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机械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一、施工机具运到施工现场,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标牌后,方可使用。
二、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基座除必须与PE线连接外,且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装设漏电保护器。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三、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并按设备的计算负荷设置相匹配的控制电器。
四、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开关箱与机械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m,其电源线路应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闸时应能看到机械各部位工作情况。
五、现场机械设备严禁带病作业,运行中禁止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必须切断电源。
六、各种设备应按规定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七、操作人员应专人专机,并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八、作业人员应按机械保养规定做好各级保养工作。机械运转中不得进行维护保养。
九、移动式电动机具、机械的扶手应有绝缘防护,负荷线应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十、使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十一、机动翻斗车司机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行车时必须将料斗锁牢,严禁料斗内载人。在坑边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档块,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司机离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挡、拉紧手制动器。
十二、焊接设备的安全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焊机应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无腐蚀介质、远离高温和多粉尘的地方,露天放置应有防雨设施;
2电焊机必须设置单独电源开关,自动断电装置。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5m,二次焊把线长度不大于30m,两侧接线柱连接牢固,必须装有可靠防护罩;
3焊接电缆应使用防水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且无接头。电缆经过通道和易受损伤场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禁使用脚手架、金属栏杆、钢筋等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4焊接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否则应予清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5氧气瓶距明火应大于10m,与乙炔瓶距离不得小于5m,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留有0.1Mpa以上的余压;
6气焊、气割应使用专用胶管,不得通入其它气体和液体,两根胶管不得混用(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
7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装有减压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松动、漏气、油污等。
十三、垂直运输机械的安全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应由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其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2.转移工地重新安装的垂直运输机械,在旦陆交付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检验并对各安全装置的可靠度及灵敏度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试验资料应纳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起重机的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的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稳定性的要求;
4.除按规定允许载人的施工升降机外,其它起重机严禁在提升和降落过程中载人;
5.起重机司机及信号指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6.每班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各机构进行空载运转,发现不正常时,应予排除;
7.起重机司机开机前,必须鸣铃示警;
8.必须按照垂直运输机械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使用条件正确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9.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严禁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作业。当需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挂警示牌;
10.作业中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交给非本机的司机操作。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箱;
11.维修更换零部件应与原垂直运输机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购件应有材质、性能说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设模销顷计规定的要求;维修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试验合格;机械维修资料应纳入该机设备档案。
十四、塔式起重机的操作和斗棚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及清理障碍物;检查金属结构、连接螺栓及钢丝绳磨损情况;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空载运转,试验各机构及安全装置并确认正常;
2.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严禁超载、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
3.吊运散装物件时,应制作专用吊笼或容器,并应保障在吊运过程中物料不会脱落。吊笼或容器在使用前应按允许承载能力的两倍荷载进行试验,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
4.吊运多根钢管、钢筋等细长材料时,必须确认吊索绑扎牢靠,防止吊运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5.两台及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之间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调整相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高度、加设行程限位、回转限位装置等措施,并制定交叉作业的操作规程;
