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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所

发布时间:2024-05-05 21:43:22

1. 中国气象局31号令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第三十条
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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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 求相关防雷规范及防雷发展历程(含带年限、以及相关机构、检测机构、鉴定机构等)

防雷原理

防雷,是指通过组成拦截、疏导最后泄放入地的一体化系统方式以防止由直击雷或雷电电磁脉冲对建筑物本身或其内部设备造成损害的防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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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本杰明·富兰克林1752年7月本杰明?富兰克林[1](Benjamin Franklin 1706—1790)著名的风筝实验及其后于1753年避雷针的公布揭开了人类对抗雷电的历史。1873年麦克斯韦[2](James Clerk Maxwell 1831--1879)发表的科学名著《电磁理论》系统、全面、完美的阐述了电磁场理论,之后伴随电磁理论的应用和普及,针对电磁脉冲的防护也正式纳入防雷范畴,直接雷防护和电磁脉冲防护构成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整体并沿用至今。
而在我国,防雷行业和技术起步较晚,80年代末期才有第一家防雷企业诞生,2002年5月深圳第一届防雷技术论坛的召开标志着在我国,防雷行业正式步入成熟,本世纪初,我国先后颁布了两大防雷通用标准,GB 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和GB 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至此我国防雷技术发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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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系统

雷电防护系统图例雷电防护系统(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是指用以对某一空间进行雷电效应防护的整套装置,它由外部雷电防护系统和内部雷电防护系统两部分组成。
注:在特定的情况下,雷电防护系统可以仅由外部防雷装置或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目前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技术即防雷技术已经发展成熟,国内各大防雷企业都能够实现从设计、产品提供到施工及售后服务的防雷一体化体系解决方案(防雷体系)。在一个完整的防雷体系按照功能的不同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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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雷防护

