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❷ 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安装的防雷装置。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进行监管。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防雷减灾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第八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九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预警和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第十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工作。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及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设施;
(四)承载或者运行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系统等设施;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六)高层建筑、文物建筑、重大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七)根据具体地质、气象条件、设备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需要加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八)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第十二条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其他工程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三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❸ 建筑物防雷验收的面积有何规定啊
建筑物防雷验收的面积是按建筑面积的。
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标准
避雷网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网格尺寸和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网格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合格:架空高度适宜,位置正确,网格交叉点焊接完好,支架布置均一,曲率半径正
确,牢靠坚固,与保护面平行,防腐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要求焊缝平整光滑,网格布置均匀平整,防腐均匀,支架有良
好的导电性。
3检查数量:网格数的30%,支架全数。
4检验方法:抽样观察检查和器测或检查施工记录。
引下线安装
明装引下线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引下线数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引下线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安装位置正确,坚固牢靠,焊接工艺正确,支持件用材、支持件与墙面的间距
符合设计要求,防机械损伤部件齐全,防腐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螺栓等紧固件齐全,断接卡设置便于检测,接触面镀锌或镀锡
完整,引下线平直,固定点间距均匀。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器测。
暗敷引下线安装
1保证项目:接地电阻及用材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合格:电气预留接地及引出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柱内主筋位置对称,搭接处要平
整,每层短路环≥1个,用作引下线的主筋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与均压环作良好的焊接。
优良:
在合格基础上,电气预留接地的引出长度≥0.2m,引出材料为≥φ12镀锌圆钢;焊接处平滑无气孔;引下主筋与箍筋全部焊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器测和检查施工、安装记录。
接地装置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埋设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如下要求:
合格:人工接地体长度及安装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体焊接无虚焊。降阻剂的用
量及采取的降阻措施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利用自然基础作接地体时,要求与基础同位的周围土壤含水量≥4%。敷设于基础中作为接地装置的钢筋仅一根时,其直径D≥10mm。用基础地网作接地体,每根接地线在-50cm以下与钢筋连接的表面积s≥4.24kcm(kc是分流系数)。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人工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10Ω,自然接地体的电阻值≤4Ω,
且自然接地体内的主筋与引下主筋的焊接面不少于3处,接地线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扁钢L≥2b(L为搭接长度,b为扁钢宽度),圆钢L≥6d(d为直径)。
3检猛芦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器测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避雷针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避雷针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位置正确。固定牢靠,针体垂直,防腐良好,避雷针及支持件的制作质量符合
设计要求。设有标示的避雷针标示完整、美观、匀称,显示清晰。焊接工艺符
合施工规范要求。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避雷针针体垂直度偏差不大于顶端针杆的直径。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或检查安装、施工记录。
避雷带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接地引下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避雷带及其支持件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高度适宜,位置者知饥正确,固定牢靠,曲率半径正确,焊接工艺正确,防腐良好。
焊缝平整,饱满,无明显气孔、咬肉等缺陷。支撑立柱与避雷带和带与带的搭
焊长度符合设计要求,闭合环路测试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避雷带整体安装布置匀称美观,焊缝平滑,全带处于同一水平
线上。
3检查数量:根据避雷带的长度和防雷等级,一类防雷每间隔12m检一个点,二类防
雷每间隔18m检一个点,三类防雷每间阁24m检一个点。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或检查安装、施工记录。
感应雷防护装置安装工程
等电位处理
1保证项目:
接地电阻值应与所连接的防直击雷装置相同,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的防雷设施引下线首返不得串联,应各自接入接地总汇流排。
2基本项目:等电位连接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天面冷却塔、广告牌和其它金属物体与避雷带(网)的连接不少于两处。竖直
金属管道在顶端和底端应分别与防雷装置相连;电梯每条导轨的接地不少于两处;地下供水管道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相连,高低压联合变压器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相连;低压配电重复接地和保护接地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必须与防雷地连接,并应有两处接地。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天面部分的等电位处理的焊接工艺符合焊接平滑、无气孔的标
准,其它部分的焊接同上,其焊接的长度应为材料直径的6倍,宽度的2倍,各种引下接地线无串联,接地电阻值均≤4Ω。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器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❹ 技术服务协议书范本6篇
技术服务协议1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求,需要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约定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要求和方式
1、服务内容和要求:
1.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属材料力学性能试样进行力学性能分析并出具报告。
1.2乙方为甲方提供弯扒的金属材料化学性能试样进行化学元素分析并出具报告。
1.3乙方为甲方所使用的量具进行周期性检定及校准。
2、服务方式:
2.1服务采用按次服务方式,并按实际服务次数计辩敬费,服务地点在乙方公司。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届满前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未续签的,期满自动终止。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按照实际服务次数计费,具体服务次数以甲方要求和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为准。
2、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在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要求乙方完成服务任务,并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当甲方有需要时,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人员与设备资质证明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照未付部分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 1
约金。
2、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服务费用。
六、合同终止或解除
1、甲方因业务变化,无需乙方继续提供服务的,需提前一周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2
