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电网指的三种人是什么人
“三种人”是确保供电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系指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是保证供电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也是作业(操作)现场的直接指挥者,“三种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作业(操作)人员及整个作业(操作)现场设备的安全。
通过“三种人”《安规》培训考试,有效地增强了“三种人”的安全责任,使“三种人”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履行安全职责。
(1)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各基层单位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电网建设“三种人”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熟练掌握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各专业《工作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程制度。
通过考试,一方面强化了员工的思想意识,检验了员工对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的掌握情况,促进了各级人员有效落实安全职责,推进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另一方面,激发了全体干部员工学习安全知识的主动性,增强了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好、运用好安规并执行好安规的意识,筑牢了安全思想防线。
⑵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第二章调度组织管理第三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有计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需要;
(二)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三)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五)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一般应当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
(二)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操作;
(三)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四)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析,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六)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七)组织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九)参加编制发电、供电计划,监督发电、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十)负责指挥全电网的经济运行;
(十一)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十三)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第五条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第六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当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值班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并通知有关单位。第七条各级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员,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应当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条例》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程、规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下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程、规范等,不得与《条例》以及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等相抵触;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不得与《条例》相抵触。第八条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后,应当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当对此负责。
⑶ 电网运行规则的具体内容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六条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九条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与电力一次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步进行。电网使用者的二次设备和系统应当符合电网二次系统技术规范。
第十条涉及电网运行的接口技术规范,由调度机构组织制定,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拟并网设备应当符合接口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国际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在采购与电网运行相关或者可能影响电网运行特性的设备前,业主方应当组织包括调度机构在内的有关机构和专家对技术规范书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受业主委托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交换规划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所需资料。
第三章并网与互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应当按照要求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调度所必需的资料。资料齐备的,调度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和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设备的技术参数。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对拟并网方的新设备启动并网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和服务,适时编制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并协调组织实施。拟并网方应当按照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完成启动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的二次系统应当完成与调度机构的联合调试、定值和数据核对等工作,并交换并网调试和运行所必需的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程,组织认定拟并网方的并网基本条件。拟并网方不符合并网基本条件的,调度机构应当向拟并网方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发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应当在并网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与电网需要互联运行的,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前签订互联调度协议。
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发电厂、电网不得擅自并网或者互联,不得擅自解网。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完整,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
(二)发电机组装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连续式自动电压调节器;100兆瓦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原则上配备电力系统稳定器或者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
(三)发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
(四)参与二次调频的100兆瓦以上的火电机组,40兆瓦以上非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原则上具备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参与电网闭环自动发电控制;特殊机组根据其特性确定调频要求。
(五)发电机组具备进相运行的能力,机组实际进相运行能力根据机组参数和进相试验结果确定。
(六)拟并网方在调度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完成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发电机进相能力、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等调试,其性能和参数符合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调试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调试报告应当提交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应当为完成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发电厂至调度机构具备两个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通信通道。
(八)发电机组具备电量采集装置并能够通过调度数据专网将关口数据传送至调度机构。
(九)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能够通过专线或者网络方式将实时数据传送至调度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当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应当装设断路器。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分、合操作频繁的抽水蓄能电厂的主断路器,其开断容量和开断次数应当具有比常规电厂的主断路器更大的设计裕量。
第二十二条主网直供用户并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网直供用户向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并能够向调度机构传送必要的实时信息。
(二)主网直供用户的电能量计量点设在并网线路的产权分界处,电能量计量点处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受网电量的具有双向、分时功能的有功、无功电能表,并能将电能量信息传输至调度机构。