(direct lightning protection (lightning))
直击雷防护是防止雷闪直接击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气网络或电气装置上。直击雷防护技术主要是保护建筑物本身不受雷电损害,以及减弱雷击时巨大的雷电流沿着建筑物泄入大地的过程中对建筑物内部空间产生影响的防护技术,是防雷体系的第一部分。 防雷直击雷防护技术以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避雷线为主要,其中避雷针是最常见的直击雷防护装置。当雷云放电接近地面时它使地面电场发生畸变,在避雷针的顶端,形成局部电场强度集中的空间,以影响雷电先导放电的发展方向,引导雷电向避雷针放电,再通过接地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将雷电流引入大地,从而使被保护物体免遭雷击。避雷针冠以“避雷”二字,仅仅是指其能使被保护物体避免雷害的意思,而其本身恰恰相反,是“引雷”上身。
目前,主要的避雷针包括常规避雷针,提前放电避雷针、主动优化避雷针,限流型避雷针和预防典型避雷针,世面上比较常用和比较出名的是河南万佳防雷公司生产的预放电避雷针WJZ系列避雷针,如WJZ2500-1C。
接地
(earth ;ground)
接地一 种有意或非有意的导电连接,由于这种连接,可使电路或电气设备接到大地或接到代替大地的、某种较大的导电体。注 :接地的目的是:(a)使连接到地的导体具有等于或近似于大地(或代替大地的导电体)的电位;(b)引导人地电流流入和流出大地(或代替大地的导电体)。
从定义上可以将接地分为:人工接地、自然界地;从工作性质上可分为接地保护(如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设备接地、配点接地等)、工作接地(如电力设施的发、送、配电接地等工作接地还有不需要实际物理连接的电子线路逻辑地)两大类。
接地系系统是通过平衡包括阻值、结构、及相互之间配合等因素通过释放由直击雷击、雷电电磁脉冲、积累在设备上的静电、电力系统短路等状况带来的威胁及其他各类异常能量从而达到防护的目的。
目前,通用的接地系统主要包括铜包钢接地系统、长效高导活性离子接地系统等,而在接地单元与帝王链接工艺上通用热熔焊接施工工艺。
等电位连接
(equipotential bonding)
等电位连接是指将分开的装置、诸导电物体等用等电位连接导体或电涌保护器连接起来以减小雷电流在它们之间产生的电位差。
等电位连接原理是通过将正常情况下彼此独立的接地系统,通过等电位连接器自动导通系统之间的电位差,从而形成更大的联合接地系统,更有效地进行异常能量释放。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电磁屏蔽是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雷电电磁脉冲以雷击点为中心向周围传播,其影响范围可达2公里外甚至更远,而不仅仅局限于被雷击中的建筑物本身或其内部设 防雷工程流程图备。
电磁屏蔽技术主要包括空点电磁屏蔽技术和线路电磁屏蔽技术两部分
空间电磁屏蔽技术是通过分布在各个方位具有可靠的、连续电气连接的金属材料层来阻挡电磁波的侵入,通过将电磁能在屏蔽体上进行能量转换使此能转化为电能,再通过接地装置泄放入地。
线路电磁屏蔽技术是通过穿金属管(槽)敷设,并将连续的金属管(槽)两端可靠接地而形成屏蔽体以防止电磁脉冲对金属线路的电磁感应而生成过电压。线路电磁屏蔽技术除具有空间屏蔽功能外,还具有在线路引入过电压时产生反向电动势以抵消线路过电压的功能。
过电压保护
(over voltage protection)
过电压保护是指电源装置和所连接的设备为防止电源故障以至于产生过高的输出电压(包括开路电压)而施加的一种保护。
过电压保护实际上涉及多种系统的过电压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是电源系统过电压保护和通信系统过电压保护。
过电压保护技术主要是通过使用相关设备将电能分配到系统的各个用电设备当中,已最大限度的削减能量最大值,再通过对各用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设备多级保护,达到能量释放、低残压保护的功能。而在实际应用当中,考虑到各种系统的特殊性,需要针对不同系统设计专门的过电压保护方案,已达到防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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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自身安全防护
1、在两次雷击之间一分钟左右的间隙,应尽可能躲到能够防护的地方去。不具备上述 防雷工程流程图条件时,应立即双膝下蹲,向前弯曲,双手抱膝。
2、在野外也可以凭借较高大的树木防雷,但千万记住要离开树干、树叶至少两米的距离。依此类推,孤立的烟囱下、高大的金属物体旁、电线杆下都不宜逗留。此外,站在屋檐下也是不安全的,最好马上进入建筑物内。
3、雷雨中若手中持有金属雨伞、高尔夫球棍、斧头等物,一定要扔掉或让这些物体低于人体。还有一些所谓的绝缘体,像锄头等物,在雷雨天气中其实并不绝缘。
4、雷雨时,室内开灯应避免站立在灯头线下。
5、不宜使用淋浴器。因为水管与防雷接地相连,雷电流可通过水流传导而致人伤亡。
家用电器保护
1、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在电源入户处安装电源避雷器,并在有线电视天线、电话机、传真机、电脑MODEN调制解调器入口处、卫星电视电缆接口处安装信号避雷器。但是安装时要有好的接地线,同时做好接地网。
2、每天收听气象预报,得知当天有雷暴时应在上班前将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头、信号插头拔掉,并且出门时不要忘记关门窗,以防止滚球雷的侵入。
建筑物的保护
1、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网格密度按建筑物类别确定)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2、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引下线间距按建筑物类别确定)。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3、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详见以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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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3]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2000版)[4]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21431-2008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J 79-1985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GA 267-2000 计算机信息系统 雷电电磁脉冲安全防护规范
JR/T 0026-2006 银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技术规范
QX 2-2000 新一代天气雷达站防雷技术规范
QX 30-2004 自动气象站场室防雷技术规范
QX 3-2000 气象信息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规范
QX 4-2000 气象台(站)防雷技术规范
YD 2011-1993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YD 5068-1998 移动数据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YD/T 5098-2001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A173-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
QX 10[1].1-2002_ 电涌保护器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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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IEC 62305-1-2006 雷电防护
IEC/TR 61400-24-2002 风力涡轮机发电机系统。第24部分:避雷装置 IEC61400-24
IEC 60364-5-54-2002 建筑物的电气设施。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措施、保护导体和保护跨接线 IEC60364-5-54
IEC 60099 避雷器
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2000版)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19271-2003 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
GB/T 19663-2005 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
GB/T 19663-2005 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术语
GB/T 19856-2005 雷电防护
GB/T 21431-2008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1714-2008 雷电防护
GB/T 2900.12-2008 电工术语 避雷器、低压电涌保护器及元件
GB/T 7450-1987 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
GJB 5080-2004 军用通信设施雷电防护设计与使用要求
GJB 1210-1991 接地 搭接和屏蔽设计的实施
GJB 2269-1996 后方弹药仓库防雷技术要求
防雷产品认证与产品检测机构:
1、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
2、上海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
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通信信号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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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

