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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18 07:53:08

①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附加2区指的是什么

这个是爆炸危险区的范畴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1)2区范围的划分①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距离贮罐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③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2)附加2区范围的划分。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易燃物质重于空气,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② 《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中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6kv变电站离防爆建筑的距离

中国的《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中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兄哪尺GB 50058)中也缓核有规定6kV变电羡高站离防爆建筑的距离,具体规定如下:

1. 6kV变电站的主变压器、高压开关柜、电缆室、低压配电室等主要设备应建在防爆建筑之外,与防爆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 防爆等级 | 防爆区域 | 间距(m) |
|--------|--------|-------|
| I | 0区 | 10 |
| II | 1区 | 15 |
| III | 2区 | 20 |

2. 如果在防爆建筑内设置6kV变电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防爆型设备;

(2)变电站与防爆建筑之间的隔离间宜采用防爆型隔离间;

(3)变电站与防爆建筑之间的电缆宜采用防爆型电缆隧道,或在地下埋设防爆型电缆

③ 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什么规范

就规范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现在执行新的了《爆炸危险版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参照《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追问
gb50016 3.1里只是说的火灾危险性,而且是有爆炸可能的,gb50058 里划分的是区域,两者不太一样吧

追答
因为现在已经没有火灾危险环境这个定义,所以只以火灾危险性分类作为区分标准。

追问
gb50058-2014前言里明明说: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怎么已经没有火灾危险环境这个定义了?

追答
你一定要认为火灾危险环境和火灾危险性分类,是不一样的,那就再确认一下其它标准,或者问问其他专家。反正我做了4年消防安全管理,没有听说还有火灾危险环境这个说法。

④ 防爆场所电气设计规范

1.GB 3836.15《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该标准初次制定于1998年开始,是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效采用IEC 60079- l4:199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2000年发布第一版国家标准GB 3836.1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I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2013年,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了对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为修改采用了IEC 60079-14: 2007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这次修订后的安装、选型标准不仅包括对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要求,而且还包括对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设备的要求,取代了GB 3836.15-2000和 GB 12476.2-2010。
2.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该标准在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方面对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做了规定。
3.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该标准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和验收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来自安弘认证网

⑤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哪些规定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回设计宜将设备答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7)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2010)的有关规定。

⑥ 建筑电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五节,进行设备采购和施工,

一、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1.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3.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二、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

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在管道的下方。

四、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五、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

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六、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中性线。

七、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八、选用电缆时应考虑环境腐蚀、鼠类和白蚁危害以及周围环境温度及用电设备进线盒方式等因素。在架空桥架敷设时宜采用阻燃电缆。

九、对3~10kV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在1区内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在2区内宜作用于信号。

第2.5.9条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与其它非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接触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不应使接触点处产生电弧或电流增大、产生静电或电磁感应。

二、连接导线当采用铜导线时,引燃温度为T1~T4组时,其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应符合表2.5.9的规定。

铜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适用于T1~T4组)表2.5.9

爆炸危险环境钢管配线技术要求表2.5.11

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

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处宜采用挠性连接管。

第2.5.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以及直径50mm以上钢管每距15mm处;

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

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⑦ 防爆电气设计规范

根据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在宽枝租防爆区域进行防爆电气安装必须遵循相关的要求和规范。总结起来,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


1、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


3、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搭罩分应无裂纹、损伤。


4、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5、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6、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


7、电气设备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除本质安全设备外,堵塞元件应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拆卸。


8、电气设备的电缆和导管连接应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要求。


9、密封圈和压紧元件之间应有一个金属垫圈,压紧元件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并应保证使密封圈压紧电缆或导线。


10、电缆外护套外径与密封圈内径的配合应适宜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密封圈不应有老化现象。


11、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慎兆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b)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c)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12、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后缀有“U”符号的产品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应先行进行附加认证方可安装使用。


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符号时,应注意其安全使用的特定条件。


1.GB3836.15《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该标准初次制定于1998年开始,是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效采用IEC60079-l4:199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2000年发布第一版国家标准GB3836.1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I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2013年,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了对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为修改采用了IEC60079-14:2007《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这次修订后的安装、选型标准不仅包括对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要求,而且还包括对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设备的要求,取代了GB3836.15-2000和GB12476.2-2010。2.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该标准在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方面对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做了规定。3.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该标准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和验收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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