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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处理

发布时间:2024-04-08 02:00:58

Ⅰ 大侠,我想问下防雷检测报告有效期是几年啊,是不是过期了必须自觉的再去找气象局检测呢,如果不检测呢

有效期为一年,要每年按时找气象局进行检测,如果不进行检测就会违反《防雷减灾管理镇旁猜办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2、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3、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4、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1)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处理扩展阅读:

防雷检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3、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4、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启带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Ⅱ 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自治区防雷减灾工作。
盟市、旗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旗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所在盟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电力部门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变电及高压设施的雷电防御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按国家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控制系统;
(五)广播电视、邮电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六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部门防雷标准规范。对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拍滑纤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第七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对从事防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第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时,应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第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可会让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袭仿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第十一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进行跟踪质量检测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更设计方案,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审批后方可按新方案实施。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设施,由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年度检测工作。第十四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加强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Ⅲ 建筑物防雷检测国家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Ⅳ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第七条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第八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第九条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需要采取综合防雷设计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等级评估。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第十一条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第十四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十五条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第十七条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随工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检测,是指在验收阶段对防雷装置做最后的测量,并编制最终的测试文件。

Ⅳ 防雷检测不做要罚多少钱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的行为

1.法律依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2.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基准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类防雷建筑物,警告,可以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已有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为

1.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2.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基准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类防雷建筑物,警告,可以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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