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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在线检测装置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10 06: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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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cems在线监测系统对环境温度和湿度的要求

通用叫法:CEMS烟气在线监测防爆小屋。行内专业的称呼为:正压型防爆CEMS烟气在线监测分析小屋。而很多普遍用户亲切的称呼为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控站房。
CEMS是英文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的缩写,是指对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进行浓度和排放总量连续监测并将信息实时传输到主管部门的装置,被称为“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亦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或“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CEMS分别由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颗粒物监测子系统、烟气参数监测子系统和数据采集处理与通讯子系统组成。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主要用于监测气态污染物SO2、NOx等的浓度和排放总量;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主要用来监测烟尘的浓度和排放总量;
烟气参数监测子系统主要用来测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含氧量、烟气湿度等,用于排放总量的积算和相关浓度的折算;
数据采集处理与通讯子系统由数据采集器和计算机系统构成,实时采集各项参数,生成各浓度值对应的干基、湿基及折算浓度,生成日、月、年的累积排放量,完成丢失数据的补偿并将报表实时传输到主管部门。CEMS主要可分为直接测量、抽取式测量和遥感测量3种技术。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控站房可广泛适用于冶金、化工、纺织、炼油等行业,它是可用于I区、Ⅱ区等危险场所的一种防爆工业产品,现场只要提供电、气,在线分析仪表即可在危险场所安全、稳定、可靠的工作,同时,在分析房内执行操作的工作人员也可得到安全保障。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控站房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1、分析房主体(双层结构,中间填有保温隔热防火材料)
2、室内危险气体浓度监测系统
3、 声光报警联锁系统
4、 仪表电源系统
5、 公用电源系统

其中室内危险气体浓度监测系统,可采用海格通江生产的WJB气体浓度监测系统,可检测包括 SO2 、 NOX 、 CO 、 CO2 等多种烟气成分,同时还可以检测氧气浓度,提前报警,防止进入人员窒息发生。监测系统还有无线感应装置,人员进入环境监测小屋前系统开风机通风约1分钟,对环境监测小屋内窒息性气体置换,可以防止窒息发生。

㈢ 学习解读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修编主要内容(全文免费下载):

1、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

2、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

3、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4、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

5、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

6、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置图等5个规范性标准附录;

7、对标准的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原:名称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现:名称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

根据国标最新标准,作为规范类文件,必须全部是强制性条文,作为推荐型标准,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

◆原:GB50493-2009 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现:GB/T50493-2019 3.0.5: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条文说明:

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

可燃气体探测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自愿取证)。

◆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现:GB/T50493-2019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

◆原:GB50493-2009 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单元(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现:GB/T50493-2019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原:GB50493-2009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现:GB/T50493-2019 3.0.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条文说明:

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对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进行监控。

◆原:GB50493-2009 3.0.8: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现:GB/T50493-2019 3.0.6: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原:GB50493-200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机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现:GB/T50493-2019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

◆条文说明:

只要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气体,都称为有毒气体。都需要遵循本规范。

◆原:GB50493-2009 3.0.5: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该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或报警灯。

◆现:GB/T50493-2019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当现场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数量少于10个,现场环境噪声低于85dBA,且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情况下,可不需设置现场区域报警器。

当现场环境噪声超过85dBA,探测器自带的一体化声、光报警器难以达到报警效果时,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及高噪声区等部位,需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原:GB50493-2009 3.0.10: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业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现:GB/T50493-2019 3.0.7: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和(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原:GB50493-2009: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现:GB/T50493-2019 4.1.2: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1.0 ≤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

◆条文说明: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据。

◆原:GB50493-2009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现:GB/T50493-2019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原:GB50493-2009 6.1.1:相对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相对空气密度小于(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m~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探)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现:GB/T50493-2019 6.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m(新增)。

◆条文说明: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09版规范为:高出释放源0.5~2m。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新增)

