,采取拖延的办法,使索赔谈判旷日持久,或有的承包商对合同管理的水平差,平时没有注意对索赔的管理,忙于工程施工,当工程快完工时,发现自己亏了本,或业主不付款时,才准备进行索赔,甚至提出仲裁或诉讼。
由于以上原因,在处理一揽子索赔时,因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有些证据已事过境迁,责任分析和索赔值的计算发生困难,使索赔处理和谈判很艰难。加上一揽子索赔的金额较大,往往需要承包商作出较大让步才能解决。
因此,承包商在进行施工索赔时,一定要掌握索赔的有利时机,力争单项索赔,使索赔在施工过程中一项一项地单项解决。对于实在不能单项解决,需要一揽子索赔的,也应力争在施工建成移交之前完成主要的谈判与付款。如果业主无理拒绝和拖延索赔,承包商还约束业主的合同“武器”。否则,工程移交后,承包商就失去了约束业主的“王牌”,业主就有可能“赖帐”,使索赔长期得不到解决。
对于一个有索赔经验的承包商来说,一般从投标开始就可能发现索赔机会,至工程建成一半时,就会发现很多的索赔机会,施工建成一半后发现的索赔,往往来不及得到彻底的处理。在工程建成1/4~3/4这阶段应大量地、有效地处理索赔事件,承包商应抓紧时间,把索赔争端在这一段内基本解决。整个项目的索赔谈判和解决阶段,应该争取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之前解决,这是最理想的解决索赔方案。
3.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会有很多很多。尽管每种索赔都有独特的原因,但可以把这些原因按其特征归纳为四类:即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施工加速索赔和不利现场条件索赔。
⑴延期索赔。延期索赔主要表现在由于业主的原因不能按原定计划的时间进行施工所引起的索赔。
由于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为了控制建设的成本,业主往往把材料和设备自己直接订货,再供应给施工的承包商,这样业主则要承担因不能按时供货,而导致工程延期的风险。如某公司为了建设一个生产工厂,与一家设备安装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比较昂贵的三个锅炉由业主直接供货。按合同规定,三个锅炉应在开工后的第三个月、第六个月、第九个月先后运到施工现场,工程一年内完工,合同总价100万美元。在最初的六个月内,已顺利安装第一个,在准备接着安装第二个时,设备安装公司接到通知,因生产厂家的工人罢工,余下的锅炉不能及时地供给,何日供货不能确定,致使锅炉安装工作拖延六个月,共花了18个月的时间才完工。设备安装公司向业主提出索赔24.8万美元的损失报告,包括增加的劳动成本、现场管理费用、不工具损失费用、公司管理费用等。业主驳回了小工具损失费用和公司管理费用的索赔,其理由是公司只做了合同规定的工作,而未完成额外的工作,承包商则认为现场使用的小工具作为时间的函数而消耗,现场小工具的丢失和被盗的损失是时间的函数,这个时间不是12个月,而是18个月,应增加1/3的小工具成本损失费1.14万美元。
建筑法规的改变最容易造成延期索赔。如某大学的医院要建设一附属机构,在医院和附属机构之间要埋设一条电缆管道,按设计图纸是埋设4英寸的管道,当工程完成到1/3时,市政府颁布了新的建筑法规,应埋设5英寸的管道,这样造成工程返工,需要清除原管道,重购新管道,使工程拖延10天,劳务成本、材料成本、设备租金、现场管理费增加,承包商索赔金额达数万美元。
还有设计图纸和规范的错误和遗漏,设计者不能及时提交审查或批准图纸,引起延期索赔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⑵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是指对合同中规定工作范围的变化而引起的索赔。其责任和损失不如延期索赔那么容易确定,如某分项工程所包含的详细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很难在合同文件中用语言描述清楚,设计图纸也很难对每一个施工细节的要求都说得清清楚楚。另外设计的错误和遗漏,或业主和设计者主观意志的改变都会向承包商发布变更设计的命令从而引起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的变化都可能被认为是工作范围的变化,为完成此变更可能增加时间,并影响原计划工作的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工期和费用的增加。
有人说真正的项目费用是设计费加上由于设计错误、遗漏和不全面履行设计者职责引起的承包商损失索赔费用之和。
⑶施工加速索赔。施工加速索赔经常是延期或工程变更索赔的结果,有时也被称为“赶工索赔”,而施工加速索赔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关系极大,因此又称为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
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工期拖延,要求后一阶段工程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工。这样,承包商可以因施工加速成本超过原计划的成本而提出索赔,其索赔的费用一般应考虑加班工资、雇用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设备、改变施工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管理人员和由于拥挤、干扰加班引起的疲劳的劳动生产率损失所引起的费用的增加。在国外的许多索赔案例中对劳动生产率损失的索赔通常数量很大,但一般不易被业主接受。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赔报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对劳动生产率的消极影响的证据。
⑷不利现场条件索赔。不利的现场条件是指合同的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所描述的条件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的不同或虽合同中未作描述,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一般是地下的水文地质条件,也包括某些隐藏着的不可知的地面条件。有人认为,因为现场条件不可能确切预知,是施工项目中的固有风险因素,承包商应把此种风险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出现了不利的现场条件应由承包商负责。因此,几乎所有的业主都会在合同中写入某些“开脱责任条款”,如有的合同中写道:“因合同工作的性质或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不可预见情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但实际上,如果承包商证明业主没有给出某地段的现场资料,或所给的资料与实际相差甚远,或所遇到的现场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料的,那么承包商对不利现场条件的索赔应能成功。
不利现场条件索赔近似于工程变更索赔,然而又不大像大多数工程变更索赔。不利现场条件索赔应归咎于确实不易预知的某个事实。如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在设计时全部弄得一清二楚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某些地质钻孔和土样试验资料来分析和判断。要对现场进行彻底全面的调查将会耗费大量的成本时间,一般业主不会这样做,承包商在短短的投标报价时间内更不可能做这种现场调查工作。这种不利现场条件的风险由业主来承担是合理的。
4.依据合同的索赔分类
索赔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费用损失补偿和工期延长,其依据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索赔按合同的依据分类,可分为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和道义索赔。
⑴合同内索赔。此种索赔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如工程延误、工程变更、工程师给出错误数据导致放线的差错、业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等等。这种索赔,由于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往往容易得到。
⑵合同外索赔。此种索赔一般是难于直接从合同的某条款中找到依据,但可以从对合同条件的合理推断或同其他的有关条款联系起来论证该索赔是属合同规定的索赔。例如,因天气的影响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一般应由承包商自己负责,如果承包商能证明是特殊反常的气候条件(如百年一遇的洪水、五十年一遇的暴雨等),就可利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条件”而得到工期的延长(见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2.1和44.1条),同时若能进一步论证工期的改变属于“工程变更”的范畴,也可得到费用的索赔(见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51.1条)。合同外的索赔需要承包商非常熟悉合同和相关法律,并有比较丰富的索赔经验。
