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用电检查考核与工作必备法规技术标准目录
前言
第一篇 用电检查必备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4.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6号)
5.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6.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7.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细则(国务院令第239号)
8.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
9.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6年5月19日颁布,1996年9月1日实施)
10.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电力工业部电政法[1997]283号)
11.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12.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号)
13.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
14.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1983年12月2日]
15.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1]296号)
16.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15号令)
17.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年2月19日颁布,1993年11月1日实施)
18. 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2月15日颁布,2005年5月1日实施)
19.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5年6月3日颁布,2005年8月1日实施)
20.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4年3月9日颁布,2004年3月9日实施)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节选)(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30. 部分省市防治窃电地方性法规摘要(粤检字[1999]第1号)
第二篇 用电检查必备技术标准
一、电业安全
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1991)
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1991)
3.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5.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1994)
6.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
7.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
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CSG/MSO406-2005)
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
11.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477-2001)
12.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13. 国家电网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国家电网营销[2007]49号)
二、运行技术
1.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1995)
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1995)
3.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
4.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1996)
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
6.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Q/GDw168-2008)
7.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南方电网生[2004]3号,Q/CSGI0007-2004)
8.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292-1988)
9.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水利电力部[79]水电规字第6号)
10.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电力工业部[79]电生字53号)
1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电力工业部[79]电生字53号)
1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水利电力部[82]水电生字第11号)
三、工程设计
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4.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1-1996)
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6. 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
7. 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1992)
8.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
9.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1992)
10.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5222-2005)
11.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2006)
12.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
13.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网营销[2007]655号)
14.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营销[2007]49号)
1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95)
16.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2001)
四、工程施工验收
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1992)
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1996)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
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1992)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1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15.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602-1996)
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7.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
五、电能质量
1.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1995)
2.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12325-2003)
3.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
4.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1995)
5.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
6.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8年颁布,1988年实施)
7.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国家电网公司2004年8月24日颁布,2004年8月24日实施)
六、电能计量
1.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825-2002)
2.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
3. 电能计量装置检验规程(SD109-1983)
4. 电能计量柜(GB/T16934-1997)
5.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使用规定(华北电集营[2001]1]102号)
② 继电保护系统的状态检修【继电保护状态检修若干问题及改进措施】
【摘 要】继电保护系统出现故障往往会扩大电力系统故障,酿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如何有效地防范和解决继电保护系统故障,已成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营的重要课题。文章分析了继电保护状态检修若干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措施,最后展望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继电保护;状态检修;问题;措施
1.继电保护的概念
继电保护是为 对电力系统或电力系统的组成元件,例如发电机,变压器和电路等电设备,进行保护,防止它受到电力系统在遇到故障的时候引起的异常运行情况所引起的损害。继电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当电力系统发展故障影响运行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出信号通知工作人员进行故障排除或自动的对故障进行切除或降低危害,以降低设备的损害程度,而给周围地源旅区带来用电的不便及影响。
2.继电保护状态检修若干问题
传统的继电保护,是依据《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的要求,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二次回路接线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装置元件完好、功能正常,确保回路接线及定值正确的,若保护装置在两次校验之间出现故障,只有等保护装置功能失效或等下一次校验才能发现。如果两次检验期间电力系统发生故障,保护将不能正确动作。保护装置异常是电力系统非常严重的问题,因此,电气二次设备同样需要状态监测.实行状态检修模式,和一次设备保持同步。以适应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继电保护状态检修若干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电气二次回路监测问题。电气二次设备从结构上可分为电气二次回路和保护(或自动)装置两部分。目前,保护装置的微机化。使之已经较容易实现状态监测。而电气二次回路是由若干继电器和连接各个设备的电缆所组成.点多、分散,要通过在线散裂陵监测继电器触点的状况、回路接线的正确性等则很难,也不经济。所以,对于电气二次回路.应重点从设备管理的方面着手,如设备的验收管理、离线检修资料管理,结合在线监测,来诊断其状态