6.塔式起重机在弯道上不得进行吊装作业或吊物行走;
7.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悬挂的电缆,应使用不被电缆自重拉伤和磨损的可靠装置悬挂;
8.作业完毕,塔式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应松开回转制动器,起重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
十五、施工升降机的操作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使用前应对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导轨接头、吊笼、电源、控制开关在零位、联锁装置等进行检查,并进行空载运行试验及试验制动器可靠度;
2.施工升降机额定荷载试验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应从最低层开始上升,不得自上而下运行,当吊笼升高离地面1m~2m时,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3.施工升降机吊笼进门明显处必须标明限载重量和允许乘人数量,司机必须经核定后,方可运行。严禁超载运行;
4.施工升降机司机应按指挥信号操作,作业运行前应鸣声示意;司机离机前,必须将吊笼降到底层,并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5.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不得任意拆检调整,应按规定的期限,由生产厂或指定的认可单位进行鉴定或检修。
十六、物料提升机的操作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作业前,应对物料提升机架体、缆风绳、附墙架及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并经空载运行试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物料提升机运行时,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配,不得超载运行和物料超出吊篮外运行;
3.物料提升机作业时,应设置统一信号指挥,当无可靠联系措施时,司机不得开机;高架提升机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或设置摄像显示装置;
4.不得随意拆除物料提升机安全装置,发现安全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
5.严禁人员攀登物料提升机或乘其吊篮上下;
6.物料提升机司机下班或司机暂时离机,必须将吊篮降至地面,并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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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机械加工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机械加工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答:(1)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2)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3)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4)安全防护罩、屏、栏的材料,及至运转部件的距离,按GB8196、GB8197执行;
(5)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
安全警示和安全距离、螺旋传动等都应该加设防护装置和防护隔离网,并有安全操作规程、齿轮传动、皮带轮,加以防护、链轮机械设备外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如、联轴节:旋转传动轴
安全要求不会作废,只会加强。
重型机械加工设备分为热加工和冷加工,你问的可能是冷加工方面的,大致有镗铣床主轴直径160mm以上;5m以上的龙门铣、刨床;3.4m以上的立车;1.6m以上的卧车、磨床;9m以上的深孔钻镗床;等等,简单的说工件在30吨以上的机加工设备可列为重型机械加工设备。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防坠安全器
2、上下限位
3、极限限位
4、缓冲弹簧
5、上下行门限位开关
6、单行门限位开关
7、顶门限位开关
8、围栏门锁
9、单行门锁
10、上下行门锁
通用设计要求
4.1 结构设计要求
4.1.1 机床的外形布局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使用机床时,不应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动的危险。由于机床的原因不能确保足够稳定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4.1.2 应通过将维护、润滑和调整点设置在危险区外面,最大程度地减少进入危险区的需要。
4.1.3 除某些必须位于危险区的,如急停装置或示教盒等,手动控制装置应配置于危险区区域之外。
4.1.4 可接触的外露部分不应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锐边、尖角和开口。不可消除的,低于1.8米的设备尖锐易磕碰部分要加软防护。
4.1.5 易坠落的部件要有防坠落保护装置。
4.1.6 作业环境导致容易滑倒的作业地点,地面或脚踏板应采取防滑倒措施。
4.1.7 脚踏操作件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误操作。
4.1.8 机床的限位装置应尽量安装到无振动、不受影响的合适位置上,动作应可靠。
4.1.9 出现危害将造成不可承受影响的结构,应考虑设计双重保护。
4.1.10 运动中有可能松脱的零件、部件应设置防松装置。
4.2 控制设计要求
4.2.1 自动生产线、输送线等安全隐患不容易监控的设备,应采用安全继电器、安全PLC等专用安全器件进行安全防护设计。
4.2.2 除主电柜上主电源以外的区域电源必须使用钥匙电源开关锁,且带有挂牌后防止送电的连锁机构。
4.2.3 被保护装置触发功能引起停机后,机器的工作循环应该只有通过主控制柜启动方能再启动,而不应在危险消失后自动启动或在危险源附近就地启动。
4.2.4 所有具有相反动作不允许同时执行的,应具备互锁控制,逻辑上不允许同时发生动作。
4.2.5 不同的结构动作一旦同时发生,将造成设备或人员伤害的,应具备互锁控制,逻辑上不允许同时发生。
4.2.6 不同的结构动作必须遵循固定顺序,一旦紊乱将造成设备或人员伤害的,应具备连锁控制,逻辑上不允许紊乱发生。
4.2.7 所有涉及安全的连锁、互锁控制点,应保留硬件触点连锁、互锁控制,而不应只使用软件实现。
4.2.8 出现过载、欠电压、欠电流、过压力、欠压力、过流量等情况,将导致设备或人身安全隐患的结构,应利用敏感元件进行检测,并在接近危害时进行工作保护。
4.2.9 保护系统动作时,应具备可以同步启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提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
4.2.10 安全保护电路引发的停止和报警应通过复位操作才能恢复。
4.2.11 220VAC电源的零线必须取自电力系统火线和中性线,或隔离变压器副边,不应利用有接零保护的机床外壳做零线。
4.2.12 设备停电、停气等能源供应中断时,应不发生任何可以预测的危险动作。如设备下沉、滑行、动作紊乱等,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性设计,防止危险发生。
4.2.13 恢复供电、供气等动能供应时时,设备不能产生自行起动等非操作才发生的动作。
4.3 其它
4.3.1 设备必须考虑可预见的误用、误操作造成的危险,并设计防护措施。
4.3.2 安全装置设计采用的零部件、材料必须充分考虑其可靠性和寿命不低于设备主结构的可靠性和寿命,以保证其在设备寿命周期内一直有效。
4.3.3 电气控制系统元件必须考虑防火、防爆、防潮等特殊环境的要求,并按相关国家法规进行设计和制造。
4.3.4 有焊接、切削飞溅的场所 *** 电缆要求使用防飞溅、阻燃铜芯软电缆。
4.3.5所有用做临时电源的插座,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
应有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防护罩。