二、施工索赔产生的根源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索赔的发生是必然的,并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这是由工程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
从客观上来讲:
1、工程项目有其特殊性。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做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业主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业主、总包商、监理工程师、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它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和争执。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词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等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索赔。
从主观上讲:
l、业主负责起草合同。每个合同专用条件内的具体条款,是由业主自己或委托工程师、咨询单位编写后列入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承包商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虽然承包商在投标书的致函内和与业主进行谈判过程中,可以要求修改某些对它风险较大条款的内容,但不能要求修改的条款数目过多,否则就构成对招标文件有实质上的背离而被业主拒绝。
2、投标的竞争性。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是以具有竞争性的报价取得合同。为了降低报价,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分析后,对实施阶段有可能通过索赔获得补偿的风险部分,往往不预留风险基金,待施工阶段发生这部分损害事件时,通过索赔获得补偿。此外,由于通过索赔而获得的费用属于合同价格之外的支付,这就必然促使他寻找一切索赔的机会,来减轻自己所承担的风险。
3、合同双方在签约时的认识水平限制,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由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必然存在众多签约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事件发生。尽管合同准备工作非常细致,合同条款内容严谨、全面、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非常守信誉,但由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复杂性和人的预见能力有限,仍然或多或少地会发生索赔。
以上这些问题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开展而不断暴露出来,使工程项目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工程项目成本和工期的变化,这就是索赔形成的根源。
三、施工索赔的原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
(一)业主违约。业主违约常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设备不能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常施工,使工期拖延。业主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征地、拆迁、清除地下障碍;施工用的水、电、通讯、道路;施工必需的各种证件及报批手续;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施工现场内外其它协调手续等。
2、由于筹备时间短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交付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致使工程延期开工,施工过程中不能连续均衡有效地组织正常施工。
3、业主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材料设备。如果业主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与协议条款不符,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规定不符,到货日期早于或晚于规定的协议时间等,都有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表现为迫使承包商改变原计划、多支付材料、设备款项;己完工程可能因种类、规格变化须进行拆改或重新采购;重要设备及特殊材料进场太早需增加保护、管理等费用,甚至影响项目计划工期。
4、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任意拖延支付工程款。业主应按照协议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当业主没有能力或拖期支付时,不仅要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还要承担可能发生停工的间接影响的结果。
5、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应由业主负责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一般能较早地发现工程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监理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业主批准。若业主不能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进展,形成违约事件,此时承包商即可向业主提出索赔。
6、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工作错误及对承包商施工的项目进行苛刻检查。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及争议的解决作了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业务水平,思想素质、工作方法等原因,往往会造成双方工作的不协调,其中因业主代表造成的影响会成为索赔的主要原因。业主代表工作的错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不正确的纠正。如果业主代表认为承包商某施工部位或项目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质量或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产品验收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商改变施工方法,返工或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事后又证明并非施工单位错误,而业主代表的纠正是不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对业主的不正确纠正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损失提出相应的补偿是合理维权的表现。②难以实施的要求。难以实施的要求是指业主所要求的目标在客观条件下根本无法实现。③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业主代表应根据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对承包商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必去过多的干涉,只要不违反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就行。