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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装置的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4-07-14 02: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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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我国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哪些规定

(1)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①电气火灾监控器。

②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③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7)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3)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4)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2)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3)保护对象为1000V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面。

(4)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2)、(3)的规定。

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3)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5)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1)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2)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③ 火灾自动报警的设置条件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二、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五、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六、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七、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八、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九、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十一、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具体的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十一章,十二章内容,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九章。

④ 有避难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 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 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 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 条:“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我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5、第3.1.8 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新增加内容)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 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 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 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 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 根电缆或7 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6、第3.2.3 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也就是说,新规范明确:需要配置图形显示器。 注:原规范5.2.3 条:“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7、第3.3.3.3 条:“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也就是说,水管井、空调井等处可不考虑设置探测器(有条件还是设置好些)。 注:原规范4.2.3.条: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 8、第3.4.8.5 条:“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监控室等可以和消防控制室合用,只要内部做出分隔就可以了。 9、第4.2.1 条中规定:“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直接控制自动喷淋消防泵”。(新增加内容)。 10、第4.3.1 条中规定:“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也就是说,消火栓按钮不需要直接启动消火栓泵,只是将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原先的方法容易误动作启动消火栓泵)。 注:原规范 6.3.2 条:“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11、第4.5.1 条中规定:“电动挡烟锤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新增加内容) 也就是说,是由消防中心联动控制,不是由设备附近的探测器联动控制的,探测器输出的信号只是作为联动的触发信号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12、第4.5.3 中规定:“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也就是说,防烟、排烟风机应为单独控制线路(多线制必须要有)。 注:原规范6,.3.1.2 条:“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13、第4.6.3.1 条中规定:“疏散通道上在卷帘门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5m 内应设置不少于2 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也就是说,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门两侧,除设置感烟探测器外,每边必须设置2 只感温火灾探测器。 注:原规范6.3.8.1 条:“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14、第4.7.2 条:“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也就是说,电梯机房内电梯控制箱处应该设一个模块以及一个消防电话分机。电梯五方对讲主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也可解决轿厢内与消防控制室的通话)。 注:原规范6.3.1.9 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15、第4.8.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注:原规范5.5.条:“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16、第4.8.8 条:“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广播”。 注:原规范6.3.1.6 条:“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17、第4.9.1.3 条:“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新增加内容) 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完成强制切换,可满足要求。 18、第4.10.3 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档杆的功能”。(新增加内容) 19、第5.2.2.3 条:“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也就是说,地下车库宜选用感烟探测器,而不是感温探测器。 注:原规范7.2.5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无烟火灾;” 20、第6.2.2.4 条:“一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公式: N=S/K.A”。也就是说,10000 人以上公共场所,K 宜取0.7~0.8;2000~10000人公共场所,K 宜取0.8~0.9;500~2000 人公共场所,K 宜取0.9~1;其他场所,K 取1。 21、第6.2.12 条:“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新增加内容) 22、第6.4.1 条:“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注:原规范5.2.2.4 条:“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23、第6.5.2 条:“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注:原规范5.5.2 条:“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5.5.3 条:“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24、第6.7.4.1 条:“计算机网络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新增加内容) 25、第6.7.4.2 条:“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⑤ 急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注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 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 dB。

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 W。

5.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 火灾报警装置

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消防专用电话

5.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反面词采用“不宜”。

E.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安装自动喷淋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的规定是什么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大于等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 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 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 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丙类地下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 大于600m²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可燃物 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
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 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
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办公楼等;
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
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 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²或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 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 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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