1.起升限位开关:重锤式限位、旋转限位,防止起升行程过极限。 2.起重量限制器或者电子秤,防止起吊重物过载。 3.行程限位开关:单限位、双限位(带有预减速限位),防止大、小车运行超过行程。 4.防撞装置:激光检测防撞,通过激光反射检测距离、缓冲器,吸收碰撞动能。 5.电气连锁开关:门开关、登机请求开关。 6.超速开关:检测起升电机转速,电机失速时起作用。 7.特殊起升机构有速度反馈、安全制动器(如行星减速器的铸造起重机)。安全制动器直接抱死卷筒。 8.钢结构防护设计:栏杆、防护罩等。必要处设置检修平台。 9.钢丝绳防脱槽装置。 10.特殊用途起重机设置防热辐射板、防火焰板、绝缘防酸等保护装置。 11.司机室讯响警告设备。
㈢ 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是什么
⑴置防护装置
要求是,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对防护装置的要求:
a、安装牢固,性能可靠,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b、适合机器设备操作条件,不妨碍生产和操作;
c、经久耐用,不影响设备调整、修理、润滑和检查等;
d、防护装置本身不应给操作者造成危害;
e、机器异常时,防护装置应具有防止危险的功能;
f、自动化防护装置的电气、电子、机械组成部分,要求动作准确、性能稳定、并有检验线路性能是否可靠的方法。
⑵机器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方便性。必要时,应随设备供应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
⑶为防止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或零部件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⑷机器设备应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以保证接近危险时能有效地制动。
(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准扩展阅读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5、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㈣ 机械防护标准
以下是我国关于机械防护的国家标准。(资料统计时间为2018年)
GB 23821-2009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 12265.3-1997机械安全_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T 15706-2012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GB 16754-2008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
GB/T 16755-2015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 规则
GB/T 16855.1-2008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部件 第1部分 设计通则
GB/T 16855.2-2015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部件 第2部分 确认
GB/T 15706-2012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第1部分:原 则
GB/T 16856.2-2008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第2部分:使用指南和方法举例
GB/T 17454.1-2008机械安全 压敏防护装置第1部 分:压敏垫和压敏地板设计和试验通则
GB/T 17454.2-2008机械安全压敏保护装置第2部分∶压敏边和压敏棒的设计和试验通则
GB/T 17454.3-2008机械安全 压敏保护装置第3部分:压敏缓冲器、压敏板、压敏线及类似装置的设计和试验通则
GB 17888.1-2008 机械安全 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 第1部分:进入两级平面之间的固定设施的选择
GB 17888.2-2008机械安全 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 第 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
GB 17888.3-2008机械安全 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 第 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
GB 17888.4-2008机械安全 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 第 4部分∶ 固定式直梯
GB/T 17889.1-2012梯子 第1部分:术语、型式和功 能尺寸
GB/T 17889.2-2012梯子 第2部分:要求、试验和标 志
GB/T 18153-2000机械安全 可接触表面温度确定热 表面温度限值的工效学数据
GB/T 18569.1-2001机械安全 减小由机械排放的危害 性物质对健康的风险第1部分:用 于机械制造商的原则和规范
GB/T 18569.2-2001机械安全 减小由机械排放的危害 性物质对健康的风险第2部分:产 生验证程序的方法学
GB/T 18655.100-2005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相关安全部件 第100部分: 应用GB/T16855.1-1997的指导
GB/T 18717.1-2002用于机械安全的人类工效学设计 第1部分:全身进入机械的开口尺 寸确定原则
GB/T 18717.2-2002用于机械安全的人类工效学设计 第2部分:人体局部进入机械的开 口尺寸确定原则
GB/T 18717.3-2002用于机械安全的人类工效学设计 第3部分:人体测量数据
GB/T 18831-2010机械安全 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 设计和选择原则
GB/T 19670-2005机械安全 防止意外启动
GB 19671-2005机械安全 双手控制装置 功能状况 和设计原则
GB/T 8196 - 2003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19876-2012机械安全 与人体部位接近速度相关的防护设施的配置与定位
GB 19891-2005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GB/T 20850-2014机械安全 机械安全标准的理解和使用指南
㈤ 机械防护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关于机械防护的国家标准。GB 23821-2009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 12265.3-1997 机械安全_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T 15706-2012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GB 16754-2008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
GB/T 16755-2015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 规则
GB/T 16855.1-2008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部件 第1部分 设计通则
GB/T 16855.2-2015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部件 第2部分 确认
GB/T 15706-2012 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第1部分:原则
GB/T 16856.2-2008 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第2部分:使用指南和方法举例
GB/T 17454.1-2008 机械安全 压敏防护装置第1部 分:压敏垫和压敏地板设计和试验通则
GB/T_17454.2-2008机械安全压敏保护装置第2部分压敏边和压敏棒的设计和试验通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