技术服务协议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就办公设备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义务
1. 乙方本着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宗旨,在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方的工程复印机实行保修。
2. 乙方根据甲方使用机器的实际情况,定期上门为客户做维护保养工作,保养周期为 28 天。
3.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前往甲方排除故障。
4. 在维修过程中,如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现场无法立即排除故障,乙方人员应向甲方说明情
况,然后提出解决办法,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施行。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将机器置于安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并做必要的清洁。
2. 甲方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操作工程复印机。
3. 保证工程复印机不受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修理、改造。
4. 为了保证工程复印机的质量,建议由乙方处购买原装耗材及配件,但耗材应优惠于市场价。
三、以下情况酌情收费
1.未按使用说明操作,而人为引起的故障或损坏。
2.因电压不正常导致的故障,以及因火灾、天灾地变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
3.经乙方人员安装后,再运输、移动产生的故障。
四、如发生以下情况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1.接受乙方以外处的修理、维护、改装、分解。
2.由乙方以外处购买非原装耗材及配件出现的机器损伤或故障。
五、其它条款 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 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作为半年保修费。(保养费单价:350元/月)
2.感光鼓、刮板、载体、墨粉等配件及耗材不属于保修范围。 3.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4 年 10月 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 日。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日期:日期:
技术服务协议3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昔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昔阳县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昔政办发[2014]24号)等相埋灶昌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双方就“”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防雷技术服务(包括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价、跟踪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技术服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严格履行。
一、甲方所建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总建筑面积:m2;
二、执行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14年版;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4;
1 / 4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4;
? 其他相关的防雷标准。
三、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签定生效之日起至上述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四、服务内容: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技术 评价报告书》并核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装置跟踪检测:
检测内容为:防直击雷部分、防侧击雷部分、引下线、室内总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抽检≥20%)、各类金属构件接地及各类电气设备接地等,电涌保护器(spd)测试除外。
五、甲乙双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持有山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检测工作人员必须持有防雷检测资格证书。
2、甲方安排技术人员负责各个现场的协调,配合乙方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工作,给乙方实施安检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以利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3、乙方进入检测现场前,甲方应就乙方检测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对乙方进行交底。乙方进入现场后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乙方负责检测期间检测人员的安全保护。
4、跟踪检测记录是该项目防雷装置验收的唯一资料,乙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标技术规范和设计标准,科学、公正、规范、认真、细致地进行各项检测。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甲方可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5、乙方在现场检查检测过程若中发现防雷装置达不到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标准的项目应口头或书面告知甲方,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复检,全部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并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6、该项目防雷装置设计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检查检测项目全部完成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提交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书并由甲方签收。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交付的,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仅对检测报告内容负责,与其他事项无关。
六、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取费依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价、跟踪检测费用的计算按晋价服字[2014]81号文件执行。防雷装置工程跟踪检测费:1.0元/平方米;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价:0.2元/平方米。
2、甲方项目应缴纳费用如下:
⑴ 施工图纸文件技术评价费:(设计费按0.2元/平方米)计×0.2=元;
⑵ 跟踪检测费:1.0元/平方米,×1.0元=元。
技术服务总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大写: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3、支付方式:协议签定后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
性支付,乙方须提供正式发票。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进入现场检查检测。若甲方未按时缴纳技术服务费,导致本项目防雷装置不能按时跟踪检测或不合格,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八、保密约定
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技术服务协议4
委托方(甲方):
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受委托方(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为了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使生产、经营单位更快捷方便有关事项,更好的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甲乙双方遵循双方协商、有偿服务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出需要服务的意向,乙方根据协议提供技术服务。
二、技术服务基本内容:
1、为甲方提供在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的服务; 2、在办理各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中,为甲方提供帮助;
3、帮助甲方建立食品检验室、培训食品检验员;
4、帮助甲方查询、修改、制定、审核标准;
5、帮助甲方做好认证、认可前的准备工作,如:文件的查询、制度的建立等工作; 6 、帮助甲方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委托检验,把好产品质量关;
7、为甲方不定期提供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助甲方协调质量纠纷和质量事故等事宜。
三、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内容的第项,甲方付乙方技术服务费元整。
四、协议有效期从年月至年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盖章后,各方都必须承担协议中各自的义务。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技术服务协议5
甲方:
乙方:
为了全面做好我旗的动物防疫工作,确保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动物疫病防治、疾病治疗、疫情信息、畜牧业知识等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日内向乙方支付伍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协议期限内,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一切费用。
2、甲方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将乙方的具体服务内容、电话在全旗内进行宣传报道公布。