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新增)。

◆原:GB50493-2009 3.0.5:当现场斤需要布置数量有限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件下,现场报警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探头合体设置。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置,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声光警示要求,分区设置。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升级为105dBA的音响器,在高噪音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通常还设立旋光报警灯。

◆现:GB/T50493-2019 5.3.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09版标准为105dBA),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条文说明:

现场报警器选用,由原来105dBA的音响器修订为110dBA。

◆原:GB50493-2009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到现场巡检。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当需要采取联动保护时,二级报警的输出接点信号可供使用。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以便操作人员及时处理,对同时发出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的处理,应遵循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属同一报警级别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优先的原则。

◆现: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 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条文说明:

①一级报警为气体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处理;

②二级报警为气体泄漏紧急报警,提示操作人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③当气体泄漏需联动保护时,应采用二级报警接点信号作为联动保护条件;

④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报器接受探测器输出的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GDS系统输出的第二级报警信号。

◆现:GB/T 50493-2019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含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 组成差异大时,当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气体浓度都有可能达到各组分的有毒 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为确保生产安全,需要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原:GB50493-2009 4.1.2: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现:GB/T50493-2019 4.1.3: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条文说明: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和第 二级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第二级释放源: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

◆现:GBT 50493-2019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注:AQ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定》7.2.1.1要求: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仪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现:GBT 50493-2019 3.0.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条文说明:有毒气体的三种职业接触限值(OEL)数值由低到高依次为:最高容 许浓度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每天8小时,每周5天)、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15分钟)。

根据目前国内、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制造水平,如果采用MAC市场上 无探测器可选,在确保操作人员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时有多个职业接触限 值的有毒气体,应按MAC、PC-TWA、PC-STEL优先顺序选用;没有提供OEL值的有毒气体,可按直接致死浓度IDLH选用。

◆现:GBT 50493-2019 5.4.3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根据GB50493、GB50116及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规定及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GDS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区域警报器和室内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现场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

2、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包括独立设置的PLC、专用气体报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

3、报警控制单元发出二级报警信号时,应触发安装在现场相应报警分区的区域警报器。

4、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以设置一台独立的显示器。

5、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信号由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实施消防联动功能。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6、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输入时,探测器应独立设置,探测器配置应根据SIL回路定级结果确定,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说明:

探测器信号用于警示报警时,GDS报警控制单元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认证,也不需要取得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探测器信号用于消防联动时,GDS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信号用于安全联锁时,根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SIL1及以下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可接入GDS,SIL2及以上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应接入SIS。

㈣ 如何正确选择CEMS烟气在线监测的安装位置

为配合国家固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总量控制项目颗粒物粉尘、二氧化硫SO2实施排放总量监测,监控排污企业达标排放,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燃煤排污企业必须安装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个别需要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的企业在当初建设时并没有考虑到或预留安装CEMS在线监测的位置,势必给现在的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造成困难,目前最突出的困难是CEMS的测点位置的选择,以下就针对目前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做简要的介绍。

▐ 为何要对CEMS监测位置进行选择
主要原因是烟尘和流速的测量需要一个稳定的流场,不稳定的流场中的旋流和涡流会使烟尘的分布不均匀,会使流速剧烈的变化。因为常用测烟尘的方法是一个线测量或一段线测量,即用测量一条线或一段线的数据来反映整个测量断面的数值;常用测流速的方法是一个点的测量,即用测量一个点的数据来反映整个测量断面的数值。所以要是CEMS所测量的数据要有代表性,反映或接近于真实值,就必须选择一个烟气流场比较稳定的断面。