防雷设备从类型上看大体可以分为:电源防雷器、电源保护 防雷器插座、天馈线保护器、信号防雷器、防雷测试工具、测量和控制系统防雷器、地极保护器。一套完整的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上述的针、线、网、带都只是接闪器,而避雷器是一种专门的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和。
接闪器
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和避雷带都是接闪器,它们都是利用其高出被保护物的突出地位,把雷电引向自身,然后通过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把雷电流泄入大地,以此保护被保护物免受雷击。接闪器所用材料应能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蚀的要求,还应有足够的热稳定性,以能承受雷电流的热破坏作用。
避雷器
避雷器的作用是用来保护电力系统中各种电器设备免受雷电过电压、操作过电压、工频暂态过电压冲击而损坏的一个电器。避雷器的类型主要有保护间隙、阀型避雷器和氧化锌避雷器。保护间隙主要用于限制大气过电压,一般用于配电系统、线路和变电所进线段保护。阀型避雷器与氧化锌避雷器用于变电所和发电厂的保护,在500KV及以下系统主要用于限制大气过电压,在超高压系统中还将用来限制内过电压或作内过电压的后备保护
避雷器并联在被保护设备或设施上,正常时装置与地绝缘,当出现雷击过电压时,装置与地由绝缘变成导通,并击穿放电,将雷电流或过电压引入大地,起到保护作用。过电压终止后,避雷器迅速恢复不通状态,恢复正常工作。避雷器主要用来保护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也用作防止高电压侵入室内的安全措施。避雷器有保护间隙、管型避雷器和阀型避雷器和氧化锌避雷器。
引下线
防雷装置的引下线应满足机械强度、耐腐蚀和热稳定的要求。
电源防雷器
电源防雷器是防止雷电和其他内部过电压侵入设 三相电源防雷器备造成损坏,从室外防雷与线路防雷相结合的综合防雷方案,介绍了外部避雷和内部避雷、保护区、防雷等电位连接等概念。分析了电源防雷工作原理。采用电源防雷能在最短时间内释放电路上因雷击感应而产生的大量脉冲能量短路泄放到大地,降低设备各接口间的电位差,从而保护电路上的设备。电源防雷器分为B、C、D三级。依据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的分区防雷、多级保护的理论,B级防雷属于第一级防雷器,可应用于建筑物内的主配电柜上;C级属第二级防雷器,应用于建筑物的分路配电柜中;D级属第三级防雷器,应用于重要设备的前端,对设备进行精细保护。
正确安装电源防雷器,设备因雷击导致电源损坏的机会,可以减少到接近零,即可免除更换设备之费用,保障系统不间断连续运行。并可减少建筑物因雷击所引起的电源火警机会,确保人身及其他财产的安全。
信号防雷器
信号防雷器在产品的设计上,依据IEC 61644的要求 千兆网络防雷器,分为B、C、F三级。B级(Base protection)基本保护级(粗保护级),C级(Combination protection)综合保护级,F级(Medium&fine protection)中等&精细保护级。专业用于网络、通讯、光缆、广播、电视、监控、视频等设备的雷电保护设备。
视频防雷器
也称同轴电缆电涌保护器,阻抗有两种,一种是75欧姆,一种 视频防雷器组合图是50欧姆。其中50欧姆的用于有线电视的室外电缆传输保护,75欧姆的用于视频传输,比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传输,俗称:视频防雷器。视频防雷器安装于视频传输线的两端(前后端),可以有效保护摄像机、球机、矩阵、数字录像机、监视器不受雷电的破坏。视频防雷器完整的内部结构一般可分为三部分:放电部分、稳流部分、稳压部分;性能好的视频防雷器里面还添加了可提高信号防雷器传输频率的电路,以减少因接口等处的损耗。
防雷接地装置
接地装置是防雷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地装置向大地泄放雷电流,限制防雷装置对地电压不致过高。除独立避雷针外,在接地电阻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防雷接地装置可以和其他接地装置共用。为所雷电流迅速导入大地以防雷止雷害为目的的接地叫做防雷接地。
防接地装置包括以下部分:
1、雷电接受装置:直接或间接接受雷电的金属杆(接闪器),如避雷针、避雷带(网)、架空地线及避雷器等。
2、接地线(引下线):雷电接受装置与接地装置连接用的金属导体。
3、接地装置:接地线和接地体的总和。
测量和控制装置