3、甲方在遇到有关服务内容时通知乙方,由乙方去进行技术服务。如需乙方提供上门技术服务,乙方必须及时上门服务,协议期内部少于500次,乙方不能向甲方和养殖户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动物方面的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对全旗养殖户的动物疾病治疗、疫情分析、养殖技术培训、信息沟通的一切技术服务。
2、乙方的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8:30—17:30,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也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3、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形式是用户的电话咨询、来访培训和上门服务。当乙方接到甲方或旗内养殖户需要上门技术服务电话时,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上门服务。
4、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其信
5、乙方必须每周一次向甲方上报疾病治疗情况和疫情分析情况,如有突
发情况必须在3小时内上报甲方。
三、协议期限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所指技术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双方签定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时间为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四、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协议到期后,如甲方继续需要乙方的服务,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如
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对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
政府行为及其他乙方不能控制或避免的原因致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
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签字: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技术服务协议6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_________。
2.方式:_________。
3.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 工作条件:_________。
第四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_________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_________方负担。
2.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担。中介方的报酬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支付。
3.支付方式为如下第_________种:
(1)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____%;
(2)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
(3)其它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
_________。
2.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的通知后_________天内及时做出答复;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开户银行帐户为_________。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
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依照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_________;
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通知委托方改进或者更换;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技术成果收益归属
在履行本合同中,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注: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约定)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二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和保管费。逾期二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变卖、处理工作成果,从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擅自不履行合同,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应当负责返工改进或如数补。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在工作时间,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酌减或免收报酬;
5.在工作期间,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损的危险,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成果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人,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7.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地点:_________;
3.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4.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5.验收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十三条 保证期为_________(年/月)。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❺ 请问玻璃幕墙是否需要做防雷接地装置 规范上是否有啥要求呢
要情况,20米建筑以下除非甲方要求要不可以不考虑。又或者幕墙结构低过混凝土结构
❻ 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的单位需要什么证书,资质等级
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抄技术评价报告的单位需要什么证书,资质等级?
一般按现在法规来讲,从事防雷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要获的防雷检测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他是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范围主要是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防雷装置安全定期检测,雷灾调查与鉴定、雷电监测与预警等。资质是否有等级,各省不一样,可以查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检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❼ 甘肃省防雷审批手续
(一)审批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四)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规定,贵港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行政审批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④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②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③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出具合格意见;
⑥施工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七)申请材料
(1)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②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④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的备案证明、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⑤防雷机构出具的经审核通过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原件1份);
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应提交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②《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③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④施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需一并提供);
⑤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焊工证(复印件);
⑦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⑧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防雷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原件);
⑨业主或项目有变更时,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八)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前,请先到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设计技术审核,通过审核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办理防雷竣工验收许可前,请先到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竣工检测验收业务,验收通过并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❽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