(2)电力系统二次设备的电磁抗干扰监测问题。由于大量微电子器件、高集成电路在电气二次设备中的广泛应用.故电气二次设备对电磁干扰越来越敏感.极易受到电磁干扰。电磁波对二次设备的干扰会造成采样信号失真、自动装置异常、保护误动或拒动,甚至元件损坏。虽然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国内有关部门对继电保护制定了相关的电磁兼容(EMC)标准,但目前,对现场电磁环境的监测和管理没有纳入检修范同,也没有合适的监测手段。对二次设备进行电磁兼容性考核试验是二次设备状态检修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对不同发电厂、变电站的干扰源、耦合途径、敏感器件要进行监测和管理,如对二次设备屏蔽接地状况检查,对微机保护装置附近使用移动通信设备(如手机)的管理等。
(3)二次设备状态检修与一次设备状态检修的关系。一次设备的检修与二次设备检修不是相互完全独立的。许多情况下。二次设备检修要在一次设备停电检修时才能进行。在作出二次设备状态检修决策时要考虑一次设备的情况,做好状态检修技术经济分析,既要减少停电检修时间,减少停发(供)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检修次数,降低检修成本,又要保证二次设备可靠正确的工作状况。
3.继电保护状态检修的改进措施
(1)严格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的巡检。巡视检查设备是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的重要途径.也是发电厂值班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除了交接班的检查外,班中应安排一次较全面的详细检查。对继电保护巡视检查的内容有:保护压板、自动装置均按调度要求投入;开关、压板位置正确;各回路接线正常,无松脱、发热现象及焦臭味存在;熔断器冲戚接触良好;继电器触点完好。带电的触点无大的抖动及烧损.线圈及附加电阻无过热;TA、TV回路分别无开路、短路;指示灯、运行监视灯指示正常;表计参数符合要求;光字牌、警铃、事故声响情况完好等等。微机保护动作后应检查报告的时间及参数.当发现报告异常时,及时通知继保人员处理。
(2)提高继电保护运行操作的准确性。① 运行人员在学习了保护原理及二次回路图纸后.应核对并熟悉现场二次回路端子、继电器、信号掉牌及压板。在操作时,运行人员应严格“两票”的执行,并履行保护安全措施票,按照继电保护运行规程操作,每次投入、退出,要严格按设备调度范围的划分,征得调度同意。为保证保护投退准确,在运行规程中应编人各套保护的名称、压板、时限、保护所跳开关及压板使用说明。使得规定明确,执行严格,减少运行值班人员查阅保护图的时间,避免运行操作出差错。② 除了部分在规程中明确规定外,运行人员主要应通过培训学习来掌握特殊情况下的保护操作:要求不能以停直流电源代替停保护:有关TV的检修,应通知继保人员对有压监视3YJ接点短接:用旁路开关代线路时。各保护定值调到与所代线路定值相同;相位比较式母差保护在母联开关代线路时,必须进行TA端子切换。运行人员特别要注意启动联跳其他开关的保护,及时将出口压板退出。
(3)搞好保护动作分析技术应用。保护动作跳闸后,严禁运行人员随即将掉牌信号复归,而应检查动作情况并判明原因,做好记录,在恢复送电前,才可将所有掉牌信号全部复归,并尽快恢复电气设备运行。事后运行人员应做好保护动作分析记录及运行分析记录,内容包括岗位分析、专业分析及评价、结论等,凡不正确动作的保护装置,及时组织现场检查和分析处理,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
(4)加强技术改造工作。在技术改造中.针对直流系统电压脉动系数大,多次发生晶体管及微机保护等装置的工作发生不正常的现象,可将原硅整流装置改造为整流输出交流分量小、可靠性高的集成电路硅整流充电装置。针对雨季及潮湿天气经常发生直流失电现象,可首先将其户外端子箱中的易老化端子排更换为陶瓷端子,提高二次绝缘水平,然后核对整改二次回路,使控制、保护、信号、合闸及热工回路逐步分开。另外,还可考虑在开关室加裴熔断器分路开关箱,便于直流失电的查找与处理,也避免直流失电时引起的保护误动作。
总之,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维护和故障处理都是为了保证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不断提高继电保护的技术成为了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
③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第二章检查内容与范围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第七条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九条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级用电检查员。第十一条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第十二条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
④ 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管理规定
1.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部颁《继电保护及系统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
2.基层局、厂继电保护部门,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季、月的保护装置检验计划。有关调度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并作统筹安排,使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工作能顺利开展。
定期检验工作应掌握进度,及时完成,以减少对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并应保证检验质量。
3.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订实施方案。
4.主要厂、站应配备专用试验仪器、整组试验车及试验电源。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仪表均需定期校验,以确保检验质量。
5.继电保护检验时,应认真作好记录。检验结束时,应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待,在配电盘的有关记录簿上作好记录。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6.当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应及时向上级继电保护部门及整定管辖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原有状态,及时进行事故后的现场检验。检验项目根据不正确动作的具体情况确定。
重大事故的检验工作应与上级继电保护及安全部门商定,并应有有关中试所参加协助分析,找出不正确动作原因,制订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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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电网运行规则的具体内容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六条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九条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与电力一次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步进行。电网使用者的二次设备和系统应当符合电网二次系统技术规范。
第十条涉及电网运行的接口技术规范,由调度机构组织制定,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拟并网设备应当符合接口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国际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在采购与电网运行相关或者可能影响电网运行特性的设备前,业主方应当组织包括调度机构在内的有关机构和专家对技术规范书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受业主委托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交换规划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所需资料。
第三章并网与互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应当按照要求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调度所必需的资料。资料齐备的,调度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和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设备的技术参数。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对拟并网方的新设备启动并网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和服务,适时编制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并协调组织实施。拟并网方应当按照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完成启动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的二次系统应当完成与调度机构的联合调试、定值和数据核对等工作,并交换并网调试和运行所必需的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程,组织认定拟并网方的并网基本条件。拟并网方不符合并网基本条件的,调度机构应当向拟并网方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发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应当在并网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与电网需要互联运行的,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前签订互联调度协议。
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发电厂、电网不得擅自并网或者互联,不得擅自解网。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完整,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
(二)发电机组装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连续式自动电压调节器;100兆瓦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原则上配备电力系统稳定器或者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
(三)发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
(四)参与二次调频的100兆瓦以上的火电机组,40兆瓦以上非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原则上具备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参与电网闭环自动发电控制;特殊机组根据其特性确定调频要求。
(五)发电机组具备进相运行的能力,机组实际进相运行能力根据机组参数和进相试验结果确定。