测量和控制装置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生产厂、建筑物管理、供暖系统、报警装置等。由于雷电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过电压不仅会对控制系统造成危害,而且对昂贵的转换器、传感器也会造成危害。控制系统的故障通常会导致产品损失和对生产的影响。测量和控制单元通常比电源系统对浪涌过电压的反应更加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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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由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在国际上首次提出了通过消除雷击危险性,使保护目标不再遭受雷击的新一代避雷技术,称为“智能避雷技术” 。以原中国科学院空间中心电学组专家团队,经过十多年的潜心研究开发,从理论分析、模拟计算、实验测试、模型实验、工程实用化研究、外场实验等各个角度和方法的研究,都证明了这一技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期间经多次大小各类专家会议的评审鉴定,得到充分肯定,被誉为“21世纪防雷事业的曙光” 。
2002年联合国发明协会评选全世界的发明创造。智能避雷技术获得金奖的同时,荣获我国唯一的一项特别金奖,被联合国国际专家组誉为“人类生存和保障的最佳发明” 。
通过了国家气象局测试中心的检测。通过了国军标要求的温度、震动、冲击、和电磁兼容的测试。列入了国家火炬计划。获得了环保认证。企业标准获得了质监局的登记备案。获得了中国专利证书。获得了美国专利证书。申报了国际专利,并申报了美、日、德、英、意、西班牙、俄等国专利。
智能避雷技术是目前为止国际上唯一可以把雷害拒之于门外,为现代化和信息化保驾护航的环保类新型避雷技术。它不仅能够弥补传统避雷方式不能保护信息装备的不足,而且由于其不靠接地,所以特别适用于高山雷达站等接地困难的场所,以及车辆、舰船、飞机、导弹等不能接地的移动目标。该项目的实施不仅对提高我国军队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望列入国际标准,成为继福兰克林之后的第二个通行防雷方法,实现人类避雷技术史上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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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应该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在室外工作的人应躲入建筑物内。
2、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不宜使用水龙头。
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它类似金属装置。
4.、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
5、切勿游泳或从事其它水上运动,不宜进行室外球类运动,离开水面以及其它空旷场地,寻找地方躲避。
6、切勿站立于山顶、楼顶上或其他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
7、切勿处理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8、在旷野无法躲入有防雷建设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和桅杆。
9、在空旷场地不宜打伞,不宜把羽毛球、高尔夫球棍等扛在肩上。
10、不宜开摩托车、骑自行车。
11、在两次雷击之间一分钟左右的间隙,应尽可能躲到能够防护的地方去。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立即双膝下蹲,向前弯曲,双手抱膝。
12、在野外也可以凭借较高大的树木防雷,但千万记住要离开树干、树叶至少两米的距离。依此类推,孤立的烟囱下、高大的金属物体旁、电线杆下都不宜逗留。此外,站在屋檐下也是不安全的,最好马上进入建筑物内。
13、雷雨中若手中持有金属雨伞、高尔夫球棍、斧头等物,一定要扔掉或让这些物体低于人体。还有一些所谓的绝缘体,像锄头等物,在雷雨天气中其实并不绝缘。
14、雷雨时,室内开灯应避免站立在灯头线下。
15、不宜使用淋浴器。因为水管与防雷接地相连,雷电流可通过水流传导而致人伤亡。
夏季预防雷击