但业主代表要求承包商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这就要打乱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顺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不管业主代表本人的意图如何,只要造成事实上对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扰,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不应有的工程停窝工、人员、设备闲置、材料供应混乱等局面。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及额外费用,承包商必然提出施工索赔申请。④对工程苛刻检查。合同规定了业主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所管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业主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业主代表的各种检查都会给被检查现场带来各种千扰,但这种干扰应理解为是合理的,而且是业主代表的正当权利。但业主代表提出的修改或返工的要求应该依据合同所指定的技术规范,一旦业主代表的检查超出了合同范围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技术规范的要求即可认为是苛刻检查。常见的苛刻检查有:对同一部位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等。
7、业主所指定分包商违约。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是指承包商的分包单位是业主确定的,或是指业主指定的材料或设备的供应商。总承包方应对其管理的分包单位的行为向业主负责,当分包单位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时,总承包方不但得不到业主的补偿,往往需要自费进行返工、修补,还有可能受到业主的罚款、扣款处理,但是,当业主因各种原因直接指定或授意总包方确定某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甚至业主把某分包单位的确定作为总承包方能否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很自然的被转移到业主的方面。从而形式上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应该接受总承包方的管理,但业主很难推脱因其指定和授意的连带责任。
8、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有关指令,批复各种业务联系书,如进度款签证,移交证书等。
(二)合同调整。合同调整是在实施施工合同所确定的目标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调整的实质是对其修改的内容进行新的要约和承诺。在工程项目中,对于一个复杂的投资项目,出现合同调整是十分自然和普遍的事情。大量的合同调整正是承包商寻找施工索赔的机会,每一修改事项都有可能成为施工索赔的依据。合同调整的过程一般是由合同双方经过会谈,协商对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以签署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变更记录、补充协议等形式予以确认。对于合同修改事项,业主代表或工程师代表可以直接发出调整指令。
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1)完善性设计变更是在实施原设计的施工中不进行技术改动将无法进行施工的变更。经常表现为设计遗漏,土建及安装图纸相互矛盾,局部内容有缺陷。(2)修改性设计变更是并非设计的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修改。
该设计变更的原因大多是业主及工程环境条件变化所至。
对于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意料之中的变更。通常由承包商发现并提交业主代表或委托人进行解决,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此类变更一般情况下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施工中的各种计划安排,材料供应、人力及机械的调配妨碍不大,相应的索赔的机会和数额也较小。
对于修改性设计变更,即使对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是难以预料的。尽管这种修改性设计变更并非完全是业主自身的原因,但最终的事实是影响了承包商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网络计划的安排,给施工带来许多不利的因素,造成重复采购、调整人力、机械调配、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己施工完的工程进行拆改等,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因为这种变更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变更,承包商仍会表示理解并给予积极配合。但同时善于抓住这一机会,向业主提出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费用补偿。
2、施工织织设计变更。施工方法、方案变更,是指在执行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对某具体施工方法进行修改,这种对施工方法的修改必须报业主代表批准方可执行。
3、业主代表及其委派的指令。业主代表代表了业主单位的利益,反映业主单位的意愿,在行使其合同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时,为保证工程达到既定的目标,可以对其管理的范围发布必要的,以至干预性的现场指令。业主代表在施工过程中发布的这种指令,比如:加速施工,代换某些材料,采取某项措施;进行某项工作或暂停施工等指令,带有较大成份的人为的合同变更,与上述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法变更有较大的不同。这同样存在着许多施工索赔机会。
4、有意提高设备、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引起的合同差价。
5、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以加快工程进度。
6、图纸设计有误或由于业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造成工程返工,窝工、待工、甚至停工等。
(三)合同缺陷。合同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现会有如下问题:
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2、合同条款中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预测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互为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和条文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和解释要求不一致。
4、合同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即对承包商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条款不对等,不平衡,有时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故意设置的圈套。
按照我国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所应遵守的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以法律推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必须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文件,理解合同的每一具体内容都是自己的真实愿意的表达,为以后进行善意的合作有意写进去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欺骗等不公平行为。因此,签订合同所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问题应该按照合同缺陷进行处理。
(四)不可预见因素。
1、不可预见障碍。不可预见障碍是承包方在开工前,根据业主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难以发现的地下或人为障碍。比如: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它人工构筑障碍物等。
2、不可抗力因素。如异常的气候条件、高温、台风、地震、洪水、战争等。
