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排放量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哪些防控措施亮点
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需要登记上牌,对其排放治理存在较大难点,《办法》为此提出实施备案登记制。要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其所有人应到所在区(市)县的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技术资料、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机械同样要走这一程序,未备案登记或与备案不符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备案车辆发放排放标识,并要求所有人张贴在机械显著位置,这意味着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都将有“身份证”。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备案登记,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的,使用人(单位)也均将受到每台次最高2万元的罚款。
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❷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四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超排担责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经费投入,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查处、维修治理等信息共享。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商务、住建、城管、水行政、农业、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出行方式,提高公众污染防治意识。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绿色公共交通,支持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促进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及其防治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公开环保信息。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公开环保信息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十四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系统及其污染控制装置符合有关要求,并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达标排放。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的经营者,不得租赁、出借超标排放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十六条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
前款所列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明示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第十七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第十八条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二十条从事客运、物流、环卫、邮政、驾驶培训、工程施工、金融押运和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防治责任制度,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车辆和机械的型号、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相关资料,及时维护治理或者更新,确保本单位车辆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❸ 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机械设备,常见的主要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装载机、起重机、挖掘机、割草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
非公路用卡车、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叉车、机械制造、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园林机械、机械设备制造生产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或者是汽油发动机。
(3)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装置扩展阅读: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是控制目标明确。
《技术政策》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状况,提出了明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达标的时间表。
二是覆盖范围全面。
《技术政策》除了提出了以内燃机为动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技术,同时还针对以新能源(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为动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同时对进口二手机械、再制造发动机也提出了控制要求。
三是全生命周期管控。
《技术政策》从产品开发阶段的生态设计、生产阶段的质量控制、在用阶段的检测、报废淘汰阶段的方式方法等全生命周期提出要求,保证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全生命周期中的排放控制和管理。
四是技术分类清晰。
本技术政策不仅给出了满足排放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技术,还给出了超低排放、零排放的技术路线,对于促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技术升级,将起到积极重要的指导作用。
❹ 京津冀一体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再“升级”
除此之外,《条例》中的最大亮点就是首次在北京市此类地方法规中提出了“区域协同”的相关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
其实面对排放治污而言,并不存在区域治理,毕竟环境问题是我们全人类都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只有一个好的环境,健康的空间,才能让我们得以生存。除了北京市之外,全国各地也都纷纷出台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整治力度空前巨大。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新能源化,也是未来最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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