当前,夏季多雷雨天气已经临近,预防雷击是我们人类的首要问题。几年来,被雷击或者被间接雷击而死亡的人数在不断的增长,如何防止雷击问题是人们经常谈论的事情。在夏季,雷电分为两种危害,一种是直接雷击,另一种则是间接雷击。直击雷的危害程度远大于间接雷击,而直击雷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间接雷击主要是由于雷雨云层电荷在放电时产生的强电磁场通过金属导线而感应出的数万伏超高电压放电。下面我们较详细的来阐述关于雷电的防护问题。
1,直击雷
关于直击雷的防护问题,在很多的专业教科书中已有所描述。唯一的方法就是构建防雷措施,在高大的建筑物上设立金属避雷入地导线,可将巨大的雷雨云层电荷释放掉。或者在人类居住的小区四周装有大型的避雷塔,以防止人类的生命财产不受到任何的伤害和损失。在雷雨天气,要尽量的远离那些高大的树木林区和没有避雷措施的建筑物,还有就是架空的高低压输电网络和通讯网络。在雷雨来临之际,最好的防雷击方法就是尽快的躲进屋里,并关好门窗以防球形雷进入。假如你是在野外遇到雷雨天时,首先你要观看一下你所处的地理位置,千万不要往高处去,尽快的进入到低洼地带,找一处能够避雨的地方躲藏起来以防雷击。
2,感应雷
对于感应雷来说,一般人了解的还不算太清楚,只有专业人士才知道感应雷电的潜在危害。什么是感应雷电呢?就是带电的雷雨云层在放电时产生瞬间强大的高脉冲电磁场,这种强磁场会在我们周围的金属导线中产生感应电荷。由于感应电荷的聚集,会在金属导线上形成较高的对地电位差,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高压电。大家可能知道高压输电网络的电位是多少吗?其大概的范围是在10千伏至数百千伏电位之间。请大家千万不要小看了感应雷击,这里的学问还是挺多的呢。现在我给大家说一段现实生活中的小故事;
在一次偶然的强雷电放电过程中,让我们了解到了由强雷电引起的瞬间强磁电转换过程。那是在1985年的夏季,有一住户的室外电视天线架设高度为6米左右,天线的高度不超过四周的近距离建筑物和树木的高度。根据目测,树木的高度为十米,建筑物的高度为8米,而积雨云层距地面电视天线的垂直高度为100米以上,距强雷电发生的有效距离为1000米。在雷雨天气,一般的平房住户,会将入室的电视天线和电视电源插头共同拔掉的。而被拔掉的天线接头距离电视机的接线端子为20公分左右,电视天线的馈线长度不超过20米,天线接收器为一般简易的民用振子天线。忽然,在一道闪光过后,巨大的雷声从相距300米左右的高空炸起,就听电视机的后面“啪”的一声!一道弧光闪过,近前一看,电视天线接头与电视机的各接线端子表面都有被高压电弧击伤过的痕迹。当时屋里所有的人都被这一突然的放电声吓了一跳,也都在庆幸着距离电视机较远,不然的话,后果不敢设想。按着20公分的距离来计算,一万伏高压电能击穿1公分距离的干燥空气介质,而20公分距离的空气介质其击穿电压应该在20万伏左右。由于当时是雷雨天气,屋里的空气湿度较大,击穿1公分空气介质的电压应该在7000伏左右,那么击穿20公分空气介质的电压也要在10万伏以上。上述的数据只是粗略的计算,但在双股20米长的金属导体上究竟能产生多高的磁感应电荷,我们还要进行下一步的研究性工作。
故事虽然讲完了,但我们预防雷电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备。通过上述的一段小故事,我们知道了感应雷间接性的危害。那么在雷雨季节,我们就要尽量的远离那些象高低压输电网络和架空带有金属导体的各种通讯网络以及各种通信发射塔的固定地埋牵引线。也包括无线电的接受天线等金属导线网络,千万要远离和不要用手去触摸它们下垂延伸线路的金属端头部分。在我们城区、农村的所有架空金属导电网络中,其延绵环绕于我们周围长达数十里或者数百里。在其上面所产生的雷电感应电荷数量是非常之高的。于瞬间并能够感应出电压高达数万伏,它会将与其连接的电器和电子设备瞬间摧毁。下面,我们用列表的方式来说明当雷雨来临之时应当注意到的几点问题。
1,远离高大的建筑物和树木,尽量的进入到低洼地带。
2,远离高低压输电网络。
3,远离输电网络的金属延伸固定装置(金属拉力线)。
4,远离所有的金属导线通讯网络。
5,远离各种通讯发射塔金属设施。
6,远离各种架空的金属建筑设施和存放于室内外的金属材料。
7,千万不要触摸室外延伸与室内的各种导体金属端头,并尽量的远离。
9,在行车过程中,尽量的不要走出车外。
10,遇到雷雨时,尽量放掉手中的金属物体,就连晾衣服的金属线绳也要注意,尽量的在雷雨到来之时将所晾晒的衣物收回屋内。
11,在雷雨来临前,断掉所有与室外连接的设备引线,最好的断接控制装置设于室外,千万不要触摸这些断点的金属部分。
有关雷雨季节的人身防护问题,我们已经基本上潦草的说了说。不论怎样,在雷雨季节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大人一定要反复的告诫儿童,向他们讲解关于雷雨季节的防雷电知识。