3、其它第三方原因。与工程相关的其它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本工程项目的影响。表现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难以划定范围。如:合同供应材料单位倒闭,正在使用的材料供应突然中断,铁路运输正值春运高峰,正常物资运输压站,使安装设备进场迟于计划日期等。诸如此类问题的发生,客观上给承包商造成施工停顿、等候、多支付费用等情况。因此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索赔事件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是,如果第三方只是单独与承包商发生合同关系时,业主就完全有理由拒绝承包商的施工索赔要求。
(五)政策、法规的变化
1、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人工工资标准的提高。
2、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以及货币贬值给承包商带来的汇率损失。
3、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推广、使用某些新设备、施工新技术的特殊规定。
4、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
(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管理不善。
1、工程未完成或尚未验收,业主提前进入使用并造成了工程损坏。
2、工程在保修期内由于业主方工作人员使用不当,造成工程损坏。
(七)合同中断及解除。
1、国家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和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合同中断。
2、合同履行中,双方在组织管理中不协调,不配合以至于矛盾激化,使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下去,或业主严重违约,承包商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承包商严重违约,业主行使驱除权解除合同等。
⑧ 如何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控制
一、工程总承包的组织和策划
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工程总承包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可以是全过程的承包,也可以是分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承包方式、责权利等由合同约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组织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得到分配、沟通和理解。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中,“组织”被定义为实现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组织结构就是组织正式确定的使工作任务得以分配、组合和协调的框架体系。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最高管理者应合理地设置组织机构,建立项目管理机制,分配职能和权利,包括选择合适的人员从事某项工作等。组织结构和组织的岗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应结合组织内外部环境进行优化和调整,以提高组织绩效、实现组织目标。从组织行为角度来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管理,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团队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没有高质量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项目,而根据项目目标组建适宜的项目管理团队是工程项目成功的前提和保障。
工程总承包项目有关要求
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中,“要求”是顾客或其他相关方的需求或期望的具体、明确的体现。顾客和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有时比较模糊、抽象,将这些需求和期望变得比较明确、显性和直接,就形成了“要求”。组织不仅要理解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由于相关方对组织稳定提供符合顾客要求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具有影响或潜在影响,也应理解相关方的要求。在充分理解顾客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相关要求进行评审,确定组织是否具有满足顾客和相关方要求的能力。顾客资源是工程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是工程建设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赢得和拥有顾客就意味着工程建设企业拥有了在市场中继续生存的理由,而赢得顾客、拥有顾客和管理顾客是工程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工程企业应以顾客满意为目标,而满足顾客要求,是顾客满意的前提与基础。工程建设企业应在满足顾客及相关方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减少与顾客及相关方之间的冲突,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在提高顾客满意度的同时,提高工程企业的声誉,并赢得市场。
工程总承包策划控制
为满足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要求,并实施应对风险和机遇所确定的措施,组织应通过以下措施对所需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进行策划、实施和控制:确定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建立过程、产品和服务接收的准则;确定所需的资源以使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按照准则实施过程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确定并保持、保留成文信息,以确信过程已经按策划进行,以证实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策划的输出应适合于组织的运行。组织应控制策划的变更,评审非预期变更的后果,必要时采取措施减轻不利影响。组织应确保外包过程受控,项目策划应满足合同要求,同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对社会环境、依托条件、项目干系人需求,以及项目对技术、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策划的范围应涵盖项目活动的全过程所涉及的全要素。项目策划还要涉及项目的优化与深化,考虑应急条件、模块化、装配式建筑等费用问题。项目策划应结合项目特点,根据合同和工程总承包企业管理的要求,明确项目目标和工作范围,分析项目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确定项目各项管理原则、措施和进程。
工程总承包组织和策划关注的重点工作
1
第一,在工程总承包组织管理中,应关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原则;任命项目经理和组建项目部;项目部的职能和岗位设置及管理;项目部各岗位人员能力要求;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等。
2
第二,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有关要求中,应关注:顾客沟通;确定项目有关要求;项目有关要求的评审;项目有关要求的风险评审;项目有关要求的更改;项目投标管理要求;项目有关要求和投标报价知识管理等。
3
第三,在工程总承包策划控制中,应关注:企业工程总承包业务策划和控制;项目的策划和控制;项目风险和机遇管理的策划;项目知识管理的策划和控制等。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和开发
设计是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前提
