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等电位电阻多少为合格
≤4Ω,
参考
国家电力行业标准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5.3.1规定: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消孤线圈接地和高阻抗接地系统配电变压器的接地与由其供电的建筑物电气装置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其保护接地的最大接地电阻,当配电变压器安装在建筑物外时,应符合R≤50/I(I为计算用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消孤线圈接地系统为故障点残余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大于4Ω;当安装在建筑物内时,不宜大于4Ω。非共用接地装置的最大接地电阻,应符合R≤250/I(I为计算用接地故障电流,A)的要求,但不宜大于10Ω。该标准7.2.1 b)规定:“建筑物未作总等电位联结,且建筑物距低压系统电源点的距离超过50m时,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保护线(PE)或保护中性线(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国家行业标准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5.2规定“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由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4.5.3.1规定“在低压TN系统中,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其PEN线或PE线应重复接地。”“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但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网中,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此时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⑵ GB/T 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指示,在原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83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形成的。此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涵盖了总则、术语、高压电气装置接地、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接地网、高压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接地、高压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低压系统接地型式、架空线路的接地、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和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等。其修订重点如下:
1. 扩大了规范适用范围,涵盖从35kV至750kV电压等级的交流电气装置,将电气装置分为高压(1kV以上至750kV)和低压(1kV及以下)电气装置。
2. 增加了术语定义,以明确电气装置接地的相关概念。
3. 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接地,包括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雷接地等。
4. 对110kV及以上的变电站接地网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地电位升高限值、均压要求和防腐蚀措施。
5. 对高压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接地作出了详细规定。
6. 对高压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进行了规范,确保电气设备运行安全。
7. 提出了低压系统接地型式、架空线路的接地、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和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的具体要求,参考了IEC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
8. 对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规范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与技术内容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各执行单位可根据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并将反馈意见寄送至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⑶ 要求低压电气设备接地电阻不超过多少欧
依据《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83》
第4.2.1条 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版阻,不宜超过权4欧。 使用同一接地装置的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当其总容量不超过100千伏安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
第4.2.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力网中,采用接零保护时,零线宜在电源处接地,但移动式电源设备除外。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公里处,零线应重复接地。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但距接地点不超过50米者除外),若屋内配电屏、控制屏有接地装置时,也可将零线直接连到接地装置上。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欧,但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零线的重复接地,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
第4.2.3条
直流电力网中零线重复接地应采用人工接地体,并不得与地下金属管道等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米。
第4.2.4条 为防止触电危险,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⑷ 电气设备接地电阻标准值不应大于多少
不同的电气设备接地电阻标准值不同,具体如下:
1、防雷接地的电阻小于1欧,不能与防雷接地连接。
2、防静电接地的电阻要求不大于100Ω,管线法兰连接的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
3、联合接地的电阻不大于接地电阻1欧。
4、避雷针的地线属于防雷保护接地,如果避雷针接地电阻和防静电接地电阻都是按要求设置的,那么就可以将防静电设备的地线与避雷针地线接在一起,因为避雷针的接地电阻比静电接地电小于10倍,因此发生雷电事故时,大部分雷电将从避雷针地泄放,经过防静电地的电流则可以忽略不计。
(4)电力装置接地设计标准扩展阅读:
接地电阻的测量要求:
1、接地电阻的测量工作有时在野外进行,因此,测量仪表应坚固可靠,机内自带电源,重量轻、体积小,并对恶劣环境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2、大于20dB以上的抗干扰能力,能防止土壤中的杂散电流或电磁感应的干扰。
3、仪表应具有大于500kW的输入阻抗,以便减少因辅助极棒探针和土壤间接触电阻引起的测量误差。
4、仪表内测量信号的频率应在25Hz~1kHz之间,测量信号频率太低和太高易产生极化影响,或测试极棒引线间感应作用的增加,使引线间电感或电容的作用,造成较大的测量误差,即布极误差。
5、在耗电量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提高测试电流,较大的测试电流有利于提高仪表的抗干扰性能。
6、仪表应操作简单,读数最好是数字显示,以减少读数误差。
⑸ 接地有哪些国标
接地相关的国标主要包括:GB/T 《电气设备的接地设计与评估》系列标准、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等。
以下是关于这些国标的详细解释:
GB/T 《电气设备的接地设计与评估》系列标准
该系列标准详细规定了电气设备接地的设计原则、实施方法和评估标准。它涵盖了不同领域电气设备接地的通用要求,对接地电阻、接地系统布局、标识与记录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以确保设备安全、降低电磁干扰。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此规范主要针对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其中包括接地系统的设计。规范中详细说明了建筑物防雷接地的要求、防雷保护措施以及防雷装置的安装与维护。这是确保建筑物及其内部人员、设备安全的重要标准。
GB 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该规范主要针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规定了防雷与接地的技术要求。对于现代建筑中的弱电系统,如网络、通信、监控等,这一标准确保了其雷电防护和接地系统的设计与实施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雷击造成的信息系统损坏。
除了上述标准外,还有其他的国标也与接地相关,如关于电力系统、铁路、通信等领域的接地设计标准。这些国标共同构成了接地技术的规范体系,为相关领域提供技术指导和安全保证。
⑹ 电气设备接地有何要求
标准接地电阻规范要求:
1、独立的防雷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欧;
2、独立的安全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4欧;
3、独立的交流工作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4欧;
4、独立的直流工作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4欧;
5、防静电接地电阻一般要求小于等于100欧
6、共用接地体(联合接地)应不大于接地电阻1欧。
电气设备接地属于安全接地,如果是独立设备,应该不大于4Ω,如果是公共接地应不大于1Ω。
1、应当接地的部分
① 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或构架。
② 电气传动装置。
③ 电动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继电保护另有要求时除外)。
④ 室内外配电装置、控制台等金属构件以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⑤ 电缆终端盒外壳、电缆金属外皮和金属支架。
⑥ 安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电气设备,如避雷器、保护间隙、熔断器、电容器等金属外壳和钢筋混凝土杆塔等。
2、不需接地的部分
① 在不良导电地面 (木质、沥青等) 的干燥房间内,当交流电压为 380V 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 400V 及以下时,电气设备金属外壳不需接地。但当维护人员因某种原因同时可触及到其他电气设备中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应当接地。
② 在干燥地方,当交流额定电压为 36V 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110V 及以下时,电气设备外壳不需接地,但遇有爆炸性危险的除外。
③ 电压为 220V 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框架。
④ 如电气设备与机床的机座间能可靠地接地,可只将机床的机座接地。
⑤ 在已接地的金属构架上和配电装置上可以拆下的电器。
接地的作用主要是防止人身遭受电击、设备和线路遭受损坏、预防火灾和防止雷击、防止静电损害和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
接地是为保证电工设备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而采取的一种用电安全措施,通过金属导线与接地装置连接来实现,常用的有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雷接地、屏蔽接地、防静电接地等。
接地装置将电工设备和其他生产设备上可能产生的漏电流、静电荷以及雷电电流等引入地下,从而避免人身触电和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