(三)主网直供用户合理装设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抑制装置、自动电压控制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负荷控制装置,并根据调度机构的要求整定参数和投入运行;主网直供用户的生产负荷与生活负荷在配电上分开,以满足负荷控制需要。
第二十三条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电力二次系统设备应当符合调度机构组织制定的技术体制和接口规范。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的技术体制和接口规范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电网互联双方应当联合进行频率控制、联络线控制、无功电压控制;根据联网后的变化,制定或者修正黑启动方案,修正本网的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按照电网稳定运行需要协商确定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除发生事故或者实行特殊运行方式外,电力系统频率、并网点电压的运行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
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发电机组和其他相关设备运行特性对频率变化的适应能力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电网使用者向电网注入的谐波应当不超过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并入电网运行的电气设备应当能够承受国家标准允许的因谐波和三相不平衡导致的电压波形畸变。
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与电网使用者的设备产权和维护分界点应当根据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确定,并在有关协议中详细划分并网或者互联设备的所有权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接入电网运行的设备调度管辖权,不受设备所有权或者资产管理权等的限制。
第四章电网运行
第三十条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有责任保障电网频率电压稳定和可靠供电;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优化调度,维持电力平衡,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调度机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运行方式。
第三十一条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执行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加强负荷预测,做好长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工作,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第三十三条主网直供用户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其主要接装容量和年用电量预测,按时申报年度、月度用电计划。
第三十四条调度机构应当编制和下达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计划和检修计划。
第三十五条编制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调控目标和市场形成的电力交易计划,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设备能力等因素,并保留必要、合理的备用容量。调度计划应当经过安全校核。
第三十六条水电调度运行应当充分利用水能资源,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水库综合利用方案,确保大坝安全,防止发生洪水漫坝、水淹厂房事故。
水电厂应当及时、准确、可靠地向调度机构传输水库运行相关信息。
实施联合运行的梯级水库群,发电企业应当向调度机构提出优化调度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发电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发电;主网直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用电。
对于不按照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发电的,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停止其并网运行。
对于不按照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用电的,调度机构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向其供电。
第三十八条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根据本单位电力设备的健康状况,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检修预安排申请;调度机构应当在检修预安排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健康水平和运行能力,与申请单位协商,统筹兼顾,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
第三十九条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检修计划安排检修工作,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减少非计划停运和事故。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可以提出临时检修申请,调度机构应当及时答复,并在电网运行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安排。
第四十条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提供用于维护电压、频率稳定和电网故障后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的调度由调度机构负责。
第四十一条电网的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调度机构负责电网无功的平衡和调整,必要时制定改进措施,由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组织实施。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电网各级电压的调整、控制和管理。接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等应当按照调度机构确定的电压运行范围进行调节。
第四十二条调度机构在电网出现有功功率不能满足需求、超稳定极限、电力系统故障、持续的频率降低或者电压超下限、备用容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操作。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负荷控制方案在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的指导下实施负荷控制。
第四十三条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必要时,可以根据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通过调整系统运行方式等手段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并按照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调度机构负责电网的高频切机、低频自启动机组容量的管理,统一编制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系统实测。
第四十五条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二次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统计分析、整定配合,按照所在电网的调度管理规程和现场运行管理规程进行。
第四十六条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和完善电网反事故措施、系统黑启动方案、系统应急机制和反事故预案。
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电网稳定运行要求编制反事故预案,并网发电厂应当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责任划分,落实反事故措施。
调度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联合反事故演习,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四十七条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地(市)级以下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电网使用者是指通过电网完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包括发电企业(含自备发电厂)、主网直供用户等。
本规则所称主网直供用户是指与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用户或者通过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用户。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规程包括哪些
产品别称微机继保仪、微机继电保护测试仪、继电保护测试仪、六相继电保护测试仪、继保测试仪、六相继保测试仪、六相继电保护校验仪、继保校验仪、六相继保校验仪、继保仪
产品介绍
电压电流输出灵活组合 输出达6相电压6相电流,可任意组合实现常规4相电压3相电流型、6相电压型、6相电流型,以及12相型输出模式,既可兼容传统的各种试验方式,也可方便地进行三相变压器差动试验和厂用电快切和备自投试验继电保护测试仪。
。 操作方式 装置直接外接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进行操作,方便快捷,性能稳定。
新型高保真线性功放 输出端一直坚持采用高保真、高可靠性模块式线性功放,而非开关型功放,性能卓越。不会对试验现场产生高、中频干扰,而且保证了从大电流到微小电流全程都波形平滑精度优良。
高性能主机 输出部分采用DSP控制,运算速度快,实时数字信号处理能力强,传输频带宽,控制高分辨率D/A转换。输出波形精度高,失真小线性
好。采用了大量先进技术和精密元器件材料,并进行了专业化的结构设计,因而装置体积小、重量轻、功能全、携带方便,开机即可工作,流动试验非常方便。
软件功能强大 可完成各种自动化程度高的大型复杂校验工作,能方便地测试及扫描各种保护定值,进行故障回放,实时存储测试数据,显示矢量图,联机打印报告等。6相电流可方便进行三相差动保护测试。
具有独立专用直流电源输出 设有一路110V 及 220V专用可调直流电源输出。
接口完整 装置带有USB通讯口,可与计算机及其它外部设备通信。
完善的自我保护功能 散热结构设计合理,硬件保护措施可靠完善,具有电源软启动功能,软件对故障进行自诊断以及输出闭锁等功能。
产品参数
电流通道数
标准6相
电压通道数
标准6相
交流电流输出范围
30A /相或180A(六并)
直流电流输出范围
10ADC /相
交流电压输出范围
120VAC / 相
直流电压输出范围
160VDC / 相
额定参数
1、交流电流输出
相电流输出时每相输出(有效值): 0~30A 输出精度 0.2级
相电流输出时每相输出(有效值): 0~60A
相并联电流输出(有效值): 0~180A
相电流长时间允许工作值(有效值): 10A
相电流最大输出功率: 300VA
相并联电流最大输出时最大输出功率: 1000VA
相并联电流最大输出时允许工作时间: 10s
频率范围(基波): 20~1000Hz
谐波次数: 1~20 次
2、直流电流输出
电流输出: 0~±10A / 每相 输出精度 0.5级
最大输出负载电压: 20V
3、交流电压输出
相电压输出(有效值): 0~120V 输出精度 0.2级
线电压输出(有效值): 0~240V
相电压 / 线电压输出功: 80VA / 100VA
频率范围(基波): 20~1000Hz
谐波次数: 1~20次
4、直流电压输出