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确保后续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是产品实现的一个重要过程,对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最终能否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能否满足组织的战略要求包括相关方的要求,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组织应做好设计和开发的策划、输入、控制、输出和更改工作。
设计应满足合同要求
设计是将项目发包人的要求转化为项目产品描述的过程,即按合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过程。设计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和工程的可施工性、可操作性及可维修性的要求。
设计控制要求
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性,应充分体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考虑投标报价时的方案优化,设计阶段的深化设计,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信息技术(包括BIM的应用等)、项目创优、施工图审核配合、设计与采购和施工接口关系、设计对试运行的指导作用等方面的要求,综合确定总承包工程设计项目的控制要求。
设计和开发关注的重点工作
在设计和开发中应关注:设计合同控制;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控制;设计输出;设计变更;设计分包的控制;设计与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接口的控制等。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
采购定义
采购是指为完成项目而从执行组织外部获取设备、材料和服务的过程,包括采买、催交、检验和运输的过程。
采购是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项目的利润核心。其工作内容包括:选择询价厂商、编制询价文件、获得报价书、评标、合同谈判、签订采购合同、催交与检验、运输与交付、仓储管理等。通常说的广义采购,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设计、施工及劳务采购。本文介绍的采购是指设备、材料的采购,而把设计、施工、劳务及租赁采购称为项目分包。
实施采购
采购部门应按照设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及采购文件进行物资采购,严格控制采购产品的质量。依据采购计划并结合工程实际进度,通过招标、谈判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以经济合理的价格签订物资供货及服务合同,优质高 效地组织监造、催交货、物流运输、安装调试、验收、资料交接,以及项目所有物资的收发存储等工作,通过工程项目采购全流程管理 , 控制好物质采购的数量、价格与进度 , 贯彻项目采购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采购控制要求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产品的质量实施控制,确保采购物资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使用要求。
1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技术、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供货能力、价格、售后服务和可靠的供货来源等要求,并基于供应商的资质、能力和业绩等,确定并实施供应商评价、选择、再评价,以及绩效监视和后评价的准则。
2
应保持对供应商的评价、选择、绩效监视和再评价的记录。在下列情况下,应确定对供应商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实施控制:一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将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一部分。例如,从外部供方采购的用于工程总承包工程的设备、构配件、建筑材料,以及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等;二是在特殊情况下,由供应商代表本企业直接向顾客提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
采购管理关注的重点工作
在项目采购管理中应关注:项目采购原则的制定;供应商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购的控制;采购与设计、施工和试运行的接口控制;外部供方管理等。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
应在受控条件下提供生产和服务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直接影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工程总承包的组织组织应确定要求,针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对所有与生产服务提供过程相关的活动进行考虑和有效控制,以满足组织或顾客的各种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
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活动之一,控制的目的就是使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顾客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的要求。控制的对象包括产品和服务形成全过程各个阶段的活动。为了使项目相关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组织需要规定适宜的要求,让所有相关人员遵守规定的要求,采取措施达到要求,提供预期的产品和服务,识别需要进行的改进之处。控制具有动态性,因为项目要求会随着时间的进展而不断变化,因此,组织需要不断研究新的控制方法,才能更好地满足新的要求。项目控制是项目管理者根据项目跟踪提供的信息,对比原计划 ( 或既定目标 )、找出偏差、分析原因、研究纠偏对策,实施纠偏措施的全过程。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主要包括综合变更控制、范围变更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费用控制和进度控制等内容。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的原则
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启动、策划、实施、控制和收尾等,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境、费用、资源、沟通和信息、合同、风险、收尾等。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的要求
1
项目经理应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2
项目部应获得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验收规范、作业指导书、工程图纸、工程总承包合同、设计分包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等文件,并按要求实施;
3
应配置与项目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资源,并实施监视和测量。对于工程总承包中过程结果不能由后续的检查、试验加以验证的过程,在策划时应予以确定,并明确对所使用的设备认可和人员资格的认定,使用的特定方法和程序等,必要时实施再确认;
4
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做好投资控制,并控制施工图设计进度。施工图应进行设计可施工性分析,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设计应配合项目变更进行施工图审查及修编工作;
5
在项目采购(分包)工作中,组织签订采购(分包)合同,进行采购(分包)合同交底,执行采购(分包)合同,进行采购 ( 分包 ) 总结及评价等;
6
在施工和试运行管理过程重点做好质量控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控制、进度控制、合同及费用管理、档案(信息)管理、风险管理和沟通协调管理等;
7
项目进入收尾阶段后应进行现场清理、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移交、项目总结、项目团队绩效考核、EPC项目部解散、工程保修与回访等工作;
8