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一、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二、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规

(一)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将《云南省水文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将《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修改为“县级以上”。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第二款修改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及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四)删去《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

删去第十三条。

(五)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修改为“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

(六)删去《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二条。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七)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八)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九)将《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不包括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

(十)将《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将第六项修改为“(六)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十一)将《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将第九条中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删去第二十八条。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被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修改为“被作出不得或者五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决定的”。

(十二)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地、州、市”修改为“州、市”。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州、市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级或者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按国家相关程序确定,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省级、州、市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州、市级和县(市)级自然

6. 防雷产品需认证

防雷产品,目前没有需要强制检测认证的规定,但绝大部分省区需要回有“防雷产品备答案登记”方能在当地销售防雷产品,否则当甲方需要气象局进行防雷工程检验验收时候,可能不予通过。其中“防雷产品检测报告”是防雷产品备案登记所必须的。
目前较知名的防雷产品检测中心有:
1.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东气象局大院;
2.上海防雷产品测试中心 ---在松江高科技园区;
3.河南郑州检测中心。

7.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3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90%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近3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8.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是非常重要的,雨天防雷必不可少,虽然概率小,但有可能就要做好防护,每个细节都很关键。中达咨询就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大家说明一下。
1.检测对象及检测部位
1.1接闪器现场检查接闪器的材料、规格、防腐措施及锈蚀情况,查看安装是否垂直,焊接是否牢固,有无折断、熔化现象。检查接闪器与引下线的连接是否可靠以及分流情况。对于单支或多支避雷针,应用滚球法确定其保护范围,确定是否能起到保护建(构)筑物的作用。
1.1.1建筑物接闪器对于楼房等建筑物的避雷网或避雷带,圆钢直径应大于等于8mm,培卜扁钢截面积大于等于48m㎡,厚度大于等于4mm.现场检测时用铁锤或钳子等硬器对网带做适当的敲打。查看是否有开焊和弯成直角或小于直角等敷设不合理的地方。
1.1.2水塔接闪器要求利用水塔顶部周围铁栅栏来保护接闪器或敷设环形避雷带边缘,塔顶中心安装避雷针一只。可以通过高倍望远镜来观察接闪器的状况。
1.1.3烟囱接闪器利用安装在烟囱顶部的避雷针或环形避雷带作为保护,多根避雷针应用避雷带连接成闭合环。
1.2引下线现场检查引下线是否垂直、牢固,是否遵循最短路径原则;检查引下线材料直径及截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引下线的布设是否合理,应视建筑物出入口、人行道之间距离采取保护措施,其距离必须大于等于3.0m;检查断接卡是否锈蚀、接触不良。宜在距地1.8m处设置断接卡;检查距地面1.5m以下是否设置了非金属防护套管;检查引下线是否变形和弯蓝处是否有直角、锐角弯;检查是否有断裂、机械损伤、严重锈蚀等状况,当截面锈蚀大于等于t/3时应予更换;检查引下线与接闪器、接地装置焊接是否牢固可靠,焊点有无裂缝等;引下线的布设应包括:能否引起雷电反击和雷电电磁脉冲干扰,附近是否有其他设备引线、是否有交叉或平行电气线路,如有应采取措施;引下线的过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穿过临时建筑物情况和是否便于检查等。对于高度小于等于40.0m的水塔,可以利用铁梯为引下线;高度大于40.0m时,应另加设一根引下线或利用支柱内主钢筋作为引下线。对于高度小于等于40.0m的烟囱,可利用铁扶梯作引下线;高度大于40.0m时,应另加装一根引下线或利用支柱或支座内主钢筋作引下线。