相电压输出幅值: 0~±160V 输出精度 0.5级
线电压输出幅值: 0~±320V
相电压/ 线电压输出功率: 70VA / 140VA
5、开关量
路开关量输入
空接点: 1~20mA,24V
电位接点接入: “0”:0 ~ +6V; “1”:+11 V ~ +250 V
对开关量输出: DC:220 V/0.2 A;AC:220 V/0.5 A
6、时间测量范围
0.1ms ~ 9999s , 测量精度 <0.1mS
⑸ 继电保护专业行规标准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5145-2001 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147-2001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GB/T 14598-1998 电气继电器
GB/T 7261-2000 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 50150-19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DL 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T 748-2001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准则
DL/T 587-199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 624-1997 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
DL/T 769-2001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
DL/T 671-1999 微机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 670-1999 微机母线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 770-2001 微机变压器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 5136-2001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7-2002 静态继电保护逆变电源技术条件
DL/T 95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不能确保是最新的规程。大致上都是行业标准。
⑹ 倒闸操作时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1)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抄行。一切新设备均应按照DL400-9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规定,配置足够的保护及自动装置。设备送电前,保护及自动装置应齐全,图纸、整定值应正确,传动良好,压板在规定位置。
(2)倒闸操作中或设备停电后,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不必操作保护或断开压板。但在下列情况要特别注意,必须采取措施:
⑺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寿命
最新标准DL/T 587-201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3.7微机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2年。
⑻ 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管理规定
1.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部颁《继电保护及系统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
2.基层局、厂继电保护部门,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季、月的保护装置检验计划。有关调度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并作统筹安排,使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工作能顺利开展。
定期检验工作应掌握进度,及时完成,以减少对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并应保证检验质量。
3.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订实施方案。
4.主要厂、站应配备专用试验仪器、整组试验车及试验电源。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仪表均需定期校验,以确保检验质量。
5.继电保护检验时,应认真作好记录。检验结束时,应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待,在配电盘的有关记录簿上作好记录。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6.当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应及时向上级继电保护部门及整定管辖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原有状态,及时进行事故后的现场检验。检验项目根据不正确动作的具体情况确定。
重大事故的检验工作应与上级继电保护及安全部门商定,并应有有关中试所参加协助分析,找出不正确动作原因,制订对策。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⑼ 能源部颁发《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深化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电力工业发展,加强电网管理,强化电网统一调度,严肃调度纪律,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科研试验等部门以及接入电网的一切集资、合资、外资部门和地方建设的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小电网等均应遵守、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电网规划设计和基本建设第3条 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局(公司)应按能源部要求组织编报所在的电网发展规划和通讯、调度自动化规划。跨省电网由联合公司负责归口编报。第4条 电网发展规划及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必须执行部颁发的《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和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5条 凡要接入电网运行的各类公用事业,企业自备电源工程均应按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和通信等二次系统设施。第6条 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大中型电厂接入电网设计及跨大区(省)电力系统联网线路规划设计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商有关单位,安排,协调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电网调度自动化、通信由各公司调度部门会同设计单位制定。
第7条 新建、扩建的大、中型发电工程都必须同前建设相应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设施。各电管局,电力局要对所属的基建施工加强领导,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后应按启动验收规程进行认真启动验收。第三章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第8条 各电力系统都要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要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统一调度的顺利实施。任何电网若统一调度不力,出现失控,造成电网事故,首先要追究网局、省局(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第9条 凡接入电力系统的发电厂(包括各种资金渠道投资电厂、与系统联系紧密的企业自备电厂)及变电站,均应服从统一调度,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听从调度指挥。第10条 凡未委托电力部门管理的发电厂、变电站及地方小电网要求并入电网运行,必须预先向电力主管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签订并网合同(包括调度合同)。不具备并网条件者,电力主管部门应拒绝其并网运行,以防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第11条 各电力局(公司)的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调度部门关于电网运行情况的分析汇报,按能源部要求对电网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部。
电网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局(公司)领导要亲自听取汇报,亲自抓事故分析和组织安全措施落实。第12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调度规程(包括通信、远动、继电保护等)。调度所(局)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所(局)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局(公司)领导及上级调度部门汇报。第13条 要进一步加强电网运行方式管理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各级调度部门应认真进行电网运行方式的分析计算,并制定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电网的年度运行方式报告,省调,网调要分别在前一年的十月、十二月底以前完成,经主管局审批后报部。
要做好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的统计分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和统计分析报表(或软盘)要按规定要求报部。要抓好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的更新完善,抓好快速保护(包括高频、母差保护)的投入率,保证二次回路结线的正确性。第14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通信系统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电力指挥和信息传递通道的畅通,为调度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监视手段。
下级调度所、有关厂、站必须按上级调度机构的要求传送实时远动信息。实时信息的内容及数量由调度部门根据需要逐级确定下达。第15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工作。发生电网事故,各网、省局应按原水电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部安全环保司和电力调度通信局。电网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以电话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第16条 为了保证电能质量,各网局、省局(公司)应根据本网情况制定负荷控制奖惩条例。对严格控制负荷,按计划用电的调度和用电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严禁提高或降低周波运行,违反上述规定而构成电网周波事故时,不仅要追究调度事故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发电厂和用电管理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