应进行工程划分并报批,根据工程划分确定质量控制点、级别及检验批;
9
项目部应对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进场检查验收,有复试要求的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复验;
10
应正确使用监视和测量资源,实施监视和测量;
11
应采取措施防范人为错误。措施可包括:增加标识;设置警示、联动、限位装置;改进工器具的性能;用自动化代替手工作业;实行班前培训、班后检查,必要时实施样板引路;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人文环境,安排合理台班时间,防止操作人员过度疲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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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过程工序、最终产品的验收交付和交付后活动按规定要求实施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关注的重点工作
在项目实施控制过程中,应关注:项目施工管理;施工与设计、采购和试运行的接口控制;项目试运行管理;试运行与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接口控制;项目风险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资源管理;项目沟通与信息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项目收尾;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的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防护;工程总承包项目移交后的服务;工程总承包项目更改的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放行的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合格品的控制等。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
组织应通过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内部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对绩效进行评价,确定和选择改进机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顾客要求和提升顾客满意度。工程总承项目应明确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次,应分阶段、多维度地组织对项目实施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实施检查。采取总结、统计分析、调查对标等方式,确定改进的需求并实施改进,以不断提升顾客的满意度。
检查
(1)项目策划阶段的检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据项目策划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策划过程和策划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策划的及时性,策划文件的适宜性、完整性,以及策划要求实施的有效性,确保策划过程和策划结果满足要求。
(2)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生产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项目特点及实施的不同阶段,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人员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编制并下发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应跟踪确认问题整改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与项目部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部进行考核。
(3)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检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设计成品质量检查和评定制度,对设计成果进行抽查或复查,及时发现设计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减少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和通报,减少同类设计错误的重复发生。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参加工程的“三查四定”,对已完工程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检查。项目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分包单位“三查四定”,查找工程质量隐患并及时整改。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配合其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发包方、监理、质量检查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组织相关施工分包单位或供应商进行整改或处理,保留相关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放行的控制要求进行。
改进
(1)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改进需求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工程总承包业务改进机制,采取总结、统计、分析、调查、对标等方式,确定改进的需求,并实施改进。
1
收集、整理各层面、各类检查发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典型问题,进行归类、统计和原因分析,确定需改进的内容;
2
收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的各类采购、施工质量不合格、质量事故、事件,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改进需求;
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与外部相关方沟通,收集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改进的需求;
4
通过工程项目回访、顾客意见调查收集顾客或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改进的需求;
5
通过调研、交流、学习,或开展同行业先进企业对标,查找本企业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差距,确定改进的需求;
6
通过工程总承包项目总结,对项目运行管理中的经验、创新点予以总结和积累,对出现的问题或教训认真分析原因,确定改进的需求;
7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查找问题,确定改进需求等。
(2)确定质量改进措施
对设计成果质量抽查或复查发现问题、设计文件外部审查、设计回访、设计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等设计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原因,确定改措施;
1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确定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2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改进的措施;
3
对采购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在进厂检验或安装、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改进措施;
4
在工程保修期内收集发生的保修事项,分析故障原因,确定改进措施等。
实施改进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确定的改进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确保改进措施的实施能够实现改进的效果:
1
改进管理方法;
2