(六)拟并网方在调度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完成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发电机进相能力、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等调试,其性能和参数符合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调试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调试报告应当提交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应当为完成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发电厂至调度机构具备两个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通信通道。
(八)发电机组具备电量采集装置并能够通过调度数据专网将关口数据传送至调度机构。
(九)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能够通过专线或者网络方式将实时数据传送至调度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当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应当装设断路器。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分、合操作频繁的抽水蓄能电厂的主断路器,其开断容量和开断次数应当具有比常规电厂的主断路器更大的设计裕量。
第二十二条主网直供用户并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网直供用户向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并能够向调度机构传送必要的实时信息。
(二)主网直供用户的电能量计量点设在并网线路的产权分界处,电能量计量点处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受网电量的具有双向、分时功能的有功、无功电能表,并能将电能量信息传输至调度机构。
(三)主网直供用户合理装设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抑制装置、自动电压控制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负荷控制装置,并根据调度机构的要求整定参数和投入运行;主网直供用户的生产负荷与生活负荷在配电上分开,以满足负荷控制需要。
第二十三条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电力二次系统设备应当符合调度机构组织制定的技术体制和接口规范。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的技术体制和接口规范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电网互联双方应当联合进行频率控制、联络线控制、无功电压控制;根据联网后的变化,制定或者修正黑启动方案,修正本网的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按照电网稳定运行需要协商确定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除发生事故或者实行特殊运行方式外,电力系统频率、并网点电压的运行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
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发电机组和其他相关设备运行特性对频率变化的适应能力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电网使用者向电网注入的谐波应当不超过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并入电网运行的电气设备应当能够承受国家标准允许的因谐波和三相不平衡导致的电压波形畸变。
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与电网使用者的设备产权和维护分界点应当根据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确定,并在有关协议中详细划分并网或者互联设备的所有权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接入电网运行的设备调度管辖权,不受设备所有权或者资产管理权等的限制。
第四章电网运行
第三十条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有责任保障电网频率电压稳定和可靠供电;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优化调度,维持电力平衡,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调度机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运行方式。
第三十一条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执行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加强负荷预测,做好长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工作,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第三十三条主网直供用户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其主要接装容量和年用电量预测,按时申报年度、月度用电计划。
第三十四条调度机构应当编制和下达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计划和检修计划。
第三十五条编制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调控目标和市场形成的电力交易计划,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设备能力等因素,并保留必要、合理的备用容量。调度计划应当经过安全校核。
第三十六条水电调度运行应当充分利用水能资源,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水库综合利用方案,确保大坝安全,防止发生洪水漫坝、水淹厂房事故。
水电厂应当及时、准确、可靠地向调度机构传输水库运行相关信息。
实施联合运行的梯级水库群,发电企业应当向调度机构提出优化调度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发电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发电;主网直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用电。
对于不按照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发电的,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停止其并网运行。
对于不按照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用电的,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向其供电。
第三十八条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根据本单位电力设备的健康状况,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检修预安排申请;调度机构应当在检修预安排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健康水平和运行能力,与申请单位协商,统筹兼顾,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
第三十九条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检修计划安排检修工作,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减少非计划停运和事故。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可以提出临时检修申请,调度机构应当及时答复,并在电网运行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安排。
第四十条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提供用于维护电压、频率稳定和电网故障后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的调度由调度机构负责。
第四十一条电网的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调度机构负责电网无功的平衡和调整,必要时制定改进措施,由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组织实施。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电网各级电压的调整、控制和管理。接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等应当按照调度机构确定的电压运行范围进行调节。
第四十二条调度机构在电网出现有功功率不能满足需求、超稳定极限、电力系统故障、持续的频率降低或者电压超下限、备用容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操作。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负荷控制方案在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的指导下实施负荷控制。
第四十三条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必要时,可以根据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通过调整系统运行方式等手段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并按照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调度机构负责电网的高频切机、低频自启动机组容量的管理,统一编制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系统实测。
第四十五条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二次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统计分析、整定配合,按照所在电网的调度管理规程和现场运行管理规程进行。
第四十六条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和完善电网反事故措施、系统黑启动方案、系统应急机制和反事故预案。
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电网稳定运行要求编制反事故预案,并网发电厂应当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责任划分,落实反事故措施。
调度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联合反事故演习,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四十七条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地(市)级以下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电网使用者是指通过电网完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包括发电企业(含自备发电厂)、主网直供用户等。
本规则所称主网直供用户是指与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用户或者通过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用户。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