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图纸审核步骤
办理建筑施工图纸防雷设计审核程序涉及以下步骤:
一、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二、建设单位需填写《防雷工程开工报审表》。
三、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对图纸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填写《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四、建设单位需按物价文件的收费标准缴纳审核费。
五、领取《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凭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六、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将对防雷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出具监理报告。
七、工程验收阶段: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包括以下步骤:
一、项目名称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
三、受理范围包括燃油、燃气管道铺设工程、贮存设施建设安装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在燃油、燃气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或者附近施工的消防安全保护方案。
四、申报材料包括:
五、审核程序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受材料→消防大队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审批→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六、审核时限:消防机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行政许可受理意见书》。一般工程在15日内制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火灾危险性大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在30日内制发;内装修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制发;工程选址在5日内派员实地勘察并于7日内制发。
七、不收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程序要求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政策性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建设单位关于施工图审查的申请、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规划意见(复印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表(复印件)。
二、技术性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两份)、结构计算书及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审通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对于特殊重点工程,分送相关部门专项进行审查:抗震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环保部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批准书。
❷ 长春市办理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要几天
一、在长春市办理“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的电气部分一套)(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非必要件,可由审批办委托进行。如果企业报件中包含,窗口可直接接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❸ 如何申办防雷产品新备案
在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设计单位和人员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其次,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应齐全且符合法定格式。同样地,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也需满足特定条件:如防雷装置设计已获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并且施工单位和人员需持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
为了顺利进行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总规划平面图以及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也是必备的。
在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时,除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和设计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还需提交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同时,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和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也是必不可少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防雷装置尚未经过初步设计,则需提供总规划平面图;若已进行初步设计,则需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在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申请单位应提交《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并附上《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的复印件一份。此外,还需提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由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同样不可或缺。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还需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❹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