▐ 国家标准规范对CEMS在线监测位置的规定
颗粒物粉尘仪CEMS的安装位置

1、颗粒物粉尘仪CEMS应安装在能反映颗粒物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优先安装在垂直管段
2、位于所有颗粒物控制设备的下游,且监测位置处不漏风
3、光学原理的颗粒物CEMS所在测定位置没有水滴和水雾,且不受光线的影响
4、便于日常维护,安装位置易于接近,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清洁光学镜头、检查和调整光路准值、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
5、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和局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管段的长度。
气态污染物CEMS的安装位置
1、位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的位置,该处测得的气态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率能代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
2、便于日常维护,安装位置易于接近,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清洁光学镜头、检查和调整光路准值、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
3、安装位置应设置在距最近的控制装置,产生污染物和污染物的浓度或排放率可能发生变化部位下游不小于2倍烟道或管道直径。
4、离烟气排口或控制装置上游不小于半倍烟道或管道直径。
流速连续测量系统的安装位置
1、安装位置不得影响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CEMS的测定+
2、便于日常维护,安装位置易于接近,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
3、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和局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管段的长度。

▐ 几种不同现场情况监测点选择说明

按照CEMS国家规范的说明,安装CEMS最好是安装在垂直管段上即安装在烟囱上,必须满足现场有6倍烟囱或烟道当量直径的直管段,根据已经安装过在线监测 设备的经验,我们在考虑安装位置的时候不只是考虑烟气流畅稳定的因素,还必须要考虑安装和日常维护的方便性。另外考虑的一个因素是尽量减少投资。

现场情况一:监测点选择安装在烟囱上的现场
1、有电梯或旋转梯可上到平台处。
2、最低处的平台或将要搭建的平台能容易上去(绝对不能是靠烟囱本身的直爬梯上去的)。
3、最低处的平台离烟道入口的距离要满足一定的距离--4倍烟囱的直径。
满足以上条件CEMS监测点位置可安装在烟囱上,即烟气取样探头、烟尘测试仪和烟气参数测试仪选择安装在图中圆点位置处。

现场情况二:监测点选择安装在烟道上的现场
1、选择安装在引风机之后的主烟道
1)不能满足安装在烟囱上的条件。
2)烟道直管段的长度要满足有6倍以上烟道当量直径,并且不能变径。
3)有扶梯等能直接到达烟道测点处。
满足以上条件CEMS监测点位置可安装在引风机之后的主烟道上,即烟气取样探头、烟尘测试仪和烟气参数测试仪选择安装在图中圆点位置处。
2、选择安装在引风机之前的主烟道
1)不能满足安装在烟囱上的条件。
2)引风机之后主烟道的直管段的长度不满足有6倍以上烟道的当量直径。
3)引风机之前烟道的直管段长度满足6倍以上烟道的当量直径,并且不变径。
4)有扶梯等能直接到达烟道测点处。
满足以上条件CEMS监测点位置可安装在引风机之前的烟道上,即烟气取样探头、烟尘测试仪和烟气参数测试仪选择安装在图中圆点位置处。
3、选择安装在引风机前后的主烟道
1)不能满足安装在烟囱上的条件。
2)引风机之后主烟道的直管段的长度不满足有6倍以上烟道的当量直径。
3)引风机之前2条支烟道的直管段长度均满足6倍以上烟道的当量直径,并且不变径。
4)有扶梯等能直接到达烟道测点处。
满足以上条件CEMS监测点位置可安装在引风机之前和之后的烟道上,即烟气取样探头安装在引风机之后的主烟道上,烟尘测试仪和烟气参数测试仪选择安装引风机之前2条支烟道上。

综上所述,选择CEMS的监测点的原则可遵从如下原则:

★要尽量选择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点位
★尽量用少的仪器达到测量要求
★要尽量选择能反映真实值的点位
★尽量选择适合于安装和运行维护方便的点位
★要尽量选择满足设备本身要求的点位

㈤ 为什么要修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据报道,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但是由于环境管理要求的逐步加严和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迅速发展,现行的HJ/T 75-2007标准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已经难以满足需要,随着排污许可制和排污费改税的推进,排污单位需要说明自身的排污情况,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希望更多的环保规范可以不断的发布和实施!

㈥ 关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规范有哪些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专
HJ/T75-2001《火电厂烟气属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GB/T16157-1996《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GB11/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ZBY120-8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
GB50093—200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DJ9-87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NEMA-ICS6 工业控制设备及系统的外壳
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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