1.3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检测以实际测量接地工频电阻值为主要标志。接地装置主要检查安装位置、深度、规格、防腐、冲击接地电阻等,并要查阅基建档案中防雷设计图纸的接地装置材料、规格、布置等是否设计合理。
对于水塔、烟囱等构筑物。由于其防雷装置均暴露在外面,通常可以通过高倍望远镜进行避雷针、引下线的现场观察,可及时发现隐患。必要时,检测员要登到最高处进行实地检查和测量。
检测时应多选择几个点进行测量,最后通过求平均的方法确定该点的接地电阻值。如果测试出的工频接地电阻均合格的话,可以不用再测试该处的土壤电阻率,也不必计算出冲击电阻值。
2.检测前的准备以及检测程序
2.1检测前的准备
2.1.1检测计划由现场检测技术负责人制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方、建设方,施工到在那些部分、那些环节时,施工方必须通知检测站及时进行检测,作好原始记录资料;
2.1.2项目熟悉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检测人员熟悉检测项目的技术说明,这部分是熟悉的重点,是一项比较细致的工作,检测人员必须了解相关国家标准对各个检测项目的强制性指标要求。
2.1.3责任落实项目的防雷装置的施工,由土建施工方在负责,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按照检测协议约定,检测单位具体落实检测人员工作职责,保证整个检测过程、检测资料的完整性,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2.1.4检配镇穗测记录表格准备相关检测记录表格准备,根据新建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准备一套从基础测试开始到工程竣工止的完整检测表格,并指定专人保管。
2.2检测程序
2.2.1前期准备阶段①接受检测任务,了解被检单位的情况。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旅运是制定检测方案、签订协议、检测实施等后续工作的铺垫,至少应了解其大概情况,如具体地址、规模、性质、土壤类型、检测场所环境等。②制定检测方案。方案要尽量定得细一些。③签订检测协议或合同,也可以是委托书形式。④配备人员。根据被检单位的性质、行业特点,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检测技术人员。⑤掌握相关知识。了解和掌握与被检单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的规范、规定,包括国家标准规范、行业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有关的安全程序、操作规程等。⑥准备仪器。不同的设备、设施所需的检测设备也不同,根据检测对象,准备并检查检测主、备用仪器设备,保证其在检定合格有效使用期内并能正常使用。
2.2.2现场检测阶段①到达受检单位,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有关证件。②查阅本次检测对象的防雷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了解并记录受检单体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后果,确定其防雷类别、防雷区划分和应检测项目。③巡视受检单体及周边环境,根据所使用仪器的测试原理和要求,合理布置接地电阻测试仪辅助桩位并连线,再次检查仪器设备,记录接地电阻测试仪型号名称及检测辅助桩位。④进行现场检测并记录数据。根据确定的检测项目,按先检测外部防雷装置,后检测内部防雷装置的顺序,由检测人员对建(构)筑物、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观感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同时进行接地电阻或过渡电阻测试点取样并绘制测点平面示意图,对测点进行标注和编号后进行接地电阻、过渡电阻等测量,测量结果—读数经复核无误后按要求记入相应的原始记录表。⑤复核、确认并签字。现场检测完毕,对仪器设备再次进行检查,确认其正常,由测试取样者、测试者、记录者对原始记录进行校对和复核后,在指定的主检与复核处签字。同时对现场检测当场发现并能确定的防雷装置缺陷进行汇总,形成存在问题通知书交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由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后在指定处签字。
2.2.3分析处理阶段①整理检测数据,出具相关检测文书。对检测原始记录表中的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和处理后,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判定,对新确定的存在的问题编制并出具存在问题通知书;对于定期检测或竣工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对于整改后进行的复检,编制并出具复检意见书。②审核、签发相关检测文书并盖章。③登记、发送相关检测文书,并建立档案。
2.2.4服务评价和跟踪回访①在被检单位领取检测报告等文书时,请被检单位填写防雷检测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评价表,收回评价表并建立台帐档案。②检测机构管理人员通过电话或上门了解或邀请召开座谈的形式,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检测活动进行服务跟踪回访。
3.检测方法和注意事项
检测方法:包括查阅资料、检查观感质量、测量技术参数及分析处理。
3.1查阅资料指查阅设计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及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3.2检查观感质量指对各种防雷装置及措施的外露部分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并记录和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3.3测量技术参数指运用各种仪器、仪表设备对防雷装置各种技术参数进行测量、读数、记录。
3.4分析处理指对各种技术参数的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处理并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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