采取措施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
3
调整或增加项目资源配置(人员、软件、标准规范、作业指导文件、测量设备等);
4
完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界面、技术和管理接口等;
5
改进知识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模板、标准化设计等;
6
必要时,可考虑业务的调整等。应实施确定的改进措施,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绩效评价
(1)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经营绩效评价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以下方面的内容,评价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经营绩效:
1
工程总承包业务年度经营目标的制定及完成情况;
2
制定和完成的年度经营指标应适应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目标;
3
一年来工程总承包业务新市场的开辟情况,总承包业务的增长情况;
4
一年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中标率增长情况;
5
工程总承包业务人均产值指标增长情况;
6
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盈利能力、利润率指标在同行中所处的位置等。
针对上述绩效指标与竞争对手、同行标杆企业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优势、劣势和差距。
(2)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管理绩效评价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以下方面的内容,评价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管理绩效:
1
本企业项目管理体系、绩效考核体系、激励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等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展的支撑作用;
2
工程总承包项目获得的相关方的赞扬、表扬,以及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专利,或其他奖项;
3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成果的情况;
4
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人员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5
通过学习、培训、项目管理实践,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高素质人才的情况;
6
对项目管理体系、管理流程的改进情况;
7
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外部评价情况等。
(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绩效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通过对已完成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以下方面评价项目的绩效:
1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2
项目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
3
项目知识管理取得的成效;
4
项目风险控制的效果;
5
项目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效果;
6
工程质量状况,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试运行、开车及性能考核的情况;
7
对分包方实施控制的效果:对分包方重复发现同类问题的情况、分包方问题整改的及时性、效果等;
8
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事故的情况;
9
保修责任期内出现故障的情况;
10
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及整理归档的及时性;
11
是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对项目部的评价等。
六、结语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主要是从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风险管理入手,并将其贯穿于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全过程,全面阐述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规范》应用的基础上,研究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的组织行为和管理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16的“策划 - 实施 - 检查 - 处置的PDCA”过程方法和基于风险的思维是一致的。新时代的背景下,做好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管理,关键是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在实践中,企业管理者只有遵守规则,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方式持经达变,增加企业的组织动力,使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行稳致远。
⑨ 车险——机械故障保险赔偿吗
机械故障保险一般不赔偿。
车险不理赔的情况:
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4、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5、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6、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
“行善有风险,放弃追责需谨慎”。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赔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0、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赔
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11、非整车丢失,不赔
机动车辆车损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中也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2、轮胎及轮毂单独或同时损坏,不赔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了,车轮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环,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13、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不赔
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之前某些修理厂常常用换下来的破损车灯或者倒车镜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来骗取赔款。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但这一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车损险条款都采用的,有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就予以理赔,但并非全部,所以客户在投保前还是要问个明白。
14、发动机涉水操作不当的,不赔
车主必须注意,在严重浸水情况下,千万不要强行启动发动机,应该在第一现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专业人士到现场施救。
15、未定损直接修车,不赔
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